113年度第四十八屆全國中正盃劍道錦標賽

113年度第四十八屆全國中正盃劍道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4-11-28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891-8640(吳孟軒先生)

主辦單位Email:service@rocka.org.tw

核准文號: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20 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 1130036091 號函辦理。

一、 宗旨:

為提倡劍道運動風氣,培養劍道人口,提高劍道水準,以提昇劍道國際地位,特舉辦本比賽。

二、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三、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R.O.C.K.A.)。

四、 協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五、 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六)、29 日(日),上午 8 時 30 分開始。

六、 比賽地點:

臺北市-臺北市立體育館四樓(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 10 號)。

七、 比賽項目:

(一)團體得分賽:

1.社會男子組。

2.社會女子組。

3.大專男子組。

4.大專女子組。

5.高中男子組。

6.高中女子組。

7.國中男子組。

8.國中女子組。

9.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 年級)。

10.國小中年級男子組(4 年級含以下)。

11.國小女子組。

(二)團體過關賽:

1.社會男子組。

2.社會女子組。

3.大專男子組。

4.大專女子組。

5.高中男子組。

6.高中女子組。

7.國中男子組。

8.國中女子組。

9.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 年級)。

10.國小中年級男子組(4 年級含以下)。

11.國小女子組。

(三)個人賽:每人只限參加一組。

1.社會男子段外組:年齡不限(不含國中、國小)。

2.社會女子段外組:年齡不限(不含國中、國小)。

3.社會男子初、二段組:年齡不限。

4.社會女子初、二段組:年齡不限。

5.社會男子三、四段組:年齡不限。

6.社會女子三段以上組:年齡不限。

7.社會男子五段以上組:年齡不限。

8.國中男子組。

9.國中女子組。

10.國小高年級男子組(5、6 年級)。

11.國小高年級女子組(5、6 年級)。

12.國小中年級男子組(4 年級含以下)。

13.國小中年級女子組(4 年級含以下)。

八、參加資格:

(一)社會組團體賽自由組隊報名參加;學生組團體賽以學校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

(二)大專組團體賽之選手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113 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 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研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 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三)學生組之選手出場時,須帶學生證或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檢查時,若當場無法提出證件者,禁止出場 比賽。

(四)每人只限參加一組為限,若跨組,以先出場之組別判定之。

(五)個人賽自由參加,段位以本會審查登記段位證書或 F.I.K.所屬團體之證書為準,報名時須附段位證書 影本。

(六)女子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男子組比賽,男子選手亦不得跨組報名參加女子組比賽。

(七)國中組選手不得跨組報名參加高中組比賽。

(八)如有心臟病、高血壓、氣喘、孕婦、中耳炎、癲癇、視聽嚴重障礙、四肢殘廢畸形、身體狀況不宜劇 烈運動或其他慣性不適比賽之痼疾等等狀況者,報名時請慎重考慮。如有發生不適或產生危險之情 況,其責任需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本會不負任何賠償及法律責任。必要時,大會得停止其參賽權。

九、 比賽制度:

由主辦單位視參加人(隊)數之多寡而訂定。

十、 比賽規則:

採中華民國劍道協會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本次賽會高中組選手禁用二刀比賽;國中/國小組選手禁止使用二刀、上段架構比賽及刺擊喉部,以避免造成學生身體傷害,如違 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十一、 比賽辦法:

(一)團體得分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人以內不得少於三人(國小組註冊選手五人以內不得少於二人)。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賽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 前 15 分鐘提交出賽名單【得隨場變更,惟出賽選手四人時,次鋒不排入;出賽選手三人時,次鋒、 副將不排入(國小組出賽選手二人時,中堅不排入)】,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及未掛名袋、比 賽用紅白帶之選手不得出賽。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勝負:A.計時三分鐘,勝負三次賽。

B.每隊勝負人數相等時以勝負次數判定之;若又相等時,則以代表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C.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以該循環 全賽程之勝者人數多者為勝,仍然相等時以該全賽程之得分數多者為勝(惟代表戰之勝負人 數及得分數不列入計算);又相等時,由該相關隊之代表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二)團體過關賽:

1.每隊報名註冊選手七人以內不得少於三人(國小組註冊選手五人以內不得少於二人)。

2.每場出賽人數五人,出場未達三人時以棄權論(國小組出賽人數三人,未達二人時以棄權論),每場賽 前 15 分鐘提交出賽名單【得隨場變更,惟出賽選手四人時,次鋒不排入;出賽選手三人時,次鋒、 副將不排入(國小組出賽選手二人時,中堅不排入)】,名單提出後不得更改,未註冊及未掛名袋、比 賽用紅白帶之選手不得出賽。如規定時間未克出場者,以棄權論處。

3.勝負:

A.計時三分鐘,勝負一次賽。勝者繼續,敗者淘汰,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則以平手論雙方皆淘 汰,惟與任一方主將對戰於比賽時間內不分勝負時,則以不計時至分出勝負方得結束比賽, 未賽完選手之隊為勝隊。

B.循環賽時,如兩隊勝負場數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勝者為勝;如三隊以上相等時,以未賽 完選手之多者為勝;又不能決定時,由該隊主將作不計時勝負一次賽至分勝負為止。

(三)個人賽勝負:計時四分鐘,勝負三次賽。時間到平手時,則以不計時勝負一次賽決定之。

十二、竹劍:

劍之長短、重量,以中華民國劍道協會最新比賽規則之規定為準。驗劍時間為大會公布之各組別報到時間,未檢驗通過之竹劍不得使用,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國中及高中生若參加社會組之比賽,須使用符合社會組規定之竹劍,如違規使用,該場比賽以失敗論。】

十三、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 113 年 11 月 28 日(星期四)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

(二)地址:112-41 臺北市北投區溫泉路 108 號 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收

(三)電話:(02)2891-8640 手機:0933-333-174 吳孟軒先生

(四)報名費:團體賽-社會組、大專組、高中組及國中組各項目每隊1,750 元,國小組各項目每隊1,350 元, 個人賽-每人 350 元。

(五)手續:請用大會專用報名表(可至本會網站 http://www.rocka.org.tw/下載電子檔)以電腦膳打後寄送電 子檔至本會 E-mail:service@rocka.org.tw(郵件主旨:參賽單位名-第 48 屆全國中正盃劍道賽 報名表)。並列印紙本連同報名費,以限時掛號寄交本會。(不接受現場繳費。費用可用郵政匯 票、現金袋或銀行匯款方式繳交,未繳者視同報名手續未完成,不予報名)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匯款銀行:816安泰商業銀行石牌簡易型分行 帳號:05012600222100 戶名:中華民國劍道協會】

※(傳真及電子郵件報名者務必以電話再確認收到否,並於三天內將報名費寄至本會)。

十四、 保險:

由大會統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請參與人員自行依需要投保人身險。】

※選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務必填寫正確,未填者及資料不全者無法辦理保險,視同放棄權益。

十五、

各參加單位及選手一切費用及午餐自理,請自備比賽用紅白帶。【本次不提供代訂便當之服務】。十六、抽籤:訂於 12 月 4 日(三)下午 2 時,於本會舉行,屆時未出席單位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十七、 獎勵:

團體賽錄取前三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四、五、六名頒發獎狀;個人賽錄取前四名由 大會頒發獎盃、獎狀;第五、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十八、 領隊會議:

113 年 12 月 28 日(六)上午 8 時整於比賽地點召開。

十九、 申訴:

(一)比賽之爭議事項,規則上如有明文規定及相同意義之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對選手資格提出抗議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抗議應予事實發生後即時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由單位領隊、管理或教練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 伍仟元整;由大會審判委員審議,如抗辯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不得再提出抗議。

二十、 附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規定之選手或冒名頂替者,經查屬實以取消資格論處,其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 責。

(三)比賽中如有侮辱裁判者停止該賽,情節重大者交由審判委員會議處之。

二十一、 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規定:

(一)依據「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NADR)」,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屬於國家級運動員,皆可能接受 藥檢。

(二)依據「治療用途豁免國際標準(ISTUE)」,國家級運動員因治療用途欲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前,應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提出「治療用途豁免(TUE)」申請,取得核可後方可使用。

1.使用「隨時禁用(賽內與賽外)物質或方法(S1~S5、M1~M3、P1)」:無論是否參賽,應儘速提出申請。尚未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1)賽內期〔指運動員表定參賽之前一日的午夜前(23:59)起算直到比賽與檢體採集流程結束為止〕使 用「限賽內禁用物質(S6~S9、P1)」: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2)符合特殊情況時(如:緊急醫療等)得於使用後提出回溯性 TUE 申請或申請截止日期後提出申請, 詳見下方「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2.本次賽事 TUE 申請截止日期為 11 月 27 日。

3.運動禁藥相關內容:

(1)禁用清單

(2)治療用途豁免申請

(3)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4)採樣流程

(5)其他藥管規定

二十二、 本活動性騷擾申訴管道:

承辦人:副秘書長 吳孟軒先生;電話/傳真:(02)2891-8640 手機:0933-333-174。

電子信箱: service@rocka.org.tw

二十三、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13 年 5 月 14 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 1130019821 號函示:本會舉辦或參加 國內外賽事、訓練、段位審查會、各級講習會等活動之教練、審查委員、講師、裁判、工作人員或經 本會指派任務或邀請參與之人員,均須具備相應職務之證照及資格,並應避免有涉及性別平等爭議事 件之人員參與。

二十四、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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