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澎湖縣鋼琴獨奏比賽
壹、宗旨:
一、 培養縣民音樂興趣,提昇音樂素養。
二、 推廣鋼琴教育,厚植藝文欣賞風氣。
貳、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 澎湖縣政府。
二、 承辦單位: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參、比賽時間/地點:
113 年 5 月 16 日(四)至 5 月 17 日(五)於澎湖縣演藝廳舉辦。
肆、比賽組別/資格:
組別 | 資格 |
幼兒組 | 限設籍本縣學齡前幼兒。 |
國小低年級組 | 限就讀本縣國小1-2年級之學生。 |
國小中年級組 | 限就讀本縣國小3-4年級之學生。 |
國小高年級組 | 限就讀本縣國小5-6年級之學生。 |
國中組 | 限就讀本縣國中(含補校)之學生。 |
高中職組 | 限就讀本縣高中職(進修學校),含五專1-3年級、七年一貫大學1-3年級之學生。 |
社會組 | 凡年滿 18 歲以上者或就讀本縣大專院校(進修學
校、推廣部)以上,含五專4-5年級、七年一貫大學 4-7年級或社區大學之學生。 |
伍、 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 報名時間:
自 113 年 4 月 1 日(一)上午 8 時起至 113 年 4 月 10 日(三) 中午 12 時整。
二、 報名方式:
(一) 請於報名時間內,一律採電子郵件報名,逾期恕不受理。
(二) 請完整填具【113 年澎湖縣鋼琴獨奏比賽報名表】,請將報名表以電腦 word 檔繕打並檢附參賽組別資格之佐證資料及詳閱報名表注意事項,傳送至承辦人電子信箱( fs52040@phhcc.penghu.gov.tw),承辦人收至報名表後將回傳報名結果,始完成報名程序;倘未於期限內補齊報名相關資料,視同未報名成功。
(三) 若有任何問題,請電洽(06)9261141-232 莊小姐。
陸、 比賽規則:
二、 比賽曲目:
各組別需演奏指定曲 1 首(如下)及自選曲 1 首,幼兒組僅需 演奏自選曲 1 首
組別 | 指定曲 |
幼兒組 | — |
國小低年級組 | B. Bartók: Mikrokosmos Vol. 3 No.72, Dragons’ Dance |
國小中年級組 | D. Kabalevsky: 30 Pieces for Children, Op. 27 No. 28, Caprice in E |
國小高年級組 | B. Bartok : For Children Vol . 1 N o . 40, Swine – herd’s Dance |
國中組 | S. Heller: 25 Studies Op.45 No.11, Sleeting |
高中職組 | F. Schubert: Moment Musical in F minor Op.94 No.3, Allegro Moderato
(原典版) |
社會組 | F. Chopin: C minor Prelude, Op.28 No.20 |
(1) 參賽者報名組別之自選曲及指定曲曲目,請勿相同。
(2) 比賽曲目一律背譜並完整演奏,不必反覆(D.C.或 D.S 除外)。 (3) 為尊重智慧財產權,各組參賽者曲譜,請自行準備;倘違反規定者,請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
(1) 參賽者報名組別之自選曲及指定曲曲目,請勿相同。
(2) 比賽曲目一律背譜並完整演奏,不必反覆(D.C.或 D.S 除外)。
(3) 為尊重智慧財產權,各組參賽者曲譜,請自行準備;倘違反規定者,請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 公開抽籤作業:
(一) 113 年 4 月 24 日(三)上午 10 時於文化局第 3 會議室辦理,抽 籤結果於當日下午 6 時前公布於文化局網站( http://www.phhcc.gov.tw)。
(二) 參賽者不得要求變更出場順序,文化局以參賽者提供報名表內容為主,倘報名表因個人因素未提供正確資訊,恕不受理更正,餘相關問題請於 113 年 4 月 28 日(日)中午 12 時前提出更正。
四、 評分標準:
(一) 本比賽成績評定標準涵蓋技巧與音色的掌控、樂曲風格的處理與詮釋、音樂性的表現力及台風儀容等整體表現。
(二) 演奏曲目與報名曲目不符者,一律不予計分。
(三) 應依序演奏指定曲,再行演奏自選曲,違反順序,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四) 指定曲曲目未同本計畫版本完整演奏,一律不予計分。
(五) 參賽者於指定演奏時間內,未將曲目背譜或完整演奏而逕自 中斷下台者,一律不予計分。
(六) 經評審會議決議,得決定各組演奏時間,或有權延長、截短、 中斷參賽者之演奏,當工作人員按鈴以示評畢,參賽者必須 即刻停止演奏;演奏時間之長短,不影響評審評分結果。
(七)比賽採「等第制」: 評審以總分計算(滿分為 100 分),並由文化局公布每位參賽 者之個別評審分數,平均後評定等第為特優(90 分以上)、優 等(85 分-未滿 90 分)、甲等(80分-未滿85分)、乙等(未滿80分)。
五、 獎勵辦法:
(一) 依據參賽者等第頒發獎狀。
(二) 指導老師之獎狀郵寄至報名表之聯絡地址或自取。
(三) 參賽者成績等第及其指導老師函文學校或所屬單位周知。
(四) 獎狀倘因文化局繕打錯誤之情況,請於比賽結束1個禮拜內提出申請更正,倘因個人因素未提供正確資訊,恕不另行補發獎狀。
(五) 倘獎狀遺失或損失等情事,得以書面向文化局申請獲獎證明,文化局另以函文證明之,不再行補發獎狀。
六、 申訴及複查規定:
(一)申訴規定:
1. 應服從評審之評判,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請填具【113 年澎湖縣鋼琴獨奏比賽申訴申請表】提送文化局,須由監護人 或指導老師簽名立書,始完成申訴手續。
2. 申訴內容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參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審所為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3. 申訴時間為該組比賽後 30 分鐘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二)複查規定: 文化局網站公布參賽者成績等第一個月內,參賽者得以申請 填具【113 年澎湖縣鋼琴獨奏比賽成績複查申請表】,以一次 為限。
六、 注意事項:
一、 參賽者請按各組賽程辦理報到,報到後請於參賽者預備席觀摩其他參賽者演奏並聆聽大會報告及注意事項,僅司儀唱名該組參賽者序號間,由工作人員開放現場人員進出;倘經司儀唱名3次未於舞臺上演奏者,視同棄權。
二、 比賽會場嚴禁以閃光燈、打燈攝錄影,倘有現場錄影(音)之 需求,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報到處填具【113 年澎湖縣鋼 琴獨奏比賽錄影及錄音申請書】,並遵守著作權法規定,倘 違反規定者,請負法律責任。
三、 比賽時,提供一般演奏座椅 1 座、鋼琴 1 台、輔助踏板 1 座。由參賽者自行調整演奏座椅之所需高度,由工作人員協助放置輔助踏板,並請參賽者於演奏前自行確認輔助踏板是否擺放妥當並調整,始開始演奏。倘因個人因素未正確於報名表
上勾選是否須放置輔助踏板而影響比賽結果,請自行負責。
四、 為維持比賽秩序,不得於舞臺上獻花或致送紀念品,且不提供舞台排練。比賽進行中,請保持安靜並勿任意走動,非參賽者或工作人員均不得進入參賽者預備席及比賽舞臺;文化局得針對觀眾席及攝錄影者於相關規定範圍內,進行場地必要之管制;倘行動不便者,請於報名時先行告知。
五、 文化局有權錄製比賽實況錄音及錄影,以作為推廣教材、活動宣傳及存檔之用;倘參賽者有錄影檔之需求,請填具【113 年澎湖縣鋼琴獨奏比賽錄影片段申請書】。
六、 文化局依據參賽者之報名表進行作業,倘因個人因素致報名或比賽無法如期,文化局不予補行報名或比賽,參賽者不得異議;若參賽者提供資料不實或與實際參賽者不符,經舉發查證屬實,得取消報名資格或比賽結果並自負法律責任。
七、 防疫期間,請依照文化部公布表演場館防疫管理措施規範及文化局執行防疫措施規定辦理;倘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請參賽者務必配合文化局之決議。
柒、
報名參賽後,即視同遵守本計畫之規則,並應服從評審決議之評定,不得異議。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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