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臺北市中正盃暨壯年團體網球錦標賽
一、依 據:
北市體輔字 1133024192 號函辦理。
二、宗 旨:
為倡導全民體育,推廣網球運動,普及本市網球風氣,進而提昇網球競技水準,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
四、承辦單位:
五、贊助廠商:
六、比賽日期:
113年10 月26日(六)至10月27 日(日)
雨備日期:待定
七、比賽地點:
臺北市天母運動公園網球場
八、參賽資格:
北北基市民及各級學校均可報名參加。
九、競賽項目:
(每人限報一組)
(一)個人賽
1.社會組:男子/女子個人雙打(非在學學生)。
2.大專青年組:男子/女子個人雙打 。
3.高中青年組:男子/女子個人雙打 。
4.國中青少年組:男子/女子組個人雙打。
(二)團體賽
5.少年團體組:男子/女子五、六年級。
6.幼年團體組:男子/女子四年級以下。
7.壯年團體組:由本會邀請自由組隊參加,規則如(三) 社會壯年組團體賽。
(三)社會壯年組團體賽
報名費:社會組團體賽每隊新台幣 2,000 元整。(未繳交報名費者,不得參與抽籤)每次比賽順序於提出名單時抽籤決定
项目 | 比赛方法 | 選手资格 |
社會壯年组 | 1.每隊至多可報名8名隊員(含後補人員),比賽採團體分組循環,每點以六局NoAd(五平搶七分)制,贏二點者為勝。分組循環取優勝隊晉級名次賽。2.第一點男雙2人合計需滿95歲, 第二點混雙2人合計需滿110歲, 第三點男雙2人合計需滿115歲, | 1.全國市民均可報名參加。2.以上三點女性選手參賽須40歲(含73 年次)以上,可加計 15 歲,男子須45歲(含68年次)以上。
3.每人限報一隊,不得重覆報名個人雙打賽。 |
十、比賽制度:
視報名隊數(組)而定。
十一、比賽辦法:
(一)團體組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可跨校組隊),每校報名隊數不限(每人限報一隊)。
(二)團體賽採三點制,其順序為單、雙、單;單、雙不得互兼。
(三)團體賽先贏二點為勝,第一場需打完三點,但雙方同意可免;每點採一盤六局制,六平時採7分決勝局制;除單打賽外,其餘各組雙打均採用 No-Ad制。
(四)各場出賽名單,前兩點不得排空點,否則排空點隊伍判失格。
(五)報名未滿四隊(組)時,適情況取消該組比賽。
十二、報名方式:
(一)請填妥報名表各項資料(如附件)。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13年10月01日(二)止寄達報名地址。
(二)報名費:個人雙打賽每組新台幣 400元整(本會會員優待報名費為 300 元,限本人)。團體賽每隊新台幣 1,200元整。 (未繳交報名費者,不得參與抽籤)
(三) 1.可到銀行匯款或ATM 轉帳(807永豐銀行 忠孝東路分行 帳號101-001-0014385-8 戶名: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後,將匯款資料及轉帳金額連同報名表 e-mail 至 tcta2010@yahoo.com.tw,本會收到報名後會與匯款人確認。
※繳完報名費,請 e-mail 報名表到信箱。
2.未繳交報名費者,不得參與抽籤。
(四)凡報名後無故未出賽棄權者,停止參加本會舉辦比賽權利一年。
(五)聯絡人:陳瑜聲 聯絡電話:0928-038808
十三、抽籤時間及地點:
(一) 時間:113年10 月 14日(一)上午10:30
(二) 地點:臺北市體育總會網球協會(臺北市民生東路一段77號6樓之 8)
(三) 參賽者因故不能出席者,由大會代抽之賽程,皆不得異議。
(四)抽籤後賽程時間表於一週內公佈於臺北市政府體育局網站( http://sports.gov.taipei/)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十四、比賽規則:
採中華民國網球協會最新審訂之網球規則及球員行為準則。
十五、比賽用球:
。
十六、獎勵:
各組取前四名(參賽組數未超過 8組/隊者取前二名),由大會頒發獎狀、獎牌及獎品乙份。
十七、懲罰:
(一)參加比賽之球員,倘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情事,一經證實,即取消比賽資格, 並發函參賽學校懲處。
(二)凡報名後,未經請假手續(請假手續以書面方式向承辦單位或大會競賽組辦理),無故不出賽之選手,將予以停止參加本會舉辦比賽之權利一年。
十八、抗議及申訴
(一)比賽之爭議以巡場或主審對規則問題先作解釋,如判決不服,以裁判長之判決為終結,若比賽已繼續或結束,任何申訴無效。
(二)選手身份或資格之申訴,請在第二局開始比賽前依規定提出。
(三)有關比賽事項申訴,由領隊、教練或管理簽名後,以書面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如申訴未能成立時,大會得沒收其保證金。
(四)未依規定提出申訴者,一律不接受處理。
十九、附則:
(一) 參賽者應著網球比賽服裝、球鞋參加比賽。
(二) 比賽中需保持應有的禮儀。
(三)請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或身分證以利資格查驗。
(四)比賽期間由本會為參賽者及工作人員投保場地意外傷害險。
(五)比賽期間之膳食及交通由參賽者自理。
(六)請於比賽時間30分鐘前至比賽場地辦理報到。
(七)比賽期間,敬請各學校單位准予參賽者公假辦理;參賽費用請依規定向所屬學校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