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花蓮太平洋能高棒球節暨全國青年棒球錦標賽.高中組

113年花蓮太平洋能高棒球節暨全國青年棒球錦標賽.高中組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4-07-22

主辦單位: 花蓮縣體育會

主辦單位電話: 0911-360-250(林秋菊)

 

******************

A、宗旨及依據

A1.宗旨:

A1.1.為配合行政院推動振興棒球計畫。

A1.2.發展全民棒球運動,提高棒球技術水準及紀念台灣第一支花蓮原住民棒球隊-「能高 團」。

A1.3.加強推展棒球運動,積極培養棒球優秀人才。

A2.依據:

A2.1.依據花蓮縣政府補助花蓮縣體育會年度計畫辦理。

B、 辦理單位

B1.1.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花蓮縣政府、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B1.2.主辦單位: 花蓮縣體育會

B1.3.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B1.4.協辦單位:花蓮縣立體育場、花蓮縣立平和國中

C、 一般範疇

C1.球隊球員資格

C1.1.球隊:球隊應以學校之名稱報名參賽(每間學校限報名一隊參加)。

C1.2.教練:各隊教練須至少1名取得C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中華 民國體育總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於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C1.3.球員: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95年9月1日起至98年8月31日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國民中學在學學生。

C1.4.比賽開打之前發生球員資格不符,則該球員須從該隊之球員名單中自動移除,再提 報大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C1.5.假如在比賽中、賽後或賽季已結束後發現違犯「球員資格」之情況,除沒收本賽事 所有比賽成績及資格,再提報大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並將結果呈送中華民國 棒球協會及該隊所屬教育主管機關議處。

C2.球隊人數規定

C2.1. 職員:領隊、總教練各1名、教練2名,總計4名。

C2.2. 球員:含隊長18名,最少不得低於15名。

C3.報名

C3.1.日期即日起至7月22日(星期)中午17 時00分截止

C3.2. 方式:一律採線上報名,逾期恕不受理

報名連結 https://reurl.cc/2Yzq5r花蓮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林秋菊 0911360250 LINE-ID:25010901

1.報名表1份。(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2.學籍證明正本1份。(學校關防及相關職章)

3.教練證正反面。

C3.3. 費用:本次賽事須繳交報名資料處理費500元及保證金新臺幣2,000元,資料處理費不退還,保證金於完成表訂賽程後,無爭議事件待處理,即將保證金退 回。

C3.3.1費用繳交時間:所需費用(資料處理費及保證金)應於教練會議前繳交,未繳交者, 將不列入賽程。

C3.3.2 費用匯款帳號: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銀行代碼216)帳號:110-001-0001886-8 戶名:花蓮縣體育會汪錦德

C4.相關會議及比賽時間/地點:

C4.1.教練會議:

C4.1.1.時間:113年08月1日(星期四)下午14:00時。

C4.1.2.地點:採線上會議方式進行(會議室代碼於完成報名後公告)

C4.1.3.會議內容:1.討論賽事相關規定。

2.審查球員資格。

3.抽籤排定賽程。

4.教練會議之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 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C4.2.技術會議

C4.2.1.時間:113年08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時。

C4.2.2.地點:花蓮富野度假酒店 (地址:花蓮市中華路302號B1會議廳)

C4.3.裁判會議

C4.3.1.時間:113年08月23日(星期五)下午18時。

C4.3.2.地點:花蓮富野度假酒店 (地址:花蓮市中華路302號B1會議廳)

C4.4.比賽時間:

C4.4.1.時間113年08月24日至08月26日。

C4.4.2.比賽地點:花蓮縣立棒球場、花蓮縣國福棒壘球場

C5.獎勵

C5.1.團體獎:冠軍、亞軍、季軍各頒獎盃乙座(無頒發獎狀)。

C5.2.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

1. 打擊獎:1名(打擊率相同時,以1.長打率較高者2.上壘率較高者依序 決定之。)

2.打點獎:1名(打點相同時,以1.打數較少者2.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 之。)

3.最有價值球員獎:1名

4.最佳教練獎:1名

C5.3 凡獲邀請參賽之隊伍,皆由大會贈送參賽隊職員每人花蓮東大門夜市卷100元及紀 念T恤乙件。

C5.4 凡獲得團體獎項前三名之球隊由大會補助參賽費新臺幣20,000元整。

C6.罰則

C6.1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停權。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賽事技術委員通知有停權 之事實時,違規者(球隊)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

C6.2.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國內、外職 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含商業、金錢交易或 委託接洽等),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 並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C6.3.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 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被禁賽之隊職員均不得到球場,若違反規定經查違 規屬實(錄影、照相、人證),將再提報大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加重議處。

C6.4

項目 違 規 行 為 停 權
1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該場比賽沒收
2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 (須恢復原狀)
3 未能依規定時間提交攻守名單 總教練1場
4 使用不合格球棒 該場比賽沒收
5 暴力丟擲裝備 該球員1場
6 球隊領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1場
7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0至2場比賽
8 拖延爭議 0至2場比賽
9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0至2場比賽
10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0至2場比賽
11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0至2場比賽
12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0至3場比賽
13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1至2場比賽
14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1至2場比賽
15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1至2場比賽
16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1至2場比賽
17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揶揄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 1至3場比賽
18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1至2場比賽
19 肢體碰撞裁判 2至3場比賽
20 打架 2至3場比賽
21 使用變造球棒 2至3場比賽
22 以肢體行為冒犯球迷 2至3場比賽
23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0至2場比賽
24 引發棄權比賽(沒收本賽事資格) 取消本賽事比賽成績並送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D、競賽行政

D1.賽事技術委員之職責

D1.1.賽事技術委員監督每場比賽。

D1.2.與裁判長(或召集人)確認裁判之指派,其最終決定權屬於賽事技術委員。

D1.3.執行本文件所述及競賽規程之規定。

D1.4.收集相關之統計及比賽報告資料。

D1.5.主持檢討競賽中之相關技術問題,及對參賽者紀律問題或球隊之抗議作成決議。

D1.6.每場比賽開始至少60分鐘前,賽事技術委員應向兩隊總教練取得打擊順序表,影 印分送給裁判、記錄及其他相關人員。

D2.裁判

D2.1.每場比賽應至少指派三名裁判。

D2.2.每場比賽裁判之指派由裁判長單獨負責,但須獲賽事技術委員核可。

D2.3.比賽開始前裁判會議,由裁判負責人主持,競賽組、賽事技術委員共同出席。

D2.4.比賽期間,由裁判負責人填寫裁判報告書,尋求對裁判於比賽中執法表現之評價及 意見。

D3.記錄:

記錄員應負責彙整各隊球員之攻守記錄及百分比,並指出有傑出個人表現之球 員姓名,且建立資料。

D4.球僮:

比賽之球僮均由大會負責,球僮應留於大會指定位置。

D5.抗議

D5.1.當球隊總教練認為「比賽規則」遭誤用或錯誤解讀而欲提出抗議時,應引用「比賽 規則」向主審裁判提出。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告知對方總教練、該 場賽事技術委員及觀眾,說明抗議進行中。

D5.2.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及保證金 新台幣5仟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賽事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若抗議是發生在 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通知該場賽事技術委員。賽事技術委員告 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賽事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 會立即做成決議,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D5.3.賽事技術委員對「有關規則」之任何裁決皆為最終裁決,不得申訴。

D5.4.假如抗議並非針對比賽行為,則應以書面方式向賽事技術委員會提出,並附新台幣5仟元現金,內容須說明抗議之事項及原因,並提出「應該」適用之適當處置措施。

D6.申訴

D6.1.申訴之摘要應轉交給賽事技術委員會,並附一份該申訴對象之裁決書(狀)及新台幣5仟元,摘要應敘述申訴人認為被違犯或未被採用之規則。只有賽事技術委員對非關 比賽規則所作成之裁決,才可成為申訴對象,而向賽事技術委員會提出。賽事技術 委員會針對比賽規則之裁決為最終裁決。

D6.2.申訴書(狀)之提出限於賽後3小時內為之。

D6.3.申訴送達賽事技術委員會之後,賽事技術委員會立即開會,並於收到申訴書之後12 小時內作成裁決,可能會對競賽中之後續比賽造成影響。

D6.4.本會於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負責將罰則及裁決書等,通知送達相關各方。

D7.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D8.比賽方式:

D8.1.預賽:採分組循環賽制或雙敗淘汰制,雙敗淘汰每場均賽至勝負,並採突破僵局制

D8.2.有關循環賽球隊晉級之計分方式:

(一).各場勝隊得三分,和局得一分、敗隊得零分,戰績多者為勝。

(二).戰積相同球隊名次決定之優先順序:

A.兩隊戰績相同,勝隊為先。如若和局則比分組循環賽所有對戰組合總失分,總失分低 者為勝,若總失分相同則比總得分,總得分多者為勝

B.三隊以上戰績相同球隊先比較相關隊伍之失分,失分少者為勝,如若失分相同則比得 分,得分多者為勝;若失分與得分皆相同時,則比分組循環賽所有對戰組合總失分, 總失分低者為勝,若總失分相同則比總得分,總得分多者為勝。

C.擲銅板。

D8.2.決賽:採單敗淘汰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2名球隊參加。

D8.3.突破僵局制: D8.3.1.在正規局數(7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8局)起採用。

D8.3.2.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D8.3.3.第8局起將繼續沿用第7局的打序,如第7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4 棒第8局的打者將從第5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3棒,一壘跑者為第4棒。
第9局延續第8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決定棒次以後,不得更改。

D8.3.4.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D8.4.突破僵局制成績計算方式:

D8.4.1.壘上2位跑者不算(個人)得失分,不算(球隊)失分率。

D8.4.2.其他個人紀錄,計算至比賽結束。

D8.5.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D8.5.1.天雨因應方案:

A. 賽滿4局直接裁定。

B. 在表訂時間或預定比賽時間內,因遇雨賽事中途停頓(比賽時間照算)迄至時間到結束比賽(未賽滿四局),以最後賽滿該局之比數裁定勝負(未賽滿『該』局分數不列入計算)。若平手時先以安打數多者為勝,若安打數相同則以殘壘數多者為勝,若殘壘數相同則以失誤少者為勝,若失誤數相同則比賽分數帶入抽籤定勝負。

C. 未賽滿一局,直接以抽籤定勝負。

D. 兩隊派最終上場之9位選手抽籤,製作18支籤,內含9個1分籤9個0分籤,兩隊選手輪流抽,先得5分者為勝。

E、比賽範疇

E1.場地

E1.1.比賽場地:花蓮縣立棒球場、花蓮縣立國福棒壘球場。

1.投捕距離:18.44公尺。

2.壘間距離:27.43公尺。

3.二壘至本壘距離:38.80公尺。

4.全壘打距離:91.43公尺(兩側)、106.68公尺(中間),或現有球 場。

E1.2.因場地無夜間照明設備,賽事技術委員會同主審裁判認定天色太暗而無法繼續比賽 時,則保留比賽。

E1.3.依現有球場場地規範。

E1.4.嚴禁使用任何瓦斯汽笛。

E2.球衣

E2.1.主隊須穿著淺色上衣,而客隊則穿深色上衣。除非事先獲得賽事技術委員同意,否 則不准改變已定之球衣顏色。(若球隊僅有一套球衣應事先述明,於本次賽會不得出 現第2套球衣)

E2.2.所有球員及教練球衣均須有不同之背號,於教練會議決定後,背號不准變更,除非 獲得該場賽事技術委員事先同意。

E2.3.球隊服裝應整齊劃一,球衣樣式、顏色需一致,號碼清晰(1~25號),胸前須有 中文名稱隊名及小號碼,內衣不得為白色。

E2.4.投手如果穿尼奧普林樹膠衣袖,必須用內衣衣袖覆蓋。投手手上、手腕、手臂不可 佩戴任何可能使及球員分心之物,例如吸汗腕帶。

E2.5.贊助者之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上縫(印),其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公分、球 帽及頭盔不得超過25平方公分,其他護具不得標示(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否則應 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標誌。

E3.選手席

E3.1.主隊使用三壘側之選手席,客隊使用一壘側之選手席。並請教練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 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雙方球隊負責撿拾。

E3.2.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 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

E3.3.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穿著球衣(領隊除外)才可進入選手席,違者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E3.4.比賽中選手席內不得利用任何器材與外面聯繫,但可與牛棚聯繫。

E3.5.任何時間至少須有1名教練留於選手席中。

E4.比賽相關規定

E4.1.指定打擊:本賽事可使用DH。

E4.2.比賽用球:1.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認定之比賽用球棒。

2.棒球規則3.02(d)木製球棒顏色,訂定如下:原木、黑、棕、紅及棕、紅的深色系,含上述二色組合為限,不得有第三種顏色或環節式之配色,並自109年3月23日起開始實施。比賽中若教練對球棒顏色有疑慮,經向主審提出抗議成立時,則依賽事規定罰則C6.4.第4項處置。

E4.4.裝備及護具: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罩雙耳頭盔、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牛棚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護襠應穿著於 球褲內,不得顯露在外;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安 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如缺任何乙項,大會 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E4.5.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4局後容許次場球隊6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牛棚)練習(教練1人、投手2~3人、捕手1~2人及1位保護員),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E4.6.各隊應於開賽前60分鐘前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並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 份4張),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E4.7.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跑壘指導員除外),未 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E4.8.當擊球員擊出安打,或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時,均不允許隊職員離開選手席,未遵 守此規定,若無發生妨礙行為時,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 驅逐出場;若有發生妨礙行為時則停止比賽,宣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其他 跑壘員退回已佔有之壘。

E4.9.衝撞規則:依中華民國棒球規則6.01(i)規定。

E4.10.投手被更換為野手時,得隨時再回來擔任投手,新任投手須對攻隊完成一打席或投 至攻守交換,每位選手均得投野投一次。

E4.11. 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曆日係指凌晨零時1分至午夜零時】

1. 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7局。

2. 一日中投球局數超過3局以上者,必須受隔場限制

3. 投手若該場次已投超過4局(含)以上,則該場次不得再擔任捕手。

4. 投手更換至其他守備位置再回任投手,每場只限一次,投球局數則繼續累計。

5. 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局數。未進行簽核之球隊以紀錄組紀錄為依據,不得異議。

6. 賽事若因雨保留,投球局數則繼續累計。

7. 違反上述投球規定,可導致沒收比賽。

E5.加速比賽特別規定

E5.1.兩隊比數4局相差10分,5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E5.2.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1次,時間以45秒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 次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 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

E5.3.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 停,時間以45秒為限,第2次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得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 第4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教練技術暫 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45秒為限,每局第2次時,則視同該隊教練 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攻擊暫停,第4次(含)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 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

E5.4.攻守交換限於90秒內完成,攻方第三出局數完成時開始計算,若遇捕手著裝則可再 延長20秒。

E5.5.更換投手時含投捕交談,限於100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E5.6.教練技術暫停後更換投手含投捕交談,限於120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 時。

E5.7.前述之時間限制均含投手練投及野手傳接,此時投手須就投手板,逾時將取消投手 練投,違者經2次警告後,第3次將驅逐教練出場。

E5.8.投手就投手板時擊球員須就擊球區,違者經2次警告後,第3次將驅逐教練出場。

【註】若因球員替換或其他因素而產生的逾時,則不受前述之時間限制。

F、 最終處置(裁決):

賽事技術委員會

F1.由賽事技術委員會負責比賽所有技術範疇。

F2.賽事技術委員會應執行本文所述與競賽規程之規定。

F3.由賽事技術委員依「比賽規則」所作之裁決,一概不受理申訴,只有與比賽規則無關 的賽事技術委員之裁決,才可提交賽事技術委員會。

F4.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將由賽事技術委員會仲裁,並有最終決定權。

G、 保險

G1.球隊隊職員於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辦理競賽場上之新台幣300萬元以上人身保 險(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但亦要以政府規定保險公司投保額度為準,且於各隊 第1場比賽前繳交投保單影本及保險名冊 1份。

G2.主辦單位已辦理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H、 其他事項

H1.預定比賽開始前,雙方應沿兩邊打擊區外側向投手丘方向排列整齊列隊相互致意雙方 總教練交換打擊順序表。

H2.跑壘指導員請勿穿著金屬釘鞋,以共同維護草皮生長。在跑壘指導區只能站在框線後 方,不能站在框線前方(往三、本壘靠近)。

H3.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 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

H4.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 者將驅逐出場。

H5.運動傷害防護站使用之冰敷用塑膠袋及膠膜,除提供比賽中受傷球員緊急處理使用 外,其餘將不提供,如需冰敷請各隊自行攜帶冰敷袋及彈性繃帶。

H6.為因應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大型體育運動賽會及活動注意事項:

H6.1如所屬人員在賽會舉行前列為隔離或檢疫人員,則不建議參賽,若出現發燒、呼吸道 症狀時,請配戴口罩儘速就醫,就醫時主動告知醫師旅旅遊史、職業別、 接觸史及 是否群聚(TOCC),以及時診斷通報。


相關連結:


相關檔案:


延伸閱讀:


You may also like...

發表迴響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