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臺中市代表隊.傳統拔河代表隊選拔

114年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臺中市代表隊.傳統拔河代表隊選拔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4-09-11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

主辦單位電話: 04-2562-3734#213

主辦單位Email:iaschen@zdes.tc.edu.tw

一、宗 旨:

選拔臺中市拔河代表隊最佳陣容,備戰114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提升比賽成績並創新紀錄爭取榮譽為本市爭取佳績。

二、主辦單位:

臺中市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三、指導單位:

臺中市體育總會

四、協辦單位:

圳堵國民小學

五、承辦單位:

臺中市體育總會拔河委員會

六、選手選拔資格

(一) 戶籍規定:戶籍符合於本市設籍且具原住民身分者,其設籍應於(113年9月21日前設籍臺中市)。

(二) 年齡規定:限民國 98年 8 月 31 日前出生者

(三) 報名方式:

(1)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3年09月11日(星期三)止,逾期恕不受理。

(2) 報名地點:臺中市圳堵國民小學學務處 (臺中市神岡區429三民路639號)。

電話:(04)25623734轉213 傳真:(04)25612672

E-Mail: iaschen@zdes.tc.edu.tw陳韋廷副總幹事 0915-956596

(3)報名方式:請填寫大會規定之報名單(附上選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教練證)。

(4)領隊會議:113年9月21日(星期六)上午8時於豐原體育場(暫定)舉行,請各隊派員參加。

(四)選拔項目(每人限報名一組)

(1)公開男子組

(2)公開女子組

(3)公開混合組

(五)隊伍人數限制:男子組及女子組每隊註冊選手人數24人,出賽20人;混合組每隊註冊選手人數24人(男子14人、女子10人),出賽男子12人、女子8人。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1日(星期六),上午8時至下午1時(依報名組數調整比賽時間)。

(七)比賽地點:豐原體育場 (臺中市豐原區豐北街221號) (暫定)

七、遴選辦法:

(一)各組第一名隊伍之選手為代表隊選手,但因為家庭及身體狀況等不確定因素及爭取最佳成績,將授權各隊教練可於各隊中替換8位選手。

(二)如因為各項因素無法選拔,將由本會依本市推展拔河優秀教練中遴選教練組隊。其有意願之選手請參加該教練辦理之測試會。

八、選拔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審定之最新拔河運動規則。

(一)服裝規定:穿著統一之運動服裝,不得穿拔河鞋、不得戴手套、不得赤足,應穿著平底運動鞋或長短筒膠質雨鞋(鞋底或鞋跟不得有鞋底釘或突出物,亦不得改造雨鞋鞋底;有釘子的雨鞋、棒球鞋、釘鞋、磯釣鞋等均不得穿著)。

(二)循環制名次判定方式:

(1) 每場比賽採三局二勝制。

(2) 若積分相同,則以相關場次之對戰勝負定名次(勝者名次在前)。

(3) 若再相同,則以全部賽程勝場數決定名次。

(4) 若再相同,以賽程所有場次之犯規警告次數總合定名次(次數較少者佔先)。

(5) 若再相同,則以該組賽程結束後再戰乙局定名次。

若各組僅兩隊報名,則採三戰兩勝制。

九、入選代表隊需繳交資料:

(一)、民國 113年9月21日至11月17日期間申請完整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照片檔或完整記事之戶籍謄本照片檔,方屬有效

(二)、未成年(民國96年 3月 21日以後出生者)之選手,報名時須由家長(監護人)於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上簽名具結(如附件一),但未成年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三)、個人大頭照電子檔。

(四)報名相關資料請交:臺中市圳堵國民小學學務處 (臺中市神岡區429三民路639號)。

電話:(04)25623734轉213 傳真:(04)25612672

E-Mail: iaschen@zdes.tc.edu.tw陳韋廷副總幹事 0915-956596

十、領隊、管理、教練之派任:

參賽教練資格:

(1)參加單位優先遴聘具該競賽種類有效期限內C級(丙級)以上教練證者擔任代表隊教練,並於報名註冊時上傳教練證JPG檔。

(2)上揭教練證應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登錄或授證。

(3) 優勝隊伍之教練為候選人選,確切組訓教練由選拔會議討論產生(選拔會議於比賽結束後在同場地半小時召開)。

(4)代表隊之領隊及管理授權各隊教練自行邀請遴聘。

十一、附則

(1)有關資格之抗議,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比賽開始後概不受理。

(2)比賽發生爭議時,須立即向該場比賽主審裁判提出口頭申訴申請,並於該場比賽完畢

十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申訴書及繳交保證金參仟元整。

(3)申訴案件若經大會判決無效不成立時,則沒收保證金充為獎品費

(4)參賽選手請攜帶帶國民身分證(檢查證件),一律穿雨鞋,不符合規定者不得出賽。

(5)參賽隊伍選手若有冒名頂替,一經證實取消全隊比賽資格,並議處相關人員。

(6)若因天候因素或其他特殊狀況影響,經承辦單位決議後,並函報運動局核定,大會得更改比賽日期、更改賽制與賽程,各隊不得異議。

(7)比賽期間如有發生疑議或糾紛等事情時,請通報大會處理。

(8)不配合集訓選手之懲處規定:一律參加賽前集訓,無故未參加者將取消代表隊資格(依序遞補)

十二、本辦法經呈報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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