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臺南市中小學校跆拳道對抗賽
一、 目 的:
推行全民體育增進本市中小學學生身心健康,培養奮發蓬勃積極進取之精神,奠定跆拳道運動往下紮根之基礎,提升技術水準之目標,為臺南市爭取最高榮譽。
二、 依 據:
臺南市體育局南市體競字第 1132438802 號函辦理。
三、 指導單位:
臺南市政府
四、主辦單位:
五、承辦單位:
臺南市東山國民中學
六、協辦單位:
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 臺南市體育總會
臺南市體育總會跆拳道委員會
七、比賽時間:
114 年 1 月 12 日(星期日)
八、比賽地點:
臺南市東山國中體育舘(臺南市東山區東中里青葉路一段132號)
九、選手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頒發段證及各縣、市跆拳道委員會頒發 8 級以上級證者始可報名參加。
十、
本次比賽均以學校為報名單位(請勿組聯隊),各組各量級報名人數不限。
十一、 競技競賽:
(一) 國小男子、女子黑帶組各 12 組
(二) 國小男子、女子色帶低年級組各 12 組(一、二、三年級)。
(三) 國小男子、女子色帶高年級組各 12 組(四、五、六年級)。
(四) 國中男子、女子黑帶組、色帶組各 10 組。
(五) 高中社會男子、女子組各 8 組。
十二、 競賽方式:
競賽採用傳統護具電子式計分、單淘汰賽制。
十三、 報名辦法及方式:
(一) 報名以以各學校為報名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二) 報名方式:至 113 年 12 月 20 日止採網路線上報名方式,網址: http://www.chtkd.org.tw/register/(自行申請帳號密碼)登錄後將報名資料列印蓋學務處印章、切結書等資料請郵寄或親送至臺南市立東山國中學務處收(臺南市東山區東中里青葉路一段 132 號),聯繫電話:(06)6802175 轉 14 學務處、0982655891 林慧蘭教練,所備證件缺少一項者恕不受理,本次比賽不製作選手證以【國內段、級證、健保卡、學生證等任一項有相片之証件】為選手證參加比賽。
十四、 領隊會議及抽籤:
(一)113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10 時假本校舉行抽籤,避免各參賽單位舟車勞頓,統一由主辦單位電腦抽籤代抽。
(二)114 年 1 月 12 日,向競賽組辦理報到手續,領取秩序冊。
(三)凡大會有關規定及競賽修正事項均於領隊會議時決議公佈,不另行通知。
十五、過磅規定:
(一) 各量級於競賽日上午 07:30 進行過磅,男、女生以輕便服(短袖、短褲)為基準,不可裸磅,(容許 100 克),逾時以棄權論,運動員過磅級別,以向大會註冊之級別為準,不得更改級別參賽。
(二) 過磅時各選手攜帶【國內段、級證、健保卡、學生證等任一項有相片之證件】過磅。
十六、 一般規定:
(一) 參加對練比賽選手,一律穿著全國跆拳道協會認可之道服並自備青紅色安全頭盔及護具等。國小對練需配戴青紅色面罩式頭盔並可穿著薄型護腳背參與競賽。
(二) 參加比賽選手應於賽前一小時到達比賽場地,並注意大會競賽資訊前往檢錄處檢錄,如該場次比賽開始未到者以棄權論之。
(三) 參加比賽選手憑【國內段、級證、健保卡、學生證等任一項有相片之證件】進場比賽,報到時交檢錄組登記檢查服裝。
(四) 比賽場內除指定教練一名及當場比賽選手一名外,其他人員不得逗留在指導席上參觀或助陣加油,違者依競賽規程有關條文規定,主審有權利裁決該選手不合情宜之犯規行為,警告乙次。
(五) 在比賽進行中如選手一方棄權時,另一方選手無需進入場內判定,但須檢錄完成,始算確定得勝,如未經檢錄則視同棄權論之。
(六) 大會特聘運動保健防護員,擔任競賽場地防護員;防護貼紮材料請各隊自行準備。
十七、 獎勵:
個人及團隊獎依實際參賽人(隊)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一) 獎勵準則:
1、2-3 人(隊)錄取 1 名;4 人(隊)錄取 2 名;5 人(隊)錄取 3 名;6 人(隊)錄取 4 名;7 人(隊)錄取 5 名;8 人(隊)錄取 6 名;9 人(隊)錄取 7 名;10 人(隊) 錄取 8 名;第一、二、三各頒贈金、銀、銅乙面及獎狀乙只;第五-八名各頒贈獎狀乙只。
2、本次競賽項目及種類之實際參賽人(隊)數未達 3 人(隊)以上,或運動員於參賽項目之全部賽程均未出賽者,不予獎勵。
(二) 團體成績:
1、 每組取前四名各頒贈獎杯乙座。
2、 團體成績計分法:
(1)每面金牌得 7 分。
(2)每面銀牌得 3 分。
(3)每面銅牌得 1 分。
(4)以各單位積分多寡決定優勝之團體名次,若積分相同,則以金、銀、銅
牌數量之多寡評定積分。(國小色帶組團體成績高、低年級組合併計算)
(5)各隊報名人數未達三人不列團體成績。
(6)各組同一量級報名人數超過二人以上,採最佳成績一人計算團體成績計分。
(7)優勝隊伍隊職員、辦理活動有功人員,依照「臺南市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辦理敘獎。
十八、 懲戒:
(一)警告:
凡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會會員於競賽中有下列情事者,一律予以警告處罰。
1、 在一次競賽中擔任裁判連續判決二次以上錯誤,經仲裁委員會審訂者。
2、 在競賽場中有不雅行為者。
3、 無正當理由在競賽進行中,向審判長提出抗議者。
(二)停權:
具有下列情事者,停止一切權利。
1、 連續遭到警告三次,仍不知悔改者。
2、 在會場以言行擾亂會場秩序者。
3、 對大會會員施以粗鄙言行及暴力行為者。
4、 在大會場內,以惡劣言行表示抗議者。
5、 競賽中裁判集體舞弊,妨害公正判決,經仲裁委員會審議確定者。
6、 競賽中故意拒絕出場,或唆使別人拒絕出場,經查屬實者。
7、 競賽中未經大會認定而私自更改選手成績者。
8、 競賽中令不合格選手出賽之教練及該名與賽選手。
9、 比賽中拒絕大會安排之合法裁判者。
10、 申訴案件經仲裁委員會作最後審理決議判決,仍不服提出抗議者。
十九、 申訴:
(一) 大會設仲裁委員會,負責審理裁決競賽申訴案件。
(二) 比賽進行中如有疑義,得使用抗議牌(藍、紅牌)向主審裁判提出異議,由該場地之陪審裁判及審判長進行錄影重播(video replay)再進行裁決,該裁決為最終之判決,教練對於該裁決不得再提出異議;但如係因對手資格不符或對其他非競賽之因素有異議者,得使用大會之申訴書向大會仲裁委員提出異議,提出抗議之教練需經領隊同意並繳交申訴金 3,000 元整,正式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員會立即召開會議審理,並於下場競賽開始前以書面公佈審理之結果。
(三) 申訴成立則退回申訴金,否則該申訴金沒收充作大會基金。
(四) 仲裁委員會裁決賽程抗議事項之措施:
1、 如係嚴重而故意之誤判。
(1)更正錯誤。
(2)失職之裁判並取消其擔任裁判資格。
2、 如係評分表之計算錯誤或競賽規則不熟悉、裁判疏忽之誤判。
(1)更正錯誤。
(2)失職之裁判並暫停擔任本市裁判一年。
(五) 仲裁委員會審理抗議事項之判決乃為最後之決定,不得再提出上訴。
(六) 凡未按大會規定提出申訴而阻礙競賽進行之選手及隊職員,一律取消個人及團體所得之成績。
(七) 對選手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前10分鐘,同時應檢附申訴書向大會競賽組提出申訴,發現冒名頂替或降級、越級者,除當場向審判長報告外,同時仍應檢附申訴書,一經查明屬實,取消個人及團體所得之成績。
(八) 比賽進行中不得向裁判當面質詢,除不予受理外,並視違規情節輕重,交大會仲裁委員會議處。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由本會召開會議修正之。
二十、
本要點經臺南市政府體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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