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臺南市國小籃球對抗賽
臺南市114年國小籃球對抗賽暨教育部體育署113度國小籃球聯賽預賽
一、 宗旨:
1.國小玩籃球,激發籃球運動樂趣,廣植基礎籃球運動人口。
2.協助國小學生養成規律運動,提升體適能。
3.培育優良基層籃球選手。
一、 依據:
教育部體育署113年11月29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30045567號函核准。
臺南市政府體育局113年o月oo日南市體競字第oooooooooo號函辦理。
三、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臺南市政府。
四、 主辦單位:
五、 承辦單位:
六、 協辦單位:
臺南市體育總會籃球委員會。
七、 比賽日期:
114年2月26日至3月07日。
八、 比賽地點:
協進國小協進館、戶外球場 (備案)。
九、 比賽組別:
(一) 男童甲組(260cm、305cm):
1. 不限全校班級數。
2. 年齡限制:限民國101年09月01日 (含) 以後出生者。
(二) 男童乙組(260cm):限全校 18 班 (含) 以下之學校。
(三) 男童五年級組 (丙組)(260cm):限各校五年級以下球員參加。
(四) 女童甲組(260cm、305cm):
1. 不限全校班級數。
2. 年齡限制:限民國101年09月01日(含)以後出生者。
(五) 女童乙組(260cm):限各校五年級以下女生球員參加。
◆男童甲組、男童丙組暨女童甲組、女童乙組,至少須有 10 人上場,每人最多上場二節。比賽中於規則內隨時換人。同一節下場可再度上場。
◆男童乙組:五人制。
十、 報名資格:
一、球員資格:
(一) 限臺南市各國民小學,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加,各組別每校限報一隊,最多報名18位球員。
(二) 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國民小學(包括外國僑民學校)及實驗教育學校(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經其主管機關許可者)在學學生。(須於教育部公告之113學年度開學日(113年8月30日)前入學,前一學年度未曾報名參賽者不在此限)
(三) 參賽學生應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署同意書(附件),認定身體狀況可參加劇烈運動者(證明書留存學校備查),方可報名參加。
二、 領隊資格:
由學校董事會人員、校長或一級行政主管擔任之,為球隊代表人。
三、 教練資格:
(一) 應取得至少中華民國籃球協會C級以上籃球教練證且在有效期限內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所核發之教師資格證書。
(二)不得同時兼任兩校隊職員。
四、隨隊教師資格:
須由該學校編制內教師(含佔正式缺之代理教師)擔任之,負責球隊管理。
五、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資格:
應具有運動防護員證書或物理治療師證書,負責球員運動傷害防護事宜。
十一、實施方式: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預賽:
(一)分260、305組(男、女子組甲組),採紙本報名者須使用本競賽規程(附件)報名表格式,報名表須包含姓名、就讀本校日期、出生日期、身分證號碼或性別欄位。
(二)每隊職員含領隊、教練、助理教練、隨隊教師、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 (非必須,如有提報須檢附證照備查) 各一人,球員 (含隊長) 至多18人;每場比賽可由報名球員中,提出正選至多16人名單出場比賽,不得男女混合組隊。
(三)臺灣本島12班 (含) 以下學校男生隊得採男女混合組隊,惟該校比賽時,至多2名女球員同時上場;女生隊不得男女混隊。
(四)晉級全國決賽之隊數依各直轄市及縣 (市) 預賽之男、女生組參賽隊伍數,260、305組分開計算,不含其他組別,且同校不重複計算) 核算,名額如下:
參賽隊數 | 晉級全國決賽名額 |
9以下 | 2 |
10~19 | 3 |
20~29 | 4 |
30~39 | 5 |
40~49 | 6 |
50以上 | 7 |
十二、報名
自即日起至114年2月11日止(星期二)。
請報名學校依規定內,下載比賽相關報名資料:
*報名表(word電子檔)請mail寄至: iqok@tn.edu.tw信箱
*紙本報名資料,校內各級人員均須核章,寄至協進國小 體育組 收
(700臺南市中西區金華路四段17號)(賽事負責人體育組鄭育杰老師 0919-148807)
*紙本在學證明資料,校內各級人員均須核章,請於比賽當天繳交大會紀錄台核查球員身分。
*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完成報名手續,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填報資料於報名截止日後不得再行更改(所有資料皆以紙本為準),請務必審慎把關,避免影響學生權益。
十三、領隊會議暨抽籤日期:
114年2月13日【星期四】16:00於協進國小行政會議室舉行,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備註:賽程將於112年2月16日(星期)公告於協進國小校網( https://www.sjps.tn.edu.tw/index.php)。
十四、比賽規則 :
●本比賽採用教育部體育署國民小學籃球聯賽競賽規則。
(教育部體育署113年11月29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30045567號函核定)
十五、懲處:
(一) 球隊違規:
1. 該場比賽開賽時及比賽期間,需有教練或球隊職員到場方可比賽;若逾規定時間15分鐘仍未到者,則沒收該場比賽,積分0分,不得異議。
2. 若參賽球隊被沒收比賽兩次,取消其未賽之賽程,且在循環賽中已賽之結果不予計算,相關球隊得失分亦一併不予計算。
3. 球隊一經報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棄權;無故棄權者,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本賽事1年。
4. 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球員出賽時,經依申訴規定提出且屬實者,則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 (名次),並追繳回所領之補助及獎勵,且停止該球員參加本賽事1年。
5. 球隊如有完成報名手續而未登錄該場比賽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即登錄該隊教練技術犯規1次,並取消該球員該場繼續比賽之權利。
6. 凡球隊隊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以終身禁賽處分:
(1) 參與比賽下注或賽是簽賭行為,經檢調單位查獲。
(2) 收受不當餽贈而於比賽中放手或有打假球行為。
凡經其他特定體育團體或職業聯盟、職業球團處以終身禁賽處分者,禁止參加或擔任國民小學籃球聯賽隊職員或裁判。
7. 違反 3 、4 規定,函知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議處。
(二) 隊員違規:
1. 凡參加本賽事之代表隊隊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得干擾比賽,或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行為。
2. 懲處:
(1) 違反1款1目之規定者,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
(2) 違反1款1目之規定者,除依規則規定處理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1年以下禁賽;如再次違反,或屬聚眾之行為時,則處2年禁賽。
(3) 凡違反上項1款1目之規定,另函知相關單位及其學校依校規議處。
(三) 職員違規:
1. 凡參加本賽事代表隊職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指導隊員不得發生言語或肢體等不當管教行為。
(2) 不得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行為。
(3) 參賽之隊員不得出現不合規定之球員及冒名頂替之情事。
(4) 不得利用隊員收取不當利益。
(5) 不得故意干擾比賽或影響比賽之公平性。
2. 懲處:
(1) 違反1款1目之規定者,處一年禁賽。
(2) 違反1款2目之規定者,視情節輕重,處1年以上、2年以下禁賽。
(3) 違反1款3、4、5目之規定者,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處1年以上、2年以下禁賽。
(4) 凡違反上項1款各目之規定,另函知相關單位及其學校議處。
上項一〜三項之「1年」、「2年」係以學年度計算。
凡違反上項一〜三項之規定者,送交技術委員會審議。
(四)申訴:
1. 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提出;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2. 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則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見附件)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併同保證金伍仟元,向臨場技術委員提出,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提出時,不予受理。如理由未能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做本賽事經費。
3. 有關競賽爭議或違規等事項,依技術委員會審議之決議辦理。
4. 經技術委員會審議,對其處分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處分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面 (見附件) 向少年籃協提出申訴,由審判委員會審議之,並將決議事項依行政程序簽報本署。
(五) 比賽實踐公約:
1. 參賽球隊應恪遵下列運動宣言:
(1)愛護自己、拒絕誘惑。
(3) 尊重他人、自律守法。
(2)敬重運動、遵守規則。
(4) 保護環境、珍惜資源。
2.參賽球隊需著統一球衣參與賽會活動。
(1)參賽球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嚴禁於比賽場地內吸煙、嚼檳榔、喝酒及其他造成負面教育之不當行為。
(2)比賽中職隊員不得對裁判及對方教練、球員、家長及觀眾咆哮言語侮辱或毆打,違反者勒令退場,並提交技術委員會審議。
(3)球隊教練應要求球員充分發揮良好運動精神,進退場應以禮節為要實施。
(4)各隊應重視球隊品德教育,要求隊職員尊重校旗、重視禮貌、發揮體育精神,並嚴禁隊職員於比賽場地或學校規範內遊蕩、喧嘩,以維球場週遭之安寧。
(5)請主動協助週邊之環境清潔工作。
(六) 附則:
1. 比賽球隊應於表定時間30分鐘前向記錄臺報到,並提交球員名單;參賽選手應攜帶在學證明 (詳見附件) 以備查驗,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2. 球隊應備妥球衣兩套。賽程表排名在前的球隊,必須著淺色球衣 (白色);賽程表排名在後的球隊,必須著深色球衣。比賽時穿著淺色球衣球隊席區 (面向球場) 位於記錄臺左邊;穿著深色球衣球隊席區 (面向球場) 位於記錄臺右邊。
3. 男女生球員均可穿著T恤式之有袖球衣,或球衣內可穿著和球衣相同色系之T恤,若無同色系T恤,須全隊統一顏色。。
4. 少年籃協為本賽事之錄製、播送及相關宣傳之所需,得使用參賽者之名稱及肖像。
5. 啦啦隊請儘量著統一整齊服裝,不得帶玻璃瓶、鐵罐、鞭炮、鑼鈸、鼓、號、口笛、擴音器、瓦斯汽笛等發出噪音聲響之器具進場。
6. 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天然災害,比賽與否,須經輪值技術委員或協辦單位及裁判會商裁定,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7. 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因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時,須經技術委員同意,並經少年籃協核可。
8. 運動防護站使用之冰敷用塑膠袋及膠膜,除提供比賽中受傷球員緊急處理使用外,其餘將不提供,如需冰敷請各校自行攜帶冰敷袋及彈性繃帶。
9. 違規場外指導或干擾比賽,經勸阻不聽者,若係球隊隊職員,得由裁判依規則規定處理;其餘人士得由協辦單位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並由少年籃協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10.主辦單位有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全國賽則由少年籃協統一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六、比賽制度:
視報名隊數決定賽制。
十七、比賽用球:
Conti B1000PRO-5-TY 5號球。
十八、獎勵:
1. 各組依報名隊數,報名3隊取1名,報名4隊取2名,報名5隊取3名,報名6~9隊取4名,報名10隊以上取6名,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以資鼓勵。
2. 承辦單位有功人員及得獎學校,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