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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12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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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12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

活動主題
為培養學生音樂興趣,提昇音樂素養,加強各級學校音樂教育之實施,並選拔本市112學年度參加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代表,訂定本實施計畫。

參賽資格
就讀本市各級學校具學籍之學生。

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學生及海外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之學生,參賽者皆須112年5月13日前設籍本市。

就讀經政府立案之本市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各學程之 A 組為就讀音樂班、科、系、所者,B 組為就讀非音樂班、科、系、所者。 音樂班資格說明如下:

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 優班學生)。

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音樂類)。

經各縣市藝術才能(音樂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

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

同一類別每一位學生僅得擇 A 或 B 一組報名,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 B 組;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 A 組。

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 B 組,A 組除全為音樂班(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 1.2.3.4)之學生參賽外,若混合組隊,團隊中 A 組的學生不得少於該團隊成員1/3,或參加比賽 之音樂班學生須達該項目主修類組人數2/3以上。B 組僅能由非音樂班學生組成,且不得報名團體項目 A 組。

同一類別比賽,五專、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其同一學校不同 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 段組隊報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國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五專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大專組」);混合組隊後,同校之 較低學段可單獨組隊報名,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

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

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參加 B 組初賽者,不得代表參加 A 組決賽;反之亦同。

活動時程
比賽日期:

團體組:112年11月13日(星期一)至11月24日(星期五)(賽程另定)
個人組:112年11月27日(星期一)至12月1日(星期五)(賽程另定)
比賽地點:

團體組: 1.新北市立三和國民中學(三重區三和路四段216號) 項目:室內樂合奏(鋼琴、弦樂)、合唱、管弦樂合奏、弦樂合奏、兒童樂隊及直笛合 奏。 2.新北市立安溪國民中學(三峽區大同路135號) 項目:室內樂合奏(管樂、口琴)、管樂合奏、行進管樂、口琴合奏、打擊樂合奏、絲竹 室內樂及國樂合奏。

個人組: 1.新北市中和區秀山國民小學(中和區立人街2號) 項目:鋼琴(Piano)獨奏、小提琴(Violin)獨奏、中提琴(Viola)獨奏、大提琴 (Cello)獨奏、低音提琴(Contrabass)獨奏、聲樂獨唱。 2.新北市板橋區重慶國民中學(新北市板橋區國慶路221號) 項目:中胡獨奏、高胡獨奏、二胡獨奏、笙獨奏、簫獨奏(含律笛)、笛獨奏(含梆、 曲笛)、嗩吶獨奏。

報名方式
報名日期:112年9月14日(星期四)至9月28日(星期四)24時止,逾時不受理。 報名表列印日期:112年9月29日(星期五)至10月6日(星期五)。

團體項目報名時僅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含參賽學生、非鋼琴伴奏學生),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參賽者名冊」(規定格式如附件1)1份。未提交者,至遲應於演出前補交,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提送參賽者名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團體項目比照全國賽不印製參賽證明,請各校依獎狀文號暨參賽名冊自行印製。

報名方式 一律上網報名,未上網報名者不得參賽,上網報名時請逐欄、逐項填報,並於112年9月29 日(星期五)至10月6日(星期五)將報名表列印後,送就讀學校核章並留校備查。報名網址如下: https://contest.ntpc.edu.tw 。

以下情形之參賽者之參賽者須上網列印報名表交所屬學校核章
個人項目報名時若以 B 組身分(非音樂班)跨組報名 A 組(音樂班)。

高中職以下學生於108及110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欲直接參加全國賽者。

110及111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組決賽特優者,欲直接參加全國賽者。

表格填寫及審核驗證
報名後請上網自行列印造冊。

填寫報名表時,請確實依照注意事項辦理。(須檢視所有欄位填寫正確無誤後,方可列印。)
演奏若無伴奏,則須在報名表上註明。

報名時請審慎輸入各項資料,並請參賽者之指導老師務必協助確認自選曲曲目、劇名、 樂章、作曲者、作品編號等相關資料填報是否正確(所有相關資料應依照作品原文或英 文填寫。自選曲目繕打之格式請以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網站(web.arte.gov.tw/music)公布 之指定曲目的格式為範本。

為響應環保並節省資源,主辦單位不再印製秩序冊,所有賽程、規定、注意事項及成績 公布等,請自行上網下載;並請隨時至新北市藝文競賽報名網/新北市112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 https://contest.ntpc.edu.tw)及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網站 (web.arte.gov.tw/music)瀏覽相關規定事項。

報名後如需補正基本資料或變更自選曲目,應由參賽者就讀之學校出具正式公文,最遲 於112年10月18日(星期三)前函知秀山國小並副知本局,逾期不予受理。

倘參賽學校倘因故未及於期限內完成報名,影響學生權益,至遲於112年10月6日(星期五)前以正式公文函報本局及秀山國小,逾期不予受理,本局後續並將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比賽規則
基本規則:

比賽應演出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曲。

個人項目比賽時應依序先演出指定曲,再行演出自選曲,違反順序,扣總平均分數0.5 分。但團體項目不受此限定。

當年度若有舉行聲樂獨唱類比賽時,除藝術歌曲、民謠得移調演唱外,其餘均不得移調演唱,如有違反者,得由個別評審酌予扣分。

參賽者應於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若唱名三次(每次間隔約10秒)不到者,以棄權論,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承辦單位申請安排於最後順序出場,經承辦單位同意後參與比賽。若非不可抗力情事而於該類組上午場或下午場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承辦單 位申請安排於該場次表演演出,結束後承辦單位將給予表演證明。

除另有規定者外,違反本計畫第肆點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或第伍點參賽資格個別規定者,如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若已公佈名次或獲頒獎狀者,則取消其名次、追回獎狀,並依序遞補名次,補(換)發獎狀。

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違者一律不予計分。

參賽者若有違反秩序(含防疫規定)等演出情事,經評審會議評判屬實者,將視情節輕重扣分。

比賽曲目規則:

指定曲目請參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網站 (web.arte.gov.tw/music),指定曲若有補充規定、說明或勘誤,一律公布於前開網站, 參賽者需隨時上網參閱。若因未隨時上網參閱而有影響成績者,由參賽者自負其責。惟參賽者若依上開補充、說明或勘誤前公告之指定曲演出者,均不予扣分。本市另隨同本實施計畫公布指定曲於新北市藝文競賽報名網/新北市112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 ( https://contest.ntpc.edu.tw)。

演出曲目與指定曲目不符、應演出而未演出指定曲或自選曲者,均一律不予計分。演出曲目與報名時之自選曲目不符者,扣總平均分數2分。

指定曲應依規定之版本演出(以公布之指定曲目內容為準,並應完整演奏,若公布時另有演奏段落或版本備註時,應依備註事項辦理),不得擅自更改,如有違反者個別評審得酌 6 情予以扣分。

團體項目行進管樂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自選組曲,且無需填報自選曲目。

團體項目打擊樂合奏及得報名絲竹室內樂之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均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演奏自選曲兩首,報名時須詳填自選曲資料。其餘報名絲竹室內樂(但以報名南管樂、北管樂或客家八音者除外)之參賽隊伍需演出指定曲。

團體項目各類組,除上開類組無指定曲外,參賽隊伍應從該類組「指定曲目」中擇一演出,否則不予計分。

個人項目聲樂獨唱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指定曲由參賽者於「指定曲目」中自行擇一演唱;聲樂獨唱之高中職及大專 A、B 組,其自選曲應選擇藝術歌曲、歌劇、神劇 或民謠演唱。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

個人項目自選曲不得為同一類組指定曲目內之曲目,團體項目自選曲不得與擇定之指定曲目相同,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自選曲得自行選段演奏,或決定是否反覆演奏。

曲譜選擇及使用:所有參賽演出人員須遵守中華民國之著作權相關法規規定,所有指定曲及自選曲樂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得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樂譜。若有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免費提供之指定曲譜,其僅限於本屆比賽合法使用。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者,其法律責任須自行負責。另參賽者毋需再提供承辦單位自選曲曲譜。

分項規則
團體項目:

團體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20分鐘,聲樂類比賽以開始發音(含伴奏)為計時起點,器樂類比賽以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但定音鼓調音除外。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舞臺時結束計時。計時開始時,由大會人員舉牌警示,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約5秒),逾時即開始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行進管樂總合演出時間為15分鐘,以開始發音(含標碼線外樂器試音、調音及演奏)或團隊第一位踏進寬80 碼、深40碼之標碼號線四周圍為計時起點,以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 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撒離寬80碼、深40碼之標碼線四周圍時結束計時。逾時不按鈴,扣分方式比照前段逾時之規定。

所有演出人員應於演出前集體上臺,演出時可依樂曲之實際編制安排隊形與座次,但不得於賽程中上下舞臺更換演出人員(不限身分指揮及鋼琴伴奏除外),如有違反者,更換之人數視同增加之人數,每增加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違反本計畫第伍點第一項團體項目組隊人數之規定,凡人數超過或不足者不予受理報名;而比賽時,舞臺上參賽人數超過參賽者名冊所列「正式參賽人數」者,每超過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舞臺上參賽人數低於組隊規定者,每不足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違反第伍點第一項團體項目各類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扣總平均分數0.5分;又室內樂 合奏另規定一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扣總平均分數0.5分,兩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累計扣總平均1.5分;三個聲部以上(含三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 制時,則不予計分。但指定曲曲譜另有規定特定版本者,得從其規定而不扣分;演出自選曲或規定可不限版本之指定曲,不論曲譜為何,演出時違反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均 仍適用前開扣分規定。

個人項目:

個人項目總和演出時間為10分鐘(承辦單位得視參賽人數,對個人項目演出時間作適當 7 調整),以開始發音(含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停止演出時結束計時。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約5秒),響鈴應立即停止演出,凡繼續演出者即予扣分,每逾時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

參加個人項目比賽一律背譜,視譜者不予計分。

木琴獨奏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一律使用大會提供之樂器(馬林巴木琴,5個8 度),違者不予計分。 4.樂曲或歌曲創作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須依比賽現場公布之主題臨場寫譜創作,比賽時間3小時30分鐘。

樂曲或歌曲創作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入場遲到30分鐘以上者,承辦單位得禁止該遲到參賽者進入,其餘場地規定,將於比賽前於本比賽網站公告。

個人項目指定曲於賽前 25 日以電腦亂數抽籤選出,並公告於新北市藝文競賽報名網/新北市 112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 https://contest.ntpc.edu.tw)。

活動獎勵
依照評分之高低分別等第
特優:平均分數90分以上者。

優等:平均分數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

甲等: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

評分未滿80分者,概不錄取,亦不列入等第。

評列優等之標準依大、中、小型之類別不同而予評定。大型學校優等為85分以上,中型學校優等為83.5分以上,小型學校優等為82分以上。中小型之優等為屬提列之性質,不得因比賽 獲得優等而獲代表權,獲代表權之學校仍依第壹拾貳點第一款之說明辦理。

大、中、小型學校之分類係以112學年度普通班班級數進行分類:

國中分大型(60班以上)、小型(59班以下)等2型。

國小分大型(80班以上)、中型(25至79班)、小型(24班以下)等3型。

團體組及個人組獲得「甲等」以上,由本局發給獎狀。

團體項目:比賽成績僅評定等第,依錄取等第給予獎勵。

個人項目:比賽成績除評定等第予以獎勵外,另視各該組參加人數之多寡及其水準,決定評列名次之人數。報名人數在5人以下者取1名評列名次;6至8人者取2名;9至13人者 取3名;14至18人者取4名;19至23人者取5名;24人以上時,均評列6名。評列名次者之成績,最低必須達到優等水準,方得錄取。錄取評列之名次各限1名,不得並列。

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附表第10條第2款規定辦理敘獎。

參賽學校有功人員(含校長)之敘獎如下:

團體組獲特優者:嘉獎2次共10人。

團體組獲優等:嘉獎2次共5人。

團體組獲甲等:嘉獎1次共5人。

個人組獲特優:指導教師嘉獎1次共2人。

個人組獲優等:指導教師嘉獎1次共1人。

個人組獲甲等:不予敘獎。

分項各類各組比賽相同行政人員、領隊人員,最多得以擇一(優)項敘獎。

同類活動指導老師最多嘉獎2次。(團體組及個人組得視為不同類活動)
承辦學校工作人員績效優良者,主辦人員2人嘉獎2次、6人嘉獎1次,協辦學校工作人員績效優良者,主辦人員1人嘉獎2次、3人嘉獎1次。

全國賽獲獎者,其指導老師得另依「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敘獎,得與新北市賽重複敘獎;行政人員及領隊人員僅得擇優敘獎。

注意事項
凡參加音樂比賽活動(含比賽當日與領隊會議)之評審、承辦學校工作人員及各校參賽人員 (含指揮、伴奏)、指導老師、承辦業務人員,一律給予公假排代;若逢假日,得於二年內 12 核實補休,但以課務自理為原則(惟比賽當日另有領取鐘點費或指導費者,允公假但課務須 自理)。

本市本學年度各項比賽悉以「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規定之團體組指定曲 及個人組指定曲,作為本市之指定曲。

報到:報到時間上午場次為8時至8時30分,下午場次為12時30分至13時,未完成報到者可於 唱名前補辦報到手續,但因未完成報到手續,以致喪失比賽相關權益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團體報到時應提交附照片之「參賽者名冊」,未提交者,應至遲於演出前補交,否則視為未 完成報到手續。參賽者名冊內容需補正者,應於比賽當天成績公布前完成補正為顧及時效, 可以傳真代替原件;遇假日無法補正時,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完成補正),未能補正者, 一律不再受理,並取消其參賽資格,不發給獎狀。

提送參賽者名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人數應符合組隊規定,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報到後 各參賽者請於會場觀摩其他比賽隊伍的表演,但視疫情或特殊狀況調整,並應派代表於會場 聆聽大會報告及注意事項。

檢錄及驗證:

團體項目各類組參賽者於決賽當日應攜帶學生證規定格式之參賽者名冊,其名冊照片需 以近期六個月為原則,以符實進行檢錄參賽者;參賽者名冊經完成學校用印後,凡有新 增或更換名單者,應於當日攜帶新增或變更後名單者附照片之學生證或附照片之在學證 明、附照片之學籍證明,符實進行驗證。

個人項目:各類組參賽者於比賽當日應攜帶附照片學生證,符實進行驗證。

僅有小學生個人項目:得以附照片之健保卡、或附照片之在學證明(範例如附件3)、或 附照片之學籍證明或身分證取代;若健保卡為嬰兒時期照片,則需加附有照片之在學證明佐證。

參賽人員未帶身分證明文件,經告知補驗時起1小時內,應備齊證件向檢驗人員補繳驗 正;逾時未驗,則該團體或個人之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 件);如因適逢假日學校未能開立在學證明,得先以其他附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加立切結書替代,並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上午9時前完成補驗。

凡經發現冒名頂替或偽變造證件者,除成績不予計分外,將函知所屬學校懲處。另外, 不限身分之指揮及伴奏均無需驗證。

自願棄權者:個人項目請參賽者填具棄權聲明書(不限格式),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簽 名同意後,應經本局同意並函轉知秀山國小音樂比賽工作小組。團體項目請參賽學校出具正 式公文聲明棄權,除逕行參加全國賽之團體外,應經本局同意並來函轉知秀山國小音樂比賽 工作小組。

大會僅提供一般演奏坐椅、譜架85個、鋼琴(1臺)、指揮臺及合唱臺(合唱臺限供兒童樂隊及 合唱類組使用),其他所需之樂器及演奏用具請參賽者自備。會場提供之譜架,放置於預備 區,需用者請自行取用。

獎狀請於各場比賽結束後,至報到處簽收領取,或由參賽者自備回郵郵票44元,112年12月 1日(星期五)前未領取者,恕不補發。(若無法親自領取,請於比賽前或當日自行備妥44元 A4 回郵信封繳予承辦學校辦理寄發事宜)。

不分團體組、個人組,所有比賽項目於賽前一律不接受彩排。

行進管樂比賽場地平面圖(安溪國中),請上安溪國中網站查詢,並自行與安溪國中聯絡, 派員實地勘查場地。

室內之比賽會場內不得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手機及電子鬧表等各式電子用品應關閉或設定為靜音。若有違規經勸告不從者,大會得予以驅離。

比賽會場嚴禁以閃光燈攝影、打燈錄影,並應關閉所有攝錄器材之提示聲響(如快門音效)。

所有比賽項目,不分團體組或個人組,各參賽單位如需自行攝影或錄音,在不影響賽程之 情形下,於報到處提出申請,核准後於承辦學校指定位置攝影區進行,並應遵守著作權法 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須自負法律責任。參賽者如不欲承辦單位以外之他人錄音錄影,請 於報到時提出聲明,俾便於播報時加以宣布。

比賽進行中不得於舞臺上獻花或致送紀念品,以免影響賽程及秩序;另觀眾不得以任何形 式於比賽進行中指導參賽者,違者將予驅離。

為免影響秩序,演出進行中,非參賽人員及賽務人員均不得進入比賽舞臺,但翻譜人員、 臨時協助人員及身體不便或特殊學校學生之監護人員除外。

請參賽者配合維持場地清潔與寧靜,比賽前場地內不得預演及練習,發聲調音請遠離會 場。

下一組參賽者在後臺準備時,應保持肅靜,不得爭先恐後或影響他人演出。

參賽者應服從評判,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團體項目限由校長或指導老師(個人組由監護 人或指導教師)簽名以書面提出;申訴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 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前為之(如對團體組參賽人員資格提出申訴,應於該參賽團隊離 開比賽舞臺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藝術性及 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比賽時遇地震、火災…等重大事故,應如何因應,由本局及承辦單位因地制宜,依現場狀 況妥做決定。

主辦單位有權錄製比賽實況錄音、錄影,以作為推廣教材及存檔之用,不提供參賽者相 關錄影檔案:

主辦單位為辦理推廣音樂欣賞教學之需要,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與個人之比賽演出 節目,製作非營利性質之影音資料。

團隊及個人凡報名參加本項比賽即視同無條件授權主辦單位編輯、製作影音資料及個 人資料、肖像權使用。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教 育 館 於 112 年 11 月 20 日 9 時 起 開 放 全 國 賽 報 名 系 統 (web.arte.gov.tw/music/)並受理報名。全國賽報名時,一律由參賽者自行至上開網站逐一輸入資料(輸入不完整者無法報名),並列印書面報名表一份。(正式列印前請仔 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受理參賽者進入修正,請善用「測 試列印」的功能。)
全國賽書面報名表應送交學校蓋印(大專校院得由系、所、院蓋章戳),證明參賽者在學,並統一由學校免備文於112年12月8日(星期五)前送請秀山國小審核報名資格, 審核無誤後,再統一由秀山國小將書面報名表寄(送)達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郵遞 者以郵戳為憑)完成報名手續。

全國賽團體項目網路報名時需同時填報預定參賽學生人數及上傳名單,正式比賽時需 繳交參賽者名冊1份(貼有參賽者及候補者個人照片、蓋用學校印信)。未提交者,應至 14 遲於演出前補交,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參賽者名冊內容需補正者,應於比賽當天 成績公布前完成補正(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遇假日無法補正時,至遲應於 第一個上班日完成補正),未能補正者,一律不再受理,並取消其參賽資格,不發給獎 盃及獎狀。全國賽提送參賽者名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

「得逕行參加全國賽」之大專院校、大陸臺商子弟學校、海外臺灣學校及特殊學校之團體,其書面報名表免經縣市政府蓋章,由學校蓋印(大專校院得由系、所、院蓋章戳)後, 免備文於112年12月25日(星期日)前逕寄(送)達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參加本比賽活動與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的學校團隊,本局在年度預算額度內依參賽組類別編列經費補助各校團隊比賽活動培訓經費,補助經費可支用用途包含交通費、運 費、指導老師鐘點費、文具資料費、保險費、誤餐費(含茶水)及雜支(詳如新北市《校名》參加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暨鄉土歌謠比賽決賽活動經費概算表《範例》); 各校須於核銷前依經費可支用用途編列經費概算表後,再由該校會計人員審核及機關 首長核章後留存備查,其他項目經費或不足額度各校自籌。

相關單位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指導單位:教育部、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承辦單位:本市中和區秀山國民小學、本市市立重慶國民中學、本市市立三和國民中學、本市市立安溪國民中學
聯絡方式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聯絡人: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
聯絡人信箱:nscmusicarte@gmail.com
聯絡電話:(02)2311-0574-126
比賽網站 : https://contest.ntpc.edu.tw/module/contest/module/contest/ap/f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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