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馬村實驗藝廊申請展覽徵件
桃園市政府近年來透過活動、展覽及影像紀錄等模式,以中壢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作為培育基地,持續深耕地方文創產業。為鼓勵傑出及年輕藝術家與文創工作者創作及展出,規劃園區1至3號眷舍為「馬村實驗藝廊」,開放國內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及藝術與文創工作者申請辦理展覽。
本局自2020年開始推動馬村實驗藝廊申請展覽計畫,過往展出徵件有VR及AR互動體驗《BlueTears—⾺祖藍眼淚奇幻展》、描述眷村生活之生命故事戲劇如《李太太與她的四個女兒》、《桃園母女圖鑑》等、藝術家聯展《家屋記憶》、《卡溜登入》、《繞成一場凝聚》、《背包客的繪畫旅行》,以及藝術進駐創作聯展《根。鏈》,並另有親子工作坊及藝術家座談等各種形式。期望以馬村實驗藝廊為平臺,重新詮釋眷村文化之可能、提昇文創實驗精神、發掘創新潛力,厚實桃園眷村文化底蘊。
申請者須提供展覽企劃書並填妥申請表提出申請,企劃書須包含展覽名稱、展出構想或理念、作品種類及介紹、整體空間規劃及展覽佈置示意圖和藝術家簡歷,申請之作品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申請計畫經資格審查後,將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再函知審查結果。本次獲選計畫,將安排於2025年馬村實驗藝廊開放檔期展出,徵件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二)截止,可採紙本或使用電子檔案方式提出申請(詳細情形請參考下列附件),歡迎有興趣的市民朋友們踴躍投件!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致電 文創影視科 胡小姐 (03)3322-592 #8717 或電子郵件 10076558@mail.tycg.gov.tw
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馬村實驗藝廊申請展覽 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桃市文影字第 1110009542 號令修正
一、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傑出及年輕藝術家與文創工作者創作及展出,以重新詮釋眷村文化,提昇本市藝術及文創實驗精神及潛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內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及藝術與文創工作者,均得向本局申請展覽。
三、申請場地:
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馬村實驗藝廊(一至三號眷舍)。
四、申請手續:
(一)本要點申請時間為公告收件日起一個月內,必要時得另為調整。
(二)填妥申請表及展覽企劃書,以紙本或使用電子檔案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展覽企劃書內容應具有:
1. 展覽名稱。
2. 展出構想或理念。
3. 作品種類及介紹(作品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
4. 整體空間規劃及展覽佈置示意圖。
5. 藝術家簡歷。
(四)使用電子檔案方式申請者,申請資料請以 Word 格式繕打,企劃書作品之圖檔,另需提供三百萬畫素(3 Megapixels 或 2048×1536 pixels) 以上之JPEG(副檔名為 jpg)檔,並將申請資料以光碟存檔送件。
(五)為均衡分配本局及所屬館舍展場資源、完善申請作業,凡獲安排於本局及所屬館舍檔期者,同年不再安排其他展場檔期。
(六)送審資料不合規定者,本局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件,俾利完成申請手續。
(七)送審資料如需退還者,應於申請時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否則本局概不退還。
(八)送審資料收件地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創影視科(三三○五三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二十一號)。
(九)申請展覽案經本局辦理審查後,將由本局函知通過及未通過之審查結果。
五、檔期安排:
(一)經本局核定同意展出者(以下簡稱展出者),由本局協調安排展出檔期、展出場地、展覽相關事項,本局免收場地使用費,惟展出者仍應依「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繳納清潔費及保證金。
(二)每檔期展出時間原則為二至四週,本局可視狀況調整檔期,展出者應予配合。
(三)展出者須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請於展出前一個月通知本局,並於一年內不得再向本局提出展覽申請;若無故不如期展出亦不通知者,三年內不得申請在本局展出。
(四)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及本局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另行通知並更動、協調安排展覽檔期。
六、展覽須知(展出者,請遵守下列事項):
(一)作品尺寸應配合展覽空間及運送入口之高度及寬度,並以方便搬運為原則。
(二)展覽會場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本局文創影視科協助之。
(三)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及維護管理,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四)展覽期間,應派員在現場維護作品及展覽現場,並應注意禮貌態度,展覽結束後應負責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五)作品裝置不得破壞展場之硬體結構及原有設施,並能配合展示空間。有關場地佈置、安全維護請依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場地使用保證書辦理,如不依規定使用致使本局有所損壞者,展出者應負賠償責任。
(六)展出者如印製請柬、宣傳資料,其內容須經本局審查後,由展出者自費印製。
(七)展出者請於展覽前一個月提供宣傳圖片、約三百字展覽簡介,供本局藝文摺頁刊印、粉絲專頁或園區活動公佈欄宣傳;展覽開幕後提供成果照片至少八張予本局作為活動紀錄,並同意該圖像使用於本展覽新聞及文宣品、出版品等相關宣傳用途使用。
(八)展出者如欲舉辦開幕、茶會、剪綵等儀式,請與本局文創影視科協調辦理。
(九)各項對外文宣品、廣告物、宣傳片等應明顯標示「協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等機關識別圖樣,若有無法依本規定執行之特殊情形,應事先以書面向本局說明並取得同意,始得以例外情形辦理。
七、本要點所需之申請表、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場地使用保證書等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