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三屆九太盃全國跆拳道團體錦標賽
一、宗旨:
推展全民運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奮發蓬勃、積極進取之精神。
二、依據:
本規程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6年10月30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060034071號函辦理。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九太科技公司。
五、承辦單位:
新北市跆拳道協會。
六、協辦單位:
新北市體育會、新北市跆拳道委員會、新北市天主教輔仁大學。
七、競賽日期:
106年12月23日~12月24日共2 天。
八、比賽地點:
新北市天主教輔仁大學體育館(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510號)。
九、比賽區分:
(一) 團體對打成人組:
- 男子組5位正選手加1位後補(選手不可低於60kg)總和-442kg。男子5位正選手總和-368kg。
- 女子組5位正選手加1位後補(選手不可低於55kg)總和-376kg。女子5位正選手總和-313kg。
- 選手資格: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思想純正,無不良記錄,限17足歲(民國89年12月24日以前出生), 並具備本會頒發壹段以上證書之男女青年。
(二) 團體對打青少年組:
- 男子組5位正選手加1位後補(選手不可低於54kg)總和-372kg。男子5位正選手總和-310kg。
- 女子組5位正選手加1位後補(選手不可低於49kg)總和-312kg。女子5位正選手總和-260kg。
- 選手資格: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思想純正,無不良記錄,限15~17歲(民國89年1月1日至民國91年12月31日出生者), 並具備本會頒發壹段以上證書之男女青年。
(三) 團體品勢18-30歲組(限黑帶以上):(民國76年1月1日至民國88年12月31日出生者)
- 男子組:3位男生選手一組。
- 女子組:3位女生選手一組。
十、組隊方式:
(一) 以各縣市選拔入選之學校或縣市、道館等名稱組隊。
(二) 軍、警單位─以各軍警單位組隊參加比賽。
(三) 縣市各組1隊參賽。(男、女隊分開)
十一、報名手續:
(一) 日期:自即日起至12月8日止(以收件日為準,不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二) 必備證明資料:
- 附件(一)請上網填寫表格並E-MAIL(tkd.tw@msa.hinet.net)至協會。
- 附件(二)(三)自行黏貼一吋照片及段證影本連同附件(四)寄至協會。
(三) 報名費:【如報名後因選手資格不符得以退件之情形或未參賽者,報名費於扣除行政等必要之費用後,餘額退還】
- 報名費:每組每隊兩仟元正(男、女隊分開計)報名費請劃撥至協會。(劃撥帳號:19534421,戶名: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
- 報名資料等以掛號郵寄台北市中山北路六段四五六號五樓競賽組收。
- 報名時所應備證件等缺少一項者,恕不受理,予以退件報名,報名費於扣除行政等必要之費用後,餘額退還。
- 選手報名時所提資料,如有偽造不實者,經檢舉查明事實證實,除教練、選手負其責任外,所屬單位將以偽造文書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十二、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最新競賽規則。
對打
(一) 採單淘汰制
(二) 採用Kp&p最新系統
(三) 每場比賽2回合,每回合5分鐘,中間休息1分鐘。
(四) 選手出場檢錄,大會會在30分前唱名三次,未出場即失格。
(五) 第一回合比賽時間,每位選手上場1分鐘。比賽出場前10分鐘各隊必須繳交出場順序表。(出場序體重不拘)
(六) 第六位後補選手在第一回合不可以上場,第二回合開始,如果有人受傷才可以進行替換,且受傷換下來的人不可以再上場(護具必須脫掉)。
(七) 如果第一回合,有人被KO,等1分鐘時間結束後, 下一位選手上場比賽。
(八) 第一回合直接把對手KO者,則勝者給予記點10分。第二回合沒有替補選手的隊伍,有多少選手用多少選手。
(九) 如果第一場選手被擊倒,下一場要出賽,必須經過大會醫生評估。
(十) 第二回合的比賽,每位選手至少要攻擊三次,才能換人,教練要換人時,須舉旗,由邊審裁判舉旗決定。
(十一) 第二回合如果選手受傷,可直接替換選手。
(十二) 一方得分超過50分(累計),立刻終止比賽,判定勝負。
(十三) 兩隊同分時,沒有優勢判決,於二回合結束後,再派一位出賽,先得分者贏。
品勢
-30歲 | 男女 18-30歲 | 太極6、7、8章、高麗、金剛、太白、平原、十進 |
(一) 預賽: 8項品勢中抽選其中2項品勢,依選手所得分數,取平均成績前16名進入複賽。
(二) 複賽:剩下6項品勢中,抽選其中2項品勢,取平均成績前8名進入決賽(第1名.第2名設為種子籤)
(三) 決賽:8項品勢,重新抽選其中6項品勢,依pk成績取前3名。
(四) 比賽選手預賽.複賽將以籤號決定出場順序,決賽重新抽籤決定出場順序。
十三、領隊會議及抽籤:
(一) 民國106年12月14 日(星期四)上午11 時00分,假本會會議室舉行領隊會議及抽籤(未出席者由本會代抽),電話:(02)2872-0780。
(二) 民國106年12月23日上午10時正,假新北市天主教輔仁大學體育館(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510號)舉行第二次領隊會議並辦理報到手續領取秩序冊及選手證。
(三) 凡大會一切有關規定及競賽規則修正事項均於領隊會議宣佈實施,並公告在本會網站,恕不另行通知。
十四、報到與過磅:
(一) 各參加比賽之代表隊領隊或教練須在比賽當天(12月23日)上午10時正,至新台北市輔仁大學體育館(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510號)向競賽組報到,同時舉行領隊會議及領取秩序冊。
(二) 過磅當日(12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比賽場地提供大會指定之磅秤供選手自行試秤,正式過磅時間為上午11:00至12:30。
(三) 所有參賽選手於 12月23日上午11:00正式過磅,過磅應為一次,若選手第一次沒有通過,可在限制時間內再過磅一次,逾時則以棄權論之。
十五、大會裁判:
由本協會選聘,另函發佈之。
十六、一般規定:
(一) 比賽場地內除指導教練一名及當場比賽選手一名外,其他人員不得逗留在指導席上參觀或助陣加油,違者依競賽規程有關條文主審有權力裁決該選手不合情宜之犯規行為,警告乙次。
(二) 嚴禁選手靜坐場內抗議申訴,以維護比賽秩序進行,如有違背規定,大會將不接受該項申訴,並禁止該選手二年不得參加國內比賽資格。
(三) 參加比賽選手憑【選手證和有照片之證件或段證】進場比賽,報到時交檢錄組登記檢查服裝,於比賽時交記錄組查驗。
(四) 參加比賽選手應於賽前一小時到達比賽場地,如比賽未到者以棄權論之。
(五) 在比賽進行中如選手另一方棄權時,對方選手應進入場內由主審宣判得勝後始算確定得勝,如勝方選手未按規定進入場內經主審宣判獲勝,則視同棄權論。
(六) 參加比賽一切經費各隊自理。
(七) 比賽期間大會投保【公共意外險】及【選手人身保險】,如需增加者請各單位自行投保。
十七、競賽規定:
(一) 體重過磅以規定時間內為限。
(二)選手過磅時男生以赤足及裸身著短褲為基準,女生以輕便服為基準,各選手應攜帶【選手證】過磅,逾時均以自動棄權論之。
(三)參加比賽之男女選手一律穿著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認可之道服,並自備Kp&p電子襪、護檔(陰)、護手肘、護腳脛、手套及護牙套。
(四)本次比賽採用Kp&p電子護具及電子頭盔(需自備電子襪)。
十八、獎勵:
獎助學金
名次 |
團體對打
成人男子組 |
團體對打
成人女子組 |
團體對打
青少年男子組 |
團體對打青少年女子組 | 備註 |
第一名 | 30,000 | 30,000 | 20,000 | 20,000 | 青少年組頒發等值獎品 |
第二名 | 20,000 | 20,000 | 18,000 | 18,000 | |
第三名 | 15,000 | 15,000 | 12,000 | 12,000 | |
第三名 | 15,000 | 15,000 | 12,000 | 12,000 | |
第五名 | 12,000 | 12,000 | 10,000 | 10,000 | |
第五名 | 12,000 | 12,000 | 10,000 | 10,000 | |
總 計 | 104,000 | 104,000 | 82,000 | 82,000 | |
獎助學金
名次 |
團體品勢
男子組 |
團體品勢
男子組 |
|||
第一名 | 15,000 | 15,000 | |||
第二名 | 10,000 | 10,000 | |||
第三名 | 7,500 | 7,500 | |||
第三名 | 7,500 | 7,500 | |||
第五名 | 6,000 | 6,000 | |||
第五名 | 6,000 | 6,000 | |||
總 計 | 52,000 | 52,000 |
十九、申訴:
(一) 有關競賽爭議申訴,依據世界跆拳道聯盟競賽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凡未按大會規定提出申訴而阻礙競賽進行之運動選手及隊職員,均一律取消參賽隊伍之比賽成績,並得交大會競賽管理委員會議處。
(三) 對運動選手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前十分鐘,檢附申訴書向大會競賽管理委員提出,如發現冒名頂替者,除當場向裁判長報告外,同時仍應檢附申訴書向大會提出申訴,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参仟元整,如經查明證實有上述情事得取消參賽隊伍比賽之成績。如經查明證實未有上述情事,並退回保證金。若經裁定申訴理由未成立,則沒收其保證金。
二十、懲戒:
凡本會會員於競賽中有下列情事者,送大會競賽管理委員會議處。
(一)裁判員在一次競賽中任裁判連續判決一次以上錯誤,經競賽管理委員會審議確定者。
(二)在競賽中,裁判集體舞弊,妨害公正判決,經競賽管理委員會審議確定者。
(三)教練或選手無正當理由在競賽進行中,向裁判提出抗議者。
(四)教練或選手在會場以言行擾亂會場秩序者。
(五)教練或選手對大會會員粗鄙言行及暴力行為者。
(六)競賽進行中,選手故意拒絕出場,或唆使別人拒絕出場,經查屬實者。
(七)競賽中,令不合格選手出賽之教練,及該與賽選手。
(八)競賽中,拒絕大會安排之合法裁判者。
(九)比賽進行中任何一員均不得向裁判人員當面質詢,除不予受理外,並視違規情節輕重得交大會競賽管理委員會議處。
二十一、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由大會召開會議修正之並公告於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之官網上。
二十二、本規程呈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備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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