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苗栗市「貓裡風情」全國攝影比賽
一、 主辦單位:
苗栗市公所
二、 協辦單位:
苗栗縣攝影學會
三、 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惟未滿 20 歲參賽者,應取得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參賽。
四、 攝影主題:
苗栗市內自然景觀、人文風情、地方建設、農村紀實、觀光景區、活動慶典等攝影作品。
五、 作品規格:
參賽作品手機、相機拍攝均可,但不可低於 600 萬畫素以下,參賽作品不得冒充、不得裝裱、疊片、加色、抄襲、拷貝、電腦合成。參賽之作品一律沖洗輸出 8×12 吋彩色相片,作品須繳交光碟,否則不予授獎。
六、 每件作品背面應貼妥報名表
並請詳實填寫表內各項資料,「作品參賽表」、「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及「著作權授權書」,未符合主辦單位規定者及逾期交件者皆不予受理,凡參賽作品及光碟(不論得獎與否)一律不予退件。
七、 攝影作品限未公開發表之作品
(公開發表之定義:除家人及朋友外,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
八、 參賽者需同意無償提供主辦單位報名資料於本次及本比賽相關活動。
九、 參賽者之得獎作品同意授權予苗栗市公所全部著作財產權
苗栗市公所有無限期、次數、各類型態媒體宣傳、展覽、專書等印製權及任何形式之衍生使用,不再另予通知或致酬原作者。
十、 攝影作品須全為參賽者本人之獨自創作
在參賽之同時,即代表參賽者同意且未違反與第三者之協議、保證參賽作品為其所原創,未侵犯其他任何個人或實體之版權、商標權、人格權、隱私/公開權、以及智慧財產權,且未有第三者對該參賽作品具備任何權利、所有權、主張擁有或相關利益,亦未有違反其他法令情事。
十一、凡參賽作品攝入人物如屬清晰可辨識者
即擁有「肖像權」,參賽者應謹慎衡酌,取得作品中人物肖像權使用同意書,寄送至本比賽報名小組。被攝者若為未成年(20歲以下),必須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親自簽署肖像權使用同意書,併送主辦單位。若無取得使用同意書,其違反相關法律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十二、在未違反任何法令的情況下
參賽照片內可以包含雕塑、雕像、繪畫,或其他種類之藝術作品;涉及此類主題之參賽者必須提供藝術品原作者授權文件,寄送至本比賽報名小組。在參賽相片涉及他人作品的情況下,該他人作品必須視為周遭環境中的物件之一進行拍攝,不得以全畫面特寫的方式呈現。
十三、參賽作品
不得含有任何具猥褻性、挑釁性、毀謗性、情色性,或其他任何引人厭惡或不合宜之內容,主辦單位得自行判斷並排除該作品之參賽資格。
十四、拍攝時間
需在 105 年 5 月起至 106 年 10 月 31 日止。
十五、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 106 年 11 月 15 日截止(參賽作品一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十六、收件地點:
苗栗市府前路 76 號
苗栗市公所 產業發展課 張先生 收。
十七、評審:
106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於苗栗市公所三樓會議室公開評審。
*參賽作品一律採郵寄,並請在封套上註明:「貓裏風情攝影比賽」。
十八、獎勵:
- 金牌獎(1 名):獎金新臺幣 2 萬元、獎狀 1 紙。
- 銀牌獎(1 名):獎金新臺幣 1 萬 5 千元、獎狀 1 紙。
- 銅牌獎(1 名):獎金新臺幣 1 萬元、獎狀 1 紙。
- 優選獎(10 名):各得獎金新臺幣 2 千元、獎狀 1 紙。
- 佳作(30 名):各得獎金新臺幣 1 千元、獎狀 1 紙。
十九、評選結果將於評審作業完畢後,公佈於苗栗市公所、苗栗縣攝影學會。
二十、附則
- 參賽者必需擁有參賽作品的所有權,並嚴禁盜用他人作品參加比賽,違者除取消得獎資格,獎狀、獎金如數繳回外,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須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 獲獎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稅,各類扣稅準則可參照「全國法規資料庫-各類所得扣繳稅率標準」所述。
- 參賽者有義務確保主辦單位擁有該得獎作品的出版權利,並需擔保得獎作品無智慧財產等相關爭議產生,若有任何爭議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 參賽作品之拍攝地點應位於本市轄區範圍內,未填寫拍攝時間、地點,若無法認定時,不予評審,參賽者不得異議。
- 成績經公佈後,入選作品之作者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 凡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權適時補充或修正,將以最新公告為主。活動相關公告及簡章請至苗栗市公所網站、苗栗縣攝影學會網站查閱。
簡章索取:請上苗栗市公所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lcg.gov.tw/)下載
苗栗縣攝影學會網站(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miaoli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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