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竹縣客家新曲獎獎勵
壹、為鼓勵並發掘創作人才
創作貼近當代生活的客語音樂,並透過出版得獎作品集及CD,提升社會大眾對客語音樂的興趣,進而發揚客家文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貳、獎勵項目:
最佳客家創新歌曲獎。
參、參賽須知:
一、參賽者須提供含歌詞及歌曲之全新創作作品曲譜。參賽作品可為流行歌曲、藝術歌曲、童謠等類型。
(一)歌詞:以客語漢字撰寫(客語漢字之標準,請至教育部台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查詢);得獎的作品,主辦單位保有出版修正權利。
(二)作曲:音檔需包含演唱及伴奏(不限定演唱人數、伴奏樂器項目及數量)。
二、以未曾公開發表、發行或得獎之作品為限,亦不得為正在參加其他比賽 或已投稿之作品。
註:公開發表,指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三、不得為抄襲、翻唱或翻譯改作之作品。
四、作品之著作權屬創作者所有,由作曲者或作詞者代表參賽,冒名頂替者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同一參賽者參賽作品不得超過3件。
五、參賽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不限設籍地及年齡,凡對客家文化或音樂創作有興趣者皆可參加。
肆、獎勵方式:
一、得獎者每名頒發獎盃(牌)一座;第一名1名、獎金拾萬元;第二名1名、獎金陸萬元;第三名1名、獎金參萬元;佳作獎若干名、獎金各壹萬元。
二、為鼓勵優秀的作詞者,從參賽作品中選出客語使用純熟、能引發共鳴的作品,入選者以兩名為原則。每名頒發獎盃(牌)一座,獎金各5千元。
三、參賽作品未達評審標準或參賽作品件數未達10件以上,則獎項名額得以酌減或從缺,名額由出席評審討論決定之。
伍、評審方式:
一、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
二、評審分兩階段
(一)第一階段(佔比80%):
依據參賽者書面資料(包含歌詞、曲譜及歌曲CD)來評分,選出決賽入圍名單。評分標準由該委員會討論決定之。
(二)第二階段(佔比20%):
決賽時需經公開的現場演唱,得由創作者或創作者委請他人演出。現場詮釋的評分項目分音準節拍30%、音色30%、演唱技巧20%、客語發音10%、臺風儀容10%。
三、未出席決賽之參賽者,視為棄權。
四、決賽日期及地點(暫訂)
- 日期:108年11月23日(六)
- 地點:本局演藝廳(若有變更,最晚於比賽前一週公布)
五、入圍決賽作品若為合唱形式,演出人數以10人為限(含指揮與伴奏);其餘則以5人為限。伴奏部分可使用伴唱光碟或樂器伴奏。參賽者提供伴奏曲譜為佳,除鋼琴外,請自備樂器。
陸、本計畫經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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