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信盃第八屆黑豹旗全國高中棒球大賽

2020年中信盃第八屆黑豹旗全國高中棒球大賽

報名時間: 2020-09-02 ~ 2020-09-18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

主辦單位電話: 02-2793-1828分機105

主辦單位Email:ctba.org.tw@gmail.com

A1.宗旨:

為配合教育部體育署推動高中學生棒球運動風氣,提升青年棒球技術水準,積極培養青棒優秀選手,爭取高中棒球運動最高賽會榮譽。
A2.依據:
A2.1.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 三 )字第1090022680號函備查辦理。
A2.2.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B、 辦理單位

B1.1.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B1.2.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
B1.3.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各縣市公立體育場( 管理所 )、各縣市體育會棒球委員( 協 )會
B1.4.冠名單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B1.5.轉播單位:緯來電視網、中華電信MOD 愛爾達電視、ELTA.tv、LINE、YAHOO TV、Youtube、Twitch

2020年中信盃第八屆黑豹旗全國高中棒球大賽

C、 一般範疇

C1.球隊球員資格
C1.1.球隊:
C1.1.1.凡教育部、國防部、直轄市或縣市所屬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軍事學校 )及專科學校,均得以單一學校為報名單位,且報名1隊為限。
C1.1.2.澎湖、金門及連江縣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單一學校或聯合組隊為參賽單位,聯合組隊時,其球隊名單應詳註隊職員之學校。參與聯隊之學校,不得再以單一學校報名。
C1.1.3.完全中學之高中部學生總人數未達100人( 含 )之學校,得報名國中部之學生。
C1.1.4.專科學校限報名五年制前三年之學生。
C1.1.5.參加教育部108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聯賽之學校應報名最優級組。
C1.2.教練
C1.2.1.木、鋁棒組:各教練均須取得B級教練資格( 含 )以上者。
C1.2.2.社團性質之鋁棒、軟式組:各組教練均須取得C級教練資格( 含 )以上者。
C1.2.3.報名參賽之各隊教練均須取得C級教練資格( 含 )以上者。
C1.2.4.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制度章則,始能報名參賽 ( 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每場賽前繳交教練證正本且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
C1.2.5.凡報名之教練,於比賽中不論任何原因均須至少1名到場,若發生無法到場,致臨時調派教練之情事,將判處原報名教練2年禁賽及不得再參加教育部體育署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講( 研 )習會。
C1.3.球員:凡109年9月1日( 含 )以前設籍於該學校之在校學生( 以學籍卡為憑 )。
C1.4.比賽開打之前發生球員資格不符,則該球員須從該隊之球員名單中自動移除,再提 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C1.5.假如在比賽中、賽後或賽季已結束後發現違犯「球員資格」之情況,除沒收本賽事 所有比賽成績及資格,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C2.球隊人數規定
C2.1.職員:領隊、總教練各 1 名、教練 2 名( 不得兼任同賽會他隊的教練 )、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 1 名、隨隊老師 1 名、管理 1 名共計 7 名。( 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隨隊老師、管理視各隊需求且符合資格方能報名 )。
C2.2.球員:含隊長 18 名,最少不得低於 12 名。
C3.報名:參加本項比賽必須參與之活動如C4.( 閉幕典禮除外 ),未能配合上述時間之學校請勿報名,教練會議中不討論比賽日期。請依球員資格之規定,自行審查球員參賽資格。
C3.1.日期:自109年9月2日上午00時01分起至9月18日下午23時59分截止。
( 報名系統將自動關閉,不再受理報名登入 )
C3.2.方式:採線上報名( http://www.ctba.org.tw/ 線上報名,首次報名密碼請見公文, 非首次報名為自設密碼 ),輸入完成之報名表件,經確認無誤後,列印出下列表件,加蓋學校關防及相關人員職章,於109年 9月23日下午17時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會辦理報名,請務必繳交齊全,如有缺件,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若郵寄之報名表件與網際網路報名資料不符時,以網際網路報名資料為準。
C3.2.1.報名專用信封檢核表 1張。
C3.2.2.小報名表1份。( 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
C3.2.3.大報名表( 有照片 )1份。( 相片規定:最近6個月、著球衣、彩色、半身、正面、脫帽、背景白色之清晰照片,請勿使用生活照或有戳章或鋼印或破損之照片 )
C3.2.4.保險名冊 1份。( 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由本會統一投保 )
C3.2.5.學籍證明正本2份。( 學校關防及相關職章 )
C3.2.6.報名表內所有教練之教練證正反面影本
C3.2.7.比賽球衣顏色調查表1份。( 學校關防及相關職章 )
C3.2.8.校隊球帽1頂。( 若前幾屆已繳交者則不需再繳交 )
C3.2.9.正式校歌MP3檔案。( 如有歌詞請檢附;若前幾屆已繳交者不需再繳交 )。
C3.2.10.報名表內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之運動防護員資格證明書或物理治療師國家證照影本。
C3.2.11.報名表內隨隊教師之教職員證影本。
C3.2.12.報名表內管理之學生證影本。
C3.2.13.上述2~5項請於線上報名完成後列印下來並核章。
C3.2.14.上述1~7項為必要繳交之項目;第8~12項為有符合需求者才需繳交。
C4.會議及活動
C4.1.教練會議:109年9月27日( 星期日 )上午10時整;地點:臺北市建國中學夢紅樓4 樓會議廳(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6號 )。
C4.1.1.會議內容:1.依據賽事規定討論附則條文。2.審查隊職員及球員資格。
C4.1.2.教練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
C4.1.3.每隊務必派總教練或教練出席會議,以維護球隊參賽權益,未出席者不得異議。
C4.2.64強抽籤時間訂於109年11月7日( 星期六 )上午10時整於本會會議室舉行。( 臺北市內湖區安康路22巷33號4樓 )
C4.3.賽前記者會:109年9月27日下午14時整( 抽籤排定賽程,每隊務必派1名教練及1名球員著比賽球衣參加 );地點:臺北市建國中學夢紅樓2樓展演廳(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6號 )。
C4.4.開幕典禮:109年10月24日下午13時整( 請各參賽球隊於11時30分前向大會辦理報到( 每隊至少派8名球員著比賽球衣參加 )於12時整進行總彩排,各隊需派2名球員參加( 1名舉牌、1名舉旗 ) );地點:臺北市天母棒球場。
C4.5.閉幕典禮:109年11月29日下午19時30分( 前四名球隊務必參加 );地點:臺北市天母棒球場。
C4.6.比賽日期
C4.6.1.分區預賽:109年10月24日起至11月6日期間舉行完畢,各分區實際舉行時間,由主辦單位依據學校報名分佈情況定之。
C4.6.2.全國決賽:109年11月10日起至11月29日期間舉行。
C4.6.3.為配合電視轉播,大會可作比賽時間及場地之適度調整。
C5.獎勵
C5.1.團體獎:冠、亞,各頒獎盃乙座,另將3至8名同層級球隊依決賽1.得分率高者2.失分率低者3.並列方式排定。
C5.2.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 全壘打獎除外 )
1. 打擊獎:1名( 打擊率相同時,以1.長打率較高者2.上壘率較高者依序決定之。 )
2. 打點獎:1名( 打點相同時,以1.打數較少者2.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
3. 全壘打獎:1名( 全壘打數相同時,以1.打數較少者2.打點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
4. 投手獎:1名
5. 最有價值球員獎:1名
6.教練獎:1名
C6.罰則
C6.1.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1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的申訴,請依本賽事規定之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賽事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同時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C6.2.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 監護人 )私自與國內、外職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 含商業、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 ),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C6.3.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被禁賽之隊職員均不得到球場,若違反規定經查違規屬實( 錄影、照相、人證 ),將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加重議處。

項目 違 規 行 為 停 權
1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4,000
2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飲酒( 含酒精之飲料 )、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 $5,000 ( 須恢復原狀 )
3 未能依規定時間提交攻守名單 $5,000
4 使用不合格球棒 $5,000
5 暴力丟擲裝備 $5,000
6 球隊領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8,000 1場
7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10,000 0至3場比賽
8 拖延爭議 $10,000
9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10,000 0至3場比賽
10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 非肢體暴力 ) $10,000 0至3場比賽
11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10,000 0至3場比賽
12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10,000 0至6場比賽
13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10,000 1至4場比賽
14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10,000 1至4場比賽
15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10,000 1至6場比賽
16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10,000 1至6場比賽
17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 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揶揄嘲諷裁判 )( 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 ) $10,000 1至6場比賽
18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15,000 3至6場比賽
19 肢體碰撞裁判 $15,000 3至8場比賽
20 打架 $15,000 3至8場比賽
21 使用變造球棒 $15,000 7至8場比賽
22 以言語、肢體行為,挑釁冒犯球迷或對方球隊 $15,000 5至10場比賽
23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15,000 0至6場比賽
24 引發棄權比賽( 沒收本賽事資格 ) $15,000 取消本賽事比賽成績並送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D、競賽行政

D1.賽事技術委員之職責
D1.1.賽事技術委員監督每場比賽。
D1.2.與裁判長( 或召集人 )確認裁判之指派,其最終決定權屬於賽事技術委員。
D1.3.執行本文件所述及競賽規程之規定。
D1.4.收集相關之統計及比賽報告資料。
D1.5.主持檢討競賽中之相關技術問題,及對參賽者紀律問題或球隊之抗議作成決議。
D1.6.每場比賽開始至少60分鐘( 電視轉播90分鐘 )前,賽事技術委員應向兩隊總教練取 得打擊順序表,影印分送給裁判、記錄及其他相關人員。
D2.裁判
D2.1.每場比賽應至少指派三名裁判。
D2.2.每場比賽裁判之指派由裁判長單獨負責,但須獲賽事技術委員核可。
D2.3.比賽開始前裁判會議,由裁判負責人主持,競賽組、賽事技術委員共同出席。
D2.4.比賽期間,由裁判負責人填寫裁判報告書,尋求對裁判於比賽中執法表現之評價及 意見。
D3.記錄:記錄員應負責彙整各隊球員之攻守記錄及百分比,並指出有傑出個人表現之球員姓名,且建立資料。
D4.球僮:比賽之球僮均由本會負責,球僮應留於大會指定位置。
D5.抗議
D5.1.當球隊總教練認為「比賽規則」遭誤用或錯誤解讀而欲提出抗議時,應引用「比賽 規則」向主審裁判提出。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告知對方總教練、該 場賽事技術委員及觀眾,說明抗議進行中。
D5.2.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及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賽事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若抗議是發生在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通知該場賽事技術委員。賽事技術委員告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賽事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會立即做成決議,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D5.3.賽事技術委員對「有關規則」之任何裁決皆為最終裁決,不得申訴。
D5.4.假如抗議並非針對比賽行為,則應以書面方式向賽事技術委員會提出,並附新台幣 一萬元現金,內容須說明抗議之事項及原因,並提出「應該」適用之適當處置措施。
D6.申訴
D6.1.申訴之摘要應轉交給賽事技術委員會,並附一份該申訴對象之裁決書( 狀 )及新台幣 一萬元,摘要應敘述申訴人認為被違犯或未被採用之規則。只有賽事技術委員針對 非關比賽規則所作成之裁決,才可成為申訴對象,而向賽事技術委員會提出。賽事 技術委員會針對比賽規則之裁決為最終裁決,只有非關比賽規則之其他事項可以成 為申訴對象。
D6.2.申訴書( 狀 )之提出限於賽後3小時內為之。
D6.3.申訴送達賽事技術委員會之後,賽事技術委員會立即開會,並於收到申訴書之後12
小時內作成裁決,可能會對競賽中之後續比賽造成影響。
D6.4.本會於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負責將罰則及裁決書等,通知送達相關各方。
D7.競賽分區:
D7.1. 北一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連江縣
D7.2. 北二區: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金門縣
D7.3. 中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
D7.4. 南區: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D8.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D9.比賽方式:
D9.1.分區預賽:錄取名額-共取64隊參加全國決賽。( 北一區: 隊、北二區: 隊、中區: 隊、南區: 隊 ) ( 視分區報名狀況決定之 )
D9.2.全國決賽:由分區預賽中取64隊參加。
D9.3.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D9.4.突破僵局制:
D9.4.1.在正規局數( 9局 )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 第10局 )起採用。
D9.4.2.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D9.4.3.第10局起將繼續沿用第9局的打序,如第9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4 棒第10局的打者將從第5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3棒,一壘跑者為第4棒。
第11局延續第10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決定棒次以後,不得更改。
D9.4.4.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D9.5.突破僵局制成績計算方式:
D9.5.1.壘上2位跑者不算( 個人 )得失分,不算( 球隊 )失分率。
D9.5.2.其他個人紀錄,計算至比賽結束。
D9.5.3.球隊比賽分數只記錄至第9局結束止,但計算勝負。
D9.6.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E、比賽範疇

E1.場地
E1.1.比賽場地:臺北市天母、新北市三重、大都會、新北市中山、新北市重新、桃園市青埔、平鎮、國立體大、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嘉義縣稻江學院、嘉義縣大同學院、臺南市善化、臺南市南英、高雄市立德、三民高中、普門、屏東縣立、宜蘭縣羅東棒球場( 暫定 )。
E1.2.天母球場比賽至晚上9時30分止。( 完成比賽:先攻球隊完成5局上,如果是處落後即可裁定比賽,若未完成5局則保留比賽 )。
E1.3.若場地無夜間照明設備,若賽事技術委員會同主審裁判認定天色太暗而無法繼續比賽的時候,即可以截止比賽。( 完成比賽:先攻球隊完成5局上,如果是處於落後即可截止比賽,若未完成5局則保留比賽 )。
E1.4.比賽至6局( 含 )之後。若未完成則取消該局,成績以前一局判定,個人紀錄予以保留計算。
E1.5.依現有球場場地規範。
E1.6.嚴禁使用任何瓦斯汽笛、擴音器、大聲公、音響。
E2.球衣
E2.1.主隊須穿著淺色上衣,而客隊則穿深色上衣。除非事先獲得賽事技術委員同意,否 則不准改變已定之球衣顏色。
E2.2.所有球員及教練球衣均須有不同之背號,於教練會議決定後,背號不准變更。
E2.3.球隊服裝應整齊劃一,球衣樣式、顏色需一致,號碼清晰( 1~22號 ),胸前須中文隊名及小號碼( 109年實施 ),內衣不得為白色。
E2.4.投手如果穿尼奧普林樹膠衣袖,必須用內衣衣袖覆蓋。投手手上、手腕、手臂不可 佩戴任何可能使及球員分心之物,例如吸汗腕帶。
E2.5.贊助者之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上縫( 印 ),其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公分、球 帽及頭盔不得超過25平方公分,其他護具不得標示( 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 ),否則應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標誌。右袖則須統一縫上黑豹旗官方臂章,違者將不得出賽。
E3.選手席
E3.1.主隊( 隊名在前者 )使用三壘側之選手席,客隊( 隊名在後者 )使用一壘側之選手席。並請教練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雙方球隊負責撿拾。
E3.2.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 包括壘指導區 ),對於己隊選手席 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
E3.3.報名表內隊職員、穿著球衣之球員及教練才可進入選手席。不容許未報名的人留於選手席中,違者將驅逐總教練出場。
E3.4.比賽中選手席內不得利用任何器材與外面聯繫,但可與牛棚聯繫。
E4.比賽相關規定
E4.1.指定打擊:本賽事可使用DH。
E4.2.比賽用球:採用華櫻BB980型硬式棒球。
E4.3.球棒:
E4.3.1.鋁棒-須符合長度不得超過34吋,直徑不超過2 5/8吋,重量不得低於長度減3 盎司( 例如:若長度為34英吋,其重量不得低於31盎司或877公克以上,若長度為33英吋,其重量不得低於30盎司或848公克以上 ),且必須是光滑、圓形、堅硬的,不得再使用合成棒( Composite )及球棒上均須印有「擊球彈性係數標準( BBCOR )」認證標章才可於比賽中使用( 因日規鋁棒並無重量規格標示,使用日規鋁棒之球隊須於賽前逕行測量重量,並將重量規格( 公克 )貼在球棒上,以備技術委員賽前檢查用,若經舉報實際重量與所貼之重量不符,將以使用違規球棒論處 )。
E4.3.2.木棒-

1.本會認定之比賽用球棒( 品牌及型號,球棒清單於教練會議發放 )。
2.棒球規則3.02( d )木製球棒顏色,本會訂定如下:原木、黑、棕、紅及棕、紅的深色系,含上述二色組合為限,不得有第三種顏色或環節式之配色,並自109年3月23日起開始實施。比賽中若教練對球棒顏色有疑慮,經向主審提出抗議成立時,則依賽事規定罰則C6第4項處置。

E4.4.裝備及護具: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 罩雙耳頭盔、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 ),牛棚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 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 )。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E4.5.每日第1場及64強起之賽程,得於賽前30分鐘開始守備練習( 若賽程已延誤,賽事技術委員得取消 ),守隊先,攻隊後,每隊各10分鐘,在對方球隊進行守備練習時,不得進入場內。
E4.6.各隊應於開賽前90分鐘,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並於60分鐘( 電視轉播90 分鐘 )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 1份5張 ),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 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 不得變動打擊棒次 ),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E4.7.遇天候不良或其他不可預期因素,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兩次 30分鐘,如持續無法排除中斷因素,則比賽宣布終止。假如已經完成5局並且裁判 也宣告截止的比賽,即結束比賽為正式比賽。如未完成1局則取消。
E4.8.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 跑壘指導員除外 ),未遵 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E4.9.當擊球員擊出安打,或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時,均不允許隊職員離開選手席,未遵 守此規定,若無發生妨礙行為時,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若有發生妨礙行為時則停止比賽,宣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其他跑壘員退回已佔有之壘。
E4.10.衝撞規則:依中華民國棒球規則6.01( i )規定。
E4.11.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曆日係指凌晨零時1分至午夜零時】

1. 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 105 球,但面對同一打席時,則可投至完成結果或該半局結束,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 一日中投球數為96球( 含 )以上者,必須休息4曆日。
3. 一日中投球數為81-95球者,必須休息3曆日。
4. 一日中投球數為66-80球者,必須休息2曆日。
5. 一日中投球數為51-65球者,必須休息1曆日。
6. 一日中投球數為50球內( 含 )不受隔天休息限制。
7. 同一名投手不可連續四日上場投球。
8. 第一天投球數+第二天投球數超過51球( 含 )以上者,第三天不可上場投球。
9. 賽事若因雨保留,投球數則繼續累計。若超過 50 球,則也須受上述投球規定限制。
10. 「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視為「投球」,計入該投手之「投球數」中。
11.違反上述投球規定,可導致沒收比賽。
12.同一曆日中,投手若於超過一場的比賽中投球,則可於這幾場比賽中投任何數目組合的投球數,但其總數不得超過該曆日總投球數之上限。
13.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 球顯示器為準。

E4.12.電視輔助判決之相關規定如下:

1.好壞球、投手犯規及是否揮棒過半,不得要求電視輔助判決。
2.經抗議或要求裁判協商後,不得要求電視輔助判決。
3.對於裁判員之判決產生疑慮時,應於10秒內提出暫停考慮,20秒內( 含前10 秒 )決定是否提出輔助判決,自總教練喊暫停開始計時。
4.電視輔助判決賽事技術委員及裁判應依電視畫面呈現,作正確判決。
5.若同時有兩個判決疑慮時則須提出順序。
6.每隊每場1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1次輔助決之權利,此次不論判決是否改變,均不得再提出輔助判決之要求。

E5.加速比賽特別規定
E5.1.比數3局相差20分,5局相差15分,7局相差10分,即截止比賽。
E5.2.欲四壞球保送可直接告知主審,但累計投球數。
E5.2.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1次,時間以45秒鐘為限( 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 ),第2 次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 含 )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
E5.3.教練滯留投手丘( 場內 )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時間以45秒為限,第2次則須更換投手( 原投手強迫退場 )。每場第4次( 含 )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教練技術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45秒為限,每局第2次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攻擊暫停,第4次( 含 )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3限1 次。
E5.4.攻守交換限於90秒內完成,攻方第三出局數完成時開始計算,若遇捕手著裝則可再延長20秒。
E5.5.更換投手時含投捕交談,限於100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E5.6.教練技術暫停後更換投手含投捕交談,限於120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E5.7.前述之時間限制均含投手練投及野手傳接,此時投手須就投手板,逾時將取消投手 練投,違者經2次警告後,第3次將驅逐教練出場。
E5.8.投手就投手板時擊球員須就擊球區,違者經2次警告後,第3次將驅逐教練出場。
E5.9.一局中,教練不得更換指導區。
【註】若為配合電視轉播、球員替換或其他因素而產生的逾時,則不受前述之時間限制。

F、最終處置( 裁決 ):

賽事技術委員會

F1.由賽事技術委員會負責比賽所有技術範疇。
F2.賽事技術委員會應執行本文所述與競賽規程之規定。
F3.由賽事技術委員依「比賽規則」所作之裁決,一概不受理申訴,只有與比賽規則無關的賽事技術委員之裁決,才可提交賽事技術委員會。
F4.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將由賽事技術委員會仲裁,並有最終決定權。

G.參賽經費補助原則:

為鼓勵各校組隊報名參賽,有關經費補助項目及額度,俟奉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後辦理,暫定項目及額度如下:【記者會、開幕典禮、比賽】

G1.賽前記者會
G1.1.交通費:除臺北市及新北市參賽球隊外,其他縣市球隊補助 1 名教練及 1 名球員 往返交通之費用,補助方式同( G2 )規定。
G1.2.膳食費:以G1.1.出席人數為計算單位,補助額度每人以80元為限。
G2.比賽
G2.1.交通費:原則以順向且最近之火車站為搭乘站,往返車站之公車費不予補助( 偏 遠地區除外並請加註說明 )。
G2.1.1.往返交通費:a.最高以台鐵莒光號票價為計算基準。
b.花蓮、台東及離島球隊以飛機、台鐵自強號核實計算。
c.未超過3,000元以3,000元計算。( 須有巴士租用之原始憑證 )
G2.1.2.比賽期間-每隊每場補助3,000元。
G2.2.住宿費:每場每隊每晚補助3,000元( 台鐵莒光號票價未超過263元( 不含 )以上距離者,不予補助 )。
G2.3.膳食及雜支費:每隊每場2,000元( 限該場使用 )。
G3.補助費用申請說明
G3.1.上述各項費用雖訂有補助額度,若原始憑證不足補助額度時,請核實計算申請,不得流用。
G3.2.上述各項費用之原始憑證、收據、統一發票( 膳食及雜支費不能以具領清冊簽領 )留存各校保管,以備審計機關或教育部體育署查核。
G3.3.學校支領上述補助之各款項,應檢附領據及經費收支結算表請領( 機關名稱: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事由或款別:教育部體育署補助2020年中信盃第8屆黑豹旗全國高中棒球大賽比賽經費 ),詳註學校公庫帳戶名稱、號碼等正確資料送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辦理。
G3.4.上述收據請於各隊最後一場比賽結束後2週內送達協會( 以郵戳為憑 ),逾期者恕不受理相關補助費用申請。

H、 保險

H1.參加本項比賽期間之相關人員( 含球隊隊職員、工作人員 ),將由主辦單位辦理運動意外傷害保險。( 請確實詳填保險名單 )
H2.主辦單位已辦理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I、 其他事項

I1.預定比賽開始前,雙方應沿兩邊打擊區外側向投手丘方向排列整齊列隊相互致意雙方總教練交換打擊順序表。
I2.跑壘指導員請勿穿著金屬釘鞋,以共同維護草皮生長。在跑壘指導區只能站在框線後方,不能站在框線前方( 往三、本壘靠近 )。
I3.為使比賽過程更具可看性及多樣化,參加比賽之球隊於比賽期間,請配合大會規定或自行組織啦啦隊出場表演,本會將視實際狀況規劃安排表演時段。
I4.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正式守備或其它練習,請避開草皮區,嚴禁球棒往草地拋。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
I5.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 含酒精之飲料 )、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 者將驅逐出場。
I6.運動傷害防護站使用之冰敷用塑膠袋及膠膜,除提供比賽中受傷球員緊急處理使用外,其餘將不提供,如需冰敷請各隊自行攜帶冰敷袋及彈性繃帶。
I7.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武漢肺炎 )大型體育運動賽會及活動注意事項:
I7.1.如所屬人員在賽會舉行前經衛福部疾管署列為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於隔離或檢疫期間若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時,請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或( 0800-001922 ) 專線並依指示配戴口罩儘速就醫,就醫時主動告知醫師旅旅遊史、職業別、 接觸史及是否群聚( TOCC ),以及時診斷通報。
I7.2.工作人員或參加人員到比賽場地,準備進場參加比賽,必須先進行噴乾洗手液或酒精液、量額溫,額溫在 37.5度( 含 )以上,必須強制戴上口罩:a.無呼吸道症狀-暫時留置體溫檢測站旁安置區,靜待5分鐘後,進行第2次額溫採檢,若額溫仍超過規定者,必須離場禁止進入,執意進場將偕同警力處理。b.有呼吸道症狀-禁止入場並通知所屬球隊人員陪同強制就醫,如發現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者,將立即通報衛生單位及主辦單位,同時配合衛生單位進行疫情調查與相關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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