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第二屆「雲林良品」伴手禮徵選

2020第二屆「雲林良品」伴手禮徵選

報名時間: 2020-04-01 ~ 2020-07-31

主辦單位: 雲林縣政府

主辦單位電話: 05-5522548(黃先生)、05-5522475(張小姐)

2020第二屆「雲林良品」伴手禮徵選 作業要點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雲林縣自有品牌,藉由雲林良品標示(以下簡稱本標示),使消費者認識本縣優質產品及服務,以強化品牌認同暨利於擴大行銷,創造更多商機及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農業處為本標示之管理單位,並由雲林良品推動委員會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負責本標示申請初步之審核。

三、本標示以設籍(立)於雲林縣之自然人、依法立案登記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個人或單位)為適用對象。

四、本標示之使用類別如下:

(一)優選農產良品:本縣轄內所生產,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等產品。

(二)安心農產加工良品:在本縣轄內對農、林、漁、牧等產品進行加工製作;或所使用之主要農產品原料,係產於本縣轄內之加工品。

(三)雲創良品:具本縣地方特色文化之文藝創作及文化創意衍伸產品。

(四)悠遊良品:本縣轄內提供體驗在地文化之休閒農業區、休閒農場及觀光工廠等。

(五)其他經雲林良品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推動委員會)核可之類別。

五、申請使用本標示之申請人或產品(場域)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府各局處所輔導或徵選之業者、產品及出版品。

(二)中央部會輔導或徵選之業者及產品。

(三)中央部會劃定、許可獲核准之旅遊場域。

(四)因辦理雲林良品相關活動所徵選或認證之產品,而為本府各單位逕行薦舉者。

(五) 其他經推動委員會核可之認證或獎項。

六、申請使用本標示應檢附使用申請表(如附件)及所示應檢附文件。

七、工作小組應就申請人檢附之資料為初步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不完備或有疑義者,應通知限期補正或說明,逾期不為補正或說明者,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工作小組應將審查合格之申請案,提送推動委員會審議。

前項申請案經推動委員會審議通過者,管理單位應函送本標示電子圖檔予申請人。

八、申請人預定將本標示圖樣套印於各種包裝品、宣傳資料或場域者,應檢附使用本標示之包裝品、宣傳資料彩色照片及場域使用之預想圖片送本府備查。

申請人套印本標示之圖樣,其構圖及顏色應符合送備查圖樣,且套印本標示之包裝品、宣傳資料或場域,亦不得添加與本標示意義不符或易使消費者誤解、混淆之文字或圖樣。

九、本標示之使用範圍,僅得使用於經推動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產品、包裝品、宣傳資料及場域。

十、經同意使用本標示後,有縮減本標示使用範圍及產品種類等申請事項之必要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管理單位申請變更。

十一、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核及抽檢本標示之使用情形,申請人不得拒絕。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產品、場域、包裝品及宣傳品不得繼續使用本標示,並通知申請人停止使用本標示,且於一年內同產品、場域、相關包裝品及宣傳品不得再申請使用本標示:

(一)產品或場域不符合法定安全或衛生之標準者。

(二)第五點之認證或資格遭取消者。

(三)違反第八點第二項、第九點之規定者。

申請人未經本府同意而提供其他個人或單位使用本標示或無正當理由違反前點規定者,申請人不得繼續使用本標示,且該申請人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標示。

十三、申請人因使用本標示之產品或場域提供之服務有瑕疵,致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權益受損時,應由申請人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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