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我的好朋友.貓狗寵物互動之美」國際攝影比賽
一、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桃園市攝影藝術協會、桃園愛心攝影學會、警政時報、世 界聯合國家論壇報社、民生好報、台灣電報(台灣新聞電報)、 電傳媒、台灣地方新聞網、台北市照顧生命協會、新北市照顧 生命協會、照生食物銀行、中華照生黨、臺灣小姐選美大會。
贊助單位:
照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弘鶯陶創意發展中心。
二、 活動宗旨:
為推廣動物保護,愛牠不要傷害牠,甚至於不要遺棄牠,強化民眾對動物保護觀念,能夠又深一層的體認,因此鼓勵國際愛好攝影人士,藉由其鑑賞能力與攝影技巧,用鏡頭記錄主人與貓狗的互動親密關係,不分國家拍攝貓狗寵物特寫的美感。
三、活動時間:
- 徵件期限:2021 年9月1日 起至11 月 10 日(以郵戳日期為憑)
- 評選時間:2021 年 11 月 15 日(實際辦理時間以主辦單位公佈為準)
- 公布得獎名單:2021 年 11 月中旬(實際辦理時間以主辦單位公佈為準)
- 頒獎典禮:2021 年 11 月 27 日(實際辦理時間以主辦單位公佈為準)
四、活動說明:
(一) 參賽對象:凡熱愛攝影的民眾皆可參加。
(二) 攝影主題:
本次比賽拍攝主題如下:
A.動物的美感。
B.寵物與主人互動親密關係:人與寵物的社會關係,越見重要等活動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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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參賽規格:
1.彩色照片(橫式、直式皆可)。
2.數位相機、手機等非空拍設備(本次比賽不接受空拍照片),同時本次活動不接受傳統相機底片拍攝作品。
3.參賽作品限109年至110年期間拍攝之作品。
4.交件作品須達800萬畫素以上,唯須一律放大成5×7吋或長邊不超過7吋之光面照片參賽。
5.作品皆不得裝錶、格放著色,翻拍、電腦合成、彩繪、加色、疊片、拷貝、護貝、連作不收,不得電腦軟體補插點。
6.作品請不要俯(由上往下)拍,以免被誤認為空拍照片,造成爭議。
7.作品背面應貼妥報名表(如附件),並詳填表內資料及聲明書,並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達指定地點,未符合規定者不予以受理。
8.每人不限參賽作品數量及獲獎作品數量,如無適當作品入選,經評審委員決議得以從缺,唯優選獎以上(含優選獎)獎項,每人限得壹件。
9.信封正面書寫「參加我的好朋友 貓狗寵物互動之美攝影比賽」(信封內 請加硬紙板保護,如因外力或不可抗力之意外於寄送途中造成損害,主辦及相關單位恕不負責)。
10.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
(四) 收件地:照生新聞台北分社
「我的好朋友━貓狗寵物互動之美攝影比賽工作小組」
116063台北市羅斯福路五段39號
連絡電話:(02)2932-2236
(五) 評分標準:
- 主題內容(佔 25%):依參賽作品名稱及主題相關程度評分。
- 構圖技巧(佔 30%):參賽作品構圖的表現及手法。
- 攝影技巧(佔 30%):參賽作品攝影技巧、光影及取景等優劣評分。
- 創作理念(佔 15%):依參賽作品的說明文字描述程度評分。
備註:拍攝內容需為本活動之相關內容。
(六) 由本協會聘請攝影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公開評審,以客觀、公平的方式評選,參賽者須尊重評審之決定,對評審結果不得異議,經評選得獎者,將公佈於各網站媒體,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
五、獎勵方式:
- 金牌獎一名: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獎狀乙幀
- 銀牌獎一名:獎金新台幣壹萬二千元整,獎狀乙幀
- 銅牌獎一名:獎金新台幣捌仟元整,獎狀乙幀
- 優選獎十五名︰各得獎金新台幣二仟元整,獎狀乙幀
- 佳作獎三十名:各得獎金新台幣伍佰元整,獎狀乙幀
- 入選獎若干名:各得獎狀一幀
優選獎以上(含優選獎)獎項,每人限得一項,得獎名單於民國110年11月中旬(實際辦理時間以主辦單位公佈為準),將公佈於各網站媒體,並具函通知各得獎者。
六、注意事項:
(一) 著作權相關事項:
1.參選作品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由參選或得獎者自 負相關法律責任,並賠償主辦單位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主辦單位即 撤銷其參選與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等獎項:
(1)作品須為本人作品,不得有抄襲、拷貝、合成、仿冒行為。
(2)參選作品曾公開發表者。
(3)參選作品曾參加其他比賽或徵選獲獎者。
(4)作品規格不符比賽規定。
2.得獎作品之著作人應於公布得獎名單後,於主辦單位通知期限內,以 書面同意將得獎作品之全部著作財產權無條件授予主辦單位,得獎者需提供得獎照片原始檔案(統一儲存於一張光碟片繳交,並於光碟片封面註明姓名),主辦單位擁有不限時間、地域及次數,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刊登廣告、展覽,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之利用權限,主辦單位並得再授權予第三人,著作人保證不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且主辦單位不需再支付任何費用。著作人屆期未完成授權者,主辦單位得撤銷其得獎資格。
(二) 凡投稿參加比賽者,視為接受並同意遵守活動規則,經主辦方認定為違反活動規則或滋生任何糾紛者,將取消參賽資格。
(三) 經取消參賽資格者,於評選前,不列入評選;於評選後,入選者不發 給各該獎項;已領得獎項者,應繳回獎金、獎狀。
(四) 各獎項之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五) 凡經評審確定之得獎作品,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六) 經評選後得獎名單公布於各網站媒體,並專人通知得獎者,未得獎者
不另行通知。
(七) 得獎者,請務必出席頒獎典禮,獎金限領獎當日領取,若頒獎日未出席,視同放棄領獎資格;若遇無法抗拒之事由而無法出席,須提前電話告知代領人姓名及電話,並請其攜帶身分證前來領取獎金。
七、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比賽辦法之各項規定,若有未盡事宜,主辦有權適時更改之,並請隨時注意活動網站之公告,以免影響參賽權益。
八、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得獎作品必須提供原始檔案光碟片作為審查依據,同時作為放大沖洗照片展覽之用。
九、參與本活動之評審委員,不得參賽。
十、主辦單位對活動事項保有最終解釋及決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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