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第十四屆表演藝術新人新視野創作專案

2021第十四屆表演藝術新人新視野創作專案

最高獎金: 500000

報名時間: 2021-03-15 ~ 2021-03-31

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7541122

主辦單位Email:services@ncafroc.org.tw

專案介紹

本專案計畫目的在於鼓勵甫出校門踏入社會的年輕藝術家編導創作,範圍涵蓋肢體劇場、單人表演、多媒體運用、跨領域結合、原創劇本與改編經典文本等,並透過公開徵選機制,提供發表作品的管道,讓有志於劇場創作的新生代,能實踐其創意想法,提升創作品質。

2021第十四屆表演藝術新人新視野創作專案

自2008年啟動至今已進入第13屆,累計扶植了54名新銳創作者共計發表70個作品,提供表演藝術編創人才嶄露頭角的機會。自2013年起於台北首演後並安排於外縣市巡演,與更多觀眾分享優質作品。

申請時間

收件時間
2021/03/15-2021/03/31

結果公告
2021/09/15

計畫執行起始時間
2021/04/01


2021第十四屆表演藝術新人新視野創作專案 補助辦法

一、計畫緣起:

為提供甫出校門的青年藝術工作者創作發表的資源與管道,本基金會 特別規畫完整的補助機制,以銜接校園的最後一哩路與跨入社會的第 一哩路,讓具潛力的創作者藉由長時間的排練、對談、交流、演出等 過程,刺激新一代創作者學習與成長,期能培育更多優秀的編導人 才。

二、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三、徵選對象:

(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年齡未滿 35 歲( 含 )( 以收件截止日為準 )。

( 二 )申請者須為作品之主要創作者,且不接受二人以上共同申請。

四、申請及公佈時間:

( 一 )收件時間:每年 3 月 15-31 日。本專案採線上申請,「國藝會藝文 補助資訊系統」 http://granter.ncafroc.org.tw/ok/online/

( 二 )公佈揭曉:徵選結果於每年 9 月 15 日前公佈於財團法人國家文化 藝術基金會網站。

( 三 )演出檔期:隔年 5-7 月間( 視場地檔期狀況調整 )。

五、徵選內容:

徵選至多 3 個未曾公開發表過之創新劇場作品。

( 一 )以舞蹈為主體的作品,長度以 30 分鐘為原則。

( 二 )以戲劇為主體的作品,長度以 40 分鐘為原則。

( 三 )以音樂為主體的作品,長度以 20 分鐘為原則。

六、徵選方式:

分二階段進行。

( 一 )第一階段:書面審查

1.由申請者提交創作計畫書及相關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2.以評選出 8 名創作者進入第二階段審查為原則,入選者將獲 得 8 萬元創作補助款。

3.第一階段入選通知:每年 4 月 30 日前。

( 二 )第二階段:面談與作品呈現

1.第一階段入選之創作者,以正式劇場形式呈現作品片段( 舞蹈 15 分鐘、戲劇 20 分鐘、音樂 10 分鐘為原則 ),場地由主辦單 位安排,並接受評審委員提問。

2.至多評選出 3 名創作者發表演出。

3.第二階段審查日期:每年 8-9 月。

七、製作說明:

( 一 )演出場地由主辦單位安排,以組合成一檔節目售票演出為原 則。

( 二 )本案另徵選製作人一名,協助各創作者進度掌控、技術需求統籌、 宣傳計畫統籌執行。

( 三 )獲選者應依提案之計畫內容執行,如欲變更計畫須於收到入選 通知 45 天內提出。主辦單位保有同意權以及撤銷演出資格之權 利。

( 四 )本專案透過成果評鑑,了解創作過程與結果,評鑑觀察委員得由評 審委員擔任之。

八、經費與製作支援:

( 一 )經評選為發表演出之作品,每個作品補助創作發表費用至多 50 萬元。

( 二 )主辦單位將協助技術統籌、行銷宣傳等事宜。申請者需有一位執行 製作負責連絡、行政、技術協調等相關事宜。

( 三 )所有票房收入歸屬申請者。

( 四 )若創作者製作預算規模超過,創作者得另尋經費來源。

九、申請資料:

( 一 )提供過去導演/編舞/音樂創作作品之有聲資料 DVD 一式二份。

( 二 )計畫書所需內容詳列如下:

1.詳細演出構想:內含演出型式、導演/編舞構想、劇本等詳細 說明

2.導演/編舞/音樂創作者介紹

3.主要演出者介紹

4.設計者簡介及資料( 如設計構想之說明或設計圖 )

5.其他:其他有助於了解計畫內容之資料,請自行附上

6.演出記錄:過去演出之節目單、媒體報導評論或照片紀錄等

十、外縣市演出:

( 一 )由主辦單位安排於外縣市演出,補助費用視作品規模核算後給予 補助。

( 二 )作品須配合巡迴演出之相關活動( 含行銷宣傳、講座安排等等 )

十一、迴避原則:評審委員不得審核與其本人直接相關之申請案。

十二、為使有限的藝文資源妥善分配,獲選者同案不得接受文化部補助。

十三、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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