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桃園管樂嘉年華表演節目徵件補助計畫

2022桃園管樂嘉年華表演節目徵件補助計畫

最高獎金: 5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2-01-20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主辦單位電話: 03-332-2592

一、 計畫目的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展現本市管樂能量、促進城市藝文交流,並提升民眾欣賞管樂之風氣,辦理「2022 桃園管樂嘉年華」活動,同時為鼓勵相關表演團隊共襄盛舉,規劃優質精彩之節目內容於上述活動中演出,特訂定本計畫。

二、 辦理方式

本計畫採公告徵選及審查方式辦理,入選單位依「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本局採部分補助,其餘款項由入選單位自籌。

三、 徵件項目及資格

(一) 管樂嘉年華踩街-行進式演出節目

2022桃園管樂嘉年華踩街活動預計於111年5月7日(六) 下午辦理,踩街之路線為本市中壢區復興路及中央東路之T 型路口,踩街時間全長約90分鐘。

1.展演類型:需以管樂型態規劃行進式的表演內容,表演團隊需於觀禮舞台前進行定點表演3-5分鐘。表演者服裝需有一致性或經過設計之整體感,可與路旁觀賞民眾互動尤佳,請於表演計畫書中說明整體表演呈現方式、演出者人數。

2.徵選資格:全國立案之表演團體、法人。

3.補助金額: 每案補助經費上限新臺幣5萬元。

(二) 桃園發聲「主題」音樂會

2022桃園管樂嘉年華預計於111年5月7日(六)晚上,於中壢區中正公園辦理桃園發聲「主題」音樂會。本項音樂會為專為桃園管樂團隊打造之表演平台,呈現本市管樂團隊優質之表演內容

1.展演類型:以戶外管樂音樂會之方式設計節目,演出需以管樂團編制為主體進行演出,節目內容及風格可由團隊自行設計,本局將擇優挑選1-2個節目,每案演出長度至少60分鐘,舞台燈光音響等硬體另由本局提供。

2.徵選資格:限本市立案之表演團隊。

3.補助金額: 每案補助經費上限新臺幣50萬元。

四、 申請時間:

即日起至111年1月20日止。

五、 送件方式

請檢具本計畫第六點所列文件函送至本局,於信件外封上標註

「申請2022桃園管樂嘉年華表演節目徵件補助計畫」。

(一) 郵件送寄:掛號寄送至「330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科」,以郵戳為憑。

(二) 臨櫃(所需檢附文件同郵寄申請方式):於申請期限內,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不含國定假日)上午 9時至下午5時止送至本局1樓表演藝術科,惟111年1 月20日僅受理至下午4時。

六、 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請雙面列印,依序裝訂,經送審後皆不予退件:

(一) 補助申請表(附件一)正本1份。

(二) 團體立案證書(附件二)影本1份。

(三)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三)正本 1份。

(四) 兩年內演出之精華片段影音資料光碟1份(至多10分鐘)。

(五) 自行辦理國外或大陸人士來台工作許可之切結書(無者免附)。

七、 審查程序

(一) 資格審查:由本局辦理資格審查,對於未依規定備齊文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但資料短缺而其情形得補正者,得於本局通知後 5日(工作日)內補件,逾時未補齊者,視同資格不符,不予受理審查。

(二) 複審: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召開評審會議辦理審查,複審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公告,並函知申請者。

(三) 評審基準:

1.表演內容(含曲目)、特色與節目設計(45%)

2.演出規劃及經費編列合理性(35%)

3.組織編制與團隊專業度(20%)

八、 計畫規劃期程

(如有異動,以本局實際作業為準)

(一) 計畫收件:即日起至111年1月20日,預計2月審查

(二) 公告審查結果:111年3月上旬

(三) 繳交宣傳照片:公告審查結果2周內

(四) 演出執行期間:111年5月7日

(五) 成果報告書:於111年6月10日(含)前繳交

(六) 結報與核銷:本局於成果資料審查無誤後始辦理經費核銷。

九、 撥款及結案核銷方式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111年5月7日(含)前將計畫執行完畢,並於 111年 6月 10日(含)前填寫由本局提供之成果報告書格式,以公文函送本局,包括:

1.補助成果報告書(包含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基本資料表、計畫成效表、收支對照表、支出與收入明細表、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演出照片、跨行通匯廠商同意書、收據、扣繳歸戶證明支出機關分攤表等文件,如附件四)。

2.原始支出憑證正本(黏貼於成果報告書中)。

3.若邀請國外或大陸人士來臺演出,另需檢附名單及相關工作證明文件

(二) 上述成果資料經本局審核無誤後,始辦理結報及核銷作業,補助款由本局核銷後一次撥付予受補助單位。補助款以受補助單位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為撥付依據,如有不足核定補助金額部分將不予撥付。另,原始支出憑證將於本局完成核銷作業後,返還予受補助對象自行留存,受補助對象不得再以同一原始支出憑證向其他政府單位進行核銷。

(三) 受補助單位如未按計畫期程辦理結案,且經本局書面通知仍未改善者,本局得不予撥付補助款項。(四)本計畫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佈置費及其他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五) 受補助單位同一提案計畫若有申請其他單位之補助,應事先瞭解相關核銷及繳交成果報告程序或辦法,以避免不必要之爭議。

(六)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七) 獲補助對象之單位或個人,皆須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

(八) 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 補助計畫之管考事項

(一) 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將不定期進行實地查核及輔導訪視,以瞭解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應積極配合。

(二) 經核准之補助計畫,如因故無法執行而有變更計畫之必要,應於演出前函報本局,並經本局核備後始得變更。未依規定辦理者,致使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本局得撤銷補助。除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本局審查後不在此限。

(三) 本局所審查核可之經費額度,係依據提案單位所提計畫決定給予,提案單位同意補助金額視為同意演出,須依原計畫內容執行,不得任意變更。若屆時團隊欲減少演出曲目或變更規格,且未經本局核可,本局將依比例調降補助經費額度或撤銷補助。

(四) 受補助單位如未依指定用途使用補助款,經查有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之情事,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經費並追究相關責任,並得予1至5年內不受理其任何申請案。

(五) 申請單位如有違反本簡章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經費。

十一、 配合事項

(一) 受補助之演出計畫須配合「桃園管樂嘉年華」活動,本局保留演出場地及時間異動之權利,入選單位須配合辦理。

(二) 受補助之演出計畫,需配合本局「桃園管樂嘉年華」行銷宣傳,提供宣傳照片、文案與完整演出資訊表。

(三) 受補助單位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 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

(四) 執行補助案件所得之文件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受補助之演出計畫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應授權主辦單位以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五) 受補助單位應為參與之工作人員辦理各項保險事宜,戶外演出須為活動辦理公共意外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應為活動整日(例如111年5月7日0時至23時59分)。

(六) 為使文化資源達到最大使用效益,已受本局之補助單位同計畫同年度不得重複申請本局表演藝術、藝術巡演及演藝活動等補助相關計畫。

(七) 本補助計畫未盡事宜,逕依「預算法」、「會計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十二、 本計畫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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