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第五十四屆中華民國全國少年籃球錦標賽

2022第五十四屆中華民國全國少年籃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2-02-21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中華民國少年籃球發展協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280-2678(行政組)

主辦單位Email:miniball2013@gmail.com

比賽規則

一、 籃圈高度:

U11組為2.60公尺。

U12組為3.05公尺。

二、 每場比賽分為四節,每節6分鐘、每一延長賽3分鐘,第四節或延長賽之最後2分鐘投球中籃,比賽計時鐘停錶。

30秒規則:控球隊必須在30秒鐘內,投籃且球離手,而後球必須觸及籃圈或進入球籃。若進攻時間必須重設之狀況時,皆重設為30秒。

控球隊無時間限制進入該隊的前場。

三、 國際少年籃球規則 比賽不得採區域防守。球進入前場距離三分線近1公尺,防守球員必須在2公尺內進行盯人防守持球員。在少年籃球中,球進入前場禁區前,禁止包夾,只能一人防守進攻球員。(若比賽中發生以上狀況時,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以後判技術犯規)

四、 每一節及每一延長賽得暫停一次,每次30秒,未使用之暫停不得延用。

請求暫停時機:於停錶死球時。

五、 球員替補時機如下:

• 對兩隊而言,球成死球且計時鐘撥停,裁判向紀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之後。

• 對兩隊而言,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籃之後,球成死球。

• 對兩隊而言,教練暫停結束時,向紀錄台工作人員請求替補。

• 對非得分隊而言,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2分鐘對隊投籃得分。

當發界外球或第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時,球在球員可處理的位置時,替補時機結束。球員在罰球之間因受傷而接受治療者可以被替補,同時對隊可依其意願替補相同人數的球員。

六、 每隊每場比賽最多可登錄14位球員,每場比賽登錄之球員最少必須在1節比賽中出賽,最多只能於2節比賽中出賽,延長賽不受限制。未符合上述規定者,該隊該場將被判定失格,由對隊20:0獲勝,積分得0分。

七、 每一隊每節犯規累計達第五次或以上時,由對隊罰球2次。控球隊犯規不罰球。投籃犯規球中籃不加罰。延長賽之犯規累計於第四節。

八、 循環賽制中,第四節結束比數相等,則比數有效,不舉行延長賽。

九、 少年籃球比賽中安全考量,禁止球員灌(扣)籃,罰則:取消得分不計,球員技術犯規一次。

十、計分方法:

循環賽採積分制,平手時不加賽,勝一場得3分,和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1分, 棄權(含沒收比賽)得0分。

1. 如兩隊積分相等時,由該兩隊相互比賽之勝隊晉級。

2. 相關球隊得失分差較高者。

3. 相關球隊得分較高者。

4. 整組比賽得失分差較高者。

5. 整組比賽總得分較高者。

6. 若這些準則還無法判定,應以抽籤決定。

十一、比賽球隊應於規定時間30分鐘前向紀錄台報到,並辦理出賽球員登錄手續。

十二、賽程表中,隊名在前者穿淺色衣服,坐於記錄台面向球場之左邊;隊名在後者穿深色衣服,坐於記錄台面向球場之右邊。未依規定者,大會得要求該隊穿著大會準備之號碼衣或T恤,或取消其該場比賽資格,不得異議。

十三、男女生球員均可穿著T恤式之有袖球衣(女生若穿著背心式球衣可內搭T恤,但顏色需與球衣相同),可使用的號碼為0,00及1-99。

十四、除隊職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球隊席區,各校長官請至貴賓席;家長等請至觀眾席。

十五、比賽中,若比數領先 20 分(含)以上之隊伍,必須退回三分線區域內,當球接近三分線一公尺內始得防守。

十六、其餘依照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國際少年籃球規則,國際少年籃球規則2005。

FIBA國際籃球規則第19 條 球員替補(U11、U12組)

19.1 定義

在停止比賽時替補員請求成為球員,即球員替補。

19.2 規定

19.2.1 於球員替補時機時,球隊可替補球員。

19.2.2 當下列情況時,球員替補時機開始:

‧ 對兩隊而言,球成死球且計時鐘撥停,裁判向記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之後。

‧ 對兩隊而言,在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中籃之後,球成死球。

‧ 對非得分隊,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二分鐘,被投籃得分。

19.2.3 當發界外球或第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球在球員可處理的位置時,替補時機結束。

19.2.4 當球員成為替補員,替補員成為球員時,不得再替補入場或出場,直到比賽進行,計時鐘啟動後,下一次球成死球為止。除非:

‧ 該隊在比賽球場上少於5 名球員時。

‧ 球員已經合法替補坐於球隊席區,因錯誤更正,須返回比賽球場執行罰球時。

19.2.5 比賽在第四節或是任一延長賽的最後2分鐘期間,投球中籃之後比賽計時鐘停止時,不允許得分隊替補,除非一位裁判停止比賽。

19.3 程序

19.3.1 僅替補員有權請求球員替補,他(非教練或助理教練)應至記錄台,明確請求球員替補,或坐在替補員座椅。他必須能立即上場比賽。

19.3.2 只有在記錄員發出信號之前,才可取消該次替補。

19.3.3 當球員替補的時機開始時,記錄員應儘快發出信號通知裁判,有球隊請求替補。

19.3.4 替補員須在界線外等候,直到裁判作出球員替補手號並召喚他,始可進場。

19.3.5 被替補離場的球員,可以直接回到該隊的球隊席區,不必向記錄員或裁判報告。

19.3.6 球員替補應儘快完成,一位球員5 次犯規或奪權犯規時,必須儘速完成替補(約30秒)

。若裁判認為該隊延誤比賽時,應宣判該隊暫停一次。如果該隊已無暫停,則應宣判教練延誤比賽技術犯規一次(B)。

19.3.7 除了中場休息時間外,若在暫停或比賽休息時間內請求球員替補,替補員進場比賽前必須向記錄員報告。

19.3.8 若主罰球員因下列情況必須被替補:

‧ 受傷。

‧ 已五次犯規。

‧ 已被取消資格。 罰球必須由他的替補員執行,該替補員不得再被替補,直到下次比賽計時鐘啟動,他參加比賽之後。

19.3.9 第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球在罰球員可處理位置以後,若任一球隊請求替補,則在下列情況下,替補應被允許:

‧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中籃。

‧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之後,接著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伸線發界外球。

‧ 執行罰球中間宣判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完成罰球,而執行新的罰則前,可以進行 球員替補。

‧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後,球成活球之前宣判犯規,在此情況下,執行新的罰則前,可以進行球員替補。

‧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後,球成活球之前宣判違例,在此情況下,執行發界外球前,可以進行球員替補。

若因多次犯規造成多組罰球時,每組都應依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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