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烈嶼鄉聖誕變裝比賽

2023烈嶼鄉聖誕變裝比賽

 總獎金: 57000

最高獎金: 1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3-11-20

主辦單位: 金門縣烈嶼鄉公所

主辦單位電話: 082-364510

主辦單位Email:lieyu.tour@gmail.com

活動時間

112年12月23日(星期六)

✤ 活動時間:

13:30~17:30(報到時間:12:50~13:20)

✤ 比賽時間:

13:30~17:00(預計17:00頒獎視現場狀況而定)

活動地點

東林複合式運動場

報名時間

即日起~11月20日23:59前(名額有限,額滿為止)

活動流程

活動時間

活動流程

活動地點

備註

12:50-13:20 參賽者報到 東林複合式運動場主舞台
13:30-13:40 活動開場
13:40-13:50 貴賓介紹及致詞
13:50-16:20 比賽評分(50組) 每組3分鐘
16:20-16:40 現場投票
16:40-17:00 分數統計 定向越野頒獎
17:00-17:30 頒獎(前三名+最佳人氣獎)

報名資格

✤ 比賽分為兒童個人組及親子組。

✤ 兒童個人組限制6歲(含)以上,12歲(含)以下兒童報名參賽。

✤ 親子組需由一位12歲(含)以下兒童加上年滿18歲以上成人共同報名。

✤ 參賽者不得重複報名,違者將取消其得獎資格。

報名方式

✤ 網路線上報名:參賽者至網路填寫報名資料,額滿為止。

比賽方式

✤ 比賽組別(主辦單位可視報名情況調整)

兒童個人組:30組

親子組:20組

✤ 比賽方式

以聖誕節、芋頭或具有烈嶼特色為主題,運用彩妝、造型、Cosplay 等方式變裝,發揮您的創意成為萬眾矚目的焦點。

評選方式

✤ 評審評分:

為增加公平性以及組別的分類,針對不同組別進行各項目評選,標準如下:

項目

比例

評分內容

備註

主題及創意呈現 40 整體主題及創意表現
服裝造型 20 含妝髮與服裝造型整體展現
舞台魅力 20 肢體、自信、走秀及臨場反應(才藝表演限時30秒)
現場投票 20 依現場民眾投票票數換算得分

備註:若才藝表演有音樂相關需求,請參賽者自行準備隨身碟(避免現場音響無法播放,建議準備多種格式),並事先提供檔案給予主辦單位測試。

✤ 民眾評分

活動現場將設置投票看板,民眾可至投票看板旁向工作人員拿取兩枚「投票貼紙」,為避免灌票行為,會於手上蓋章以示已領取。

獎勵辦法

名次

兒童個人組

親子組

冠軍

10,000元

10,000元

亞軍

8,000元

8,000元

季軍

5,000元

5,000元

人氣獎(當日現場票選)

5,000元

5,000元

參加獎 每組完賽後可獲得1,000元禮券

備註: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獎項金額若超過新臺幣1,000元,獎項所得應列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故得獎人需依規定填寫並繳交相關收據方可領獎。若不願意配合,則視為自動棄權,不具得獎資格。

✤ 參賽相關事宜

  1. 參賽隊伍報到時須檢附本人身分相關文件報到(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均可),得獎隊伍如有冒名頂替上場,如遭人檢舉並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得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若造成主辦單位損害,得獎隊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1人限參加1組,不得重複報名,違者將取消其得獎資格。
  3. 參賽者變裝內容應符合本活動主題,但不可違反善良風俗或涉及暴力、污穢、煽情裸露等演出,若內容涉及限制性,大會有權取消參賽資格,參賽者不得異議。
  4. 比賽前30分鐘請至「選手等候區」集合預備,上一隊比賽隊伍出場時,下一隊比賽隊伍請配合工作人員引導於「舞台預備區」準備,並保持肅靜,不得影響他人比賽,且比賽使用之道具,請勿隨意移動,以免影響他人的權益。
  5. 除燈光及播音設備由主辦單位準備外,比賽時所需服裝、化妝特效及道具均應自備,若有特殊需求須先向承辦單位進行申請,活動現場不接受臨時提出之要求。
  6. 所有參賽單位使用過後的道具,應自行攜回、處理。
  7. 比賽隊伍自行舞台佈置之時間,一律計入表演時間。
  8. 由於活動場地為開放式場地,請各參賽者自行管理個人貴重物品,若有遺失,主辦單位一概不負責。
  9. 主辦單位、委外單位或與主辦單位具有合作、委任關係之第三人有權處理及利用本活動之錄影、相片及成績等相關資料,使用於本活動相關宣傳時,將不另行通知或支付費用,比賽當天主辦單位將於現場進行專人錄影及拍照,比賽選手不得有異議。
  10. 參加比賽所需之音樂選曲不得使用不法音樂,如遭檢舉涉及相關著作財產權、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律時,主辦單位得要求參賽者提出相關證明,並由參賽隊伍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11. 主辦單位保留變更活動細節之權利,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權更改及審議後另行公告。
  12. 凡參加本活動者皆視為同意以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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