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竹縣客家新曲獎

2024新竹縣客家新曲獎

 總獎金: 410000

最高獎金: 12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4-09-30

主辦單位: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主辦單位電話: 03-551-0201分機306(陳小姐)

主辦單位Email:carh311@gmail.com

新竹縣客家新曲獎 獎勵實施計畫

111年04月07日修訂
112年03月21日修訂
113年05月02日修訂

壹、

鼓勵並發掘創作人才,創作貼近當代生活的客語音樂,為客家文化注入豐沛的音樂活水,並提升社會大眾對客語音樂聆賞的興趣,進而發揚客家文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貳、獎勵項目:

最佳客家創新歌曲獎

參、參賽須知

一、 作品形式:

(一) 須為全新創作作品,參賽作品應同時包含詞曲創作,作品類型可為流行歌曲、藝術歌曲、合唱歌曲、童謠及其他等。

(二) 提供參賽作品音檔,須包含演唱及伴奏(不限定演唱人數、伴奏樂器項目及數量)。

(三) 可提供簡譜或五線譜作為評審參考。

二、 作品規範:

(一) 歌詞須以客語漢字撰寫 (客語漢字之標準,請至教育部「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查詢);得獎作品本局保有出版修正權利。

(二) 為呈現客家音樂的包容性,可適時結合不同語言創作,但須以客語為主,其他語言為輔,且不同語言創作不可逾全曲 30%之比率。

(三) 因編曲需要,得加入客家傳統曲調元素,惟不可逾全曲 20%之比率。

三、 以未曾發行、參加比賽入圍或得獎之作品為限。

註:發行,指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義之「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且準用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等;包含實體發行及數位平台上架或發表。

四、 不得為抄襲、翻唱或翻譯改作之作品。

五、 作品之著作權屬創作者所有。由作曲者或作詞者代表參賽,冒名頂替者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每人參賽作品不得超過3件(含共同創作)。

六、 參賽資格:凡對客家文化或音樂創作有興趣者皆可參加。

肆、獎勵方式

一、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120,000元、獎盃1座。第二名1名:獎金新臺幣60,000元、獎盃1座。第三名1名:獎金新臺幣40,000元、獎盃1座。

以上前三名由本局錄製得獎作品數位單曲,相關內容由本局另訂。

二、 特別獎:

(一) 新竹客ing獎1名:獎金20,000元、獎盃1座。

註:為鼓勵創作者以「新竹」在地元素創作,另從入圍作品中選出具有新竹印象之優秀作品1件。

(二) 最佳作詞獎1名:獎金10,000元、獎盃1座。

(三) 決賽現場人氣獎1名:獎金10,000元、獎盃1座。

註:決賽當日由現場觀眾票選,每人限1票,得票數最高的作品獲得「決賽現場人氣獎」。

三、 凡入圍且參與決賽者:入圍獎金新臺幣15,000元。

四、 參賽作品未達評審標準或參賽作品件數未達 10 件以上,則獎項名額得以酌減或從缺,名額由出席評審討論決定之。

伍、 評審方式

一、 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審查委員會。

二、 評審分兩階段

(一) 第一階段

依據參賽者書面資料(包含歌詞及歌曲音檔)評分,亦可提供簡譜或五線譜供評審參考,據以選出決賽入圍名單;評分項目包含詞、曲、創意、歌曲完整度等。

(二) 第二階段決賽時需經公開的現場演唱,得由創作者或創作者委請他人演出。決賽評分標準:音樂作品 35%、演唱技巧 35%、客語發音20%、臺風儀容10%。

三、 參賽者應親自參加決賽,未出席決賽者視同棄權。

四、 決賽登場順序依抽籤方式決定,並公布於本局官網。

五、 決賽日期及地點

(一) 日期:112年11月中旬

(二) 地點:本局演藝廳(若有變更,以本局公告為主)。

六、 入圍決賽作品,演出若為合音形式,演出人數以10人為原則(含指揮與伴奏),伴奏部分可使用伴唱光碟或樂器伴奏。參賽者提供伴奏樂譜為佳,除鋼琴外,請自備樂器。

陸、注意事項

一、 作品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自行負法律責任外,將取消其參賽資格。(若在賽後發現者,取消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金、獎盃,且名額不予遞補)。

(一) 作品已發行(含實體發行及數位發行)。

(二) 作品曾比賽入圍或得獎。

(三) 抄襲他人作品。

(四) 作品係冒名頂替。

二、 參賽者保證參賽作品確由參賽者創作,絕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違法之情事,若為共同創作,需徵得全體詞曲創作者同意,簽署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如有抄襲仿冒之情事,經評審或主辦單位決議認定,或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或得獎資格,並由參賽者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三、 參選作品請自留底稿,主辦單位不予退件。

四、 入圍者應配合參加主辦單位規劃,協助有關決賽演出等重要相關訊息之揭露與宣傳。

五、 依所得稅法規定,本活動獎金超過新臺幣2萬元以上代扣10%,外籍人士則代扣20%。

六、 得獎作品如為共同創作,應由共同得獎者自行決定獎金分配。

柒、 權利歸屬

一、 為達到活動宣傳效果及系列報導之延續完整性,參賽者報名比賽即視為同意無條件且無償授權主辦單位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包含活動拍照、錄音/影、修飾、使用、改作、重製、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及公開展示參賽者之肖像、名字、聲音…等權利,並得於一切包括但不限於電影、電視、網路串流平台、社群媒體及一切將來發明之附著或傳播媒介等方式利用(如:公開個人肖像、姓名及聲音等),且承諾對執行單位及主辦單位不主張肖像權。

二、 凡得獎之作品,必須提供歌詞、樂譜及音檔予主辦單位,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即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第一款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各種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等)同意無條件且無償授權主辦單位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主辦單位並得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之非營利利用,主辦單位及其授權之人尊重著作人格權(主辦單位應在發表、利用、流通時,註明該作品之著作人),以利著作之流通。

三、 作品之著作權仍屬作者所有,但如有違反前項約定事由致損及本局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得獎作品由主辦單位協助錄製單曲並發佈推廣。主辦單位同意將錄製成品授權給得獎者利用,但利用時應標註由「新竹縣政府文化局錄製」,以推廣作品流通。

捌、

凡報名參賽即視為已充分瞭解並同意完全遵守本計畫之各項規定,如未能遵守或違反,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加或得獎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

玖、

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本局保有解釋及變更之權利,請注意本局網站公告( https://www.hchcc.gov.tw/),並以公告為準。

拾、 本計畫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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