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西洋棋國手選拔賽競賽(11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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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手之責任與義務
(一) 遴選入選國手代表參賽者,需接受協會指定參加的賽事,經查無故不參加者,則送紀律委員會懲處。
(二) 由本會組隊參加國際賽事,參賽選手簽回同意書,則須恪遵守本會的活動安排不得有異議,若有違反此規定而退出參賽者,則懲處禁賽一年。
(三) 12歲(含)以下選手出國比賽,需由家長陪同或自聘教練陪同
十四、附則:
(一) 參賽選手若有冒名頂替者,一經查明證實取消比賽資格,並送本會紀律委員會懲處。
(二) 入選選手之責任將依教育部體育署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三) 保險:本賽事有投保相關公共意外責任險。
(1)每一人個人體傷責任保險金額 3,000,000元。
(2)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保險金額 15,000,000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損責任保險金額 2,000,000元。
(4)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 34,000,000元。
(5)每一次意外事故自負額 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