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第26屆大墩美展徵件,自110年4月1日至15日辦理初審資料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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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目的:為提昇藝術創作水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
貳、 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文化部、臺中市政府
二、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臺中市第 26 屆大墩美展籌備委員會、臺中市立美術館籌備處
參、 參賽資格:
一、從事藝術創作之國內外人士。
二、不限參賽類別,但每類限送一件,同件作品不得跨類別重複參賽。
三、參賽作品不得有抄襲、臨摹、代為題字、冒名頂替、損害他人著作權益等違反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若有上開之情事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其資格,自參賽隔屆起算 3 屆內不得參賽, 已發給之獎金、獎座、獎牌、獎狀予以收回。
四、參賽作品須為個人在 107 年(含)以後之創作,曾在公開徵件比賽(學校除外) 中得獎、入選之作品(含連作中之部分作品)不得參賽。
肆、 徵件類別:墨彩、書法、篆刻、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攝影、雕塑、工藝、數位藝術等 11 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