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新北市學生美展
提倡美術教育及藝術文化的保存與延續,並落實藝術扎根、展現與開發本市學生藝術潛能。
徵件項目:書法類、水墨類、繪畫類、水彩類、版畫類。
實施辦法:
一、 參賽資格:
(一) 參賽者須設籍本市或就讀本市所轄境內之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之在學學生,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 參賽作品須為108年1月1日以後之創作,且不曾獲得任何國內外競賽型展覽優選獎(前三名)以上名次者,校內競賽除外。
(三) 每人每類限一件作品參賽,並不得冒名頂替。
(四) 限單幅作品。
(五) 參賽作品之類別須符合簡章規定,初選與決選必須為同一件作品,違者視為資格不符,不予收件或予以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