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學年度中等學校暨107年全國青年盃健力錦標賽大會競賽
一、依據:
106年9月30日臺教授體字第106000431號函及106年10月17日
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60032587號函辦理。
二、主旨:
配合政府打造台灣運動島,推廣我國全民體育,鼓勵國人踴躍參與健力運動,落實基層體育向下紮根,使健力運動蓬勃發展,祈以提升我國健力運動競賽實力。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高雄市政府。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健力協會、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體育會。
五、承辦單位:
高雄市體育會健力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高雄市體育處、高雄市立中正高工。
七、賽會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1月20日(星期六)至1月26日(星期五)共7天。
八、比賽地點:
高雄市健力訓練中心(高雄市中正一路99號)
九、參加單位:
台北市、高雄市、各縣、市及金馬地區之學校、軍警單位、機關團體或縣市推廣單位等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
十、參加資格與分組:
- 為響應政府倍增運動人口計劃,增加本會健力運動人口,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且年滿14歲以上,皆可報名參加;非本國國民可報名參賽,並依照本條各項分組資格規定報名參賽,惟成績不列入紀錄及排名,但可出具參賽成績證明,報名費同非會員之繳納金額 。
- 公開組:凡中華民國國民93年以前出生者、均可以縣、市、學校、軍警單位、機關團體或縣市推廣單位等自由組隊參加(註:縣、市代表隊參加隊數無限制,惟應由該代表縣/市政府或健力委員會組隊方可)。
- 高(中/職)組:限在學學籍並符合法令規定就學年齡之學生,團體組須以學校為單位組隊(不得跨校組隊);個人組得以個人報名參賽。
- 國中組:限在學學籍並符合法令規定就學年齡之學生,團體組須以學校為單位組隊(不得跨校組隊);個人組得以個人報名參賽。
- 長青組:須年滿40歲以上(67年次以前出生),並依報名年齡分級比賽均可以縣、市、學校、團體、個人、自由組隊參加(縣、市代表隊參加隊數無限制,惟應由該代表縣/市政府或健力委員會組隊方可)。
- 選手過磅:(1)國、高中組過磅時須檢驗學生證。(2)社會、長青組過磅時須檢驗國民身分證或駕照或健保IC卡等附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3)注意事項:是項比賽為每年度報名參賽人數最多之國內賽事,為利於行政作業,不致延誤賽事,過磅時間擬調整為1小時,非1.5小時,敬請參賽單位教練、選手注意。
十一、比賽項目:
- 蹲舉
- 臥舉
- 硬舉
- 總和。
十二、比賽方法:
(一)女子組(含公開、長青、高中、國中組,註:公開及長青組不含43公斤級)
※依國際最新規則,後補選手可報5人
- (1)43公斤級
- (2)47公斤級
- (3)52公斤級
- (4)57公斤級
- (5)63公斤級
- (6)72公斤級
- (7)84公斤級
- (8)+84公斤以上級
(二)男子組(含公開、長青、高中、國中組,註:公開及長青組不含53公斤級)
※依國際最新規則,後補選手可報5人
- (1)53公斤級
- (2)59公斤級
- (3)66公斤級
- (4)74公斤級
- (5)83公斤級
- (6)93公斤級
- (7)105公斤級
- (8)120公斤級
- (9)+120公斤以上級
十三、比賽規則:
採用最新國際健力規則(出場比賽時應穿著健力服裝)。
【※註:另參加2018年6月世界健力運動總會(IPF)於加拿大舉行之(精簡裝備)世界盃經典健力錦標賽國手選拔賽者,依其相關規定著裝。】
十四、報名手續: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6年12月20日止郵戳為憑,逾期原件退回不接受報名。
(二)報名地點:806高雄市前鎮區草衙一路28號,
中華民國健力協會 收。
電話:(07)821-3669、717-4918
傳真:(07)711-6246
(三)報名單:請用本會印發之報名表格,詳細填寫並加蓋印信及領隊職章或私章(不依表格填寫清楚者不予受理,恕將原件退回)。
(四)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五)報名費:
- (1)本會會員:個人300元、團體1,500元,請以現金袋或郵政匯票連同報名表一併掛號郵寄。
- (2)非本會會員:個人500元、團體2,500元,請以現金袋或郵政匯票連同報名表一併掛號郵寄。
(六)報名後如未參賽,所交費用於扣除行政作業相關費用後歸還餘額。
十五、領隊技術會議:
改以通訊技術會議,請各參賽單位於107年1月10日以前,務必要將確認 參賽之選手名單與參賽級別,傳真至07-7116246或e-mail:ctpa001@yahoo.com.tw 彙整,以利過磅作業,感謝配合。(*未傳資料者,視同確認原報資料。參加兩單位以上之選手應在通訊技術會議名單內確認參賽之單位,若仍無法確認者,則由選手於過磅時自行決定之)。
十六、錦標與獎勵:
(一)單項與總和成績各錄取前三名,分別頒給獎狀與獎牌各乙枚。
(二)團體錄取前四名,均頒給獎狀、獎盃各乙座,另頒發精神總錦標獎盃。
(三)頒給男、女最佳舉者獎盃各乙座。
(四)本比賽為符合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指定盃賽,其甄試資格取得所需,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及獲得最優級組前幾名隊伍(人)數,依教育部最新公布之辦法辦理如下:參加本部核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之各種運動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 參賽隊(人)數為十六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八名。
- 參賽隊(人)數為十四個或十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七名。
- 參賽隊(人)數為十二個或十三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 參賽隊(人)數為十個或十一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五名。
- 參賽隊(人)數為八個或九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四名。
- 參賽隊(人)數為六個或七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 參賽隊(人)數為四個或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
- 參賽隊(人)數為二個或三個:最優級組第一名。。
(五)前述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之特殊情形如下:
- 本比賽成績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將「健力」列為競賽種類〈或項目〉時,本賽事各項目依規定將不具前述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 本賽事所辦除國中組和高中組以外,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 本賽事各比賽項目,僅「總和」成績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其餘「蹲舉」、「臥舉」及「硬舉」等單項成績皆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 本賽事「團體成績」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 僅1人參賽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六)學生申請甄試,以招生簡章所列各校之運動種類及名額為限。歷年各運 動種類開缺情形,請參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網站』(網址:issport.camel.ntupes.edu.tw)歷年簡章。
十七、懲戒:
比賽期間選手/裁判/職員發生違反紀律事故至妨礙大會進行者,決送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或警局處理。
十八、重要附則:
(一)我國準備參加2018年5月於印度舉行之亞洲健力錦標賽國家代表隊選手選拔方式如下:
- (1)本次比賽並選拔我國參加2018年亞洲〈※含公開/青年/青少年/長青組,但長青組將視經費預算,再決定是否酌予補助部份出國經費〉健力錦標賽國家代表隊選手,比賽以各組各級選手總和成績第一名者才符合參選資格。公開組依其所舉總和成績與2017年亞洲錦標賽各級第一名總和成績對照參酌,其餘組別各級擇優遴選無違背運動員精神及受禁賽處分之選手作成順位排名參考表,再視經費額度選定準國手人數,另考量未達標但選拔成績優異且具潛力之選手有機會出國參賽,增加國際比賽經驗,爰依照往例,如團隊各級數未報足隊時,得為備選國手,呈報教育部體育署等相關 上級單位核定之。
- (2)徵選參加2017年11月於捷克舉行之世界錦標賽成績優異國手。
(二)我國準備參加2018年6月世界健力運動總會(IPF)於加拿大舉行之
(精簡裝備)世界盃經典健力錦標賽國家代表隊選手選拔方式如下:
- (1)本次比賽並選拔公開組之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是項選拔選手,須繳交300元保證金,選拔成績達最低標者,退還保証金。)
- (2)比賽以各級男、女選手總和成績最優第一名並達2017年是項賽事總和前3名者方符合選拔資格。選拔擇優遴選無違背運動員精神及受禁賽處分之選手作成順位排名參考表,再視經費額度選定儲備國手人數,另考量未達標但選拔成績優異且具潛力之選手有機會出國參賽,增加國際比賽經驗,爰依照往例,如團隊各級數未報足隊時,得為備選國手,呈報教育部體育署等相關 上級單位核定之。
- (3)參加是項選拔賽選手,需另填寫參賽報名表。(*如附件格式)
(三)本次賽事賽程結束後隨即招開選訓會議,經錄取之準國手,集訓及出國比賽期間,如有違本會紀律委員會相關規定或不服從本會有關賽事級數調整異動者,除報請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外,亦將追還回其集訓及出國期間之受補助款。
(四)團體成績與計分辦法:
- (1)依總和成績計算分數,第一名得七分、第二名得五分、第三名、得四分、第四名得三分、第五名得二分、第六名得一分。
- (2)團體成績積分相同時,以獲得第一名獎牌之多寡判定名次先後,第一名人數相同時,以第二名人數之多寡判定名次,以下類推。
(五)抗議:如有抗議事件,請於事發後30分鐘內提出書面抗議書連同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正送本會審判委員會審查,抗議未成立,保證金沒收。
(六)開幕典禮:107年1月23日上午10:30時假比賽場地舉行。各參賽單位請派代表準時參加開幕典禮。
(七)閉幕典禮:107年1月26日,比賽結束後立即舉行。
十九、本活動已依政府規定投保意外險。300萬元以上人身保險﹝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二十、請大會各職員及各參賽選手、隊職員自行依需要投保旅遊平安險。
二十一、大會賽程表俟報名截止後,另行通知。
二十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作成決定,隨時公佈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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