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圖書館。樹林分館110年度展覽徵件

新北市立圖書館。樹林分館110年度展覽徵件

報名時間: 2020-05-01 ~ 2020-05-31

主辦單位: 新北市立圖書館

一、 新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為鼓勵在地及國內外藝術家從事藝術創作及交流,以提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美術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計畫。

二、 申請資格如下:

(一)申請人須為從事美術創作者。

(二)申請人於同一年度以提送一件申請案(個展或聯展擇一申請)為限,不得同時申請個展及參與聯展,並不得同時參與二件以上之聯展申請案。

(三)近二年內曾於本館所屬藝文中心展出者,不予受理。

(四)非屬各機關學校或社團之畢(結)業展者。

三、申請展覽之地點

為本館新店分館(107、108年修繕不提供)、淡水分館、蘆洲集賢分館、樹林分館、汐止大同分館所屬藝文中心。申請展出之作品須為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雕塑、陶藝、工藝設計、攝影、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非屬純美術範疇者,含插花、樹石、盆景等及各式收藏品展覽,不受理其申請。

四、本館受理申請之收件時間

自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審查結果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於本館網站,並以書面通知。

五、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各一份: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計畫書(附件二)。

(三)申請送審作品清單(附件三)。

(四)申請聯展者須另附申請聯展名冊(附件四)。

(五)經費概算表(附件五)。

(六)送審作品及數位影像光碟片:

(1)、送審作品:展出作品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所創作。

作品件數:

A、個展:展出作品十件。

B、聯展:四人以下每人各繳交展出作品五件,五人以上者各繳交展出作品三件,十人以上者各繳交展出作品二件。

C、立體類型(如雕塑、陶藝、工藝設計等)之創作展覽,須提供至少五件作品(每件作品三面角度)之數位影像檔。

光碟片規格:將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檔燒錄於光碟片中,數位影像檔應拍攝良好、忠實於原作,且為Jpg格式,畫素須為三百萬畫素(3Megapixels或2048×1536 pixels) 以上。光碟片上須註明申請人姓名及展覽名稱。

(2)、前項各款申請資料於審查完竣後,均不予退還。

六、申請文件送件方式如下:

(一) 郵寄:於受理收件期間內寄送至本館新店分館、淡水分館、蘆洲集賢分館、樹林分館、汐止大同分館所屬藝文中心(信封註明申請展覽),以郵戳時間為憑。

(二) 專人送達:含快遞、親送等,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辦公時間8:30~17:00內送達。

(三) 申請人僅得就本館所屬藝文中心擇一送審,重覆申請者,本館有權取消其申請資格。

七、審查方式如下:

採初審、複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由本館所屬藝文中心辦理書面資料審查,檢視申請資格、各項申請資料是否符合規定,缺漏者通知限期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複審:聘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原則審查小組進行評選。

八、審查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維持審查中立。

九、展場檔期安排如下:

(一)經審查委員會議通過者,由本館所屬藝文中心協調安排展出檔期及展覽相關事項。

(二)展出地點以本館所屬展覽場所為主,每檔展出期間約三至四週。

(三)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及本館所屬藝文中心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館所屬藝文中心另行通知並協調更動展覽檔期。

十、經費核銷結報如下:

(一)本館依經審查通過者所提具之展覽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等相關資料,酌予申請部份展覽相關活動經費。

(二)相關金額依市議會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館得視實際情況調整各案之申請金額或停止。

(三)展覽活動辦理結束後,並經本館查驗無誤、無待解決事項後,即辦理經費核銷,核銷方式依本館之規定辦理。

十一、 申請展出者,請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出前四個月通知本館所屬藝文中心;如未先行告知者,三年內不得申請展出。

(二)佈展之作品安排、場地規劃,由展出者與本館所屬藝文中心共同研商決定後,展出者須自行完成佈、卸展工作。貴重或易碎作品於佈展時,應自行加裝保護設施並自行投保。

(三)須於展覽前一日將展覽場地佈置完成,並於展覽結束之次日下午五時前,回復展覽場地原狀如逾期限,本館不負展覽品保管責任。

(四)展出作品之裝框、包裝、運輸、保險等事宜,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辦理。

(五)如有製作請柬、宣傳簡介或展覽相關資料,其內容樣稿須於印製前交付本館所屬藝文中心審查。

(六)如舉辦開幕、剪綵等儀式,應提前告知本館所屬藝文中心以利協調辦理。

(七)應於展覽期間派員至現場維護作品及向觀眾解說。

(八)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及現場交易買賣等任何商業行為,違反者立即停止展出並永久取消申請資格。

(九)為響應環保,展出場地謝絶擺設花圈、花藍,以盆裁為宜並請自行清理。

(十)應依本館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致使本館有所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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