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菸酒公司宜蘭酒廠「紅露藝廊」展覽徵件
一、 宗旨:
台灣菸酒公司宜蘭酒廠(以下簡稱主辦單位)為鼓勵藝術創作之個人與團體推廣藝術教育活動,故成立「紅露藝廊」並無償提供布展場地,廣邀各類藝術者進駐設展,建立公益性的藝術平台,特訂定本簡章。
二、 適用範圍及對象:
主辦單位邀請或文化局推薦者為優先,國內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及個人創作者(以下簡稱申請人),皆可提出申請(10 個檔期,每檔 1 個月,四月及九月休館。)
三、 申請類別:
包含書畫類、立體造型類、攝影類、工藝類、生活美學創作類,或其他形式之藝術作品或與藝術創作相關之作品。
四、 申請方式:
(一) 申請時間:
108 年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前郵寄至宜蘭市舊城西路 3號(宜蘭酒廠林宣佑小姐收),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 經審查通過者,排入次年度檔期。
(二) 申請文件:
1. 申請書:包括展出個人或團體簡介、展出經歷、展出內容及預期效益、作品明細 30-40 件(含 50~200 字作品創作理念)等有關資料。
2. 團體名冊:需附名冊,並加蓋機關團體印信或足資證明文件。
3. 資料光碟:含申請書、展出作品圖檔(每張 3-10MB 之 jpg 檔)與作品創作理念等,燒錄於光碟。
4. 參考附件:如相關畫冊、參展證明、請柬、照片、圖文…等。
(三) 申請注意事項:
1. 申請展作品為立體者,送審之作品應各提供 3 張不同角度之數位影像檔案。
2. 送審之作品圖像或電子檔案,如無法清楚辨識或過於模糊,經主辦單位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未限期補件者,視同放棄。
3. 申請人之作品需至少達 30 件以上,方得提出展覽申請。
4. 申請表件及所附資料,請自行留存底本,恕不退還,如有需求,請另行告知。
5. 送審作品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 3 年內創作之作品(回顧展除外)。
(四)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免審查,惟主辦單位保留資格審查權:
1. 曾獲國家級別獎項,備有證明文件者。
2. 曾任全國美展之評審(議)委員,備有證明文件者。
3. 曾應邀在國立博物館、美術館舉行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申請案件:
1. 申請表件填報不實者。
2. 三年內曾於本廠審查通過,但未依排定日期展出,且無正當理由於展出前 2 個月通知本廠取消檔期者。
3. 破壞、毀損本展覽場地相關設施。
五、 審查程序:
(一) 初審:本廠就申請案件進行書面審查。申請文件不齊備則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備者,不予列入複審。
(二) 複審:通過初審者,複審標準如下:
1. 展覽內容有助推廣藝術創作及普及生活美學教育之作品。
2. 申請計畫內容之完備性、可行性及過去辦理之績效。
3. 申請內容不可違反一般社會善良風俗。
(三) 申請通過名單於本廠官網及宜蘭酒廠 facebook 公布並以 e-mail 通知申請入選者,本廠承辦人排定檔期並告知相關事宜(包括場地使用須知、開幕式流程等)。
六、 展覽注意事項:
(一) 本廠免費提供展覽所需場地,另本廠視年度預算經費酌予補助部份文宣品及開幕茶會用品(須事先提出申請)。
(二) 凡舉辦茶會剪綵或記者會等任何宣傳活動請展出單位自理,並於活動結束後自行清理乾淨由志工老師點收。
(三) 場地布展、撤展事項:
1. 展者於展出前一個月應會同承辦人勘查場地後,提供布展構想。
2. 布展應於展出前一日下午 4 時 30 分前完成,展品應於展期結束之次日中午 12 時前全部拆卸完畢,展出者應負責將場地恢復原狀。
3. 為響應環保,展出場所內禁止擺設花圈、花籃等。
4. 布(撤)展場地及展覽期間不得破壞或變動本館原有設施,嚴禁使用鐵釘或黏著物。
(四) 文宣事項:
1. 展出者應於展出前一個月提供作品文宣、海報設計稿及展出作品之數位檔案供本廠製作宣傳及公佈於網站使用。
2. 展出前,展出者得對本廠導覽志工講解展出內容及展品特色。
(五) 其他注意事項:
1.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簡章內容如有疑義,亦由主辦單位解釋。
2. 展場內禁止任何交易行為,一經發現則立即取消展覽資格。
3. 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布展、保險,由展出者自行負責,展覽期間展出者得派員在場維護作品安全,並為觀眾解答詢問。
4. 展覽期間本廠派有志工導覽解說,並儘量維護作品,但如有毀損或失竊,本廠不負賠償責任。
5. 展出者應遵循本簡章辦理展覽,善盡使用維護之責,如不依規定造成場地設施損害者,除應負賠償責任外,日後不得提出展覽申請。
6. 本廠展場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6:00。
7. 展覽場地如遇本廠因會議研習等急需使用時,得由本廠會同策展人變動展場狀態,或另行安排展覽時間或調整檔期。
8. 聯絡人:台灣菸酒公司宜蘭酒廠林宣佑小姐 03-9355526 轉 461 或 0988-356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