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圖書館淡水分館演藝廳。110年演藝活動徵件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館務會議通過
一、新北市立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鼓勵藝文團體辦理各項演藝活動,以提升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藝文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計畫。
二、演藝活動之申請資格如下:
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或公益法人。
三、申請演藝活動之演出地點為本館淡水分館所屬演藝廳。
四、演藝活動之申請類別,以音樂、戲劇、舞蹈、民俗技藝及其他表演藝術活動為限。
五、本館受理申請之收件時間,自十二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止,惟必要時,本館得另行公告申請及審查期限。
六、申請演藝活動,應備下列文件:
( 一 ) 計畫書一式三份,內容包括:〔參附件〕
1、本分館演藝活動申請表。
2、演出簡介:如曲目、舞碼、劇情大綱( 新創作請附劇本 )。
3、演出者( 單位 )簡歷資料。
4、經費概算表。
5、三年內演出之剪報、節目資料、相片等。
( 二 ) 公開演出之影音光碟乙份( 請備與計畫內容相符之視聽資料( VCD、DVD、音樂CD ),並詳細註明演出內容、演出者
及錄製之時間、地點 )。
( 三 ) 團體或法人組織申請者,應檢附立案登記證書影本。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入選與否概不退件。
七、申請文件之送件方式如下:
( 一 )郵寄:須於受理收件期間內寄送至演出所在地之演藝廳( 信封註明演藝活動申請 ),以郵戳時間為憑。
( 二 )親自送件。( 請於辦公時間:8:30~17:00內送件 )
( 三 )申請人僅得就本館所屬演藝廳擇一送審,重覆申請者,本館有權取消其申請資格。
八、演藝活動之審查程序如下:
( 一 )初審:由本館所屬演藝廳辦理( 審查申請期限、立案證明、申請表格及相關附件是否完備 )。
( 二 )複審: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依各類型表演之審查重點進行評審。
九、評審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維持審查中立。
十、審查重點:
審查委員應依其專業及經驗就申請者所提演出內容之創作性、專業性、品質、經費編列詳實性,核列級別、建議酌予活動經費。
十一、申請演藝活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審查:
( 一 )政府、政黨、學校、經紀公司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之活動計畫。
( 二 )申請者有前案逾期未結。
( 三 )同一活動計畫,業經本館獲准申請者。
十二、演藝活動申請結果,於審查完成後,以書面通知。但相關金額依市議會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
十三、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館所屬演藝廳排定活動演出之時間。
十四、經費之核銷結報,須依本館之相關規定辦理;獲本館酌予活動經費者,應負所得稅申報之義務。
十五、考核與評鑑:
( 一 )本館對申請計畫內容得進行查驗,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 二 )經核定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或時間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館核准後,始得為之。
( 三 )本館得就申請案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相關人員參與評鑑。
( 四 )應於活動結束後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作為考核之重要參考。
十六、獲申請核准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申請者。但活動時由本館拍攝及演出單位提供之圖片、印製之簡介或專輯,為公益宣傳推廣之需要,本館有使用重製權利。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館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廢止原核准申請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核准之活動經費:
( 一 )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 二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 三 )拒絕接受查驗或評鑑者。
( 四 )未經本館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 五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申請者經本館通知應繳回核准之活動經費,逾期不履行者,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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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立圖書館淡水分館】演藝廳─110年演藝活動徵件開跑囉!參與單位 主辦︰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 承辦︰新北市立圖書館淡水分館 活動網址 https://www.library.ntpc.gov.tw/htmlcnt/69fcdfd7c28c49d88b8d132c4ad14d28 簡介 ①收件類別,以音樂、戲劇、舞蹈、民俗技藝及其他表演藝術活動為限。 ②申請文件請於徵件期間郵寄或親自送至淡水分館演藝廳(信封註明演藝活動申請),以郵戳時間為憑。 ③相關訊息及表格 下載請至新北市立圖書館網站(首頁/關於我們/使用規定/全部/新北市立圖書館演藝廳演藝活動實施計畫)查詢。 親自送件者請留意:12月31日(四)為清館日,不對外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