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臺灣燴飯王爭霸戰

第一屆臺灣燴飯王爭霸戰

 總獎金: 860000

最高獎金: 10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4-09-13

主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部農糧署

主辦單位電話: 02-2356-7417分機52、02-2356-7417分機60

主辦單位Email:chiu@cas.org.tw

一、 活動宗旨:

(一) 為引導各縣市餐飲及食品業者運用農村社區生產之國產稻米與在地農特產品結合,推出具在地特色之燴飯料理於全國販售,提供消費者多元產品選擇,特辦理本競賽,賽後結合通路量產增加購買便利性及產銷履歷米推廣,使消費者喜愛米飯料理,並認同安心、可追溯之農產品消費觀念。

(二) 本競賽規劃以「經典美味組」及「創意飄香組」兩組進行全國競賽,冠軍得主將由農糧署協助與知名食品廠、連鎖便利超商合作,分別以冷凍調理及冷藏鮮食型式量產,推出聯名冠軍燴飯於連鎖零售通路上架販售,提升國人米食消費之目的。

二、 活動單位:

(一) 主辦單位: 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

(二) 執行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以下簡稱CAS協會)。

三、 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13年9月13日(五)止,郵戳為憑;其他 競賽重要時程詳如附表一。

四、 活動聯絡資訊:

(一) 活動報名小組:(02)2356-7417 分機52、60。

(二) 電子郵件: chiu@cas.org.tw

(三) 官方LINE ID:@285ujytl「第一屆臺灣燴飯王」專人回覆。

(四) 活動網址: http://www.afa.gov.tw/,網頁路徑:農糧署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或「農糧署全球資訊網/農糧業務/稻米專區/歷年米食相關競賽/『臺灣燴飯王競賽』活動專區」。

掃描下載報名資料 掃描加入燴飯王官方LINE

五、 參賽產品及競賽組別:

(一) 參賽產品:係指以「競賽指定用米」(附表二項目一)烹煮而成之白飯為基底,搭配以國產農產品、糖、鹽、各式調味品(或香料)等食材,經食材備製、烹調、勾芡等步驟所製成之芡汁(含配料)並澆淋於白飯之燴飯料理。

(二) 競賽組別分為「經典美味組」及「創意飄香組」兩大組別:

說明 \ 組別 經典美味組 創意飄香組
組別定義 以「競賽指定用米」為主食材,運用國產農糧產品為輔,製作一款具冷凍食品量產潛力、符合市場接受度之國民燴飯產品。 以「競賽指定用米」為主食材,運用國產農糧產品為輔,製作一款具鮮食食品量產潛力、符合市場接受度之創意燴飯產品。
主食材含量(%) 1.需以「競賽指定用米」為主食材製成米飯,其含量應佔整份燴飯產品總重量50%以上(以熟飯重量計算)。2.每份參賽產品之終端售價無金額限制,惟請依未來店內販售可常態性供餐及消費者接受度,訂定燴飯售價。
冠軍產品量產形式 1.採用冷凍形式量產,未來包裝為袋裝調理包,米飯與芡汁及配料分袋包裝。2.建議參賽業者於報名參賽前,預先試作,評估選用食材冷凍再復熱後,對外觀與口感之影響,以符量產需求。

3. 建議勿使用冷凍後復熱會使產品外觀及口感產生巨大變化之原料,以免影響評分

1. 採用低溫冷藏鮮食形式量產,未來量產之包裝為雙層包裝,米飯與芡汁及配料分層包裝。2. 建議參賽業者於報名參賽前,預先試作,評估選用食材冷藏再復熱後,對外觀與口感之影響,以符量產需求。
備註 1.評審評分係依「附表八、評分標準」各項標準進行評比,其中食材選用、量產可行性及參賽主題之連結性等皆為重要評分項目,請參賽業者審慎擇定參賽產品口味,並評估食材選用之妥適性,單一供貨來源、難以取得、非常態性供應及量產受限之食材,不建議使用。2.食材選用建議以「產量穩定、常態供應且非季節性」之國產食材為主,以符量產需求。

3. 有關競賽指定用米暨參賽建議食材、國產稻米原料訂購資訊等,請參考附表二及附表三。

六、 參賽資格:

(一) 須為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小吃業、餐飲業、飯店業、食品製造業等業者,或依法設立之農村社區協會、農業產銷班、農場、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團體或農業企業機構等(以下均稱業者),其實體銷售店面至少1處以上,且於賽前完成稅籍登記,並提出1款「參賽產品」作為本競賽評選標的。

(二) 需具「可常態性供餐」(每週至少5日以上)之固定營業場所。

(三) 報名限制:

1. 每一業者至多得於「經典美味組」及「創意飄香組」各報名1款燴飯料理參賽,惟報名兩組之參賽產品不得為相同配方及口味(即同一產品不得跨組報名);執行單位將以競賽現場抽籤繳交時間認定參賽資格,如賽程遇時間衝突者,業者應自行調整人員,執行單位不負時間衝突之調度責任,倘個別業者無法出賽以棄權論,不得要求重排試吃。

2. 每一業者如有多家分店或子公司,得選派分店或子公司代表參選,惟公司、工廠或商業相關設立登記為同一人者,不得重複報名;倘其負責人及營利登記證號與總公司不同,且參賽產品配方不同者,方可報名參賽。

3. 參賽產品所使用之原料、食品添加物、調味料及醬料等食材,皆須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且參賽燴飯應以自行研發及生產販售為主,不得委託代工生產製造,亦不得將其所開發之產品以他人名義報名參賽。

4. 報名參賽之業者需同意其參賽產品如經農糧署評選為冠軍得主時,無償授權得獎產品予農糧署指定業者以聯名形式量產上市銷售,量產通路商有權使用其業者名稱、業者LOGO及主要製作者名稱與個人肖像等資訊,實際執行方式須依量產通路商決定,說明如下:

(1) 經典美味組:冠軍得主須於指定期限內,協助農糧署指定之量產業者進行風味指導及口味確認,完成冠軍產品量產程序,並同意無償授權該量產業者以冷凍調理食品形式於量販、賣場通路銷售,銷售期限為3年。

(2) 創意飄香組:冠軍得主須於指定期限內,協助農糧署指定之量產業者進行風味指導及口味確認,完成冠軍產品量產程序,並同意無償授權該量產業者以低溫冷藏鮮食形式於超商通路販售,銷售期限為3年。

5. 未符前揭規定者,逕予取消資格。

七、 報名作業:

(一) 報名方式:一律採「限時掛號」郵寄方式報名,請符合參賽資格者,逕至「農糧署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下載並列印報名表正本與填寫報名文件後,依登記之營業地址所在區域作為報名區別(不得跨區重複報名),檢具下列8項報名文件各一份,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至「100409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51號2樓,CAS協會 邱小姐 收」。

1. 參賽報名所在地區域:不得跨區重複報名(即不得同時在北區、中區、南區或東區報名),如有跨區重複報名情形,由主辦單位決定參賽區域,參賽業者不得異議。

(1) 北區: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金門縣、馬祖縣。

(2) 東區: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

(3) 中區: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

(4) 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2. 報名文件及應備佐證文件:

(1) 報名表(附件一):詳實填寫內容並加蓋業者發票章。

(2) 產品特色說明表(附件二):每一業者於每一競賽組別僅能提出一項產品參賽,參賽產品請詳實填寫內容。

(3) 參賽業者須簽立參賽切結暨授權同意書(附件三):請業者負責人及參賽業者所有成員親簽並加蓋業者大小章,無大小章者請蓋參賽業者成員個人印章。

(4) 履行個資法第8條告知義務聲明(附件四)等相關文件:請業者負責人及參賽業者所有成員親簽並加蓋業者大小章,無大小章者請蓋參賽業者成員個人印章。

(5) 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具統一編號或許可立案之字號),如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參賽。(經濟部98.04.02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6) 最近一次納稅證明(影本):

A. 屬公司、合夥、獨資之工商行號者:需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B.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C. 屬機關或人民、公益團體者:需檢附主管機關核章之最近一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7) 「競賽指定用米」使用來源證明:

A. 需提供參與競賽使用之產銷履歷原料米外包袋照片,此外包裝袋上應張貼「產銷履歷標章」標籤並有清楚標示「農業部各試驗改良場(所)育成之稻米品種」之文字(附表四)。

B. 需提供原料米供應商資訊及購買證明,如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宅配簽收單、提貨簽收單影本或物流公司提供之出貨明細表等證明文件。

(8) 營業處所照片:需檢附「可常態性供餐」之實質營業場所照片,照片內容應包含門牌號碼及營業場所之全景(附表五)。

(二) 受理方式:採郵寄送件者,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限時掛號郵寄方式,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採親送或非透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掛號郵寄者,以執行單位收文日期為準(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

(三) 補件作業:報名資料不符規定者,執行單位將以 Line、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3日內「補件」,若逾限未補齊,即視為自行放棄參賽權。

(四) 其他:郵寄過程、費用及寄件後之確認事項皆由參賽業者自行負擔及處理。若因郵寄過程遭致資料損毀時,由參賽業者自行負責;另繳交之報名資料,均不退還,請自行留底備份。

八、 評審方式:

本競賽分為「資格審查」、「區域賽」及「全國賽」三階段審查。

(一) 資格審查:

1. 由執行單位依各區域賽參賽業者繳交報名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之完整度,進行書面資格審查,符合資格審查之參賽產品方可進入區域賽;經審查資格不符、資料未繳交齊全或未填寫完整、主題不符者,視同放棄參賽權。

2. 通過資格審查者,由執行單位於113年9月30日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參賽業者,並同步公布至農糧署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

(二) 區域賽:

全國賽名額計24名,經典美味組及創意飄香組之入圍名額各12名,依各區域賽報名隊伍數佔四區初賽總隊伍之比例,分配各區域賽入圍全國賽之參賽名額,並依區域賽之分數排序依序錄取。

1. 各區域賽辦理時間及地點詳如附表一;各區域賽之競賽流程詳如附表六。

2. 評審作業:

(1) 評審委員:由執行單位聘請食品、美食及餐飲教師等各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業界人士至少5名擔任。

(2) 現場賽制:

A. 區域賽參賽產品:不可於現場製作,僅可攜帶事先製作完成燴飯成品,且溫度不高於攝氏40度之放涼燴飯成品至會場(報到時以溫度計測量),其中米飯與芡汁(含配料)需分開盛裝;取得參賽資格之業者及其參賽產品皆需與報名表相同,不得更換,違者以棄權論。

B. 參賽人數限制:每家業者至多得派2人入場,且不得有場外指導人員,違者以棄權論。

C. 參賽者須於區域賽當日依指定時限及擺設規格,完成參賽產品繳交及布置,說明如下:

(a) 品評用產品(1份):米飯熟重不低於180公克。

i. 由參賽者自行依參賽產品特性進行復熱後,提供評審品評。

ii. 現場限使用由執行單位所提供之復熱設備(微波爐)、品評用容器(PP材質雙層碗,可供復熱使用)及餐具,不可自備,參賽業者可自備復熱盛裝器具,區域賽提供之設備器材一覽表,詳如附表七。

iii. 為避免現場烹煮調味之爭議,現場僅能攜帶完整參賽產品入場復熱,調味料(如:鹽、糖、醬油、黑醋、白醋等)及未經料理之食材(如:白米、生雞蛋、生肉絲或是其他需要烹飪之生鮮食材)皆不可帶進復熱區使用。

(b) 展示用產品(1份):現場提供寬60 cm x長45 cm之展示空間,放置參賽產品1份,盛裝器皿不限呈現方式,惟所需盛裝容器,及桌布、餐具及布置物等裝飾道具參賽業者自備,且其裝飾範圍不得超出指定區域,且不得有業者名稱及Logo。

(3) 入圍全國賽名單公布:由評審委員依附表八之評分標準,進行書面資料及產品現場實體審查評分,採序位法進行總排序,於現場計算成績後,由評審長現場公布入圍名單,並同步公告於農糧署全球資訊網。

(三) 全國賽:

1. 辦理時間:113年11月21日(倘有調整,另行通知),競賽流程詳如附表九。

2. 評審委員組成:

(1) 職人評審團由執行單位聘請知名美食家、主廚、食品業者代表等組成,計7名。

(2) 素人評審團由執行單位自全臺北中南東等地邀請各領域素人代表組成,計12名。

3. 現場賽制:

(1) 全國賽參賽產品:參賽業者需使用執行單位提供之「競賽指定用米」製作燴飯,且其所使用之食材、半成品等,需與報名資料上所載相同,違者以棄權論;倘烹調原料需漲發、醃製、預熱加工,需在報名表格中的注意事項欄中加註,並於全國賽前預先申請,並經審查通過後,方可於賽中使用。

(2) 「競賽指定用米」提供:執行單位將於區域賽結束後,調查入圍全國賽之參賽業者原料米需求,並提供「競賽指定用米」,供參賽業者作為產品試作及全國賽產品製作使用;參賽業者得依參賽產品需求提出申請,每組指定原料用米申請上限為10公斤。

(3) 現場參賽人數限制:

A. 每1參賽業者至多得派2人入場,且須配戴執行單位提供之參賽證方可入場,所有參賽業者均不得有場外指導人員,違者以棄權論。

B. 參賽成員需為參賽切結暨授權同意書所列之成員,參賽業者成員以受聘員工或為參賽業者負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為限,其餘人員不得代表參賽業者參加全國賽。

(4) 各組參賽業者應於規定報到之時間內於競賽會場內定位,進行賽前準備及食材檢查,並聆聽執行單位說明競賽注意事項。

(5) 參賽業者必須全程參加製作與展出,不得遲到或早退,違者取消其參賽資格;競賽期間應注重儀容整潔,頭髮不可外露,須穿著掩蓋前腳趾後腳跟之包鞋,穿著整齊服裝或廚師服。

(6) 產品製作烹調時間及份數:

A. 製作烹調時間為45分鐘,成品製作(含備料、烹飪過程)、調理器具回收、環境清潔等皆列入製作烹調時間計算。

B. 參賽產品製備份數:單份燴飯成品計7份,說明如下:

用途及份數 說明
評審團品評及抽檢樣品用(計5份) ü 抽檢樣品1份:執行單位將於競賽當天繳交之參賽產品成品中,隨機抽取1份進行封存,後續得針對抽檢樣品進行稻米品種DNA純度檢測,倘抽檢不合格(即未使用賽前申請之「全國賽指定用米」),將取消得獎資格,另署得公開違規業者名稱。ü 評審團品評樣品4份:將1份完整之參賽產品成品提供職人評審委員品評,3份完整之參賽產品成品提供素人評審委員品評;參賽產品成品之米飯與芡汁(含配料)需分開盛裝,品評用餐具(餐盤與餐具),由執行單位提供。
全國賽外觀評審展示用(計1份) ü 於全國賽展示區陳列參賽產品成品之外觀1份,供委員評分用。
頒獎典禮陳列布置用(計1份) ü 由執行單位協助冰存參賽產品成品1份,並於頒獎典禮當天提供參賽業者於展示區陳列布置,俾供現場媒體攝影。

(7) 扣分項目:

A. 參賽業者工作臺之環境清潔及食材使用衛生等內容,參照中餐烹調技術士丙級檢定標準列為扣分項分;若有食材丟棄垃圾桶之浪費現象,亦將予以扣分。

B. 參賽業者完成清潔工作後,需由現場工作人員點交簽名後方可離場,否則將視情況扣分。(執行單位提供之設備及器材若有遺失或損壞,需負賠償責任)

(8) 執行單位僅提供基本爐具、廚具等器具及共用材料,其餘材料、烹調用水、調味料、鍋碗瓢盆及特殊器具等不敷使用之器材或食材,皆須自行攜帶,惟器具使用如涉及用電或瓦斯,採事先申請審核制,否則現場一律不得攜帶入場。全國賽現場提供之設備器材,詳如附表十。

(9) 參賽業者必須尊重活動方式、遵守活動規定及專業評審團成績決議,不得對大會及評審團提出任何異議,並同意放棄申訴權。

4. 成品擺設、展示規定:參賽業者須於競賽當日依指定時限及擺設規格,於指定展示區陳設參賽產品成品1份,指定展示區空間約寬60 cm x長45 cm,產品盛裝擺設不限呈現方式,惟其裝飾範圍不得超出指定區域,不得有業者名稱及LOGO;所需盛裝容器及裝飾品請參賽業者自備。

5. 參賽所使用之炊具、餐具及食材需事先清洗乾淨,以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規之規範,執行單位將於競賽現場抽檢參賽業者使用之器具與食材是否符合規定,並有權逕予取消未符規定者之參賽資格。

6. 評審方式(職人評審團評分佔70%、素人評審團佔30%:由全國賽評審團依附表八之評分標準,進行參賽產品現場實體審查評分並依其序位排列後,將所有委員序位轉換之分數加總平均作為品評分數(其序位級距及分數由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中討論),依成績高低,選出各組冠軍、亞軍、季軍各1名及優選計3名,每組計6名,總計12名得獎者。

7. 得獎名單公布及頒獎:頒獎典禮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農糧署將於頒獎典禮當日發布新聞稿,得獎名單同步公布至農糧署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

九、 獎勵辦法:

依本競賽活動簡章之評選機制,獲選為第一屆臺灣燴飯王爭霸戰區域賽及全國賽得獎燴飯者,可獲政府資源及應達成義務如下:

(一) 獲頒「地方特色燴飯」獎狀及壓克力獎牌:

1. 各區域賽獲選業者自區域賽獲選日起,應將入圍燴飯納為所屬實體店面之實際可供餐菜單,並對外銷售至少6個月以上,不得以事前預訂方式供餐;若未依規定販售者,將取消獲獎資格。

2. 獲選者可獲頒獎狀、壓克力獎牌,作為獲選業者推廣使用。

(二) 全國賽獎項及獎額:依「經典美味組」及「創意飄香組」兩組個別評審,評分結果各組別之前6名按下表給予獎項及獎金,共計12名。

組別 獎項 名額 獎勵
經典美味組 冠軍 1名 獎金新臺幣10萬元整+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冠軍燴飯量產上市獎勵金新臺幣10萬元整。
亞軍 1名 獎金新臺幣8萬元整+獎座乙座+獎狀乙紙。
季軍 1名 獎金新臺幣6萬元整+獎座乙座+獎狀乙紙。
優選 3名 獎金新臺幣3萬元整+獎牌乙座+獎狀乙紙。
創意飄香組 冠軍 1名 獎金新臺幣10萬元整+獎座乙座+獎狀乙紙。冠軍燴飯量產上市獎勵金新臺幣10萬元整。
亞軍 1名 獎金新臺幣8萬元整+獎座乙座+獎狀乙紙。
季軍 1名 獎金新臺幣6萬元整+獎座乙座+獎狀乙紙。
優選 3名 獎金新臺幣3萬元整+獎牌乙座+獎狀乙紙。

備註:獎勵金將依中華民國稅法,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事先扣取稅款,並由執行單位依第九十二條規定協助繳納事先扣取的稅款,扣取稅款後之獎金以匯款方式支付,若得獎者不提供領據簽收文件及相關證件影本者,恕不支付獎金。

(三) 冠軍產品量產上市獎勵金:

1. 「經典美味組」及「創意飄香組」兩組冠軍得主皆須無償同意授權農糧署指定之調理食品業者、異業通路、特定量產業者及便利超商業者等合作業量產冠軍燴飯,並同意以聯名方式,無償授權通路使用冠軍燴飯得獎者之業者名稱、業者Logo,及主要製作者名稱與個人肖像等資訊,實際執行方式須依量產通路商決定,得獎單位不得異議。

2. 冠軍得主須於頒獎典禮結束後,依限協助農糧署指定之合作業者完成冠軍燴飯授權量產程序,合作業者得依生產線條件及市場需求調整燴飯配方、外觀及大小等,惟口味須經冠軍得主確認後實施,冠軍得主不得以該調整為由,拒絕授權,完成風味確認並經量產測試後,始能核發量產上市獎勵金。

3. 除量產上市獎勵金外,於聯名授權期間自聯名冠軍燴飯(上市起3年內)不得要求量產上市銷售之任何技術授權費、銷售利潤分紅或其他任何延伸項目之金錢或其他有價證券;若不同意或無法配合前述條件者,將取消冠軍資格,不予發放量產上市獎勵金,並追回全國賽冠軍獎金(新臺幣10萬元整)、獎牌及獎狀。

(四) 參與第一屆「臺灣燴飯王」全國賽頒獎典禮:各組獲選前6名之得獎業者,由農糧署長官頒發獎牌公開表揚,並於現場展示獲獎者之燴飯料理,吸引媒體關注及報導,得獎者有機會獲得新聞露出之機會。

(五) 媒體行銷宣傳:

1. 得獎者除可享執行單位規劃之專屬行銷方案外,並可透過農糧署相關媒體宣傳計畫,享有網路、報紙、雜誌等媒體之曝光機會,強力宣傳本活動得獎燴飯)及其產品特色,提升得獎能見度。

2. 得獎者應提供業者介紹與得獎產品獨特賣點,作為公開報導或展示之用,並應接受執行單位及大眾媒體記者採訪,且需同意授權公開展示其個人肖像權、業者Logo、店面營運照片及得獎產品照片等資訊。

十、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凡經報名參賽即視為瞭解並同意本活動簡章所訂之各項內容及規定,若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留修改之權利,並有權保有競賽過程錄影、拍照及將競賽過程影音剪輯露出之權利。

(二) 得獎燴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查證屬實者,除依相關法規處理,並取消得獎資格暨追回已頒發之獎金、獎座及獎狀:

1. 得獎燴飯經查所使用原料非本活動規定之原料。

2. 得獎燴飯經人檢舉涉及抄襲或違反著作權相關法令。

3. 得獎燴飯經人檢舉涉及違反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相關法規。

4. 得獎燴飯經人檢舉或告發為非自行創作或冒用他人作品。

5. 得獎燴飯後續商品銷售或推廣作為,有損農糧署及該獎項之形象或精神,或產品使用原料與原始參賽不符。

6. 得獎燴飯於賽後販售期間,倘發現於食品安全衛生有重大缺失,經衛生機關輔導仍未改善者,自衛生機關第二次輔導之時起取消獲獎資格。

(三) 主辦單位對於所有參賽產品,均有授予各種傳播媒體刊載之權利,並擁有所有報名參賽產品無償使用、修改、重製、改作、散布、發行、公開展覽、宣傳、攝影出版、發表等使用權力,參賽業者則保有著作人格權。

(四) 參賽業者應保證所提供之燴飯內容均符合現行法令,並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損害第三人權利,如有違反,應自負一切民、刑事責任,一經法院判決敗訴者,除取消全部得獎資格之外,並追回所有獎金、獎牌及獎狀。

(五) 本活動因故無法進行時,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延期或暫停本活動,屆時將於農糧署全球資訊網公告最新訊息。

十一、 參賽者應全程參與及出席競賽及頒獎活動,請勿中途離開,未能全程參與者視同棄權及放棄得獎資格。

十二、 主辦單位保留本競賽活動修改權利,若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修訂之。因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


相關連結:


相關檔案:


延伸閱讀:


You may also like...

發表迴響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