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臺北市原住民族語言戲劇競賽

第十三屆臺北市原住民族語言戲劇競賽

 總獎金: 95000

最高獎金: 3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3-09-11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720-6001分機28(劉先生)

主辦單位Email:8a-maitjar@gov.taipei

一、 依據:

原住民族委員會第13屆原住民族語言戲劇競賽實施計畫暨本會112年施政計畫。

二、 計畫目標:

(一)透過戲劇族語練習,使族語可以活潑生動方式融入生活並成為習慣語言。

(二)以戲劇精華式的呈現,表達出原住民族多元藝術,並且產生族人自我認同及自信,進而提升族人本身對自我文化了解及浸潤,更增加其他族群對原住民族認識。

三、 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委員會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四、活動時間與地點:

舉辦時間:112年9月27日(三) 舉辦地點:未定,另行公告

五、實施方式:

(一)競賽組別、參加對象及人數:

如因身分、年齡致未能參與家長組或學生組,得按社會組之規定組隊參加社會組。

1.家庭組:

(1)以「家庭」為單位組隊。

(2)以同戶籍內之成員為原則。

(3)每隊以3~6人為限,須至少跨2代(含)以上,且第2代或第3代以上至少要有1名18歲以下參賽者;如需燈光、音響、放映字幕、道具搬運、樂器演奏等技術人員,至多以3人為限。

2.幼兒園組:

(1)以單一幼兒園所組隊為原則,都會區單一幼兒園所無法組隊者可跨園所組隊。

(2)每隊以8~12人為限,單一幼兒園所組隊者演員應為該園所之幼兒,跨園所組隊者演員應為各園所之幼兒,若家長參與演出至多以2~4人為限;如需燈光、音響、放映字幕、道具搬運、樂器演奏等技術人員,至多以

5人為限。

3.學生組:

(1)以單一學校組隊為原則,都會區單一學校無法組隊者可跨校組隊。

(2)每隊以13~20人為限,單一學校組隊者演員應為該校之在學學生,跨校組隊者演員應為各校之在學學生;如需燈光、音響、放映字幕、道具搬運、樂器演奏等技術人員,至多以5人為限。

4.社會組:

(1)不限機關、團體及年齡,各界人士均可組隊。

(2)每隊以13~20人為限,惟成員至少有6人為年齡未滿20歲者,如須燈光、音響、放映字幕、道具搬運、樂器演奏等技術人員,至多以5人為限。

(二)競賽方式:

1.家庭組、幼兒園組:

(1)演出內容由參賽隊伍自日常生活及一般對話素材中,自行編劇及 製作簡易表演道具,而編劇內容以自然、真實、創意等為宜,演 出方式儘量避免以純歌唱、純舞蹈或大量歌舞形式呈現,以生活 中自然真切的對話呈現族語生命力為佳。

(2)演出時間以6分鐘為原則,8分鐘為上限;如需裝、卸道具,時 間各以2分鐘為限,不計入表演時間。

(3)參賽隊伍應於登場演出前,提供演出台詞之族語與中文之對照內 容,並於演出時,安排播放字幕之人員。

2.學生組、社會組:

(1)演出內容由參賽隊伍自日常生活、部落(社區)歷史故事或族群傳 統文化、神話傳說等素材,自行編劇及製作簡易表演道具,演出 方式儘量避免以純歌唱、純舞蹈或大量歌舞形式呈現,並以族語 對話為主要呈現方式。

(2)演出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12分鐘為上限;如需裝、卸道具, 時間各以3分鐘為限,不計入表演時間。

(3)參賽隊伍應於登場演出前,提供演出臺詞之族語與中文之對照內 容,並於演出時,安排播放字幕之人員。

六、初賽自主訓練費:

(一)參賽隊伍於完成報名後,即可掣據請領於參加初賽前之自主訓練費用,惟請領後未參賽之隊伍須全數繳回相關費用,倘係因發生不可抗力狀況致無法參賽之隊伍,須報請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研處。

(二)注意事項:每次訓練須有照片及簽到表作為佐證。另考量道具花費高,可提前於賽前提供製作或租借道具之單據及照片送本會核銷撥款。

(三)自主訓練費用支用用途為訓練之老師指導費、誤餐費、器材、茶點(含飲料)、交通及其他訓練所需之必要性支出,各組別額度如下:

1.家庭組:每隊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另初賽道具製作及搬運2萬元。

2.幼兒園組:每隊1萬5,000元,另初賽道具製作及搬運2萬元。

3.學生組及社會組:每隊2萬5,000元,另初賽道具製作及搬運2萬元。

(四)除由本會自行宣布停辦外,各隊不得拒絕參與本會辦理之臺北市第 13 屆原住民族語言戲劇競賽,如拒絕參與,事後將不予核撥自主訓練費,且未來2年內不得再參與本競賽。

(五)參與本次競賽獲得冠軍之隊伍,將由本會薦派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決賽。

七、報名時間與方式:

(一)報名時間:自報名公告日起至112年9月1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 報名文件須於報名期限內寄達本會指定電子信箱,逾期即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檢具報名表(請以電腦繕打)、表演內容授權同意書(2份)及戶籍謄本(限家庭組),以電子檔e-mail至8a-maitjar@gov.taipei

(三)參賽隊伍應自行以power point製作族語、中文對照字幕(投影片開頭須有隊伍介紹及劇情大綱),並最遲於競賽前一週送至本會,以利競賽當日於現場播放。

八、競賽評審:

(一)資格條件:應包含族語及戲劇專業評審,其中戲劇專業評審至少2位。

(二)賽前召開評審會議,訂定本市競賽規則與評分標準,將評審標準公布於領隊會議上。

(三)競賽結束後,召開評審會議確認比賽成績,並於頒獎時公布成績與名次。

九、 評分標準:

(一)族語60%(發音、語調、流暢度)。

(二)戲劇40%(劇本、表演、舞台呈現、整體創意)。

(三)競賽總成績如遇積分相同之隊伍,依族語、演出內容、演技、其他設計等項目順序比較高分者優勝,倘各項目皆同分由所有評審討論其名次順序。

(四)未提供演出臺詞(劇本)之族語與中文對照稿者,扣總平均分數2分。

十、 評分注意事項:

(一)未提供演出臺詞(劇本)之族語與中文對照稿者,扣總平均分數2分。

(二)時間掌控:

1. 參賽隊伍演出開始即進行計時,演出時間達規定之「下限時間」,響鈴 2聲;演出時間達規定之「上限時間」,響鈴1長聲;參賽隊伍應即結束演出並退場,未達下限時間或逾上限時間者,每分鐘(不足 1 分鐘以1分鐘計)扣「其他設計」項目平均分數0.5分。

2. 演出前準備時間及退場時間逾限者,每30秒(不足 30秒以 30秒計) 扣「其他設計」項目平均分數0.5分。

(三)初賽及決賽辦理單位應公告不得於排演、演出中使用之危險物品及特效,競賽隊伍仍使用者扣總平均分數 2 分。

(四)競賽進行中,準備區等候隊伍影響競賽隊伍演出者(如大聲喧嘩、嘻戲、干擾進退場),經評審會議認定後扣總平均分數2分。

(五)參賽隊伍演出之劇情內容,如與報名繳交之資料不符者,評分標準「演出內容」項目不計分。

(六)使用非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原住民族語演出者,評分標準「族語」項目不計分。

(七)參賽隊伍演員之演出,均應以現場發聲(含說話及歌唱)方式演出,不得以預先錄製之錄音檔替代,或有其他輔助(含非演員之說話及歌唱),違反者各配分項目不計分。

(八)參加對象經檢錄後,始得參賽,違反者(如未經檢錄人員上臺協助道具搬運或演出)各配分項目不計分。

(九)凡全國決賽連續獲得該組別3 次第 1名之團體,不得參加下屆該組別之競賽,得列為決賽表演團體。

十一、 獎勵(單位為新臺幣):

(一)家庭組、學生組、社會組、幼兒園組:各取優勝隊伍 3名(如報名隊數低於3隊,將視情形調整獎勵名次)。

(二)家庭組、幼兒園組︰第一名2萬元、第二名1萬元、第三名5,000元。

(三)學生組、社會組︰第一名3萬元、第二名2萬元、第三名1萬元。

十二、 其他注意事項:

(一)如本屆競賽之報名隊伍未達 10 隊即停辦,並逕採薦派方式參加全國賽,惟已報名參賽隊伍如有訓練事實,並同意由本會薦派參與全國賽者,仍得檢具核銷文件向本會申領自主訓練費用。

(二)參賽隊伍之演出內容,鼓勵自行創作,並不宜抄襲他人之作品,已經公開演出之劇碼不得於競賽中演出。

(三)參賽隊伍演出使用之音樂,應取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之授權。

(四)參賽隊伍競賽所需之服裝、道具或樂器等相關器材,請自行準備。 (五)領隊應於賽前參加「評審暨領隊會議」,並依承辦機關安排之座次,率同隊員全程參與競賽。

(六)大會司儀朗誦參賽號次與隊名時,該隊參賽人員應即登臺,呼號3 次仍未登臺者,以棄權論。

(七)參賽隊伍應服從評審委員之評判結果,如有疑義或抗議事項,須由領隊書面提出;抗議事項以競賽規則、秩序及參賽人員之資格為限;申訴應於競賽開始後,最晚應於競賽成績公布後 30 分鐘內提出;未以書面方式或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八)參賽隊伍應於報名時檢附表演內容授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並無條件同意本會拍攝影、複製、製作成各種文宣事務用品(畫冊、光碟、網路、軟體…)發行,或於電視頻道、網路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或其他非營利之用,參賽人員不得異議。

(九)辦理機關保有比賽規則及活動相關規定之釋義權。

十三、 預期效益:

(一)透過鼓勵家庭學校或社會團體參與競賽,可增加在家說族語機會並落實成為習慣。

(二)本市於 112年參加「第13屆全國原住民族語言戲劇競賽」獲得前三名獎項。

十四、 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連結:


相關檔案:


延伸閱讀:


You may also like...

發表迴響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