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展覽徵件

107年度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展覽徵件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17-05-30

本府辦理「107年度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展覽徵件」,徵件申請項目包含平面作品、立體作品與裝置作品等,展覽地點為文化處一樓畫廊、四樓文物陳列館、藝術館(一、二樓兩側畫廊),徵件申請時間自106年4月1日(星期六)至106年6月30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

※徵件相關問題請洽
文化處-博物美術科-葉小姐
08-7360330#2131
a001971@oa.pthg.gov.tw

相關資訊:



107年度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展覽徵件簡章及申請表

目的:

為提昇本縣藝文水平及欣賞風氣,鼓勵優秀創作者及收藏家展出創作品或其收藏成果。

二、辦理單位:

  •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 承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三、申請資格:

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二年內未曾於本府展出之藝術創作者及登記立案之美術團體,惟不受理學校社團聯展或畢業展出用途。

四、申請項目:

  • 平面作品:水墨畫、書法、油畫、水彩畫、膠彩畫、版畫、篆刻、視覺藝術設計、攝影、粉彩、壓克力、複合媒材、鉛筆畫或其他等。
  • 立體作品:雕塑、工藝創作、陶藝、古董、綜合媒材、文創品等。
  • 裝置作品:立體造形、裝置藝術品等。

展覽地點與展期排定原則:

  1. 展覽地點:
    1. 文化處一樓畫廊:適合平面類作品。(場地圖如附件一)
    2. 文化處四樓文物陳列館:適合立體類作品。(場地圖如附件二)
    3. 藝術館:一、二樓兩側畫廊;此館適合展示兒童相關素材之作品。(場地圖如附件三)
  2. 展期排定原則:
    1. 文化處一樓畫廊:以二至三星期為原則。
    2. 文化處四樓文物陳列館:以一個月為原則。
    3. 藝術館:以二至三星期為原則。
  3. 本案經審查後由本處函文通知各入選者107年度展出時間與地點,若展期額滿則由本處調整於108年度展出;另因應屏東縣政府文化處中正圖書館整修建工程,本處可視實際情況調整展出時間與地點(包含至各本處所屬館舍等),參展者不得異議。
  4. 申請展經本處排定檔期者,若未能按期展出,應於兩個月前通知本處,延期以一次為限,違者二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5. 展覽展出時間以各館舍(室)開放時間為準。

申請方式:

  1. 申請展覽者填具申請表,並備齊以下所需資料,逕送(寄) 900屏東市大連路69號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博物美術科收(封面請註明「申請文化處展覽」)。
    1. 個展
      • 平面作品:檢具作品10件以上及電子檔照片或畫冊。
      • 立體及裝置作品:檢具作品照片10件以上及電子檔照片或畫冊。
      • 影像多媒體:檢具展出作品DVD video光碟3~5分鐘簡約版。(展出作品之設備需自行準備,如投影機設備、液晶顯示器等)
    2. 聯展:參展者以1-3人或團體聯展為原則,並應檢附聯展者作品供評審,惟不受理學校社團聯展或畢業展出用途。
  2. 平面作品:檢具參展者展出作品照片10張以上電子檔照片或畫冊。
  3. 立體及裝置作品:檢具參展者作品10件以上或電子檔照片。
  4. 影像多媒體:檢具展出作品DVD video光碟3~5分鐘簡約版。(展出作品之設備需自行準備,如投影機、液晶顯示器等)
  5. 收件日期:
    10641(星期六)106630(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
  6. 申請資格不符或申請資料未備齊者,不予受理。
  7. 申請資料一律不退件,送件前請自行留檔。
  8. 簡章及申請書表請至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索取,或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頁(http://www.cultural.pthg.gov.tw )下載,下載路徑:文化處首頁/便民服務 /分類查詢/博物美術科/107年度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展覽徵件簡章及申請表。
  9. 聯絡電話:(08)7360330#2131葉小姐

七、評審方式:

  • 由本處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並擇日辦理評審,本處得視情況召開臨時審查會。審查結果將函文通知申請者並公布入選名單於本處網站。
  • 申請展覽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錄取或由文化處邀請展出,並由本處排定檔期展出:
    1. 曾任全國、省(市)美展評議或評審委員,備有證明文件者。
    2. 曾獲全國或省(市)美展名列前3名,備有證明文件者。
    3. 曾在國立(省)、市美術館舉行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4. 曾在國立(省)、市美術館舉行聯展之美術團體備有證明文件者。
    5. 曾擔任本處(包含前文化中心、文化局)美展或文化藝術獎評審者。
    6. 設立於屏東縣內相關美術團體,成立時間超過二十年者。

※ 符合上述條件者,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審查。

八、其他事項:

  1. 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佈置、看管及拆卸等展覽相關事宜由展出者負責,本處博物美術科協助。(看板、掛勾及工具可向本處借用)
  2. 展場佈置由展出者於展出前二個月將作品展場配置圖送本處審查認可,並於展前一日完成展場佈置,展覽結束次日(卸展日)恢復原狀。
  3. 展出者於展出前二個月提供展覽內容簡介及文宣資料,供本處協助宣傳。展出者如欲舉辦茶會,請自行安排並知會本處博物美術科。
  4. 展出者應依本處規定及管理人員之指導使用場地,如未能依規定或指導使用致毀損本處公物或設備,展出者應負責賠償。
  5. 展覽場地如遇本處舉辦重要展覽時,得由本處另行安排展覽時間、地點。
  6. 展出期間,展品安全維護,由展出者與本處共同負責,作品如有遺失或損壞,本處不負賠償責任。(作品及易碎品保險事宜由展出者自行承保)
  7. 展覽經費之補助,視本府年度核定預算經費而制定。
  8. 展出作品如涉有抄襲、重作、臨摹等相關法律問題,經本府查證為實者得取消展出資格,並由展出者自行負擔相關法律問題。
  9. 如本簡章有未盡事宜,本簡章得修訂公佈之。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展覽(策展)徵件及展覽補助相關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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