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身心障礙者會長盃田徑錦標賽
一、 依據
教育部 109 年 11 月 19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90038568 號核備函辦理。
二、 目 的:
為推展學校身心障礙體育運動,讓身心障礙學生藉體育運動培養健康的體魄與正常的心性,有利學生未來之成長發展。
三、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五、 協辦單位:
臺北市立陽明高中
六、 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14 日( 星期日 )
七、 報到時間: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14 日( 星期日 ) 上午 8 時
八、 比賽地點:
臺北市陽明高中田徑場( 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 510 號 )
九、 參加單位:
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報名,不得跨校組隊。
十、 參賽資格:
( 一 ) 凡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肢障組及視障組需持有帕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 以下簡稱分級中心 )核發之分級證明;智障組需持有本會核發之智障運動選手證;前開障別及自閉症等公、私立中等學校學生,以校為單位,由學校組隊統一報名。
( 二 ) 選手報名註冊後,不得轉隊,亦不得更改名單及參賽項目。
( 三 ) 分級:
1. 智障組選手憑本會核發智障運動選手證報名,如尚未有選手證者,需檢附符合本會訂定智障運動員參賽資格認定,經本會心智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方得報名智障組參賽。
2. 自閉症組: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3. 視障組:持有分級中心核發視障分級證明者;尚未持有分級證明者,須經合格醫師鑑定,並出具視障運動員視力鑑定表( 視力鑑定期間須為比賽前半年內 )。
4. 肢障組:含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截肢、小兒麻痺等,經分級中心鑑定符合分級者,請持分級證明影印本繳交學校統一報名參賽。
( 分級查詢網址: http://www.taiwanpscc.org/?tag=ml )。
( 四 ) 選手未滿 20 歲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未滿 20 歲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 五 ) 取消運動績優生甄審、甄試資格之年齡限制,惟其仍應符合法令規定入學、就學年齡之限制。
( 六 ) 報名學校應出具參賽選手切結書用印後,郵寄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備查。
( 七 ) 選手參賽時應攜帶學生證( 蓋當學期註冊章 )或在學證明副本
( 或影印本 )於參賽資格有爭議時提出證明。
十一、 報名手續:
( 一 ) 報名費:
1. 每人新台幣 300 元整,含場地保險等費用。
2. 由學校統一匯款至本會帳戶銀行:兆豐銀行台北復興分行
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帳號:008-10-37495-9
3. 請於匯款後 Email 告知匯款人姓名、匯款日期、金額及帳號後五碼( Email: ctpc1984@gmail.com ),並請來電( 02 )8771-1450 確認是否報名成功。
( 二 )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10 年 3 月 1 日止。
( 三 ) 報名網址: https://pse.is/3c6l6r
( 四 ) 報名方式:
1. 由學校單位統一填妥網路表單線上報名;如經審查發現個人報名者不予受理,並不另行通知。
2. 網路報名者須將切結書掃描檔 Email 至 ctpc1984@gmail.com,並於比賽當天將正本繳交至報到處。
3. 紙本寄送報名者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
( 五 ) 報名地點: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 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1 樓 )
聯 絡 人:黃薈倫、黃鈺惠
聯絡電話:( 02 )8771-1450、8771-1502
傳 真:( 02 )2778-2409
E m a i l : ctpc1984@gmail.com
( 六 ) 注意事項:
1. 報名時請檢附報名表、匯款收據、身心障礙證明、分級證明影本及學校出具切結書,由學校統一提供;向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報名,資料不全者不得比賽。
2.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本活動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如下;若有其他投保需求( 如個人人身保險 ),建請自行辦理。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 300 萬元。
⚫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 1,500 萬元。
⚫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 200 萬元。
⚫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 3,400 萬元。
3. 以繳費完畢為報名完成依據。繳費後如因故無法參加比賽,在報名截止日前可申請退費;若已超過報名截止日期,報名費已用於保險及其他相關行政作業等必要支出,則不予退款。
十二、 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審訂之最新帕拉林匹克運動田徑競賽規則。
十三、 參賽組別及項目:
( 一 ) 組 別:
1. 國中男子組、國中女子組
2. 高中男子組、高中女子組
( 二 ) 項 目:
障別 | 比賽項目 |
視 障 | 100M、200M、400M、
跳遠、鉛球、鐵餅、標槍 |
智 障 | 100M、200M、跳遠、鉛球 |
自閉症 | 100M、200M、跳遠、鉛球 |
肢 障
( 含脊髓損傷、截肢、小兒麻痺 ) |
100M、200M、400M、
鉛球、鐵餅、標槍 |
腦性麻痺 | 100M、200M、400M、
鉛球、鐵餅、標槍 |
◎註:每人最多只能報名三項。
十四、 領隊( 技術 )會議:
於比賽當日報到後再另行公佈召開,攸關賽程進行及各隊權益,請各領隊務必準時參與。
十五、 獎勵辦法:
( 一 ) 本運動項目為教育部核定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每年指定之各種身心障礙運動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試升學。
1. 參賽隊( 人 )數為 6 個以上者,獲得前 3 名。
2. 參賽隊( 人 )數為 4-5 個者,獲得前 2 名。
3. 參賽隊( 人 )數為 3 個以下者,獲得第 1 名。
4. 其實際參賽隊( 人 )數僅 1 個者,不得申請甄試升學。
( 二 ) 頒發獎牌、獎狀辦法:
1. 各競賽項目參賽人數( 單位 )2 人時,錄取 1 人( 單位 );
2. 參賽人數( 單位 )3 人時,錄取 2 人( 單位 );
3. 參賽人數( 單位 )4 人時,錄取 3 人( 單位 );
4. 參賽人數( 單位 )5 人至 6 人時,錄取 4 人( 單位 );
5. 參賽人數( 單位 )7 人以上時錄取 6 人( 單位 )。
6. 上述錄取者前 3 名頒發金、銀、銅獎牌及獎狀;第 4 至
6 名錄取者頒發獎狀。
◎註:依據「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甄試資格自得獎日起 2 年內有效。( 相關規定可上網查詢 http://lulu.ntupes.edu.tw/?page_id=55 )
十六、 附則:
( 一 ) 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須經大會宣佈停止比賽,否則仍照常舉行;如遇空襲警報,應於警報解除後半小時繼續比賽,原比賽成績仍有效。
( 二 ) 田賽須於賽前 40 分鐘檢錄;徑賽則須於賽前 30 分鐘檢錄。
十七、 申訴:
( 一 ) 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須先以口頭向裁判長報備,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比賽進行當中,各參賽單位隊職員、家長或選手,不得直接詢問裁判。
( 二 ) 書面申訴應由領隊簽章( 或由教練代理 ),向裁判長正式提出,並附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 三 ) 經裁判長召開技術委員會會議,認為其申訴理由不成立者,則保證金沒入予承辦單位,做為大會競賽活動經費;如申訴成立,則恢復該運動員成績、名次及退還保證金。
十八、 比賽爭議之判定:
( 一 ) 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 二 )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交由大會技術委員會議判定之,其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再議。
十九、 罰則:
( 一 ) 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 二 ) 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但判決前已賽之場次,不予重賽。
( 三 ) 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列罰則處分:
1. 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賽權利。
2. 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 員 )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參與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 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逾 10 分鐘未能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 員 )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選手、職員 1 年之參賽、參與權利。
4.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職權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裁判員擔任任何種類之裁判員之權利。
二十、 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實施。
二十一、 本競賽規程經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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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身心障礙者會長盃田徑錦標賽一、 依據 教育部 109 年 11 月 19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90038568 號核備函辦理。 二、 目 的: 為推展學校身心障礙體育運動,讓身心障礙學生藉體育運動培養健康的體魄與正常的心性,有利學生未來之成長發展。 三、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五、 協辦單位: 臺北市立陽明高中 六、 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14 日( 星期日 ) 七、 報到時間: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14 日( 星期日 ) 上午 8 時 八、 比賽地點: 臺北市陽明高中田徑場( 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 510 號 ) https://www.ctsod.org.tw/public/news_data.aspx?id=1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