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華語101,學習華語的101種方式」華語文教育推廣影片徵件
活動緣起
教育部「全球華語文教育專案辦公室計畫」為對外籍人士推廣臺灣華語線上學習資源-華語101,特辦理本競賽,期能藉由影片徵募活動,促使國內外對學習華語有興趣人士廣泛使用並認識此線上學習華語工具。
主辦單位:
教育部
執行單位:
全球華語文教育專案辦公室
徵件主題:
華語101,學習華語的101種方式
徵件內容:
請利用「華語101」 http://bit.ly/huayu101 為主題,創意發想運用華語101學習華語的新鮮趣事,或運用任何拍攝手法,讓觀賞影片者對華語101留下深刻印象。
報名資格:
(一)滿18歲以上之不限國籍大專院校學生
(二)對華語文推廣有興趣之社會人士
(三)得以個人或團體報名參賽,每人/每團體至多投件3件。
徵件時間:
(一)報名與收件:即日起至109年5月15日(五)止。
(二)YOUTUBE人氣票選:至109年6月5日(五) 18:00止。
競賽獎勵:
(一)優選獎:1名,禮券20,000元或等值禮品
(二)佳作獎:1名,禮券8,000元
(三)最佳人氣獎:3名,禮券各4,000元
參賽作品規格
(一)影片名稱指定『華語101』為標題,例如:『華語101 – 你好』
(二)影片片尾需要置入華語101名稱、網址與QRcode(QRcode下載處:如附件)
(三)將「華語101」的線上學習內容置入影片故事情節裡。
(四)使用任何影音器材拍攝皆可,且富含故事與音樂之元素。
(五)影片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參賽影片(含片頭、片尾)影片長度3分鐘以內。
(七)影片檔案格式為MP4 及 HD規格片(1920×1080)。
(八)影片需有字幕,雙語尤佳。
(九)參賽者繳交之影片檔案規格不符合規定,主辦單位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補正不齊者,視同放棄參賽資格。
參賽方式:
(一)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09年5月15日(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收件方式:請將參賽者於收件截止日期前繳交資料一併以掛號郵寄 (以郵戳為憑)至收件地點(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1號3樓 全球華語文教育專案辦公室 吉國寧 收),逾期恕不受理。
(三)參賽者應繳資料:
1.參賽者須於「全球華語文教育專案辦公室」網頁「109年華語文教育推廣影片徵件活動」頁面 https://bit.ly/影片徵件 下載並填寫相關報名資料:報名表(附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附件)、肖像權同意書(附件)、參賽者切結書(附件)。
2.參賽影片上傳Google Drive開啟共用連結,由執行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評審辦法
一、資格審查與網路票選規則
主辦單位將以影片內容是否符合本次徵選主題、以及是否符合作品規格與注意事項等進行資格審查,所有參賽作品經審核通過後,將置於全球華語文教育專案辦公室YOUTUBE頻道專區中進行投票,網路人氣投票數以按讚數+點閱數加總為人氣標準,其中人氣最高前3名作品獲獎。
二、評審評分標準
(一)主題表達:50%(訴求切合主題,符合競賽主題、遵循影片徵件規則)。
(二)創意表現:30%(表現極具巧思,創新、創意及吸睛度等)
(三)整體呈現:15%(影片製作完整,作品拍攝技術、影像清晰度等)
(四)多語呈現:5%(使用雙語或多語字幕呈現作品內容)
三、公佈結果
獲獎作品暫定於109年6月頒獎,於全球華語文教育專案辦公室網站公告,並擇日通知得獎者,公布時間以主辦單位通知時間為準。
其他規定:
一、著作權聲明規定
參賽之作品應為參賽本人/團體之作品,並須未經公開發表(含作者本身相雷同作品及網路上發表之作品),參賽作品若有使用他人圖案、文稿、肖像或音樂,並涉及相關著作權時,需自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肖像權同意等證明文件。參賽者作品之作者應擔保本作品具原創性且內容合法有效存在,未侵害或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若有涉及相關著作權法律責任及侵害第三人權利時,除取消其參賽資格或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獎狀、 獎金與獎品外,並由參賽者自負法律責任,概與主辦及執行單位無涉。
二、作品著作權授權:
(一)主辦及執行單位得於本活動及其他相關活動中,公開所有參賽作品作為宣傳活動之使用。
(二)參加者須簽署同意永久無償授權主辦單位及其授權之人、機構單位及因法律規定承受主辦單位業務之法人、自然人授權所有權利(包含智慧財產權各項)進行非商業使用,使用範圍包含公開播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並得將作品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且均不另給酬,參賽者並不得主辦及執行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或要求其他費用之支付。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參賽者須填寫報名相關資料,並詳閱相關規範,若作品及填寫資訊與任一規定不符則不列入評選。
(二)參賽作品不得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並不得違反《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第9條普遍級之規定。
(三)若評定獲獎後發現違反本活動之各項規定,除取消其得獎資格,追繳回奬項外,由次優作品遞補;如主辦及執行單位已將作品運用於相關文宣製作,因侵權致生之損害由該作品提供者負責賠償。
(四)參賽作品內容請自行留存原稿備用,交付之參賽作品內容不予退件。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任何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毀損,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交付備份作品,對毀損之作品恕不負賠償之責。
(五)評審過程採匿名方式進行,參賽者應尊重評審委員會之決議,除非能具體證明其他作品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否則不得有異議。
(六)徵選活動之獎項,主辦單位有權視參加作品表現與評選結果以「從缺」或「增加得獎名額」辦理。
(七)徵選活動報名表所登載之資料不實,因聯絡方式錯誤,主辦單位致無法聯繫得獎者而未能完成領獎,則視同放棄得獎資格,該獎項由次優作品遞補。
(八)作品入圍上線後參賽者請勿以誘因進行人氣賞拉票,參加者若以惡意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明顯違反活動公平性之方式,意圖混淆或影響活動結果者,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參加者之參加與得獎資格,並得追回獎品,參賽者須自行承擔因違反相關規定所生之一切法律責任。
(九)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每人單次得獎獎項價值超過新臺幣1,000元(含)以上者,將依稅法申報得獎者所得並於年度開立扣繳憑單予得獎者,得獎者須依規定交付得獎者之身份證正反影本及領據,得獎者若無法配合,則視為自動棄權,不具領獎資格;得獎獎項價值超過新臺幣20,000元(含)以上者,得獎者依法需自付10%之機會中獎所得稅〈如中獎者身份為海外人士或不具台灣人民身分者,機會中獎所得稅為20%〉。前述扣繳稅款係依獎品市價為計算依據,得獎人須於兌獎時以現金繳納稅額及交付得獎人之身份證正反影本,若拒絕繳交視同放棄兌獎權利。
(十)參賽者若有關於參賽之疑義,應於參賽前主動與主辦單位確認,報名後則視同同意本活動各項規定。
(十一)本活動內容以官方網站之資料為準,活動因故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有單方決定取消、變更、終止、修改、解釋或暫停活動之權利。
(十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訂並於相關網站公布之。
活動聯絡人
(02)6630-1751 吉國寧 c1360@csd.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