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
109年度「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 及「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收件時間展延至110年2月1日( 以郵戳為憑 ),獲選績優的學校可獲得獎座、獎狀及最高新臺幣20萬元;個人可獲得獎座、獎狀及國內、外增能進修的機會,歡迎各界踴躍申請,表揚為推動客語教學辛苦付出的學校與人員。
客家委員會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訂定
一、 目的:
客家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之個人,以落實客語教學,提高教學品質,依據「客家基本法」第九條規定訂本實施計畫。
二、 獎勵對象如下:
( 一 ) 校長。
( 二 ) 老師、學校或幼兒園相關人員及其他推廣客語教學者。
三、 獎勵申請方式:
包含自行申請及推薦申請二類。
( 一 ) 自行申請由符合獎勵條件之對象提出申請。
( 二 ) 推薦申請由政府機關( 構 )或由本會及所屬單位推薦,並應繳附推薦表。
四、 獎勵申請資格條件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一 ) 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計畫者。
( 二 ) 推動客語結合十二年國教校訂課程實施計畫者。
( 三 ) 推動客語沉浸式教學推動實施計畫者。
( 四 ) 其他推廣客語、培育客語人才者。
五、 獎勵標準如下:
( 一 ) 落實以客語教學成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
( 二 ) 推動少數腔調復振有成。
( 三 ) 推動客語能力各級認證績效卓著。
( 四 ) 運用資訊科技創新客語教學成效顯著。
( 五 ) 營造客語生活環境成效卓著。
( 六 ) 其他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相關工作,具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
六、 自行申請或推薦程序:
( 一 ) 推動客語教學語言達獎勵標準之個人,得由有意願者自行申請或由推薦單位主動舉薦。
( 二 ) 自行申請者應填具報名表( 如附件1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為推薦申請者,除檢附前開二項表單、文件外,應檢附推薦表( 如附件2 )。
( 三 ) 推薦單位應查證獎勵申請資格條件與獎勵標準事蹟,並保持審慎客觀原則。另推薦二個以上對象者,應排列優先順序。
( 四 ) 自行申請或推薦之獎勵標準事蹟,應具有鼓勵其他民眾,並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 五 ) 曾得本獎項之個人,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或接受推薦。
( 六 ) 推薦表之內容,應由推薦單位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審查:
1、 推薦單位應填妥推薦表( 如附件2 ),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有關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供參。
2、 顯著事蹟欄以近二年內之重要事蹟為主,並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 七 ) 報名繳交之資料,不予退還。且表揚獎勵名單於公告前,概不受理查詢。
七、 審查方式:
( 一 ) 本會為辦理本實施計畫之獎勵,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之籌組及任務準用「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審查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審查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審查委員中一人代理職務。
( 二 ) 審查委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迴避各獎勵組別獎項投票:
1、 獎勵對象為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2、 獎勵對象之推薦人,或擔任獎勵對象之負責人、董( 理 )事長、副( 董 )理事長、校長或受雇教師或教保人員等職務或其授權代表人者。
3、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 三 ) 審查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四 ) 各該獎勵組別之獎勵對象皆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投票同意時,各該獎項得從缺。
( 五 ) 各獎勵組別之名額,經審查小組審查,並經本會核定後決定之。
八、 獎勵方式:
( 一 ) 獎座一座。
( 二 ) 獎狀一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