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新竹市環保戲劇競賽
一、 活動目的
為讓大眾關注環境議題並號召全民實踐環境行動,期望藉由戲劇表演方式,演繹「清淨空氣」、「循環經濟」、「改善水質」、「永續世代」、「友善環境」及「精進生活」等 6 大施政主軸,傳遞對土地的珍惜與情感,強化環境保護意識,以維護一個藍天綠地、青山淨水、健康永續的生活環境。
二、 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辦理單位:新竹市政府、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三、參賽資格
(一)能以戲劇詮釋環境教育議題之隊伍,參賽者必須持有本國政府所發之身分證明(如:身分證、居留證、戶籍謄本等)。
(二)每隊參賽隊伍,以5至10人為限(含演員、扮演道具之角色及道具擺放人員),導演、燈控、音控協調人員不在此限。
四、 報名方式
(一)每一參賽者僅能擇一區報名,並於報名時檢附切結書,違反規定者,參賽者及所屬隊伍取消參賽資格。
(二)即日起至109年4月24日(星期五)止,寄送報名表(如附件1)、劇本(如附件2)、參賽者切結書(如附件3)至新竹市環境保護局綜合計畫科。
五、 作品規格
(一)運用戲劇形式,將本次徵選主題融入劇本創作及戲劇演出,激起民眾的環保意識。
(二)劇本構想書請以中文寫作或繪製相關腳本方式呈現。
六、 比賽活動期程及方式
(一)初賽評選作業
1.劇本審查
(1)新竹市環境保護局組成評審團,於109年5月8日(星期五)前完成劇本審查後選出10隊進入表演評審。
(2)劇本評分標準
- 主題掌握度50分:主題含環境概念正確性、廣度及議題新穎。
- 劇本架構完整性及整體流暢度30分:架構清晰、戲劇張力、演出流暢度。
- 舞台、道具、造型、音樂之創意及可行性20分:包括各方面劇場元素。
- 加分項目:劇本中倘具有「誠實信用」、「拒絕賄賂」、「品德教育」等元素,將環保議題及誠信觀念結合而不突兀者,可酌予加總分1至2分。
(3)評分方式:每位委員依其評分(70分以上)勾選參賽隊伍前40%-50%,且需過半數委員勾選,才具入圍資格。如第1輪投票未達到正取、備取數額,即進行第2輪投票。
2.表演評審
(1)參賽隊伍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參賽者名單(如附件4),於109年5月23日(星期六)舉辦初賽,由評審委員就10隊演出內容進行評審,選出第1名至第3名及佳作 1 隊,第 1 名取得至環保署參加決賽之優先權(如有正取棄權時由備取依序遞補)。
(2)參賽隊伍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參賽者名單及演出技術需求申請表(如附件5)。
(3)評分標準
- 主題掌握度35分:主題含環境概念正確性、廣度及議題新穎。
- 戲劇表現30分:戲劇張力、演出流暢度。
- 演員表現20分:聲音清晰、對白簡易、情感融入、臺風生動、掌控時間等。
- 舞台、道具、造型、音樂之創意表現15分:包括各方面劇場元素。
(4)參加獎給付方式:參加初賽表演評審之10隊,每隊支給5千元。
(二)決賽
由環保署辦理,各縣(市)初賽入選決賽之22隊,分北、南2區辦理決賽,實地演出及評選後於當日公布成績及頒獎。
1.決賽分區:
(1)北區: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2)南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2.決賽日期及地點
(1)南區決賽:109年7月4日(星期六)於高雄市勞工行政中心大禮堂舉行。
(2)北區決賽:109年7月11日(星期六)於臺北市青年發展處3樓演藝廳舉行。
3.評分標準(同初賽評選)
4.評分方式:評審委員評定之總分,轉換成名次後,依序位法排序第 1 名到第 3 名,其餘皆為第 4 名。加總每位委員排序後,排列名次。入選順序之決定以總序位(由低至高)排列為準,如有同序位者,則以總得分高者排序在前,如總得分相同者,再以其獲得序位1之次數多者排序在前,依此類推。
5.參加獎及交通補助方式
(1)參加獎給付方式:晉級參加決賽之隊伍,於參加決賽時每隊支給1萬8千元。
(2)離島地區(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綠島鄉及蘭嶼鄉)參加決賽隊伍,每隊各補助參賽者往返交通費(機票為經濟艙)、住宿費(每人每天最高 2,000 元,最多以 10 人為限)及每隊表演所需道具往返運輸費用(指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之空運或海運,不含臺灣本島至活動地點或其他地區之運輸費用),前述補助均需檢據依實核銷。
6.獎勵方式
(1)各區第一名1名,新臺幣10萬元、獎座1座及獎狀1張。
(2)各區第二名1名,新臺幣各6萬元、獎座1座及獎狀1張。
(3)各區第三名1名,新臺幣各4萬元、獎座1座及獎狀1張。
(4)各區佳作8名,新臺幣各1萬元、獎座1座及獎狀1張。
七、初賽及決賽規則
(一)凡參加初賽、決賽之參賽隊伍報到時,應提供演出人員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驗,並依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手續,逾時視同放棄,且必須於賽程全部結束後方可離開會場;演出順序將由主辦單位於比賽前一週進行抽籤決定,並公布於活動網站。
(二)參賽隊伍上台時,每組參賽時間以 10 分鐘為限(含進場、更換布景道具時間及謝幕),演出結束則以團隊集體謝幕之動作判定。比賽時間結束前1分鐘,由主辦單位於明顯處舉牌提示,比賽時間終止時【按2長鈴】。
(三)過表演時間,由每位評審均扣1分;演出總長超過11分鐘時強制結束演出。
(四)參賽隊伍道具採回收物製作或具重複利用性,評審均可酌予加1-2分。
(五)參賽隊伍晉級複賽及決賽時,可修改或調整劇本構想書,但主題架構不能偏離報名之劇本。
(六)比賽時如有爭議時,應立即提出,並依評審委員決議為主。
八、注意事項
(一)作品授權
1.為符合本活動宗旨,參賽者須同意將參加獲選之作品,提供主辦單位永久非營利之利用,並不受次數、期限、方式、平臺及地點限制,且主辦單位不需支付任何費用(如附件6)。
2.參賽作品為不曾參與戲劇競賽得獎之作品及不得為市面上所發行之商品,嚴禁抄襲、模仿或剽竊他人之作品。若經發現有上述情形者,取消其得獎資格、追繳(獎座、獎狀、獎金),獎位不遞補,所產生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
3.參賽劇本不得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違反其他法令之情事。如有違反,除自負法律之責任外,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或得獎資格,並追還其所受之道具材料及交通費、住宿費、運輸費等。
4.比賽所使用的音樂,請依照音樂著作權法辦理。
5.著作權證明、授權及參賽同意書未簽具者,一律取消參賽資格。參賽作品之檔案格式與比賽辦法不符、或表件填報不完整,且未能於主辦單位通知後 2 日內完成補正,將視同放棄參賽資格,不得異議。
6.參賽劇本請自留底稿,一旦送件後將不予退件。
7.主辦單位得於本活動及其他相關活動中,公開播放所有參賽作品。
(二)其它
1.比賽隊伍成員,如有正當理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參賽時,請於比賽前3 天提出人員更換,如有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並註銷其參賽成績。
2.參賽隊伍所提劇本大綱僅供書面審查,表演評審以實際演出為主,劇本得因表演需要修正。
3.除舞臺基本設施外,所有道具、服裝、布景等均由參賽者自備,力行環保,請儘量使用環保回收材質。
4.參賽隊伍請領參賽費用時需檢附領據或參賽人員具領清冊。
5.得獎隊伍如為共同創作者,應由共同得獎者自行決定獎金分配。
6.依所得稅法規定,得獎金額超過2萬元以上之得獎者,需由承辦單位代扣10%稅金,外僑人士持臺灣地區居留證者,則依稅法居留或戶籍認定,代扣 10%至 20%不同額度之稅金。
7.主辦單位認為參賽者違反本須知相關規範者,得逕取消參賽、入圍或得獎資格,並追回其已領取之獎座、獎狀、獎金及紀念光碟。
8.本活動若有未盡之處,本署保留此活動辦法之修改、變更之權利,各項變更公告於活動網站。注意事項載明在本活動網頁中,參與本活動者於參加之同時,即同意接受上述各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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