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第三屆傑出工程師獎
一、宗旨
台灣精密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表揚國內精密工程傑出人才並感謝其對產業界之貢獻,特設置「傑出工程師獎」(以下簡稱本獎)。
二、候選人條件
1、 精密工程技術領域有顯著成就或發明者,或負責精密工程建設並有傑出表現者。
2、 年齡不限。
3、 具本會會員資格。
4、 未曾獲得本獎項者。
5、 台灣精密工程學會理監事不予受理。
三、甄選方式
1、 由本會二名當年度有效個人(或團體)會員推薦。
2、 推薦人應填寫具規定之推薦表單,並檢附有關被推薦人之資料及優良事蹟。
3、 於三月公告八月底截止,將推薦表單寄至「評選作業小組」進行評選作業。
四、表揚方式
1、 台灣精密工程學會「傑出工程師獎」每年選拔一次,每屆至多不超過五位。
2、 每年於台灣精密工程年會時進行表揚,並由理事長頒發獎座與獎狀。
五、 評選作業小組組成
1、 本會辦理候選人之審查作業,特延聘學者專家六人至七人,於三月至七月籌組「評選作業小組」。
2、 「評選作業小組」之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提報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他評選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提請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六、評選程序
1、 每年三月初發函各專門工程學會、團體會員,並於本學會網站上公告,廣邀各界推薦當年候選人,八月底截止收件。
2、 九月初開始評選作業,評選作業小組得就參選候選人進行訪查,必要時得針對事實要求候選人補提資料,予以查證,並於九月底完成第一階段書面審查。
3、 書面審查完成後,兩週內評選作業小組需召開會議進行第二階段會議審查,會議規定如下:
(1) 委員應親自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者可委託其他委員代表,然每位委員僅能代表一人。
(2) 會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為法定人數,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每名候選人得票數須超過投票委員半數(含)以上,取最高票前五名為限。
4、 第二階段會議審查後如無通過人選時,主任委員得請評選委員推薦當屆候選人共三名再進行複審,複審結果如仍無適當得獎人選時,得宣布從缺。
5、 十月中旬前,評選作業小組應將評選結果提報理監事會核定當選人,理監事須於十月底前核定。
6、 理監事核定後一週內,台灣精密工程學將會以信件、電話個別通知當選人,並於本學會網站上公告。
七、其他
1、 本評審會評審委員有保守申請人相關資料秘密之義務。
2、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