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臺北市中正盃民俗體育運動錦標賽
壹、宗 旨:
為提倡全民體育,推展民俗體育運動,並提昇民俗體育運動技術水準增進國民身心健康。
貳、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
三、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民俗體育運動協會。
四、協辦單位:臺北市立弘道國民中學。
參、比賽時間:
民國109年11月11日( 星期三 )。
肆、比賽地點:
臺北市立弘道國民中學( 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21號 )。
伍、網路報名: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21日( 星期三 )止。
二、報名手續:
( 一 )請至臺北市立弘道國中首頁( http://www.htjh.tp.edu.tw )點選 → 109年臺北市中正盃民俗體育運動錦標賽→報名系統進行報名。
( 二 )各單位於網路報名完成後,須列印報名資料完成核章於10/23( 星期五 )前送達臺北市立弘道國中學務處體育組( 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21號 )。
聯絡人:劉志偉組長 ( 02 )23715520#320
陳曉文輔導員 ( 02 )23715520#351
( 三 )報名統整資訊公告在臺北市立弘道國中首頁,供參賽單位確認,領隊會議後公告賽程時間表。
三、報名甲類之選手不得再報名乙類。
陸、領隊暨裁判會議:
民國109年10月28日( 星期三 )上午10時假臺北市立弘道國民中學活動中心三樓會議室舉行。
柒、比賽分組與資格:
一、國小男生組:限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在籍男學童參加
二、國小女生組:限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在籍女學童參加。
三、國小混合組:限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在籍學童參加,男女不拘。( 僅適用於跳繩甲類花式團體項目 )
四、國中男生組:限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在籍男學生參加。
五、國中女生組:限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在籍女學生參加。
六、國中混合組:限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在籍學童參加,男女不拘。( 僅適用於跳繩甲類花式團體項目 )
七、公開男子組:限臺北市公私立高中、高職以上在籍男生或年滿十五歲以上男性社會青年( 須設籍臺北市 )參加。
八、公開女子組:限臺北市公私立高中、高職以上在籍女生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女性社會青年( 須設籍臺北市 )參加。
九、公 開 組:限臺北市公私立高中、高職以上在籍學生或年滿十五歲以上社會青年( 須設籍臺北市 )參加,男女不拘。( 僅適用於跳繩甲類花式團體項目 )
十、教師男子組:限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內男教師參加。
十一、教師女子組:限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女教師參加。
捌、比賽項目:
一、甲類比賽項目:
( 一 )踢毽:1.個人計分賽。
2.雙人計分賽。
3.個人對抗賽
4.雙人對抗賽
5.團體計分賽。
( 二 )跳繩:1.個人賽。
2.雙人賽。
3.花式團體賽。
4.團體限時計次賽。
( 三 )扯鈴:1.個人賽。
2.雙人賽。
3.團體賽。
( 四 )教師組只辦個人賽。
二、乙類比賽項目:
( 一 )踢毽:
1.計次賽:
( 1 )組隊方式:每校至多報名一隊,每隊十人,至多報名十二人,男女不拘。
( 2 )比賽方式:
a.時 間:每隊以一分鐘為限( 逾時試作成績不計 )。
b.動 作:一腳直立支持體重,一腳由內彎往內踢。十人同時下場,踢的次數愈多,得分愈高。
c.評 分:採連續踢法,左右腳均可;停頓逾十秒,即認動作結束。團體成績以參加比賽人數( 十人 )所踢次數之總和計算,多者為勝。
( 二 )跳 繩:
1.計次賽
( 1 )組隊方式:每校至多報名一隊,每隊十人,至多報名十二人,男女不拘。
( 2 )比賽方式:
a.時 間:每隊十人下場,每隊一分鐘。
b.動 作:每隊指定五人作一跳一迴旋( 正反皆可 );指定五人作一跳二迴旋( 正反皆可 ),同時實施。
c.評 分:個人跳繩一分鐘迴旋次數之總和為團體成績。團體成績相同者,以一跳二迴旋次數多者為勝。
2.團體限時計次賽
( 1 )組隊方式:每校至多報名一隊,每隊七人,至多報名九人,男女不拘。
( 2 )比賽方式:
a.時間3分鐘( 國小2分鐘 )。每組比賽開始時由裁判組長以口令方式,「各就位、預備、開始」。
b.使用一條長繩,以定點跳繩,由2人掌繩,做一字型迴旋,5人同時在迴旋繩中跳躍。
c.以一定時間內連續跳躍累計之次數來判定勝負或名次。
d.以5人同時成功起跳,開始計算第一下。結束以哨聲終止比賽。
e.起跳或比賽中踩繩、勾繩造成迴旋繩中止迴旋,該次不予採計。
f.比賽時間內,因故造成迴旋繩中止迴旋者,得重新開始起跳,採累加計次方式。
g.每次比賽時須全隊一起喊出跳過之次數,以便計算次數,最後次數依裁判之判決為準。
h.比賽用繩,基於推廣原則,不侷限規格。
( 三 )扯 鈴:
1.團體計分賽
( 1 )組隊方式:每校至多報名一隊,每隊十人,至多報名十二人,男女不拘。
( 2 )比賽方式:
a.時 間:每隊十人下場,每隊一分鐘。
b.動 作:比賽動作不拘,個別操作,完成動作愈多,得分愈高。
c.評 分:個人每完成一項動作得一分( 相同動作只能作兩次得兩分 ),個人成績之總和為團體成績。
( 3 )參考動作:
螞蟻上樹、金雞上架、金蟬脫殼、大鵬展翅、平沙落雁、直上青雲、金雞飛渡、蜘蛛結網、關渡大橋、飛上枝頭( 望月 )、蜻蜓點水( 疊棉被 )、 八仙過海、金龍繞玉柱、左右逢源、漁翁釣魚等。
玖、甲類比賽報名人數及規定:( 團體賽不受每人限報名兩項之限制 )
一、踢毽:
1.每組每隊參加每一項目,個人賽( 含對抗 )最多限參加二人,雙人賽( 含對抗 )最多限報名兩組,團體賽限六人參加( 一隊 )。
2.踢毽對抗賽
( 1 )組隊方式:每校限報男女各兩人( 個人對抗 ) ,男女各兩組( 雙人對抗 ),每
位選手限擇一報名。
( 2 )比賽規則:
※ 裁判員宣告比賽開始,而某一隊如拒不出場比賽或延誤三分鐘,得宣布其棄權( 比數為二比○ )。
※ 選擇場地:裁判員以抽籤方式,令雙方選手選擇場地或開毽。
賽局:場局勝負。
※ 比賽局數採三局二勝制,以某一隊先得十一分者,即為勝一局。
※ 雙方比分之宣告,均以開毽方之得分為先,接毽方之得分為後宣告之。
開毽:
※ 開毽,由隊員站在開毽線外之有效範圍內將毽子放在手中,經裁判指示開始,即將毽子離手( 毽子直線下落 ) 用足部以 單踢、拐踢、膝踢、踶踢、豆踢、勾踢、跳、跪、踩、蹦、剪、扣等大小武動作之一,將毽子踢過毽網而入對方禁區以外之有效範圍內,即開始比賽。
※ 開毽順序:每一方開毽一次,無論是得分或失分,隨即換邊開毽。
※ 開毽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為失誤。裁判應判失分,並由對方開毽:
–毽未過網或觸網。
–毽落於對區之一公尺五十公分線禁區範圍內。
–開毽時非經開毽者本人直接踢入對方有效範圍內。
–開毽時,毽尚未觸及腳部時,己方隊員進入禁區場地。
–毽超過界線。
–未在開毽區範圍內踢出。
–開毽時,毽子離手後,未能踢到毽子。
–開毽時,不以規定動作開毽。
※ 同時雙方犯規應判重新開毽。
※ 休息時間:每局比賽換邊後得休息一分鐘。休息時間包括場地交換。
※ 雙人對抗賽開毽,以隊員之其中一人即可。
比賽暫停:
※ 暫停須在己方獲得開毽權時,由隊員或教練請求,經裁判員准許者。
※ 暫停時隊員不得擅自離場。只可接受教練之指導。惟教練不得進入比賽場地。每隊於每場中得請求暫停二次,每次暫停時間為三十秒鐘。
※ 隊員如發生抽筋或其他受傷時,經執行裁判員允許,可准予三分鐘暫停,不計為比賽暫停。
判定:
※ 界內毽及界外毽之判定,均以毽之著地點判定之,凡觸及界線者為界內毽。
※ 比賽中之失分:凡失誤或有下列犯規情況之一者,均判由對方獲一分。
–開毽不合規定( 違反本條文開毽有關規定 )。
–髖關節以上觸毽
二、跳繩:
每組每隊參加每一項目,個人賽最多限參加二人,雙人賽最多限參加兩組;花式團體賽每隊 10 人男女不拘 ( 一隊 ),得候補 2 人;團體限時計次賽每校男女各兩隊為限,每隊 12 人( 一隊 )得候補 2 人,國小組 2 分鐘,國中、高中以上 3 分鐘。每人限報名兩項。
※團體限時計次賽實施規定:
1.時間3分鐘( 國小2分鐘 )。每組比賽開始時由裁判組長以口令方式,「各就位、預備、開始」。
2.使用一條長繩,以定點跳繩由2人掌繩,做一字型迴旋,10人同時在迴旋繩中跳躍。
3.以一定時間內連續跳躍累計之次數來判定勝負或名次。
4.以10人同時成功起跳,開始計算第一下。結束以哨聲終止比賽。
5.起跳或比賽中踩繩、勾繩造成迴旋繩中止迴旋,該次不予採計。
6.比賽時間內,因故造成迴旋繩中止迴旋者,得重新開始起跳,採累加計次方式。
7.每次比賽時須全隊一起喊出跳過之次數,以便計算次數,最後次數依裁判之判決為準。
8.比賽用繩( 繩子直徑為5.5mm,繩長為13m、14m、15m 三種規格 )。
三、扯鈴:
每組每隊報名每一項目,除國小組個人賽限參加一人,雙人賽限參加一組,國中以上組個人賽限二人,雙人賽限二組;團體賽限八人( 一隊 )參加,得候補2人。每人限報名兩項。
拾、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104年審訂公佈之比賽規則。
拾壹、比賽程序:
各項比賽程序,均由大會競賽組抽籤排定。
拾貳、申 訴:
( 一 )比賽爭議:如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裁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註明,亦不得提出申訴。
( 二 )合法之申訴,應由各領隊或其代表簽章,並繳付保證金新台幣壹千元,以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如經查核認為申訴無理由,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獎品費用。
( 三 )關於競賽所發生的問題,除暫時得以口頭申訴外,仍須依照前項規定,或該項成績公佈三十分鐘內,補具正式手續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 四 )各項比賽如正在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及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員。
拾參、獎 懲:
( 一 )凡當場無比賽之運動員擅自進入比賽場地者,得取消該運動員之資格及在所有比賽中所得之分數。
( 二 )個人比賽之運動員不合資格者,一經證實,及取消其比賽資格及個人已得或應得之分數。
( 三 )團體賽中有不合資格者,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在該項比賽中所得之名次。
( 四 )運動員無故棄權者,通知其所屬單位議處之。
( 五 )運動員在大會期間,如違背運動精神,或有不正當之行為( 如冒名頂替、資格不符 )或不服從裁判等情形,經查明屬實者,除取消該運動員所得或應得之分數,並宣佈其姓名及所屬單位;其單位領隊、教練及管理人員,應負行政責任,並報主管單位議處。
( 六 ) 甲類比賽項目各組各項個人賽、雙人賽均錄取前六名,頒發獎狀,團體賽錄取前三名頒發獎盃及獎狀( 6隊以上頒發到前四名 );乙類團體比賽項目依報名隊數錄取1/3為特優獎,1/3為優勝獎。
拾肆、附 則:
( 一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
( 二 )每位選手僅能代表「一個單位」並「擇一組別」報名參賽,不得跨隊、跨組報名。
( 三 )各組各項參加人數所稱如八人為限,則必須八人;人數不足則不得出場參加比賽。
( 四 )各項團體賽應全體同時試作,而非個人或部份人試作。
( 五 )出場比賽者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 六 ) 乙類有跨項目時,請教練與該競賽裁判組長請假,並應於在該項目比賽結束前完成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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