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
一、 計畫緣起: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鼓勵本市法定文化資產所有權人及管理使用單位、保存者及保存團體對本市文化資產善盡妥善管理維護,增加民眾對本市文化資產之認同感,特訂定本計畫。
二、 依據「新北市政府辦理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三、 申請資格:
凡經本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之所有權人、保存者或保存團體。
四、 申請時間:
自即日起至110年1月29日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一律不受理亦不退件 )。
五、申請者應檢具:
申請函、詳細計畫書、補助經費申請表、申請本府補助款聲明書、個人身份證影本或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個人或團體對本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等資歷證明文件,及最近1年內重要相關活動資料影本,共一式10份。
六、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案件,將通知申請者於本局召開審查會議中進行簡報5分鐘,審查會議及審查結果另行通知。
七、獲補助者應於110年10月29日前依規定將計畫內容執行完畢,並於執行完畢後1個月內,檢具原始憑證、經費結算表、領據、補助款聲明書、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送本局辦理結案。
八、本案總補助經費為新臺幣85萬元整,每案補助經費上限新臺幣20萬元整,本局得視最終審查結果,調整補助名額與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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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相關競賽:
- 112年度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112年度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 申請時間至111年12月27日止。 本案總補助經費為新臺幣85萬元整,每案補助經費上限新臺幣 20萬元整,本局得視最終審查結果,調整補助名額與經費。 申請資格: 凡經本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之所有權人、保存者或保存團體。
- 111年度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111年度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 申請時間: 自即日起至110年12月27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一律不受理亦不退件) 申請資格:凡經本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之所有權人、保存者或保存團體。 獲補助者應於111年10月29日前依規定將計畫內容執行完畢。
- 110年度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110年度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 申請時間: 自即日起至110年1月29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一律不受理亦不退件)。 本案總補助經費為新臺幣85萬元整,每案補助經費上限新臺幣20萬元整。 申請資格:凡經本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之所有權人、保存者或保存團體。
- 108年度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案徵件一、 計畫緣起: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法定有形文化資產所有權人及管理使用單位對本市文化資產善盡妥善管理維護,增加民眾對本市文化資產之認同感,特訂定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