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文化部對2021台北國際書展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停辦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及自然人減輕營運衝擊補助司

110年文化部對2021台北國際書展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停辦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及自然人減輕營運衝擊補助司

最高獎金: 250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03-15

主辦單位: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主辦單位電話: 02-8512-6479(沈小姐)、02-8512-6218(周先生)、02-8512-6483(張小姐)、02-8512-6480(林先生)

宗旨:

文化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2021台北國際書展停辦之參與單位,補助部分前置支出及書展替代活動支出,爰依《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修正條文( 以下簡稱本辦法 ),提供參展單位補助。

獎補助對象說明:

凡參加2021台北國際書展之參展單位,且具有我國國籍者,資格如下:

一、事業:報名參加或承辦2021年台北國際書展,於參展名錄列名,且於我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 如個人工作室等 )者。

二、自然人:報名參加2021年台北國際書展,於參展名錄列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

受理單位: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承辦人:

  • 沈小姐:( 02 )8512-6479、
  • 周先生:( 02 )8512-6218、
  • 張小姐:( 02 )8512-6483、
  • 林先生:( 02 )8512-6480。

110年文化部對2021台北國際書展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停辦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及自然人減輕營運衝擊補助司 申請須知

壹、目的

文化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 2021 台北國際書展停辦之參與單位,補助部分前置支出及書展替代活動支出,爰依《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修正條文( 以下簡稱本辦法 ),訂定本須知。

貳、 期程

本次申請收件日期自公告日起至110年3月15日止,將依收件先後順序分批進行審查。

參、 申請者資格:

一、 事業:報名參加或承辦2021年台北國際書展,於參展名錄列名,且於我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 如個人工作室等 )者。

二、 自然人:報名參加2021年台北國際書展,於參展名錄列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

肆、申請文件及補助內容

一、申請文件:

( 一 ) 申請表。

( 二 ) 負責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影本。

( 三 ) 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 四 ) 相關佐證資料( 已支出單據、報價單或其他可供證明者 )。

( 五 ) 因應提升補助計畫( 以書展替代活動為限,無則免付 )。

二、 「減輕營運困難補助」項目及額度:

( 一 ) 2021 台北國際書展參展單位及承辦單位前置支出之設計費、裝潢費、文宣品印刷費、行銷費、輸出費及其他經本部認定屬於書展前置支出之費用;惟參展單位未實現之收益、因參展增加印刷、製作之書籍、商品、人事費用不在補助項目內。

( 二 ) 採部分補助,補助額度以所繳納之展位費為上限。

三、 「因應提升補助」項目及額度:

( 一 ) 參展單位另覓場地舉辦相關閱讀推廣之書展替代活動,活動型態不限。

( 二 ) 補助額度以場次計算,補助可用於講師費、場地費、設計費、印刷費、行銷宣傳費、數位內容製作費,採部分補助,最高以所繳納展位費之50%計。

( 三 ) 若已獲其他政府機關( 構 )、本部附屬館所、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及文化內容策進院或書展承辦單位補助之活動,不得重複申請。

( 四 ) 活動辦理期間追溯至110年1月26日起,至遲應於110年 5月31日前完成,並於110年6月10日前檢具成果報告、單據辦理核銷。

( 五 ) 依據《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應提升補助僅限事業申請。

四、 「減輕營運困難補助」及「因應提升補助」合計補助金額以《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4條第2項所定,事業以新臺幣250萬元為上限,自然人減輕營運困難補助最高上限6萬元。

伍、申請方式:

一、 線上申請:為節省申請及審查作業時間,請優先採用線上申請,自即日起至 110 年 3 月 15日 23時 59 分前至線上申請網站( 網址: https://grants.moc.gov.tw/online )上傳相關文件。

二、 郵寄申請:申請者應於110年3月15日前檢附本須知第肆點所列之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 以郵戳為憑 )、快遞、宅急便包裹等方式於期限內寄( 送 )達本部(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外封套註明「文化部台北國際書展停辦紓困案」。

三、 親自送件:申請者應於110年3月15日17時30分前檢附本須知第肆點所列之申請文件於期限內送達本部人文及出版司( 242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4 樓 ),外封套註明「文化部台北國際書展停辦紓困案」。

陸、評審及審核作業

一、審查作業程序:

( 一 )資格審查:

由本部依據本須知第參點所列申請者資格進行審查。所填寫資料有缺漏或不齊備,經通知後未於期限內補正者,得視同本次審查不通過,申請案不予受理。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 二 )專業審查:

由本部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實務界人士及機關代表五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採批次審查,以書面或召開會議方式進行審議。審查小組以過半數委員同意為決議。

( 三 )審查結果:

實際獲補助金額及相關附款由本部核定後函知獲補助者。

柒、補助經費撥付方式

一、 接獲核定補助函後,即可向本部請領補助款。

二、 補助經費原則分兩期撥付,但減輕營運困難補助項目( 台北國際書展前置支出 )請款資料齊備者,可採一次撥付。

三、 第一期款:檢附領( 收 )據、相關證明文件( 核定函載明或另行公告 )、因應提升補助之修正計畫書( 無申請者則免 )等資料辦理核銷,經審核通過後,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八十撥付。

四、 第二期款:檢附領( 收 )據、相關證明文件( 核定函載明或另行公告 ),經審核通過後,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撥付。由於因應提升計畫執行需一定時程,其第二期款可與減輕營運困難補助第二期款分開請領。

獲減輕營運困難補助之事業,申請第二期款時應檢附支出憑證,如取據困難,可採支用費用明細表( 具結簽名或蓋用公司印信 )。

獲因應提升補助者之事業,第二期款應檢附相關憑證、成果報告書等資料辦理核銷。

玖、補助限制事項

一、 本須知之補助係政府因應疫情影響致特定參展單位或個人遭致困難,而給予特定參展單位或個人之補助,非屬薪資性質,亦非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給予之補償,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1項之「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二、 本須知之補助費用不得用於硬體設備等資本門費用。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及受本部委任之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 一 ) 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 二 ) 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實隱匿。

( 三 ) 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 四 ) 違反核准處分之附款。

( 五 ) 違反本辦法規定。

拾、注意事項:

本須知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相關連結:


相關檔案:


延伸閱讀:


You may also like...

發表迴響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