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新北市人民團體領航金獎
壹、 緣起:
一、 「為善不欲人知」是美德,但讓善行義舉廣為眾人所知,帶動社會響應公益,以行善為樂,以公益為榮,是我們的目標。
二、 「領航金獎」係獎勵積極參與公益之人民團體,甄選積極投入公益、服務社會,具有領航能力之績優團體,期待透過公開表揚,引導更多人民團體及社會大眾參與公益服務、關懷照顧弱勢,共創幸福新北市。
貳、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
參、 甄選時間:
一、 即日起受理甄選報名至110年8月31日( 二 )止。
二、 預計9月至11月進行評審作業,11月16日( 二 )辦理表揚大會。
肆、 甄選方式:
一、 採書面申請方式報名,甄選報名資料請掛號寄至「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5 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並於信封註明「領航金獎」。
二、 掛號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親送或以其他方式送達者,以收文日期為準。
伍、 甄選對象( 報名組別 ):
一、 全國性人民團體:須同時符合下列3項條件:
( 一 ) 經內政部依人民團體法核准立案滿1年以上之人民團體,且非屬政黨或神明會。
( 二 ) 會務運作正常,理監事任期尚未逾規定期限。
( 三 ) 以本府各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推薦者為限,未獲推薦不得參與甄選。
二、 新北市人民團體:經本府依人民團體法核准立案滿1年以上,且會務正常之人民團體( 不含社區發展協會、演藝團體、寺廟、財團法人基金會 )。
三、 團體須具有前一年度於新北市執行,並以新北市民眾為受益對象之公益服務事蹟。
四、 團體於過去曾獲領航金獎表揚者,仍可再次報名甄選,無特別限制,以鼓勵團體持續投入公益及奉獻社會。
五、 團體如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具甄選資格:
( 一 ) 會務及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顯有爭議。
( 二 ) 曾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社會公義等情事或行為顯有爭議。
( 三 ) 不具新北市境內推行之公益服務事蹟或所為服務事蹟之受益對象非以新北市民為主。
陸、 甄選報名資料:
一、 人民團體「領航金獎」甄選報名表( 附表1 )。
二、 公益服務事蹟表( 附表2 )。
三、 公益服務事蹟佐證資料。
四、 團體資料利用授權及活動參與同意書( 附表3 )五、 全國性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六、 前列第一項至第三項資料請準備一式 7 份,其餘第四項至第五項資料請準備一式1份。
柒、 公益服務事蹟定義:
一、 指於新北市辦理且受益對象為新北市民之具體公益事蹟。
二、 提報公益服務事蹟以10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之事蹟為限。
三、 舉例:如捐贈( 款 )、救( 濟 )助、捐車、捐棺、發放獎助學金、義診、義剪、捐血活動、獨居老人訪視、機構關懷、公益園遊會、淨灘、照顧流浪動物、婦女權益倡導、弱勢對象照顧服務等。
四、 反例( 非屬本獎項定義之公益事蹟 ):政治活動、宗教活動( 如遶境、廟慶等 )、收費藝文展演、學術研討會、收費研習或講座、聯誼、旅遊、運動或競賽、休閒活動、登山健行、營利行為、商品販售、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會員課程等。
捌、 甄選等第及獎勵:
一、 金獎:依評分結果依序排名列於參加團體總數之前10%頒發「金獎」獎牌。
二、 銀獎:依評分結果依序排名列於參加團體總數之前 10%( 未含 10% )至30%之間頒發「銀獎」獎牌。
三、 銅獎:依評分結果依序排名列於參加團體總數之前30%( 未含30% )至60%之間頒發「銅獎」獎牌。
四、 公益獎:依評分結果依序排名列於參加團體總數之前 60%( 未含 60% )之後,頒發「公益獎」獎狀。
五、 最佳領航奉獻獎:依決審綜合考量由獲頒「金獎」之團體中,擇1組頒發「最佳領航奉獻獎」獎牌,惟決審認未達標準得從缺。另曾獲本獎項表揚之團體5年內不得重複獲頒本獎項。
六、 上開甄選等第之比例設定,本府得依當年度獲獎團體綜合表現以加減3%之幅度調整。
七、 報名甄選之團體如經審核認定未有符合標準之公益服務事蹟者,不予表揚。
玖、 甄選指標:
一、 公益服務成效:占評分總分 60%,依據單位所提公益服務事蹟數量、受益人數、受益對象幫助程度( 服務深度 )、受益對象廣度( 服務廣度 )、創新程度或是否有服務特殊對象,以及是否有重要或特殊貢獻等面向綜合評分。
二、 投入資源:占評分總分 25%,依據單位投入資源多寡、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經費比重、是否提供特殊資源等面向綜合評分。
三、 公益濃度:占評分總分 10%,依據單位所提公益服務事蹟之公益性及對弱勢的幫助程度綜合評分。
四、 其他項目:占評分總分5%,依據單位是否將「理監事單一性別不低於1/3」納入團體章程、媒體報導、是否配合政策服務、是否具有感人事蹟或故事案例等綜合評分。
壹拾、 審查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
一、 初審:由本府社會局進行甄選資料彙整及審查,包括確認報名團體資格、會務運作是否正常、報名資料正確性,並針對團體提報之公益服務事蹟初步評分。
二、 複審:成立5人之複審委員會進行審查,其中內聘委員共 2名,包括本府社會局一層長官1名擔任召集人,另 1名為本府社會局代表;外聘委員共3名,由社會福利領域之相關專家學者擔任。
三、 前述複審委員會之委員不得為報名團體之顧問、理事、監事、會員或會務工作人員。如委員與報名團體具有利害關係,應自請迴避,其對該團體之評分不予採計,以維公平性。
壹拾壹、 注意事項:
一、 報名領航金獎甄選之團體視為同意本府得視活動及表揚需要,將團體提報之公益服務事蹟內容對外公開。
二、 報名團體應本於誠信提供甄選資料,若提供之資料有下列情事,本府有權拒絕受理報名、取消報名資格或收回獎項,如涉有司法爭議,團體須自負一切責任:
( 一 ) 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相關權利而有爭訟事件。
( 二 ) 甄選期間團體有解散、撤銷登記之事實。
( 三 ) 甄選資料涉有不實或偽造冒用。
三、 報名甄選之團體須簽立「授權及活動參與同意書」,並同意無償提供甄選資料及照片供辦理表揚活動或宣導使用。
四、 報名甄選所提供之資料一概不予退還,如有貴重資料正本或照片,請自行留存保管。
五、 獲獎團體須配合本府安排,於表揚大會當日依指定時間參加彩排及接受頒獎,如團體負責人( 理事長 )因故不克前來,須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拒不配合者,本府得收回獎項。
六、 獲獎團體須配合本府辦理記者會或相關宣導活動,接受媒體採訪、配合拍攝或提供相關資料。
七、 本市人民團體如將「理監事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納入章程並修訂通過,除可獲得甄選加分外,團體亦將獲得本府公開表揚之機會,敬請積極響應性別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