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澎湖縣美術家作品集徵選
一、宗旨:
(一) 蒐集地方文獻資料及記錄保存本縣藝術家作品。
(二) 推廣本縣藝術創作風氣及提升藝術水準。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澎湖縣政府。
(二) 主辦單位: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三、徵選資格:
(一) 本縣籍從事藝術創作者。
(二)上述每位作者以補助出版一次為限,曾由文化局(含改制前文化中心)出版個人或雙人專輯者,不得重複提出。
四、徵件類別:
以水墨畫、膠彩畫、書法、油畫、水彩畫、版畫、美術工藝、雕塑、籇刻、攝影等美術作品之創作為主。
五、申請方式及說明:
(一) 收件資料:
1、申請表紙本一份(含大頭照2吋)。
2、作品概述紙本一篇(含作品目次及內容,以80件為原則,另含電子檔光碟一份)。
3、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證明影本一份。
(二) 收件時間:
110年6月30日止,自行出資者亦同。送件資料以親送本局或郵寄掛號以郵戳日期為憑。(郵寄掛號請另來電告知寄送時間)
(三) 收件地點: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展演藝術科辦公室(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六、評選方式:
由文化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得遴聘縣內外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作品之推薦審查;選具代表性一名出版專輯,送件作品如未達審查標準,得從缺之。
七、出版事宜:
(一)經評審通過之作品由文化局編輯出版,文化局並取得作品著作權及電子檔之授權,且得因業務需要進行宣傳、轉製、再授權等使用,作家作品著作人格權屬作者所有,若有增印或再版,需經雙方協調同意為之。
(二)本案經出版後贈送作者200冊留存。
(三)作品集開數A4,平裝本,頁數以120頁為原則。
(四)自行出資者,應於出版後交付200冊由本局運用,本局亦得因業務需求在非營利的情況下再版增印。
八、經費分擔:
每冊由作者依印刷招標金額分擔三分之一經費,最高以八萬元為限。
九、附則:
(一)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及補充之。
(二)上開資料不齊全者,得逕予退件,另本次申請資料恕不退件。
(三)經評審會議後,入選者若需修正出版內容,得於1個月內修正。
(四)本簡章電子檔可於文化局網站/表單下載 https://www.phhcc.gov.tw 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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