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全國國術聯賽
一、宗 旨:
依據本會110年度工作計畫辦理。
二、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
四、承辦單位:
中華民國陳家溝太極拳協會。
五、協辦單位:
各縣市國武術會、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各單項國武術協會。
六、比賽日期:
110年4月23-25日,共3天。
七、比賽地點:
高雄市立鳳山體育館 ( 高雄市鳳山區體育路65號 ) 。
八、參賽報名資格:
本會全國各縣( 市 )國術會、各分會、各縣市體育會國術委員會,學校為單位( 必須具備該校在校學生資格 ),或相關單位各組成一個代表隊。
九、參加報名辦法:
( 一 )選手報名註冊後,不得轉隊,亦不得更改名單及項目。
( 二 )選手未滿十八歲之選手須立家長同意參賽切結書《請至本會網站下載格式,自訂之格式不予受理》,請在領隊會議前繳交,比賽當日不受理收件。
( 三 )掛技選手必須自費投保意外險,需在領隊會議時繳交,不受理比賽當日收件。
( 四 )攜帶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新會員證正本、學生證( 國小組須備在校學生證明 )以備大會檢錄組查驗。
( 五 )運動員須依大會規定之時間,隨同各單位團體到場報到,並接受大會檢查及分組。
( 六 )運動員須服從裁判之判定及指導。
十、報名項目限制:
( 一 )拳術、兵器、對練賽:每人限1拳術、1兵器、1對練。
( 二 )掛技賽:每人限1量級,不可跨( 組 )項。
( 三 )每項( 級 )每組 1人參賽不併組,不可跨( 組 )項。
( 四 )如遇與其它參賽項目衝突時,必須無條件放棄一方比賽。
十一、年齢組別:
以學校學籍為主。
( 一 )拳術器械分為:
- 國小組( 2009年8月1日以後至2015年7月31日以前 )。
- 國中組( 2006年8月1日以後至2009年7月31日以前 )。
- 高中( 職 )組( 含高中職、五年制專科學校前3年在學學生 ),( 2003年8月1日以後至2006年7月31日以前 )。
- 社會組( 2003年7月31日以前 )。
( 二 )掛技分為:
- 國中組( 2006年8月1日以後至2009年7月31日以前 )。
- 高中( 職 )組( 含高中職、五年制專科學校前3年在學學生 ) ,( 2003年8月1日以後至2006年7月31日以前 )。
- 社會組( 2003年7月31日以前 )。
十二、比賽項目及參賽組別區分:
時間限制3分鐘內。
拳術、兵器、對練:註明淵源及古有兵器系派,核對不符者需棄權,「不得演練亞洲武術聯合會及國際武術聯合會規定之套路及器械,不符合者不予評分」。
1 )拳術( 「南拳」、「北拳」、「內家拳( 含形意、八卦、太極拳 )」 )。
2 )兵器( 長兵、短兵「含太極兵器」、奇兵 )。
3 )對練( 分男、女,拳術、兵器 )每隊以一組為限。
4 )每人限報一拳術一兵器,未含對練,不可跨( 組 )項報名。
5 )分國小、國中、高中、社會組四組,每隊男、女不限人數。
( 二 )掛技擂台賽:中華國術掛技擂台賽初級,量級分為:
1 )男性:依選手體重標準分為下列九級:
- 第一級 體重55公斤以下。
- 第二級 體重55.01公斤以上( 含 )至60公斤以下( 含 )。
- 第三級 體重60.01公斤以上( 含 )至65公斤以下( 含 )。
- 第四級 體重65.01公斤以上( 含 )至70公斤以下( 含 )。
- 第五級 體重70.01公斤以上( 含 )至75公斤以下( 含 )。
- 第六級 體重75.01公斤以上( 含 )至80公斤以下( 含 )。
- 第七級 體重80.01公斤以上( 含 )至85公斤以下( 含 )。
- 第八級 體重85.01公斤以上( 含 )至90公斤以下( 含 )。
- 第九級 體重90.01公斤以上
2 )女性:依選手體重標準分為下列九級:
- 第一級 體重45公斤( 含 )以下。
- 第二級 體重45.01公斤以上( 含 )至50公斤以下( 含 )。
- 第三級 體重50.01公斤以上( 含 )至55公斤以下( 含 )。
- 第四級 體重55.01公斤以上( 含 )至60公斤以下( 含 )。
- 第五級 體重60.01公斤以上( 含 )至65公斤以下( 含 )。
- 第六級 體重65.01公斤以上( 含 )至70公斤以下( 含 )。
- 第七級 體重70.01公斤以上( 含 )至75公斤以下( 含 )。
- 第八級 體重75.01公斤以上( 含 )至80公斤以下( 含 )。
- 第九級 體重80.01公斤以上。
3 )分組為:國中組、高中( 職 )組、社會組三組,男、女各量級以一人為限,不可跨( 組 )項報名。
4 )賽前資格鑑定測試:參加掛技擂台賽選手( 均以國術為準 )經測試成績80分以上者為合格,或具國術段位一段以上資格者,未有上列合格者不得參加擂台比賽。
十三、競賽規則:
( 一 )依據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2018年修訂之「國際國術規則」。
( 二 )採用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內家太極拳比賽規則。( 內家拳包含:形意、八卦、太極拳 )。
( 三 )中華國術掛技擂台2018年修訂之國際規則。
十四、兵器規定:
依據本會2018年修訂之「國際國術規則」第八章第二十條兵器規定辦理。
十五、報名手續:
日 期:110年3月17日24時以前完成報名手續,非會員與會員請至本會網站報名登入系統、不接受郵寄 )。
( 二 )地 點:台北市104中山區朱崙街20號706室。
電 話:( 02 )87711432 傳 真:( 02 )27310023
( 三 )報名費:
1、拳術、兵器、對練:國小組、國中組、高中( 職 )組,每人每項新台幣400元整,社會組每人每項新台幣600元,含公共意外險及個人技擊險。
2、擂台:每人新台幣600元,含公共意外險及個人技擊險。
( 四 )請將報名費匯入本會帳戶,匯款收據傳真或寄現金袋至本會,請在領隊 會議前繳清,不受理比賽當日繳交。
帳戶: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 行別: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帳號:147-10-116811
( 五 )報名入口:請至本會官方網站會員專區報名 http://kwfroc.ickf-kuoshu.org/ 。
( 六 )上網報名後,比賽當日無故棄權不參賽,除了不退報名費外,需提出證明文件,否則將提交由紀律委員會懲處之,不可提出異議,「實際參賽隊 ( 人 ) 數不足1隊( 人 )致無法進行比賽之項目,報名費於扣除相關行政 作業所需支付費用後,餘額退還」。
十六、領隊會議時間、地點:
( 一 )時間:110年3月21日,上午10時召開。
( 二 )地點:假台南市世平路69號2樓,請務必撥空參加,如遇必須更改項目時請於會議當日提出更正,不接受比賽當日更改,如有修正時公告於本會網站。
( 三 )拳術、兵器、對練賽抽籤及運動員資格審查日期:110年3月21日上午10點假台南市世平路69號2樓。屆時如未派代表出席抽籤,則由主( 承 )辦單位裁判長或審判委員代抽。
十七、比賽報到日期地點:
( 一 )掛技擂台賽:
時間:110年4月23日上午八時報到磅重、抽籤,套路鑑定,下午一點整開始比賽。
( 二 )拳術、兵器、對練賽:110年4月23日上午八時報到。
( 三 )地點:高雄市立鳳山體育館 ( 高雄市鳳山區體育路65號 ) 。
十八、獎勵:
( 一 )個人獎:
1 )拳術、兵器、對練賽:
拳術:( 南拳、北拳、內家拳各項 )兵器:( 長兵、短兵、奇兵 ),綜合對練:依各組男、女分組,每項各取最高分之前一至三名分別發給獎牌及獎狀,第四名之後頒發獎狀。( 1人參賽或棄權不發獎及獎牌,亦不計列團體成績 )。
2 )掛技擂台賽:
每組每級各取前三名,分別發給優勝獎牌及獎狀,( 1人參賽或棄權不發獎狀及獎牌,亦不計列團體成績 )。
3 )各項( 級 )其成績依據下列規定辦理,如下列:
( 1 )實際參賽隊伍( 人 )數在16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8名。
( 2 )實際參賽隊伍( 人 )數在14個或15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7名者。
( 3 )實際參賽隊伍( 人 )數在12個或13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6名者。
( 4 )實際參賽隊伍( 人 )數在10個或11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5名者。
( 5 )實際參賽隊伍( 人 )數在8個或9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4名者。
( 6 )實際參賽隊伍( 人 )數在6個或7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3名者。
( 7 )實際參賽隊伍( 人 )數在4個或5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2名。
( 8 )實際參賽隊伍( 人 )數在3個以下,獲得最優級組前1名。
( 二 )團體獎:
各項目前4名按5、3、2、1計分取總分最高前4隊,分別贈賞冠、亞、季、殿軍獎盃1座,獎狀1禎。
十九、規定事項:
競賽秩序:各項比賽秩序,均由大會編訂之。
每隊視參加運動員人數,得設領隊、教練、管理( 賽員不得兼任 )負責與大會接洽有關事宜。
1 )運動員人數在20人( 含 )以上時,得置領隊、管理各1人,教練2人。
2 )運動員人數在12人( 含 )至19人( 含 )之間時,得置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
3 )運動員人數在6人( 含 )至11人( 含 )之間時,得置領隊1人、教練兼管理1人。
4 )運動員人數在5人( 含 )以下,置領隊兼教練1人。
( 二 )每隊伍設置有教練須具備有國家運動教練證( 須有效期間複訓取得換證 ),始具帶隊資格( 列入考核由教練委員會暨紀律委員會執行 )。
( 三 )比賽期間各運動隊員交通、食宿,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 四 )大會裁判及職員,均不得兼任其他各代表隊之職員。
廿、服裝規定:
有段者:選手需穿著規定比賽服裝( 白色( 七分袖無口袋 )、黑色( 細邊條不能超過3公分 )中式漢裝、黑色燈籠褲、有段者請繫黑巾腰帶」。
無段者:選手需穿著規定比賽服裝( 白色( 七分袖無口袋 )、咖啡色( 細邊條不能超過0.3公分 )中式漢裝、黑色燈籠褲、請繫咖啡巾腰帶」。
( 三 ) 掛技擂台賽、拳術、兵器、對練比賽運動員應穿著依據大會規定之服裝,否則不准登場比賽,並視同棄權。
廿一、參加單位應行遵守事項:
( 一 )各代表隊,應依大會之規定時間準時報到。
( 二 )各代表隊每次進出比賽會場,均應整齊列隊、進場及退場,並按大會指定席位入座,保持靜肅及場地清潔( 列入考核由紀律委員會執行 )。
( 三 )選手必須參加開閉幕典禮並在比賽( 表演 )隊伍之團體服裝以規定之武術服裝整齊劃一( 參照本會統一服飾 )並由各參加團體自行準備,( 列入考核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
( 四 )各單位代表隊應於每場比賽前十五分鐘列隊到達指定之位置,並應於比賽完畢後列隊退場,不得遲到或早退,凡逾規定時間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列考核比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
( 五 )參加擂台比賽之選手必須依照大會所排定之程序出場比賽,不可互讓名次,或放棄競技,否則視為一方或雙方棄權,並取消其已獲之成績( 列入考核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
( 六 )運動員須照大會規定之時間,隨同各單位團體到場報到,並接受大會檢查及分組。
( 七 )運動員須服從裁判之判定及指導。
( 八 )無故棄權( 須提出證明文件 )及集體棄權妨害比賽程序,將提交紀律委員會懲處之。
( 九 )109年度起考核本會會員績優團隊,以比賽成績、優秀選手、教練、領隊、武德做為評比之一由紀律委員會執行。
( 十 )各參賽隊伍應依大會之規定準時報到,攜帶中華民民國國武術總會新會員證或學生證正本,以備大會檢錄組查驗,無證件者視同未檢錄不得異議。
廿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向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公告於本會網站。
廿三、本會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0年0月00日臺教體署競( 二 )字第1100000號函同意變更備查。
廿四、本賽事性騷擾申訴管道( 含本會電話、 傳真及電子信箱 ):
02-87711432、02-27310023、 kfroc@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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