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臺中市初賽

111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臺中市初賽

報名時間: 2022-09-14 ~ 2022-09-28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主辦單位電話: 04-2492-3397分機731(𥕥典毅主任)

壹、依據:

111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臺中市初賽

貳、目的:

一、培養學生音樂興趣,提升音樂素養。

二、加強各級學校音樂教育。

三、選拔臺中市優秀個人、團隊代表參加 111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

叁、組織:

設「111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臺中市初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由以下單位組成:

一、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

二、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三、承辦單位:大里區瑞城國民小學、大里區大元國民小學、大雅區上楓國民小學、霧峰區霧峰國民小學、南屯區大新國民小學、中區光復國民小學、大里高級中學、清水區清水國民小學、私立明德高級中學

四、協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烏日區旭光國民小學、大里區永隆國民小學、大里區內新國民小學、南區信義國民小學、西屯區上安國民小學、市立豐原國民中學、豐原區合作國民小學、市立清水國民中學、市立清水高級中等學校、北屯區文心國民小學、大雅區陽明國民小學、南區樹德國民小學、清水區西寧國民小學、新社區福民國民小學、豐原區福陽國民小學、烏日區烏日國民小學。

肆、比賽日期及地點:

一、比賽日期:

(一)111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一)~18 日(星期五)(除口琴獨奏、直笛獨奏外之個人項目)。

(二)111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一)~28 日(星期一)(團體項目、口琴獨奏、直笛獨奏)

二、比賽地點:依賽程規劃另行公告於「臺中市學生音樂比賽專網」( https://art.tc.edu.tw/music/

伍、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項目 組 別 資 格 說 明
團體項目、個人項目 國小A組、B組 參賽學生須為取得本國政府立案學校學籍之學生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小之學生2.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級別

GRADE6(含)以下之學生

國中A組、B組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中之學生2.經政府立案國中補校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高中附設國中部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國中部之學生

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級別

GRADE7~GRADE9之學生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之學生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進修學校之學生
項目 組 別 資 格 說 明
團體項目、個人項目 高中職A組、B組 參賽學生須為取得本國政府立案學校學籍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高中部之學生4.經政府立案五專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5.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6.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級別

GRADE10~GRADE12之學生

7.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備註: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8條: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大專A組、B組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進修學校、推廣部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五專四、五年級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四至七年級之學生

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大專院校外籍學生

6.不含社區大學(學院)學生

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 各學程之A組為就讀音樂班、科、系、所者B組為就讀非音樂班、科、系、所者

音樂班資格說明如下: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 資優班學生)。

2.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音樂類)。

3.經各縣市藝術才能(音樂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

4.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

二、 同一類別每一位學生僅得擇一組報名,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 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非音樂班學生得報名A組

四、 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 組,A組除全為音樂班(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

1.2.3.4)之學生參賽外,若混合組隊,團隊中A 組的學生不得少於該團隊成員1/3,或參 加比賽之音樂班學生須達該項目主修類組人數2/3 以上。B 組僅能由非音樂班學生組成, 且不得報名團體項目A 組。

五、 同一類別比賽,五專、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其同一學校 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 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國 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 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五專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大專組」); 混合組隊後,同校之較低學段可單獨組隊報名,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

六、 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

七、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 參加B組比賽者,不得代表參加全國A組決賽;反之亦同。

陸、比賽類組、組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

一、團體項目(共 12 類,計 98 組別)

比賽組別 (打 v 者) 比賽類別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A 組隊規定 參賽資格個別規定 組 B 組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一)兒童樂隊 ˇ 1.參賽學生以 15 至 60 人為 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 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1.主體樂器以使用手風琴、鋼 琴、口琴、風琴、口風琴、 直笛、木琴、鐵琴、鈴鼓、 三角鐵、大小鼓、鐃鈸、鑼 等相關打擊樂器之組合為限, 游體樂器不得使用電子琴或 弦樂器。 2.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參賽 學生,使用風琴、手風琴、 口風琴等簧片類樂器演出。 (二)管弦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 20 至 80 人為 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 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豎琴聲部得以鍵盤樂器代替。 (三)管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 10 至 80 人為 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 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以使用西洋管樂器及有關打擊樂 器為限,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其他 弦樂器,但鋼琴、豎琴及低音 提琴不在此限。 (四) 行 進 管 樂 70 人以下 (含參賽學生 及指揮) ˇ ˇ ˇ 1.場地寬度 80 碼,深度 40 碼。 2.「70 人以下」隊伍之參 賽學生及指揮人數不設 下限;「71 人以上」隊 伍之參賽學生人數及指 揮,上限為 150 人。 3.可有不限身分指揮數人。 需包含西洋管樂器及打擊樂器 (同室內管樂合奏編制),惟不得 使用手風琴、口琴、口風琴、直笛; 同一學校僅得報名其中一類,每 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 1 隊。 71 人以上 (含參賽學生 及指揮) ˇ ˇ ˇ (五)弦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 10 至 70 人為 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 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限使用小提琴、中提琴、大提 琴及低音提琴。 (六) 室 內 樂 合 奏 鋼琴三重奏 ˇ ˇ ˇ ˇ 鋼琴、小提琴、大提琴各 1 人,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1.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 名 1 隊。 2.不得另有指揮。 弦樂四重奏 ˇ ˇ ˇ ˇ 2 把小提琴、1 把中提琴、 1 把大提琴,得增報 1 人為候 補人員。 鋼琴五重奏 ˇ ˇ ˇ ˇ 鋼琴、2 把小提琴、1 把中提 琴、1 把大提琴,得增報 1 人 為候補人員。 木管五重奏 ˇ ˇ ˇ ˇ 長笛、雙簧管、單簧管、低音 管、法國號各 1 人,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銅管五重奏 ˇ ˇ ˇ ˇ 2 把小號、1 把法國號、1 把 長號、1 把低音號,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口琴四重奏 ˇ ˇ 參賽學生 4 人,得增報 1 人 為候補人員。(七)國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 20 至 80 人為 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 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八)絲竹室內樂 ˇ ˇ ˇ ˇ ˇ ˇ 參賽學生以 3 至 15 人為限。 另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1.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 等得報名本類比賽。 2.不得有指揮。 (九)口琴合奏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 9 至 60 人為 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 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 1 人,換曲時可換伴奏。 1.可加入非口琴樂器,其比例 不得超過五分之一;惟不得 使用電子擴音樂器。 2.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 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十)打擊樂合奏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 6 至 25 人為 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 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本類組其樂器種類包含有調及 無調打擊樂器。不得使用管樂 器、弦樂器、電子擴音樂器、非 打擊樂器之鍵盤樂器及鋼琴。 比賽組別 (打V者) 比賽類別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組隊規定 參賽資格個別規定 甲 乙 丙 丁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十一) 合 唱 同聲合唱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 10 至 65 人為限,並得 增報 3 人為候補 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 揮 1 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 琴伴奏 1 人,換 曲時可換伴奏。 4.為保障及鼓勵小 型學校踴躍參賽 國小丁組參賽學 生為 10 人以上。 1.國中組「女聲合唱 」得有男生參加比 賽。 2.同聲合唱即不分男 聲、女聲或混聲, 均同為一組競賽。 3.除鋼琴伴奏外,其 他樂器伴奏應由參 賽學生擔任。 4.每類之各組別每校 只得各報名 1 隊。 5.國小組均為同聲合 唱,可男女生混合 組隊: (1)甲組:43 班 以上。 (2)乙組:25 班 至 42 班。 (3)丙組:10 班 至 24 班。 (4)丁組:9 班 以下。 6.乙、丙、丁組學校 可向上跨組參加。 7.參加乙、丙、丁組 學校不代表本市參 加全國決賽。 8.參加乙、丙、丁組 學校合唱比賽指定 曲,可選自音樂課 本中之合唱曲或全 國決賽指定曲。 比賽組別 (打V者) 比賽類別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組隊規定 參賽資格個別規定 甲 乙 丙 丁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十二)直笛合奏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 10 至 60 人為限,並得 增報 2 人為候補 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 揮 1 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 琴伴奏 1 人,換 曲時可換伴奏。 4.為保障及鼓勵小 型學校踴躍參賽 國小丁組參賽學 生為 8 人以上。 1.伴奏樂器限鋼琴與 無調打擊樂器,但 比例不得超過五分 之一。 2.除鋼琴伴奏外,其 他樂器伴奏應由參 賽學生擔任。 3(1)甲組:43 班 以上。 (2)乙組:25 班 至 42 班。 (3)丙組:10 班 至 24 班。 (4)丁組:9 班 以下。 4.國小乙、丙、丁組 學校可向上跨組參 加。 5.國小參加乙、丙、 丁組學校不代表本 市參加全國決賽。 6.國小乙、丙、丁組 學校比賽指定曲可 選自音樂課本中樂 曲或全國決賽指定 曲。 其他個別規定事項: 1.正式參賽者無法參加時,方得以候補人員遞補之,「遞補參賽申請單」(如附件三)請於 報到時連同「參賽者名冊」首頁及續頁(如附件一、二)送交比賽場地之承辦學校。 2.團體項目得有翻譜人員及臨時協助人員,均不計入正式參賽人數。 3.團體項目正式參賽人員包括參賽學生、不限身分之指揮(團體項目設有指揮者)及不限 身分之鋼琴伴奏(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類),換曲時可換指揮及鋼琴伴奏。參賽 者報名時,前開不限身分之鋼琴伴奏或指揮倘具該校學生身分,得選擇計入參賽學生人 數內,並依組隊規定人數限制參賽。 4.團體項目除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類之鋼琴伴奏得不限身分外,其餘類別如有鋼琴 聲部,須由參賽學生擔任。 5.各類別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隊。 6.為鼓勵各校踴躍參賽,團體項目之國小組同聲合唱、直笛合奏二類,另區分為甲、乙、 丙、丁四組。 7.36 班以上之學校至少參加一項團體賽,不含室內樂合奏。

二、個人項目(共 18 類、計 109 個類組)

比賽組別(打 v 者) 比賽類別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大專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一)直笛(Recorder)獨奏(含高中音直笛)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二)長笛(Flute)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三)雙簧管(Oboe)獨奏 ˇ ˇ ˇ ˇ ˇ (四)單簧管(Clarinet)獨奏 ˇ ˇ ˇ ˇ ˇ (五)低音管(Bassoon)獨奏 ˇ ˇ ˇ ˇ ˇ (六)薩克斯風(Saxophone)獨奏 ˇ ˇ ˇ ˇ ˇ (七)法國號(French Horn)獨奏 ˇ ˇ ˇ ˇ ˇ (八)小號(Trumpet)獨奏 ˇ ˇ ˇ ˇ ˇ (九)長號(Trombone)獨奏 ˇ ˇ ˇ ˇ ˇ (十)低音號(Tuba)獨奏 ˇ ˇ ˇ ˇ ˇ (十一)木琴(馬林巴)獨奏 ˇ ˇ ˇ ˇ ˇ (十二)口琴(Harmonica)獨奏(限複音口琴) ˇ ˇ ˇ ˇ (十三)箏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十四)揚琴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十五)琵琶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十六)柳葉琴獨奏(不含月琴)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十七)阮咸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十八)樂曲創作或歌曲創作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其他個別規定事項: 1.個人項目均辦理全區決賽。 2.木管樂器(一)至(六)六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3.銅管樂器(七)至(十)四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4.國樂(十六)及(十七)兩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5.個人項目,除樂曲創作或歌曲創作外,得有不限身分之伴奏人員,換曲可換伴奏,惟進入舞臺之 伴奏人員,累計不得超過 3 位。另,鋼琴伴奏可有翻譜人員。 6.為鼓勵學生參與,因無低音號樂器擬以上低音號代替參賽者,不予扣分。

柒、比賽規則:

一、基本規則:

(一)比賽應演出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曲。

(團體項目之行進管樂、打擊樂合奏、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均無指定曲) (二)個人項目比賽時應依序先演出指定曲,再行演出自選曲,違反順序,扣總平均分數0.5 分。但團體項目不在此限。

(三)聲樂獨唱類,除藝術歌曲、民謠得移調演唱外,其餘均不得移調演唱,如有違反者,得由 各別評審酌予扣分。 (四)參賽者應於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若唱名三次(每次間隔約5~10秒)不到者,以棄權論,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最後順序出場,經大會同意後參與比賽。若非不可抗力情事而於該類組上午場或下午場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該場次表演出,結束後大會將給予表演證明。

(五)除另有規定者外,違反本計畫第伍點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或第陸點參賽資格個別規定者,如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若已公布名次或獲頒獎狀者,則取消其名

次、追回獎狀,並依序遞補名次,補(換)發獎狀。

(六)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違者一律不予計分。

(七)參賽者若有違反秩序或防疫規定等演出情事,經評審會議評判屬實者,將視情節輕重 扣分。

二、比賽曲目規則:

(一)指定曲目公布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網站: https://web.arte.gov.tw/music/。指定曲若有補充規定、說明或勘誤,一律公布於前開 網站,參賽者需隨時上網參閱。

若因未隨時上網參閱而有影響成績者,由參賽者自負其責。惟參賽者若依上開補充、說明 或勘誤前公告之指定曲演出者,均不予扣分。

(二)演出曲目與應演出之指定曲目不符、應演出而未演出指定曲或自選曲者,均一律不予計 分。演出曲目與報名時之自選曲目不符者,扣總平均分數2分。

(三)指定曲應依規定之版本演出(以公布之指定曲目內容為準,並應完整演奏,若公布時另有 演奏段落或版本備註時,應依備註事項辦理),不得擅自更改,如有違反者,各別評審得 酌情予以扣分。

(四)團體項目行進管樂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自選組曲,且毋須填報自選曲目。

(五)團體項目打擊樂合奏及得報名絲竹室內樂之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均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演奏自選曲兩首,報名時須詳填自選曲資料。但絲竹室內樂類本身仍設有指定曲。

(六)團體項目各類組,除上開類組無指定曲外,參賽隊伍應從該類組「指定曲目」中擇一演出,否則不予計分。

(七)個人項目聲樂獨唱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指定曲由參賽者於「指定曲目」中自行

擇一演唱;聲樂獨唱之高中職及大專A、B組,其自選曲應選擇藝術歌曲、歌劇、神劇或民謠演唱。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

(八)個人項目自選曲不得為同一類組指定曲目內之曲目,團體項目自選曲不得與擇定之指定曲

目相同,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自選曲得自行選段演奏,或決定是否反覆演奏。

(九)將於111年9月23日(星期五)自「111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指定曲曲目】」中公開抽出。(指定曲請詳閱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及指定曲目之說明)

(十)曲譜選擇及使用:所有參賽演出人員須遵守中華民國之著作權相關法令規定,所有指定曲 及自選曲樂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得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樂譜。若有全國決賽主辦單 位免費提供之指定曲譜,其僅限於本學年度比賽合法使用。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者, 其法律責任須自行負責。另參賽者毋須再提供大會自選曲曲譜。

三、分項規則:

(一)團體項目:

1.團體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20分鐘,聲樂類比賽以開始發音(含伴奏)為計時起點,器樂類比賽以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但定音鼓調音除外。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舞臺時結束計時。計時開始時,由大會人員舉牌警示,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約5秒),逾時即開始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行進管樂總合演出時間為15分鐘,以開始發音(含標碼線外樂器試音、調音及演奏)或團隊第一位踏進寬80碼、深40碼之標碼線四周圍為計時起點,以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寬80碼、深40碼之標碼線四周圍時結束計時,逾時不按鈴,扣分方式比照前段逾時之規定。

2.所有演出人員應於演出前集體上臺,演出時可依樂曲之實際編制安排隊形與座次,但不得

於賽程中上下舞臺更換演出人員(不限身分指揮及鋼琴伴奏除外),如有違反者,更換之人數視同增加之人數,每增加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3.違反本計畫第陸點第一項團體項目組隊規定,凡人數超過或不足者不予受理報名;而比賽

時,舞臺上參賽人數超過參賽者名冊所列「正式參賽人數」者,每增加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舞臺上參賽人數低於組隊規定者,每不足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4.違反第陸點第一項團體項目各類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扣總平均分數0.5分;又室內樂合

奏另規定一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扣總平均分數0.5分,兩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累計扣總平均1.5分;三個聲部以上(含三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則不予計分。但指定曲曲譜另有規定特定版本者,得從其規定而不扣分;演出自選曲或規定可不限版本之指定曲,不論曲譜為何,演出時違反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均仍適用前開扣分規定。

(二)個人項目:

1.各單一類組報名參賽人數未達30人者,均逕行決賽;報名參賽人數達30人以上者,得 由主辦單位視實際情形先辦理初賽。

2.初賽僅演奏指定曲,演出時間於比賽當日評審會議決定後公布,成績採「中間分數平均 法」統計,並依成績高低錄取該組報名人數的三分之一(四捨五入)晉級決賽,至多錄取 20人為限(錄取人數上限如有同分者,採增額錄取)。經錄取晉級決賽者,依原出場序號 比賽自選曲,演出時間亦由評審決定後公布,成績採「中間分數平均法」統計,總成績 採2次比賽合併計分(各佔50%)。

3.逕行決賽之個人項目指定曲與自選曲總合演出時間為10分鐘,但主辦單位得視參賽人數 多寡並徵詢評審意見後彈性調整總合演出時間與分配,連續計時。

4.限縮時間時,各類組之指定曲,由主辦單位徵詢評審意見後規定自該曲中之何段落開始 演奏(唱)及是否反覆,如有違反者,由各別評審酌情予以扣分;而參賽者之自選曲亦得 自行選擇自何段落開始演奏(唱)。

5.演出時均以開始發音(含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停止演出時結束計時。時間截 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約5秒),響鈴後應立即停止演出,凡繼續演出 者即予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

6.參加個人項目比賽一律背譜,視譜者不予計分。

7.木琴獨奏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一律使用大會提供之樂器(馬林巴木琴,5個8 度),違者不予計分。

8.樂曲或歌曲創作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須依比賽現場公布之主題臨場寫譜作, 比賽時間3小時30分鐘。

9.樂曲或歌曲創作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入場遲到30分鐘以上者,大會得禁止該 遲到參賽者進入,其餘場地規定,將於比賽前於本比賽網站公告。

捌、比賽辦法:

一、報名:

(一)凡就讀校籍設於本市轄區內各級學校之學生,自認為對比賽項目具有素養者,均可由就讀 學校報名參賽。

(二)校籍設於他縣市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於本市設有分部或校園遼闊(不在同一郵遞區號範 圍)者,得就近報名本市參賽。但上開情形之參賽者,若有重複參加其他縣市之初賽經查 證屬實,均取消其參賽資格、撤銷其所有成績、追回其獎狀。

(三)111年9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時起至9月28日(星期三)下午6時止,請至「臺中市學 生音樂比賽專網」報名系統報名( https://art.tc.edu.tw/music/),並請列印書面報名

表一份。 書面報名表須由網頁的「正式列印」上印出,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受理參賽者

端的修正 ,請善用「測試列印」功能來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操作步驟請參閱報名系

統網站上的說明。

(四)團體項目書面報名表應送交學校核印關防(或各處室圓戳章),證明參賽者在學,並統一由 學校免備文於111年10月3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送(寄)達瑞城國小審核報名資格,逾 期不受理報名。(郵寄以郵戳為憑,信封封面請加註「音樂比賽報名表-團體組」)。比賽當 天學生若因不可抗力之理由而有所異動,須於報到時繳交正確之參賽者名冊乙份。(如附 件一、二,名冊須加蓋關防或各處室圓戳章以示負責)。

(五)個人項目可由參賽者、指導老師或家長上網報名,填寫報名表時,除大專組外,其他各組 均須有法定代理人之簽章。報名時請審慎輸入各項資料,並請參賽者之指導老師務必協助 確認自選曲完整曲名、作品編號、作曲者、編曲者等相關資料填報是否正確(所有相關資 料應依照作品原文或英文填寫)。報名資料輸入完畢後,列印書面報名表送交學校核印關 防(或各處室圓戳章),證明參賽者在學及參賽組別資料之正確,並於111年10月3日(星

期一)下午5時前將報名表送(寄)達瑞城國小審核報名資格,逾期不受理報名。(郵寄以 郵戳為憑,信封封面請加註「音樂比賽報名表-個人組」)。

(六)網路報名時,請確實依照填表注意事項辦理。報名後應隨時注意本項比賽專屬網站公布之 最新消息。相關資料勘誤,亦請參賽學校於111年10月7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以公文 正本送(寄)達瑞城國小,並副知本局。另對排定之賽程,以及報名後之自選曲及相關資料 於抽籤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否則不予計分。

(七)參加個人項目2類以上比賽者,應以鉛筆在每張報名表右上角詳實註明所有參賽類別, 俾利安排賽程,如註明不清或未於報名表上註明,致賽程衝突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八)所需伴奏人員,應先自行安排,若無伴奏,則須在報名表上註明。

(九)務必於期限前全部完成網路、書面之報名手續,方完成報名程序。若未於上述規定時間內 完成,視同放棄報名。

(十)各參加團隊或個人,如經主辦單位查核有不符之情事,即取消參賽資格,不得異議。

(十一)特殊對象: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學生及海外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之學生返臺參加 本市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各類組比賽者,以戶籍為依據(須設籍本市半年)報名, 報名時應檢附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1份。

(十二) 特別規定:

1.以下情形毋須參加本市比賽,得逕行參加全國決賽:

(1)大專院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2)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為考量返臺 參賽之交通,得參加北區團體項目,且各類組僅得擇一組報名。

(3)特殊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4)高中職以下學生於107及109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得逕行依規定參加高中職以下學段之決賽。上開連續兩次第一名之情形,若有跨學段者,可併予採計。但A組及B組之間不得併計。

(5)108學年度起B組不得跨A組參賽,惟108、109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因疫情停止辦理,故B組成員,如於107學年度團體項目同類別A或B組決賽特優、110 學年度B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111學年度同類別B組決賽。107、110學年度A 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111學年度同類別A組決賽。

(6)凡符合上述第(4)點及第(5)點資格者,請於決賽報名時間內完成系統報名後,依規定繳交決賽報名表併同兩年特優證明文件(須檢附獎牌照片或獎狀影本佐證,需加蓋與正本相符章),於 111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一)前將書面資料送(寄)達瑞城國小。

2.大專學生於107及109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大專組同類組決賽第一 名者,不得再參加該類組之本市比賽及全國決賽。

3.得逕行參加全國決賽之個人及團體,如為豐富比賽經驗,爭取最高榮譽,得再報名參加本市初賽表演,並由評審人員依整體表現給予評分及具體評語,團體項目不評列名次, 由本局依評定等第給予獎勵;個人項目除依評定等第獎勵外,另視各該類組參加人數多 寡及其等第,以增額錄取方式再評列或並列名次,不排擠同類組成績排序在後之參賽者 應有權益。但上開情形之個人及團體,仍以逕行參加全國決賽方式參賽,均不佔本市代 表權額度。

二、 出場序抽籤:

111年10月13日(星期四)上午10時於瑞城國小公開電腦亂數抽籤,屆時請欲現場觀看 之參賽團隊或個人出席,抽定後不得異議,隔日亦可自行由報名系統網站查閱出場序號。

三、 賽程衝突及調整:

(一)因參賽團隊(個人)眾多,賽程且跨校或跨樂種辦理,如報名表上已詳實註明參加2類以上 比賽,賽程編排後仍有衝突時,團體項目請儘量自行調整人員,仍有困難時,則同個人項 目,參賽者在不影響賽程的情況下,得申請大會同意安排提前於該組別(場次)最前序號或 延後於該組別(場次)最後序號出場。若同類組有2隊(人)以上申請,大會據以調整於最 前或最後序號出場仍有實際困難無法排解時,得逕予改安排於其他序號出場,各參賽者均 不得異議。

(二)申請表(如附表四)須於111年10月20日(星期四)前以書面提出,不受理電話或口頭 申請。大會將依規定審核出場序號提前或延後申請表,並於111年10月26日(星期三)中 午12時前於比賽專網公布審核結果,請各參賽者(含申請及未申請)均務必上「臺中市學生 音樂比賽專網」 ( https://art.tc.edu.tw/music/)查閱,並下載最新秩序冊備用。

(三)參賽者申請大會調整並經審核公告新出場序號後,應依新序號出場比賽,未依新序號出場 比賽,唱名三次不到者,以棄權論。

四、 報到:

(一)報到時間上午場次為8:00至8:30,下午場次為1:00至1:30,未完成報到者可於唱名前 補辦報到手續,但因未完成報到手續,以致喪失比賽相關權益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二)團體報到時應提交「參賽者名冊」(如附件一、二),未提交者,應至遲於演出前補交,否 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

(三)參賽者名冊內容需補正者,應於比賽當天成績公布前完成補正。(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 代替原件;遇假日無法補正時,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完成補正),未能補正者,一律不 再受理,並取消其參賽資格,不發給獎狀。

(四)提送參賽者名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

(五)報到後各參賽者請於會場觀摩其他比賽隊伍(個人)的表演,並應派代表於會場聆聽大會報 告及注意事項。

五、 檢錄及驗證:

(一)團體項目各類組參賽者於決賽當日應攜帶學生證規定格式之參賽者名冊,其名冊照片須以 近期六個月為原則,以符實進行檢錄參賽者。

(二)個人項目

(1)各類組參賽者於決賽當日應攜帶附照片學生證,符實進行驗證。

(2)僅有小學生個人項目:得以附照片之健保卡、或附照片之在學證明、或附照片之學籍 證明或身分證取代;若健保卡為嬰兒時期照片,則需加附有照片之在學證明佐證。

(三)參賽人員未帶身分證明文件,經告知須驗證時起1小時內,應備齊證件向檢驗人員補繳驗 正;逾時未驗,則其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如因適逢假 日學校未能開立在學證明,得先以其他附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加立切結書替代,並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上午9 時前完成補驗。凡經發現冒名頂替或偽變造證件者,除成績不予計 分外,將函請所屬學校懲處。另,不限身分之指揮及伴奏均毋須驗證。

六、 場地設備:

比賽場地僅提供一般演奏坐椅、譜架、鋼琴(1臺)、指揮臺及合唱臺(合唱臺限供兒童樂隊及合唱類組使用),其他所需之樂器及演奏用具請參賽者自備。會場提供之譜架,放置於預備 區,需用者請自行取用。

七、 比賽進行及不可抗力偶發情事:

(一)參加比賽各團隊及個人,均須於各場次比賽開賽前20分鐘完成報到手續。比賽時,唱名3 次(每次間隔約10秒)不到者,以棄權論,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由參賽者負舉證 責任),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最後序號出場(切結書如附 件五),經大會同意後參與比賽,並扣總平均分數0.5分(天災除外)。 (二)若非不可抗力情事而於該類組上午場或下午場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 於該場次表演演出(如附件六),並由評審人員依整體表現給予具體評語,結束後大會將給 予表演證明(如附件七)。

(三)比賽時如遇地震、火災…等重大事故,或是現場臨時停電無法比賽時,應如何因應,由大 會監場主任及評審長因地制宜,依現場狀況妥做決定。

八、 賽場秩序:

(一)參加比賽之個人、團隊、指導老師、家長或其他來賓,請遵守承辦學校的作息與進入校園 的規定,以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

(二)下一號參賽者在預備區準備時,應保持肅靜,不得爭先恐後或影響他人演出。

(三)請參賽者配合維持場地清潔與寧靜,比賽前,場地內不得預演及練習,發聲調音請遠離會 場。

(四)觀眾不得以任何形式於比賽進行中指導參賽者,違反者將予驅離。

(五)比賽進行中不得於舞臺上獻花或致送紀念品,以免影響賽程及秩序。

(六)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室內之比賽會場內,嚴禁以閃光燈攝影、打燈錄影,並應關閉所 有攝錄器材之提示聲響(如快門音效)。手機及電子鬧錶等各式電子用品應關閉或設定為 靜音,且不得有以下行為,違反者經勸告不從時,大會現場工作人員得予以驅離:

1.六歲以下兒童進入會場。

2.交談或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

3.攜帶寵物。

4.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為。

(七)針對比賽時之觀眾及攝錄影人員,主辦單位得視場地狀況為必要之管制,觀眾及攝影區, 原則以參賽者家長及師長為優先,現場尚有空位,再開放一般民眾參與。

(八)為免影響秩序,演出進行中,非參賽人員或賽務人員均不得進入比賽舞臺,但翻譜人員、 臨時協助人員及身體不便或特殊學校學生之監護人員除外。

(九)比賽會場開放參賽者或參賽者之委託人進行錄音、錄影,主辦單位概不提供相關設備與資 料,攝錄人員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報到處換取攝錄影證,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若有 違反規定者須自負法律責任。如參賽者反對大會外之他人錄音錄影,請於報到時向大會申 明,俾便於播報注意事項時特別宣布。

(十)參加比賽之團隊或個人,均應注意全程之人身安全,各校亦應依規定給予必要之保險。

九、 評審人員:

(一)由主辦單位遴聘專家或學者擔任之。

(二)評審委員迴避之認定,以評審委員簽署之書面切結為準。

十、 評計方式:

(一)評審評分時,均依各項各類組之團隊(個人)整體表現(含音樂表現及技巧、指揮、伴奏– 等)逕以總分表示(滿分為100分),並繕寫具體之評語。俟該類組比賽結束後,現場公布

總成績,隔日可至比賽網站查詢。公布之成績表中,應以評審代號明列各評審之給分。

為尊重評審,評審不做講評且無法提供查詢其他參賽者之評語。(成績公布後,可同時於比賽場地之報到處現場領取評語表及獎狀,但視疫情或特殊狀況調整;未現場領取者,亦可於賽後一個月內檢附貼上44元郵資之掛號回郵信封一個,請各承辦學校代為寄送,逾期不予受理。)

(二)團體項目及個人項目各類組評審均為七人,除行進管樂採分項平均法之外,其他類組總成 績評計方式均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評審人數須為單數)。如有一位評審委員臨時無法出 席或迴避評審須未足額評審時,採出席委員評定之總平均做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後,再依 「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二人無法出席或迴避評審時,以出席評審委員評定之總分平均 數評計。

(三)行進管樂評計方式:分為整體效果(佔40%)、音樂(佔30%)、視覺(佔30%)。採分項平均 計算,如有評審無法出席時,則該分項平均數以出席數計算。

(四)各項各類組於成績評計後再評列名次時,若遇有同分者,本「同分並列名次不得增加全國 決賽代表權名額」原則,由各該類組全體評審委員重新票選決定同分者成績排序,同分者 均得並列名次,不受十二、(一)(二)之限制。

十一、評等標準:

依照分數之高低評定等第。

(一)特優:平均分數90分以上者。特優名額應不超過各類組參賽團體賽隊數(或個人賽人數) 三分之一為獲獎原則;若超過者,應敘明理由經全體評審委員簽名確認。

(二) 優等:平均分數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

(三) 甲等: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

(四) 平均分數未滿80分者,概不錄取。

十二、 獎勵名額:

(一)團體項目:成績除評定等第並依等第給予獎勵外,另視各該類組參加隊數多寡及其等第, 決定評列名次之隊數,第一名1隊,第二名2隊,第三名若干隊。(均須甲等 以上者)。

(二)個人項目:決賽成績除評定等第予以獎勵外,另視各該組參加人數之多寡及其等第,決定 評列名次之人數。報名人數在5人以下者取1名評列名次;6至8人者取2名;9至13人者取3名;14至18人者取4名;19至23人者取5名;24人以上時, 均評列6名。評列名次者之成績,最低必須達到『優等』,方得錄取。

十三、 代表權:

各項各類組之團隊及個人成績最優前四隊(人)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但總平 均分數未達80分者,一律從缺,不予參加全國決賽。團體項目比賽類組:如分A、 B二組,本市得在A組加B組的總代表權數額度內,自行調配A、B各組的代表權 數;本市若無A組定義之相關參賽資格,僅有B組之代表權,則無法自行調配。

十四、 棄權及遞補:

(一)自願棄權者:自願放棄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者,個人項目請參賽者填具「棄權聲明書」

(如附件八),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後,再送承辦學校轉本局終身教育科。

團體項目請參賽學校出具正式公文函報本局,聲明棄權。

(二)遞補原則:團體項目及個人項目如有獲得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者棄權時,同類組之團隊 (個人)得申請遞補(如附件九),並由本局審酌申請者之參賽水準,再決定依申 請者之成績次序推派遞補。

十五、 獎勵辦法:

參酌「臺中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育人員獎勵要點」、「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本局109年9月14日中市教高字第1090078760號函規定辦理敘獎。

(一)團體項目:

1.獲評列特優,參賽者、指導老師(含伴奏共3人)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共4人),各予嘉獎貳次。

2.獲評列優等,參賽者、指導老師(含伴奏共2人)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共3人),各予 嘉獎貳次。

3.獲評列甲等,參賽者、指導老師(含伴奏共2人)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共3人),各予 嘉獎壹次。

4.獲獎學校之指導教師若非本校教師,一律給予獎狀。

(二)個人項目:

1.獲評列特優,參賽者、指導老師1人嘉獎貳次;伴奏1人頒發獎狀乙張。

2.獲評列優等,參賽者、指導老師1人嘉獎壹次;伴奏1人頒發獎狀乙張。

3.獲評列甲等,參賽者、指導老師1人獎狀乙張;伴奏1人頒發獎狀乙張。

4.獲獎學生之指導教師若非本校教師,一律給予獎狀。

(三)個人項目各類組,如因辦理初賽限定錄取名額而未晉級決賽,其初賽總平均分數達80分 以上者,亦給予表現優異獎狀。

(四)各項各類組獲獎之學校及個人,各校有功人員敘獎請依上開獎勵額度依規定本權責敘獎, 校長部分本局另案簽辦(免送「獎懲建議函」)。

(五)辦理本項活動工作人員績效優良者,主辦及協辦學校校長各記功壹次;承辦學校校長記功 壹次,主辦人員10人以下各記功壹次,協辦人員10人以下各記嘉獎貳次。

十六、推廣:本局為推廣音樂教學之需要,有權錄製比賽實況錄音、錄影,以作為推廣教材、活動 宣傳及存檔之用:

1.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個人之比賽演出,製作非營利性質之影音資料,分送各級 學校及社教機構,作為音樂欣賞之教材。

2.團隊及個人凡報名參加本項比賽,即視同無條件將演出內容授權大會編輯、製作非 營利性質之影音資料。

玖、申訴規定:

一、 各參賽團隊及個人均應服從本會之評判,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須以書面(如附件十)提送各 該比賽場地之大會,立書人除大專組得由參賽者簽名立書外,團體項目限由校長或指導老師 簽名立書,個人項目則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導老師簽名立書。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 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該類組比賽成績公布前為之(如對團體組參賽人員資格提 出申訴,應於該參賽隊伍離開比賽舞臺前為之),逾時均不予受理。

二、 申訴事項經書面受理後,由監場主任轉請評審長召集評審會議裁決並公布之。

三、 為有效處理申訴事件,主辦單位有權於現場比賽時進行全程錄影,該錄影資料僅供申訴事件 處理使用,不提供其他用途使用或借用。比賽當日無申訴事件時,隔日即予銷毀。

四、 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藝術性及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五、 有關比賽場地、賽程安排等非比賽規則問題,不得提出申訴。

拾、差假:

一、 凡參加本競賽之人員(含參賽學生、指揮、伴奏、指導老師、帶隊人員及工作人員等)於比賽期間,皆由參賽單位核予公(差)假乙日登記;如於假日參賽,被指派教師可選擇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年內,依教師需求以1小時為單位,自行選擇補休(課務由教師自理)或領取加班費;其經費來源,由學校超時加班費預算額度內支應。

二、 報名參加大專組個人項目之各類組比賽者,另由本局函請各有關學校給予公(差)假登記。

拾壹、附則:

一、本市學生音樂比賽之實施計畫、指定曲目、賽程及最新訊息等相關資料,均公布於「臺中市 學生音樂比賽專網」( https://art.tc.edu.tw/music/)。

二、 實施計畫請參賽者詳加參閱,若仍有疑義,請電詢承辦學校。 承辦學校:臺中市大里區瑞城國民小學

聯絡地址:41272臺中市大里區美村街196號

洽詢電話:(04)24923397#731 𥕥典毅主任。

傳真號碼:(04)2493-1370。

三、 為珍惜資源,響應環保,主辦單位不印製秩序冊及賽程表,請各參賽學校及個人逕行至「臺中市學生音樂比賽專網」( https://art.tc.edu.tw/music/)下載列印。

四、 比賽時遇地震、火災…等重大事故,應如何因應,由大會監場校長及評審長因地制宜,依現 場狀況妥做決定。考量COVID-19疫情嚴峻, 本競賽將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疫情等級及防疫措施, 隨時滾動調整各項防疫措施及規定。

拾貳、全國決賽團體項目預定自112年3月1日起、個人項目預定自112年3月15日起辦理,決賽地點及詳細資料另行公布於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1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專網( https://web.arte.gov.tw/music/),請自行查閱。

拾叁、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並另函通知或公告於「臺中市學 生音樂比賽專網」( https://art.tc.edu.tw/music/)。


相關連結:


相關檔案: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相關競賽


延伸閱讀:


You may also like...

發表迴響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