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臺南市學生音樂比賽

112學年度臺南市學生音樂比賽

報名時間: 2023-09-11 ~ 2023-09-23

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主辦單位電話: 06-681-7363分機25(李穎得主任)、06-662-1981分機16(王朝杰主任)、06-689-2014分機21(黃伯軒主任)

主辦單位Email:gywang@tn.edu.tw

壹、依據:

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培養學生音樂興趣,提升音樂素養。

二、加強各級學校音樂教育,以達音樂全面性發展,藉以提高生活品質。

三、透過音樂體驗真的追求、善的執著、美的感動。

參、指導單位:

臺南市政府

肆、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伍、承辦單位:

文元國小、永信國小、新化國小、公園國小、東光國小、日新國小、新化國中、正新國小、海佃國小、安順國中。

網路報名:

樹人國小、內角國小、新嘉國小、坔頭港國小。

陸、協辦單位:

夢想田音樂館、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虹韻文創中心、新化演藝廳、台江文化中心。

柒、比賽重要期程一覽表:

詳如附件1

捌、比賽時間及地點:

一、鋼琴獨奏、小提琴獨奏、中提琴獨奏項目(承辦學校:永康區永信國小):

112年11月6日(星期一)至11月9日(星期四)假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乃建堂舉行。

二、直笛合奏、弦樂四重奏、弦樂合奏項目(承辦學校:新化區正新國小、新化國中):

112年11月7日(星期二)至11月10日(星期五)假新化區新化演藝廳舉行。

三、行進管樂項目(承辦學校:新化區新化國小):

112年11月10日(星期五)假新化區新化國小舉行。

四、鋼琴獨奏項目(承辦學校:東區東光國小):

112年11月13日(星期一)至11月16日(星期四)假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乃建堂舉行。

五、合唱、鄉土歌謠、聲樂獨唱、口琴四重奏、口琴合奏項目(承辦學校:南區日新國小):

112年11月14日(星期二)至11月17日(星期五)假南區虹韻文創中心舉行。

六、銅管五重奏、木管五重奏、鋼琴三重奏、鋼琴五重奏、二胡獨奏、中胡獨奏、高胡獨奏項目(承辦學校:北區文元國小):

112年11月21日(星期二)至11月24日(星期五)假夢想田音樂館舉行。

七、管弦樂合奏、管樂合奏、兒童樂隊、打擊樂合奏項目(承辦學校:安南區海佃國小):

112年11月22日(星期三)至11月24日(星期五)假安南區台江文化中心舉行。

八、大提琴獨奏、低音提琴獨奏、笛獨奏、簫獨奏、嗩吶獨奏、笙獨奏項目(承辦學校:北區公園國小):

112年11月28日(星期二)至12月1日(星期五)假夢想田音樂館舉行。

九、國樂合奏、絲竹室內樂合奏項目(承辦學校:市立安順國中):

112年11月28日(星期二)至11月30日(星期四)假安南區台江文化中心舉行。

十、上開各項目之相關賽程,俟報名人數及隊數確定後,將另行公布於本市教育局資訊中心及樹人國小音樂比賽專屬網頁,主辦單位有更改比賽項目比賽時間及地點之權利。

玖、本市112學年度設立音樂藝術才能班學校注意事項如下:

一、請參照下列第拾點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辦理。

二、學校名單:永福國小音樂班、崇學國小國樂班、新民國小音樂班、後甲國中管弦樂班及國樂班、崇明國中國樂班、大成國中音樂班、南新國中音樂班、佳里國中音樂班、大

橋國中音樂班、歸仁國中國樂班。

拾、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項目 組 別 資 格 說 明
團體

國小A組、B組 參賽學生須為取得本市立案學校學籍之學生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小之學生2.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級別

GRADE6(含)以下之學生。

國中A組、B組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中之學生2.經政府立案國中補校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高中附設國中部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國中部之之學生

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級別

GRADE7~GRADE9之學生。

高中職A組、B組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之學生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進修學校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高中部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五專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5.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6.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GRADE10~

GRADE12之學生。

7.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備註: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8條: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大專A組、B組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進修學校、推廣部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五專四、五年級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四至七年級之學生

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大專院校外籍學生

6.不含社區大學(學院)學生

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各學程之A組為就讀音樂班、科、系、所者,B組為就讀非音樂班、科、系、所者。

音樂班資格說明如下: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

樂資優班學生)。

2.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音樂類)。

3.經各縣市藝術才能(音樂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

4.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

二、同一類別每一位學生僅得擇一組報名。

三、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A組。

四、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A組除全為音樂班(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1.2.3.4)之學生參賽外,若混合組隊,團隊中A組的學生不得少於該團隊成員1/3,或參加比賽之音樂班學生須達該項目主修類組人數 2/3 以上。B組僅能由非音樂班學生組成,且不得報名團體項目A組。

五、同一類別比賽,五專、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其同一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國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五專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大專組」);混合組隊後,同校之較低學段可單獨組隊報名,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

六、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

七、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參加B組初賽者,不得代表參加A組決賽;反之亦同。

拾壹、比賽類組、組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合計207個類組)

一、團體項目(共12類,計98個類組)

比賽組別(打v者)比賽類別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大專 組隊規定 參賽資格個別規定
A組 B組 A組 B組 A組 B組 A組 B組
(一)合唱 同聲合唱 ˇ 1.參賽學生以10至65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1人,換曲時可換伴奏。

1.國中組「女聲合唱」得有男生參加比賽。2.同聲合唱即不分男聲、女聲或混聲,均同為一組競賽。

3.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由參賽學生擔任,另得由同校學生至多3人擔任並計入參賽學生人數

4.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

報名1隊。

男聲合唱 ˇ ˇ ˇ
女聲合唱 ˇ ˇ ˇ
混聲合唱 ˇ ˇ
(二)兒童樂隊 ˇ 1.參賽學生以15至60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1.主體樂器以使用鋼琴、風琴、手風琴、口琴、口風琴、直笛、木琴、鐵琴、三角鐵、鈴鼓、大小鼓、鐃鈸、鑼等相關打擊樂器之組合為限,游體樂器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弦樂器。2.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參賽學生,使用風琴、手風琴、口風琴等簧片類樂器演出。
(三)管弦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20至80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豎琴聲部得以鍵盤樂器代替。
(四)管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10至80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以使用西洋管樂器及有關打擊樂器為限,不得使用電子

琴或其他弦樂器,但鋼琴、

豎琴及低音提琴不在此限。

(五)行

70人以下(含參賽學生

及指揮)

ˇ ˇ ˇ 1.場地寬度80碼,深度40碼。

2.「70人以下」隊伍之參

賽學生及指揮人數不設

下限;「71人以上」隊

伍之參賽學生人數及指

揮,上限為150人。

3.可有不限身分指揮數人。

需包含西洋管樂器及打擊樂器(同室內管樂合奏編制),

惟不得使用手風琴、口琴、

口風琴、直笛;同一學校僅

得報名其中一類,每類之各

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隊。

71人以上(含參賽學生

及指揮)

ˇ ˇ ˇ
(六)弦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10至70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限使用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及低音提琴。
(七)




鋼琴三重奏 ˇ ˇ ˇ ˇ ˇ ˇ 鋼琴、小提琴、大提琴各1人,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1.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隊。2.不得另有指揮。
弦樂四重奏 ˇ ˇ ˇ ˇ ˇ ˇ 2把小提琴、1把中提琴、1把大提琴,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鋼琴五重奏 ˇ ˇ ˇ ˇ ˇ ˇ 鋼琴、2把小提琴、1把中提琴、1把大提琴,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木管五重奏 ˇ ˇ ˇ ˇ ˇ ˇ 長笛、雙簧管、單簧管、低音管、法國號各1人,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銅管五重奏 ˇ ˇ ˇ ˇ ˇ ˇ 2把小號、1把法國號、1把長號、1把低音號,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口琴四重奏 ˇ ˇ ˇ 參賽學生4人,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八)國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20至80人為 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九)絲竹室內樂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參賽學生以3至15人為限。另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1.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得報名本類比賽。

2.不得有指揮。

(十)直笛合奏 ˇ ˇ 1.參賽學生以10至60人為限,並得增報2人為候補人員。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1人,換曲時可換伴奏。

1.伴奏樂器限鋼琴與無調打擊樂器,但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2.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3.為鼓勵各校踴躍參賽,團體項目之國小組直笛合奏

類另區分甲、乙、丙、丁四組。

4.直笛合奏類國小團體組之各組別每校共只得報名1

隊。

5.分組制度:(不含幼兒園及身心障礙類班)

(1)國小甲組:48班以上。

國小乙組:21~47班。

國小丙組:7~20班。

國小丁組:6班(含6班)

以下。

(2)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

的隊伍由國小甲組名次

決定。

(3)國小乙、丙、丁組學校

可向上跨組參加。(亦

即乙組只能跨至甲組參

賽,丙組能跨甲組或乙組

參賽,丁組可以跨甲組、

乙組或丙組參賽。)

6.本類所有組別指定曲同其它團體賽類組從全國賽指定曲中擇一演出。

(十一)口琴合奏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9至60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1人,換曲時可換伴奏。

1.可加入非口琴樂器,其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惟不得使用電子擴音樂器。2.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十二)打擊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6至25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本類組其樂器種類包含有調及無調打擊樂器。不得使用

管樂器、弦樂器、電子擴音

樂器、非打擊樂器之鍵盤樂

器及鋼琴。

其他個別規定事項:1. 團體項目決賽分北、中、南三區辦理。

2. 正式參賽者無法參加時,方得以候補人員遞補之,「遞補參賽申請單」(附件5)請於報到時連同「參賽者名冊」送交報到處。

3. 團體項目得有翻譜人員及(非技術性)臨時協助人員,均不計入正式參賽人數。

4. 團體項目正式參賽人員包括參賽學生、不限身分之指揮(團體項目設有指揮者)及不限身分之鋼琴伴奏(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類),換曲時可換指揮及鋼琴伴奏。參賽者報名時,前開不限身分之鋼琴伴奏或指揮倘具該校學生身分,得選擇計入參賽學生人數內,並依組隊規定人數限制參賽。

5. 團體項目除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類之鋼琴伴奏得不限身分外,其餘類別如有鋼琴聲部,須由參賽學生擔任。

6. 各類別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隊。

二、個人項目(共13類、計104個類組)

辦理組別(打v者)比賽類別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大專
A組 B組 A組 B組 A組 B組 A組 B組
(一)鋼琴(Piano)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二)小提琴(Violin)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三)中提琴(Viola)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四)大提琴(Cello)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五)低音提琴(Contrabass)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六)中胡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七)高胡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八)二胡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九)笙獨奏(傳統笙或36簧笙均可)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十)簫獨奏(含律笛) ˇ ˇ ˇ ˇ ˇ ˇ
(十一)笛獨奏(含梆、曲笛)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十二)嗩吶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十三)聲樂獨唱 女高音(Soprano) ˇ ˇ ˇ ˇ
女中低音(Alto)/假聲男高音(Countertenor) ˇ ˇ ˇ ˇ
男高音(Tenor) ˇ ˇ ˇ ˇ
男中低音(Bass) ˇ ˇ ˇ ˇ
其他個別規定事項:1.個人項目均辦理全區決賽。

2.(二)、(三)、(四)、(五)四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3.(六)、(七)、(八)三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4.(十三)聲樂獨唱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5.個人項目得有不限身分之伴奏人員,換曲時可換伴奏。唯進入舞臺之伴奏人員,累計不得超過3位。另,鋼琴伴奏可有翻譜人員。

6.「假聲男高音獨唱」歸類於「女中低音獨唱」類組比賽。

拾貳、比賽規則:

一、基本規則:

(一)比賽應演出指定曲及自選曲各1曲。

(二)個人項目比賽時應依序先演出指定曲,再行演出自選曲,違反順序,扣總平均分數0.5分,但團體項目不受此限定。

(三)當年度若有舉行聲樂獨唱類比賽時,除藝術歌曲、民謠得移調演唱外,其餘均不得移調演唱,如有違反者,得由各別評審酌予扣分。

(四)參賽者應於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若唱名三次(每次間隔約10秒)不到者,以棄權論,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最後順序出場,經大會同意後參與比賽。

若非不可抗力情事而於該類組上午場或下午場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該場次表演演出,結束後大會將給予表演證明。前述情況請填寫附件7。

(五)除另有規定者外,違反本計畫第拾點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或第拾壹點參賽資格個別規定者,如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若已公布名次或獲頒獎狀者,則取消其名次、追回獎狀,並依序遞補名次,補(換)發獎狀。

(六)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即指除樂器本體共鳴所發出的聲音外,不得再透過外接的電子擴音設備將音量擴大),違者一律不予計分。

(七)參賽者若有違反秩序(含防疫規定)等演出情事,經評審會議評判屬實者,將視情節輕重扣分。

二、比賽曲目規則:

(一)本市競賽之指定曲目以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公布之指定曲目為比賽題材,並公布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網站。指定曲若有補充規定、說明或勘誤,一律公布於前開網站,參賽者需隨時上網參閱,若因未隨時上網參閱而有影響成績者,由參賽者自負其責。惟參賽者若依上開補充、說明或勘誤前公告之指定曲演出者,均不予扣分。

(二)演出曲目與應演出之指定曲目不符、演出曲目與參賽者書面報名表填報之指定曲目不符,應演出而未演出指定曲或自選曲者,均一律不予計分。演出曲目與報名時之自選曲目不符者,扣總平均分數2分。

(三)指定曲應依規定之版本演出(以公布之指定曲目內容為準,並應完整演奏,若公布時另有演奏段落或版本備註時,應依備註事項辦理),不得擅自更改,如有違反者各別評審得酌情予以扣分。

(四)團體項目行進管樂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自選組曲,且無需填報自選曲目。

(五)團體項目打擊樂合奏及得報名絲竹室內樂之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均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演奏自選曲兩首,報名時須詳填自選曲資料。其餘報名絲竹室內樂(但以報名南管樂、北管樂或客家八音者除外)之參賽隊伍需演出指定曲。

(六)團體項目各類組,除上開類組無指定曲外,參賽隊伍應從該類組「指定曲目」中限擇一演出(以參賽者於書面報名表填報之指定曲目為參賽依據),否則不予計分。

(七)個人項目聲樂獨唱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指定曲由參賽者於「指定曲目」中自行擇一演唱;聲樂獨唱之高中職及大專A、B組,其自選曲應選擇藝術歌曲、歌劇、神劇或民謠演唱。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

(八)個人項目自選曲不得為同一類組指定曲目內之曲目,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自選曲得自行選段演奏,或決定是否反覆演奏,自行選段演奏者須於線上報名時於自選曲欄位註明。

(九)曲譜選擇及使用:所有參賽演出人員須遵守中華民國之著作權相關法規規定,所有指定曲及自選曲樂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得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樂譜,若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者,其法律責任須自行負責。另參賽者毋需再提供大會自選曲曲譜。

三、分項規則:

(一)團體項目:

1.團體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20分鐘,聲樂類比賽以開始發音(含伴奏)為計時起點,器樂類比賽以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但定音鼓調音除外。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舞臺時結束計時。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約5秒),逾時即開始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行進管樂總合演出時間為15分鐘,以開始發音(含標碼線外樂器試音、調音及演奏)或團隊第一位踏進寬80碼、深40碼之標碼線四周圍為計時起點,以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寬80碼、深40碼之標碼線四周圍時結束計時。逾時不按鈴,扣分方式比照前段逾時之規定。

2.所有演出人員應於演出前集體上臺,演出時可依樂曲之實際編制安排隊形與座次,但不得於賽程中上下舞臺更換演出人員(不限身分指揮及鋼琴伴奏除外),如有違反者,更換之人數視同增加之人數,每增加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3.違反本計畫第拾壹點第一項團體項目組隊規定,凡人數超過或不足者不予受理報名;而比賽時,舞臺上參賽人數超過參賽者名冊所列「正式參賽人數」者,每超過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舞臺上參賽人數低於組隊規定者,每不足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4.違反第拾壹點第一項團體項目各類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扣總平均分數0.5分;又室內樂合奏另規定一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扣總平均分數0.5分,兩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累計扣總平均1.5分;三個聲部以上(含三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則不予計分。但指定曲曲譜另有規定特定版本者,得從其規定而不扣分;演出自選曲或規定可不限版本之指定曲,不論曲譜為何,演出時違反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均仍適用前開扣分規定。

(二)個人項目:

1.個人項目總合演出時間最高合計為10分鐘 (指定曲及自選曲之演出時間經當天評審委員會議決定後於賽前宣布),以開始發音(含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停止演出時結束計時。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約5秒),響鈴應立即停止演出,凡繼續演出者即予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

2.未達規定指定曲演出時間前不得自行停止演奏,如有違反者個別評審得酌情予以扣分。

3.參加個人項目比賽一律背譜,視譜者不予計分。

4.木琴獨奏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一律使用大會提供之樂器(馬林巴木琴,5個8度),違者不予計分。

5.樂曲或歌曲創作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須依比賽現場公布之主題臨場寫譜創作,比賽時間3小時30分鐘,惟入場時間已遲到30分鐘(含)以上者,大會得禁止該遲到參賽者進入。

6.指定曲目自「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指定曲目」中公開抽出,訂於112年10月 11日上午9時假永華市政中心4樓會議室舉行,並公告於教育局資訊中心及樹人國小臺南市學生音樂比賽專屬網頁。

拾參、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網路報名日期:

自112年9月11日(星期一)8時起至9月23日(星期六)17時止。

二、報名方式:

不論團體組或個人組,一律採網路報名。

臺南市學生音樂比賽報名網站: http://music.tn.edu.tw

三、網路報名相關規定:

(一)團體項目及個人項目一律由各校負責審核校內報名資料,並負報名之責,不接受個人報名,報名資料無誤後於規定時間內由學校依項目及各級別分別掛號郵寄至三校:

  • 團體項目:白河區內角國小(732臺南市白河區內角里12鄰1號 李穎得主任,電話:6817363轉25)。
  • 個人項目國小組及國中組:後壁區新嘉國小(731臺南市後壁區新嘉里19鄰210-2號 王朝杰主任,電話:6621981轉16)。
  • 個人項目高中組及大專組:鹽水區坔頭港國小(737臺南市鹽水區坔頭港里3鄰202號 黃伯軒主任,電話:6892014轉21)。
  • 報名系統技術問題請洽後壁區樹人國小 花誌陽主任(電話:06-6856445 轉103)。
  • 教育局社會教育科徐良瑛老師(電話:06-2956726)。

且經其審核通過參賽者郵寄之書面報名表,始完成報名程序。(採學校統一寄送報名表,並請填寫報名統計總表一併寄送,報名個人項目高中職及大專組者,需附已核蓋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未蓋註冊章者得以在學證明附照片替代之)。

(二)請於完成網路報名後列印書面報名表2份(1份分別掛號郵寄至上述三校,另1份自行留存,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受理進入修正,請善用「測試列印」功能),學校收整全部報名表後須列印報名總表1份。報名表請務必加蓋學校印信『大印』(大專校院得由系、所、院蓋章戳),於112年9月25日前將報名表及報名總表以掛號郵寄前揭3校,郵寄以掛號郵戳為憑(書面報名表未加蓋學校大印者,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書面報名表者,視同未完成報名,不得異議)。

(三)網路報名內容應與書面報名表之資料吻合,倘若內容有所不同之時,以書面報名表之資料為依據。若書面報名表有手動修正處,請該校業務承辦人在修正處旁核章,若無核章,視同無修正,不得異議。

(四)有關個人項目參賽者填寫報名表時,未滿18歲之參賽者均須有法定代理人之簽章。報名高中職組及大專組之學生應憑學生證逕向校籍所在地之初賽主辦單位報名。其設有分部或校園遼闊者(不在同一郵遞區號範圍者),得就近改於當地初賽主辦單位擇一地報名。但上開情形之參賽者,若有重複參加不同縣市之初賽經查證屬實者,無論初賽或決賽主辦單位,均應取消其參賽資格、撤銷其所有成績、並追回其獎狀。

(五)團體項目網路報名時僅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

(六)團體項目各類組網路報名時務必正確填報參賽團隊總計演出時間(指定曲+自選曲;無指定曲者為2首自選曲)。

(七)報名時請審慎輸入各項資料,未填寫清楚者,不予受理;填寫不實如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若已公布名次或頒發獎狀者,則取消其名次,並追回獎狀。並請參賽者(隊)指導老師務必協助確認指定曲及自選曲完整曲名、作品編號、作曲者、作詞者、編曲者等相關資料填報是否正確(所有相關資料應依照作品原文或英文填寫),惟個人賽報名時毋需填報指定曲目。自選曲目繕打之格式請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專屬網站公布之指定曲目的格式為範本。

(八)所需指揮及伴奏人員,應先自行安排,並在報名表上據實填寫指揮及伴奏者姓名(人員如係本市教師,請在姓名下註明服務學校,以利後續敘獎事宜),凡有冒名頂替或偽造證件敘獎者,經查證屬實,除取消敘獎資格,並追究學校責任。

(九)參加個人項目兩項以上比賽者,請於報名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參賽類別,標明不清致賽程衝突者,本主辦單位概不負責。惟遇賽程衝突者,請於112年10月17日前,經參賽者書面提出證明/學校函文申請及經主辦單位同意者,得逕予安排於同類組之最先或最後出場。若上開安排仍無法解決者,參賽者應擇一參賽,不得異議。

(十)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之學生返臺參加個人項目各類組比賽者,以戶籍為依據(須至少設籍本市半年),並於報名時檢附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1份。

四、特別規定:

(一)以下情形不需參加市賽(初賽),得逕行參加全國賽(決賽):

1.大專院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2.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之學生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為考量返臺參賽之交通,得參加北區團體項目,且各類組僅得擇一組報名。

3.特殊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4.高中職以下學生於108及110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得逕行依全國賽規定參加高中職以下學段之決賽。上開連續兩次第一名之情形,若有跨學段者,可併予採計。但A組及B組之間不得併計。

5.凡於110及111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

(二)大專學生於108及110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大專組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不得再參加該類組之初賽及決賽。

(三)上開逕行參加全國決賽之個人及團體,仍可選擇參加本市初賽,均不佔本市代表權額度。惟須於報名初賽時自行填具逕行參資格並檢送特優證明文件,如未出具證明致使當日比賽結果資格有誤者不得申訴。

(四)上開逕行參加全國決賽者,請詳見本計畫第拾柒點之四,同獲本市代表權之團體(個人)一併報名,並提供兩年特優證明文件。

拾肆、領隊會議(各比賽項目抽出場序時間及地點):

112年10月20日(星期五)上午9時假新化區新化國小(新化區中山路173號)舉行,請各校務必派員參與作業活動(不另行函文通知)。如需調整出場序之參賽隊伍(者),請務於112年10月11日(星期三)至112年10月17日(星期二)函文至局說明原由,俾利本局後續處理事宜。

拾伍、評審人員:

一、 由本局遴聘有關項目之專家學者若干人(5-7人)擔任。聘請評審委員以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評審人才庫為參考依據,彙整出每位評審特性、專長及距離遠近等提出邀聘。

二、 迴避原則:

(一) 確認評審是否擔任本市學校音樂班外聘教師,並予紀錄。若有不實回報,並於事後經人檢舉查證屬實者,將註記於評審資料庫中,本局未來不予邀聘為評審。

(二) 評審於賽場發現有一年內曾指導參賽者,該評審應立即提出迴避。違反者經人檢舉查證屬實者,將註記於評審資料庫中,本局未來不予邀聘為評審。

三、 大會不提供指定曲之曲譜給評審人員,評審應於比賽前自行檢視並熟悉其評審類組之曲目及其內容,或於比賽時自行帶譜參考。

拾陸、評計方式:

一、評審評分時,各類組均逕以總分表示(滿分為100分),並繕寫具體評語。俟該類組比賽結束後,現場公布總成績,隔日可至比賽網站( http://music.tn.edu.tw)查詢。公布之成績表中,應以評審代號明列各評審之給分。評審不做講評,另為尊重評審,恕無法提供查詢其他參賽者之評語。凡未於比賽當日領取評語表者,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二、各組各項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

(一)總成績之評計方式,除行進管樂採分項平均法之外,均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評審人數須為單數)。如有一位評審臨時無法出席(即評審人數為偶數時),採出席委員評定之總平均做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後,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該類組參賽者如有分數相同時採序位法(由各評審委員所給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加總所有評審委員對個別參賽者之序位後,轉換為序位名次,序位分數最低者為第1名,餘依此類推)。二人無法出席或迴避評審時,以出席評審委員評定之總分平均數評計。

(二)行進管樂評計方式:分為整體效果(佔40%)、音樂(佔30%)、視覺(佔30%)。

採分項平均計算,如有評審無法出席時,則該分項平均數以出席數計算。

拾柒、獎勵名額:

一、參加本市團體賽及個人賽各類組競賽榮獲最高分數之2隊(個人),代表本市參加110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但總平均分數未達80分者,一律從缺,不予參加全國賽。

二、團體項目成績依下列分數評列等第予以獎勵:

分數 89分(含)以上 85分(含)以上未滿89分 80分(含)以上未滿85分 未滿80分
等第 特優 優等 甲等 不錄取

三、個人項目除依上開分數評定等第予以獎勵外,另視各該組參加人數之多寡及其等第,決定評列名次之人數。報名人數在5人以下者取1名評列名次;6至8人者取2名;9至13人者取3名;14至18人者取4名;19至23人者取5名;24人以上時,均評列6名。評列名次者之成績,最低必須達到『甲等』,方得錄取。錄取評列之名次各限1名,不得並列。

四、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賽之隊伍,請於112年11月20日9時起至112年12月25日17時止,逕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專屬網站線上報名,逐一輸入資料且確定資料無誤後,列印書面報名表3份,送交學校蓋大印後,1份自行留存,並於112年12月20日前將書面報名表2份逕寄至「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徐良瑛老師收」(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永華市政中心),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請務必於信封上註明〝報名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以利報名作業進行。

五、得逕行參加全國賽之大專院校、大陸台商子弟學校及特殊學校之團體,其書面報名表免經市政府蓋章,由學校蓋大印後,免備文於112年12月25日前將書面報名表逕寄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拾捌、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賽之棄權及遞補原則:

一、凡取得本市代表參加全國賽之參賽者,須代表本市參加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團體項目以正式公文、個人項目以不限格式之棄權聲明書(未滿18歲需經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於12月13日前(附佐證資料)報主辦單位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違者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狀。

二、若有獲得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者棄權時,由同組之第3名(依成績次序)團隊(個人)申請遞補(如附件8)參加全國賽。

三、團體項目比賽類組如分AB二組,依上述原則一、二點辦理,惟任一組依序遞補仍未滿2隊,該組全國賽報名資格得留予同類別他組依序遞補,且遞補至同類別他組。(請於12月15日前函送附件8之流通數額申請表。)

拾玖、獎勵辦法:

一、比賽獎勵:

獲獎者均頒發獎狀乙幀,於2週內由承辦學校以掛號郵寄送達。獲獎學校、個人項目獎狀領取後遺失者不予補發,僅得以本局函文證明獲獎事實。

二、行政獎勵:

(一)團體項目:

1.獲特優學校,參賽者(以參賽者名冊為依據)、伴奏、指揮及指導教師(各限1人)各嘉獎2次,行政管理人員(含校長共4人)嘉獎1次。

2.獲優等學校,參賽者(以參賽者名冊為依據)、伴奏、指揮及指導教師(各限1人)各嘉獎1次,行政管理人員(含校長共3人)嘉獎1次。

3.獲甲等學校,參賽者(以參賽者名冊為依據)、伴奏、指揮及指導教師(各限1人)各嘉獎1次,行政管理人員(含校長共2人)嘉獎1次。

4.惟第七類室內樂合奏項目(各重奏項目)各類組榮獲特優、優等及甲等團隊,其指導教師及行政管理人員敘獎人數各以1名為限。

(二)個人項目:

1.獲評列特優,指導教師(限1人)嘉獎2次。

2.獲評列優等,指導教師(限1人)嘉獎1次。

3.獲評列甲等,指導教師(限1人)嘉獎1次。

4.同類同組比賽,指導教師,最多僅得擇一(優)項敘獎。

(三)各校具正式教師資格之教職人員請所屬學校逕依上開獎勵額度給予獎勵;高中職以下之私立學校及校外教師頒發獎狀乙幀。指導/指揮/伴奏老師等人員於完成報名後不開放變更,如欲變更請各校自行辦理獎勵事宜。

(四)本比賽結束後,相關人員獎勵敘獎部分請學校逕依權責發布敘獎,校長敘獎部分請於112年12月29日前至本局填報系統(另案公告)完成校長敘獎填報,並函送「獎懲建議函」至永華市政中心 教育局社會教育科徐良瑛老師收,辦理校長敘獎事宜。

三、承辦學校辦理獎勵:

(一)參賽人數未達500人,主要辦理人員1-3人嘉獎2次,協助辦理人員4-6人嘉獎1次;參賽人數達(含)500人,主要辦理人員1-5人嘉獎2次,協助辦理人員6-10人嘉獎1次。參賽人數每增加100人,協助辦理人員得酌增1人。惟有承辦個人賽項目之學校,

辦理活動達3日者,工作人員敘獎增2人,達4日者,工作人員敘獎增3人。

(二)網路報名之承辦學校小組 (樹人國小、新嘉國小、內角國小、坔頭港國小)敘獎共以主要辦理人員3人嘉獎2次,協助辦理人員4人嘉獎1次為限。

四、參加本比賽榮獲優勝團隊或個人,優先安排參與本市各類藝文演出活動。

貳拾、申訴:

一、應服從本會之評判,如對本比賽有申訴事項,須填具申訴書(附件6),並於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前向申訴小組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二、申訴人資格:

類別 申訴人
團體項目 帶隊教師或指導教師
大專個人組 帶隊教師、指導教師或參賽者本人
高中職以下個人組 帶隊教師或指導教師

三、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參賽人員資格為限(如對團體組參賽人員資格提出申訴,應於該參賽隊伍離開比賽舞臺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對本計畫、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比賽場地、賽程安排及其他如技術性、藝術性及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四、為有效處理申訴事件,比賽時進行全程錄影,該錄影資料庫將供爭議事件處理使用。

貳拾壹、附則:

一、凡擔任本比賽(團體賽及個人賽)之評審、工作人員、各校領隊、指導教師及參賽人員(含指揮及伴奏)請惠予公(差)假登記,惟個人賽伴奏人員依各校權責自行核定。

二、報名表之確認及比賽相關事項,請於報名日期截止後,密切注意教育局資訊中心及後壁區樹人國小音樂比賽專屬網站公告之最新消息,以維參賽權益。

三、報到時間上午場次為8:30至9:00,下午場次為13:00至13:30(依實際賽程公告),序號較後者應依賽程排定之分流時段個別報到。未完成報到者可於唱名前補辦報到手續,但因未完成報到手續,以致喪失比賽相關權益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報到後各參賽者請隨時留意主辦單位之報告及注意事項。

四、團體賽項目除行進管樂不進行個別資格檢錄,僅就人數進行檢點之外,其他各類組參賽者於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參賽者名冊」2份(附件3,請附6個月內之照片,照片需清晰可辨)供查驗。

五、個人項目

(一)各類組參賽者於比賽當日應攜帶附照片學生證、附照片在學證明,符實進行驗證。

(二)僅有小學生個人項目:得以附照片之健保卡、或附照片之在學證明、或附照片之學籍證明、或護照或身分證取代;若健保卡為嬰兒時期照片,則需加附有照片之在學證明佐證。

(三)高中職及大專組參賽者,若未能及時提出已核蓋註冊章之學生證者,可以在學證明附照片替代之。

(四)學籍系統內無照片可供在學證明者,請以本計畫附件4為之,並送交學校蓋學校大印或系所章。

六、本比賽各類組未於報到出具證件供查驗者,至遲應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補繳驗正(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逾時未驗,則該參賽者比賽成績不予計分。凡冒名頂替或偽造證件者,經查證屬實,則該團體或個人之比賽成績一律不予計分,若已公布名次或頒發獎狀者,除取消其名次,追回獎狀外,並函請學校懲處。

七、參加本比賽團體項目A組中,混合組隊之團隊需於比賽當天檢錄時檢附臺南市112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之音樂班與非音樂班兩種參賽者名冊,並於名冊首頁確實填寫參賽人數,以利檢核資格。若參賽團隊檢錄或上台演出時不符本計畫第拾點參賽基本資格四、規定,則該參賽團隊比賽成績不予計分,並由參賽學校負督管之責。

八、主辦單位僅提供座椅(80張)、譜架(10支)、鋼琴(1臺)、指揮臺及合唱臺(合唱臺限供兒童樂隊及合唱類組使用),其他所需之樂器及演奏用具請參賽者自備。會場提供之譜架及指揮臺,放置於預備區,需用者請於報到時事先告知主辦單位,以利作業。

九、凡參賽學生(隊)及其家長、監護人、指導老師等,不得和評審委員交談或接觸,避免引起爭議。

十、請參賽學生(隊)配合維持場地清潔與寧靜,比賽前場地內不得預演及練習,發聲調音之場地將於本次比賽領隊會議宣布,請勿造成場地及附近居民之困擾。

十一、下一組參賽者在後臺準備時應保持肅靜,不得爭先恐後或影響他人演出。

十二、比賽進行中不得於舞臺上獻花或致送紀念品,以免影響賽程及秩序。另觀眾不得有指導參賽者之動作,否則將予以驅離。

十三、比賽進行途中,會場前門即行關閉,遲到者不得入內,參觀人員不得中途離席或交談,請共同維持場內秩序。

十四、比賽演出時,請其他參賽者、帶、錄影,以作為推廣教材、活動宣傳及存檔之用。

團隊及個人凡報名參加本項比賽即視同無條件將演出內容授權主辦單位編輯、製作非營利性質之錄音、影帶或光碟。

十五、針對比賽時之觀眾及攝錄影音人員,主辦單位得視場地狀況作為必要之管制。觀眾及攝影區,原則以參賽者家長及師長為優先,現場尚有空位,再開放一般民眾參與。

十六、主辦單位有權錄製比賽實況錄音,參賽學生(隊)及其家長、監護人、指導老師等,不得和評審委員交談或接觸,避免引起爭議。

十七、欲攝錄影音者,請錄製人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報到處換取錄影證方得進入比賽會場攝錄影音,惟嚴禁以閃光燈攝影、打燈錄影,應關閉所有攝錄器材之提示聲響(如快門音效),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須自負法律責任。若參賽者(隊)反對主辦單位外之他人攝錄影音,請於報到時向大會申明,俾便於播報注意事項時特別宣布。

十八、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室內之比賽會場內(除開場敬禮與演出結束之鼓掌外),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為,如手機及電子鬧表等各式電子用品應關閉或設定為靜音,且不得有以下行為,違反者經勸告不從時,賽務單位得予以驅離:

  • 六歲以下兒童進入會場。
  • 交談或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
  • 攜帶寵物。
  • 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為。

十九、決賽前,參賽者如因他項原因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者,個人組部分仍依原報名代表本市參賽;團體組部分則請參賽學校補報替換名單參賽,並應依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規定,申請更正原報名資料。

二十、參加比賽者(隊)均應注意全程之人身安全。各校亦應依規定給予必要之保險。

二十一、比賽時遇地震、火災等重大事故,應如何因應,由主辦單位監場主任及評審委員因地制宜,依現場狀況妥做決定。如遇疫情期間,本競賽將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疫情等級及防疫措施,隨時滾動調整各項防疫措施及規定。

二十二、競賽當日若遇天災或疫情本市宣布停止上課,即停止辦理比賽,另擇期舉行。

二十三、本實施計畫凡未規定事項,悉依「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四、「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3號

電話:〈02〉2311-0574轉126、113、118

傳真:〈02〉2311-7550

網址: http://web.arte.gov.tw/music/default.asp

二十五、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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