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臺南市學生舞蹈比賽
一、 依據:
111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二、 目的:
為推行舞蹈藝術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特舉辦本項比賽。
三、 組織:
(一)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二) 承辦單位:歸仁區紅瓦厝國小
(三) 協辦單位:市立中山國中、市立永仁高級中學、中西區進學國小永康區復興國小、歸仁區文化國小、歸仁文化中心四、比賽組別
項目 | 組別 | 參 賽 資 格 |
團體項目 | 國小 A 組 | 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
國小 B 組 | ||
國中 A 組 | 本市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 |
國中 B 組 | ||
高中職組 A 組 | 本市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 3 年日夜間部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前 3 年之學生。 | |
高中職組 B 組 | ||
個人項目 | 國小組 | 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
國中組 | 本市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 |
高中職組 | 本市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 3 年日夜間部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前 3 年之學生。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則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8 條: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 |
大專組 | 本市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 2 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 4 年之學生。 |
注意事項:
(一)A組為舞蹈班,成員資格說明如下: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舞蹈資優班學生及分散式舞蹈資優班學生)。
2.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科系、所(舞蹈類)。
3.依藝術教育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舞蹈類)。
4.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立之實驗班(舞蹈類)。
(二)B組為非舞蹈班,報名團體B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三)團體A組及B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組為甲、乙、丙組。個人項目不分A、B組。
(四)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級學校(含外僑學校及在家自學)具正式學籍學生,並在臺南市設籍達半年以上者,可報名參加個人組初賽。
五、舞蹈類型及參賽人數:
(一)團體項目
共同規定事項:
1.所有報名參加者皆為正式參賽者。
2.參賽人數超過或不足該參賽各組別最高或最低人數者,取消其參賽資格;若參賽人數內超過正式報名人數,上場每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3.各參賽單位凡是在演出節目中,安排有現場演唱舞蹈配樂及演奏樂器之人員,不得上臺演出,否則應計入參賽人數,違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4.同類別舞蹈之各分組,僅可選擇其中一組參加。
5.個人組及團體組於比賽中,協助及輔助人員不得有肢體露出(包含手套、鞋襪等衣物遮蔽)參與表演之行為,違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6.團體賽甲組在體育館舉行,團體賽乙、丙組在室內舞臺舉行。
(二)個人項目
共同規定事項:
1.個人類組在室內舞臺舉行。
2.個人組及團體組於比賽中,協助及輔助人員不得有肢體露出(包含手套、鞋襪等衣物遮蔽)參與表演之行為,違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六、演出時間(含場布及復原):
(一) 各組演出時間規範如下:
1.個人組:以 6 分鐘為限。
2.團體乙、丙組:以 9 分鐘為限。
3.團體甲組:以 10 分鐘為限。
(二) 計時標準:
以演出之開始(含場布人員、表演人員進入比賽規範場地內或聲音、影像之 出現等),為計時之開始;以退場及場地復原完成,為計時之結束。場地之 復原以大會之認定為準,若不服或未達標準加扣總平均分數 3 分。
(三) 各組演出時間逾時即會扣分,每逾時 30 秒鐘,扣總平均分數 1 分,如未滿30 秒鐘者,以 30 秒鐘計算,依此累計扣分。
七、比賽分區(分南、北兩區集中比賽,分區錄取):
區別 | 行政區 |
北區 | 白河區、後壁區、新營區、東山區、鹽水區、柳營區、六甲區、下營區、麻豆區、學甲區、官田區、善化區、大內區、山上區、北門區、將軍區、七股區、佳里區、西港區、安定區、新市區、安南區、永康區 |
南區 | 北區、東區、安平區、中西區、南區、仁德區、歸仁區、新化區、關廟區、龍崎區、左鎮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 |
八、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 網路報名日期:
自 111 年 9 月 1 日(星期四)起至 9 月 15 日(星期四)止。
(採學校統一寄送書面報名表,不接受個人寄送書面報名表)
(參加個人賽者請務必於網路系統英文姓名欄位內填寫英文姓名)
(二) 報名方式:
1.不論團體組或個人組,皆採網路報名,且一律由各校負責審核校內報名資料,並負報名之責,報名資料無誤後於規定時間內統一由學校掛號郵寄至歸仁區紅瓦厝國小(郵寄以掛號郵戳為憑),且經其審核通過參賽者郵寄之書面報名表,始完成報名程序。
2.書面報名表請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 https://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參閱「報名之操作注意事項及手冊」,登錄報名資料完畢後,線上列印紙本報名表(含參賽者名冊)1 式 3 份,並加蓋學校印信『大印』或註冊組章戳(限大專校院得由系、所、院蓋註冊組章戳,其餘校則限加蓋學校印信『大印』)後,2 份向承辦學校報名,1 份報名者自留(攜帶至比賽現場進行報到與檢錄,檢錄完畢後發還),書面報名表至遲應於 111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五)止以掛號郵寄至歸仁區紅瓦厝國小學務處(地址:711 臺南市歸仁區信義南路 100 號),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書面報名表未加蓋學校大印(註冊組章戳)者,或未於規定報名時間內繳交書面報名表者,視同未完成報名,不得異議。
3.網路報名內容應與書面報名表之資料吻合,倘若內容有所不同之時,以書 面報名表之資料為準。
4.網路報名聯絡窗口:歸仁區紅瓦厝國小 施威宇主任(電話:2309012 分機 720、網電:327020)教育局社會教育科 簡萱雯老師(電話:06-6351762、網電 99663)
九、比賽時間及地點:
(一) 團體甲組:
1.時間:111 年 11 月 4 日(星期五)
2.地點:中西區中山國中中山館
(二) 團體乙、丙組及個人組:
1.時間:111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二)至 11 月 16 日(星期三)
2.地點:歸仁文化中心
(三) 上開各項目各類組之相關賽程,俟報名人數及隊數確定後,將另行公布於本市教育局資訊中心,主辦單位有更改比賽時間及地點之權利。
十、 領隊會議、比賽各項目類組抽出場序時間及地點:
(視疫情發展,滾動調整) 預定 111 年 10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假歸仁區紅瓦厝國小(711 臺南市歸仁區信義南路 100 號)舉行。
十一、 評分標準:
(一) 評分要點:
1.古典舞及民俗舞:以其舞蹈內容具中華文化內涵及民風特色者為評分範圍。
2.現代舞:以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的基本技巧,編創具有創新風格之現代舞蹈為評分範圍。
3.兒童舞蹈:以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透過肢體探索,編創具 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為評分範圍。
(二) 評審委員:
由本局遴聘有關項目之專家學者 5 名擔任。
(三) 評分內容:
1.評審委員評分時,各類組均逕以總分表示(滿分為 100 分),俟該類組比賽結束後,現場公布總成績。
2.主題表現佔 30%、音樂佔 10%、服飾(以配合舞型、適當為宜)佔 10%、舞蹈藝術(包括編舞、創意、舞技)佔 50%。
3.評審委員評分以百分法計分後,採『分數平均法』統計。該類組參賽者如有分數相同時採序位法(由各評審委員所給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加總所有評審委員對個別參賽者之序位後,轉換為序位名次,序位分數最低者為第 1 名,餘依此類推。)
十二、評列等第:
(一) 成績以等第評列,依錄取等第給予獎勵:
分數 | 89 分(含)以上 | 85(含)分以上未達 89 分 | 80 分(含)以上未達 85 分 | 未達 80 分 |
等第 | 特優 | 優等 | 甲等 | 不錄取 |
(二) 團體項目成績以等第評列,依錄取等第予以獎勵。
(三) 個人項目除依上開分數評定等第予以獎勵外,依參賽人數另列名次如下:
24 人以上 | 第一名至第六名各 1 人 |
19-23 人 | 第一名至第五名各 1 人 |
14-18 人 | 第一名至第四名各 1 人 |
9-13 人 | 第一名至第三名各 1 人 |
6-8 人 | 第一名至第二名各 1 人 |
5 人以下 | 第一名 1 人 |
十三、錄取名額及遞補資格:
(一) 以各比賽項目(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分別評分為原則,並 以各區各項各組各類第一名(評分須達 80 分以上)代表本市參加 111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二) 上開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賽之隊伍(個人)除不可抗力因素經市府同意外,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賽,違者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所頒獎狀,且 2 年內不得參加本比賽。
(三) 遞補資格:
1.第一名棄權之遞補方式:取得本市代表權資格者棄權時,由同區之第二名 遞補。
2.分區無參賽者之遞補方式:各比賽項目中,有分區無報名參賽者,由其他分區第二名參賽者(評分須達 80 分以上)遞補出賽。
十四、獎勵辦法:
(一) 比賽獎勵:
獲特優、優等及甲等者均發給獎狀乙幀。
(二) 行政獎勵:
1.團體項目:
(1)獲評列特優:編舞教師及助理指導教師各記嘉獎 2 次(限 2 名),行政管理人員記嘉獎 2 次(甲組以 3 名為限;乙組以 2 名為限;丙組以 1 名為限,不含校長)。
(2)獲評列優等:編舞教師及助理指導教師各記嘉獎 1 次(限 2 名),行政管理人員記嘉獎 1 次(甲組以 3 名為限;乙組以 2 名為限;丙組以 1 名為限,不含校長)。
(3)獲評列甲等:編舞教師及助理指導教師各記嘉獎 1 次(限 2 名),行政管理人員記嘉獎 1 次(甲組以 2 名為限;乙組及丙組以 1 名為限,不含校長)。
2.個人項目:獲評列特優:編舞教師記嘉獎 2 次(限 1 名)。獲評列優等:編舞教師記嘉獎 1 次(限 1 名)。獲評列甲等,編舞教師記嘉獎 1 次(限 1 名)。
3.高中職及大專獲獎者之編舞教師,函請學校敘獎。
4.請參賽單位(團隊及個人)務必於網路報名時確實填報編舞教師及助理指導教師姓名,俾利得獎後辦理敍獎事宜,未填寫者不予敘獎,不得異議。
非本市校內人員之編舞教師及助理指導教師獎勵部分,由各參賽學校自行核發感謝狀。
5.團體成績列入校長辦學績效優異事蹟參據。
6.本比賽結束後,相關人員獎勵敘獎部分請學校逕依權責發布敘獎。
(三)辦理獎勵:
1.承辦單位:主要辦理人員1-3人嘉獎2次,協助辦理人員5-7人嘉獎1次,其餘工作人員發予獎狀。
2.協辦單位:主要辦理人員1-2人嘉獎2次,協助辦理人員3-5人嘉獎1次,其餘工作人員發予獎狀。
3.倘參賽隊數踴躍,致使比賽期程達六日以上,每超過一日,承辦及協辦單位工作人員敘獎得增報嘉獎 1 次 1 人。
十五、申訴:
(一) 應填具申訴書(附件 1),於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後 1 小時內向申訴小組提出, 逾時不予受理。
(二) 申訴人資格:
類別 | 申訴人 |
團體項目 | 領隊(校長)或編舞教師 |
大專個人組 | 編舞教師或參賽者本人 |
高中職以下個人組 | 領隊(校長)或編舞教師 |
(三) 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參賽者資格為限,對本計畫及評審委員之評分結果不得提出申訴。
十六、附則:
(一) 參賽作品如採用他人之舞蹈創作作品為參賽舞目,應註明原創者姓名。若未經原創者授權,卻在每一舞段內,援用原創作作品之舞蹈連續動作超過 1 分鐘,或在不同的舞段中援用舞蹈連續動作累計長達2分鐘,均視為抄襲。檢舉人應於比賽結束 3 日內檢具錄影帶,經主辦單位受理後,被檢舉人應依主辦單位通知申復之翌日起 3 日內提出申復,由主辦單位聘請當場次比賽評審委員共同裁決處理,逾期未提出申復者以抄襲論,取消其參賽資格及獎次,並須退還主辦單位所頒全部獎項(抄襲經查證屬實者亦同)。
(二) 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不得以同一舞碼重複參加同一舞蹈類型之各分組
(甲、乙、丙)比賽,且每一舞蹈類型不得同時報名同一分組之比賽,違者經查證屬實,參賽者均取消其得獎資格(註:初賽時,如果發現有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跨縣市」重複參加各分組之比賽者,凡經查證屬實,其相關之縣市應同時取消該作品參賽者之資格;決賽報名資格審查時,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亦同)。
(三) 網路報名(書面報名表)內之各項資料應據實詳細填寫,並於規定報名時間截止後,不得要求任何增減或變更。報名名單之確認及競賽注意等事項,請於報名日期截止後,隨時注意臺南市資訊中心公告( http://www.tn.edu.tw/),以維參賽權益。(四)凡擔任本比賽之大會工作人員及參賽單位之領隊、編舞教師、助理指導教師等相關人員,請惠予公(差)假登記,大會不另發給請假證明,或到場參賽證明。
(五) 參賽單位應於比賽開始前 30 分鐘,到達會場向大會報到處辦理報到手續時應提交報名表(含參賽者名冊)1 份,未提交報名表(含參賽者名冊)至使未完成報到者,可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補辦報到手續,但因未完成報到手續,以致喪失比賽相關權益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報到後各參賽者請於會場觀摩其他比賽隊伍的表演,並應派代表於會場聆聽主辦單位報告及注意事項。參賽單位必須依出場序與賽,上場比賽時,若經唱名 3 次(每次間隔約 3 秒鐘)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六) 各隊伍應遵守比賽場地人員指揮,比賽場地之燈光及播音設備由主辦單位準備,但所需服裝、道具及伴奏人員均應自備,且不得要求調整燈光(含吊桿)及布幕等一致性之場地設施。
(七) 請參賽單位自備 MP3 格式之音樂為限,僅存放一首表演用曲目(請另外準備備份),並應在比賽時安排人員播放。
(八) 易致危險之道具及物品不得攜帶進場,否則大會工作人員得強制令其離場,有造成損害情事者,應由該參賽單位負責賠償。相關特殊道具須遵照大會之規定於報名時及現場報到時先行填寫特殊道具申請使用單,經大會技術核定後得使用,否則予以扣總平均分數 2 分。
(九) 參賽單位應自行清掃比賽場地,使其回復原貌,以利下一隊伍進行比賽,場地之恢復標準以大會之認定為主,若不服或未達標準則扣總平均分數 3 分; 擅自黏貼其他物品未清除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十) 節目說明或故事大綱得由參賽學校或個人繕打列印 6 份,於報到處報到時繳交,並由大會於該類組比賽前轉交評審委員參考。
(十一) 參賽單位對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十二) 參加比賽所需之音樂選曲,應依著作權法慎重選擇,參賽單位須自行取得音樂使用權,主辦單位得要求提出證明。
(十三) 參賽單位之領隊、編舞教師、助理指導教師等相關人員均不得於比賽中,以各種形式的口令及手勢等作示範指導(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教班除外)。(十四)為維護參賽人員與舞臺之安全,各參賽團隊搬運道具及布景人員以 10 人為上限;惟兒童舞蹈團體甲組以 12 人為上限。違反管制措施者,將告知評審委員,作為酌情予以扣分之參考。
(十五) 比賽進行中不得於舞臺上獻花或致送紀念品,以免影響賽程及秩序。
(十六) 主辦單位有權錄製比賽實況錄音、錄影,以作為推廣教材、活動宣傳及存檔之用。參賽單位(團隊及個人)凡報名參加本比賽即視同無條件將演出 內容授權主辦單位編輯、製作非營利性質之錄音、影帶或光碟。
(十七) 大會為保障編舞人及參賽單位之權益,比賽進行中參觀人員不得在會場內私自使用手機或是有錄攝影功能之器材進行錄影、錄音及拍照(持大會攝影證者除外)等事項,以免侵犯編舞者之著作權,若有違反規定者,應負法律責任。團體組參賽單位之比賽實況光碟,由主辦單位於現場統一錄製後,請參賽學校自行派學校人員至承辦學校(歸仁區紅瓦厝國小)學務處領取,若非學校正式編制人員則請攜帶學校開立之委託書代領;個人組參賽單位之比賽實況光碟採取預購方式,請於比賽前至網站登錄(領隊會議公告)或比賽當日向大會索取訂購單(僅限購個人比賽光碟,不得預購他人比賽之光碟),凡未於比賽期間登記預購個人參賽實況光碟者,不得於賽後向主辦單位索取或購買。
領取時間:自 112 年 1 月 3 日至 1 月 18 日止,逾期恕不負保管之責。
(十八) 為因應臺南市政府獎狀陳列英文姓名之規定,請個人組各參賽單位於網路報名時務必正確填報英文姓名。得獎者請務必妥善保存獎狀,遺失或人為汙損不予補發。
(十九) 參加比賽單位(學校團體或個人),均應注意全程之人身安全。各校應依規定給予必要之保險。
(二十) 競賽當日若遇天災或疫情等情事,本市宣布停止上課,即停止辦理比賽,另擇期舉行。
(二十一)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必要時得視疫情發展,另行公告相關防疫措施。
(二十二) 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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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臺中市初賽109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臺中市初賽 報名日期109年9月24日至109年9月30日,報名時間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凡本市轄區對舞蹈具有素養之學生,均得於臺中市舞蹈比賽網站填具報名表並列印紙本。 國小、國中及高中職組,報名表紙本經所就讀學校核章後,向各分區承辦單位自由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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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臺南市111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計畫」1份(如附件),請公告周知並鼓勵踴躍參加。說明: 一、本局111年8月8日南市教社字第1110985854號函續辦。 二、相關比賽實施計畫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