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園市土地公文化館展覽申請

111年度桃園市土地公文化館展覽申請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07-15

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

主辦單位電話: 03-331-5212分機419(何小姐)

主辦單位Email:tudigong2017@gmail.com

申請手續:

110年6月1日起至7月15日前填妥申請表乙份( 附件一 ),並提供相關電子檔( 如下說明 ),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請。

111年度桃園市土地公文化館展覽申請

*申請作品請務必與展出作品相同。

*申請表( 附件一 )請輸出紙本方式乙份提供,作品資料表( 附件二 )、作品圖檔或影像以及申請表簽名後掃描皆以電子檔方式燒錄光碟內提供。

請提供作品PPT並燒錄至光碟內。

相關問題洽:( 03 )331-5212 #419 何小姐

傳真專線:( 03 )333-4318

電子郵件: tudigong2017@gmail.com

電子郵件標題請寫「111年度展覽徵件_你的展覽名稱_你的姓名」,謝謝。

桃園市土地公文化館展覽申請作業要點

一、 宗旨:

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文基會,為鼓勵藝術創作與發表,提升本市藝術水準,有效運用本會受託管理機構桃園市土地公文化館( 以下稱本館 ),故訂定此展覽申請作業要點。

二、 申請內容:

本館是一座複合式經營的文化場館,自106年開館後,每週皆維持有1,000人次以上之參觀數量,在本館舉辦展覽發表與活動有一定之能見度。而經本要點徵選出之個人與團隊,經檔期協調後,得減免場地使用費,使用本館四樓展場、展場現有設備與宣傳推廣資源。

三、 申請資格:

藝術創作者、國內外公私立藝術團體、機關以及學校( 以下簡稱申請者 ),均得向基金會申請展覽。

四、 展覽類別:

油畫、水彩、複合媒材、膠彩、版畫、雕塑、篆刻、美工設計、陶藝、攝影、水墨、書法等創作媒材不限。

五、 申請手續:

1. 填妥申請表乙份( 附件一 ),並提供相關電子檔( 如下說明 ),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請。

*申請作品請務必與展出作品相同。

*申請表( 附件一 )請輸出紙本方式乙份提供,作品資料表( 附件二 )、作品圖檔或影像以及申請表簽名後掃描皆以電子檔方式燒錄光碟內提供。

( 1 ) 個展:展覽計畫書與作品參考影像10-20張。

( 2 ) 聯展:2人以上之團體。展覽計畫書與參考影像至多30張。送審之影像不得全為單一人之作品。

( 3 ) 送審作品影像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

( 4 ) 申請表( 附件一 )請以Word格式繕打,如需手寫請以正楷書寫,內含申請所需之資料與圖片( 簡章附件一、二、三 ),送審作品之圖檔,需另提供300萬畫素( 3Megapixels或2048×1536 pixels )以上之JPEG檔,作品資料表( 附件二 )及作品圖檔或影像皆燒錄於光碟片內提供。「電子檔檔名」請以「編號-作品名稱」命名,如「01-無題」。

( 5 ) 參展作品規格:為配合所有展示空間大小,每件作品組裝完成後高度不得超過200cm ( 本館電梯入口寬度為90cm深130cm 之規格 )。

( 6 ) 作品裝置不得破壞展場之硬體結構,並能配合展示空間。

2. 收件地址:請將申請表、作品圖檔光碟與附件備好,並自行列印( 附件5 )封面,填妥內容後貼至資料袋封面,並於截止日前郵寄或親送至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 100 號 4F。

3. 申請個展者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免予審查,由本會安排檔期展出。

( 1 ) 曾獲頒總統文化獎、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等中央部會頒與之美術類成就獎者。( 需備證明文件 )

( 2 ) 曾獲文化局表揚之資深優良美術家( 需備證明文件 )。

4. 桃園市內各級學校美術相關科系畢( 結 )業展,請依循本要點,於每年徵選時間來函申請。

5. 為使本場館場地資源均衡分配及申請作業更趨完善,凡獲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轄內任一展覽館舍排檔者,同年不再獲另一展館排檔;另當年度於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所轄任一館舍舉辦個展或聯展者,次年不得在原館舍展出。

6. 送審資料不合規定者,本會得逕予退件或要求於期限內補件,俾利完成申請手續。

7. 送審資料如需退還者,應於公告獲選名單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時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

8. 本作業要點可至本會網站下載( http://www.taoyuantudigong.org.tw)或至粉絲專頁及桃園市土地公文化館一樓服務櫃檯索取。洽詢電話03-3315212。

六、 審查會議:

申請展覽案,經本會於收件截止後另定時間,召開「申請展覽審查會議」審議,審查結果另行函送。並公告於本館網站及粉絲專頁。

七、 公布獲選名單。

八、 檔期安排:

展出地點為桃園市土地公文化館四樓401、402市民展覽間。

1. 經本館通過申請展覽審查會議者,由本館協調安排展出檔期與展出空間。

2. 每檔期展出時間原則上為2週( 佈撤展各一天另計 ),本館可視狀況調整檔期,展出者應配合本館安排。

3. 申請人須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請於展出前兩個月通知本館,並於1年內不得再向本館提出展覽申請;若無故不如期展出亦不通知本館者,3年內不得申請在本館展出。

4. 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及本館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館另行通知並更動、協調安排展覽檔期。

九、 展覽須知( 申請展出者,請遵守下列事項 ):

1、 場地佈置:

( 1 ) 展覽會場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本館僅提供必要之協助。

( 2 ) 佈展須於展出前1日完成;拆展於展覽結束之後1日完成,並將作品運回,逾期本館不負保管責任,佈撤展期間清潔維護請展出者自行處理。

( 3 ) 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 4 ) 申請單位於使用期間以不傷牆面之方式佈展。展覽屆滿前,應將一切自有物件搬離並回復場地,並經本館管理人員確認,若有因佈展破壞場地所衍生之修復費用等,全數由申請單位負責。

( 5 ) 展覽室內為響應環保謝絕花藍、盆栽、花牌。

2、 宣傳事項:

( 1 ) 展出者如印製請柬、宣傳資料,其內容須經本館審查後,由展出者自費印製。

( 2 ) 展出者請於展覽前兩個月提供展出圖片、約50字展覽簡介,供本館於藝文摺頁刊印及桃園市文化局網頁、本館官方網站與粉絲頁等宣傳。

( 3 ) 展出者如舉辦開幕、茶會、剪綵等儀式,請與本館預約協調辦理。如需使用原核准展覽場地以外之空間,應事先辦理場地租借事宜。

3、 接待及安全維護:

( 1 ) 展出者應依本館相關規定使用場地、設備及公物,並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展出者應派員在現場維護作品,並協助展品的導覽。

( 2 ) 展出內容如違背本會設立宗旨、展覽場地管理規則、善良風俗,或有標價等商業行為,本會有權視情況暫停全部或部分展出。

4、 收費辦法:

( 1 ) 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12月8日公佈之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辦理。收費標準請參閱附件4。

( 2 ) 通過甄選之展覽單位,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唯仍須繳納清潔費、空調費與保證金。

5、 取消與變更:

( 1 ) 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戰爭、國喪、主要藝術家死亡、重病或展場設備故障,因而導致全部或部分無法如期執行者,得與本館重議檔期,如因此解約,已發生之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若遇颱風、大雨等天災,將以桃園市政府停班之公告為準。

( 2 ) 除前項原因外,申請單位以任何其他理由取消契約或要求另議檔期,請於展出前 60個工作天內通知。

( 3 ) 如擬變更活動計畫,包括:形式、內容變更等,應於進場前60 個工作天前,以書面提出,經本場同意後方可變更。

十、 本要點奉核可後實施,其修正亦同,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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