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澎湖縣社區營造點徵選補助.第二次徵選
為串連本縣社區與產業,培養居民對家鄉及生長土地的認同感,達成本縣社區營造發展之目標,澎湖縣政府文化局辦理「111年澎湖縣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社區營造點徵選」第二次徵件。即日起至111年8月10日(三)下午5時前,接受社區、社團、鄉市公所及個人申請提報。
本計畫由文化部補助縣府文化局辦理,其申請類別分為「社區與社團、民間單位提案類」、「個人與社區、學校、社團提案類」及「鄉市公所類」3類,申請對象為依法立案之社團法人、民間企業、鄉市公所、藝文團體及個人有志於社區營造者。
申請計畫簡章可於文化局官網 https://www.phhcc.gov.tw/首頁/便民服務-表單下載運用,或洽文化局展演藝術科何小姐9261141轉240。
111年度澎湖縣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社區營造點徵選補助簡章(第二次徵件)
一、 依據:
「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一、 計畫目的:
為能串連本縣社區與產業,喚起居民對於公共事務的意識,鼓勵公民參與、青年返鄉、社區共同經營、培育在地文化種子之平臺,提出行動方案,協力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工作,達到本縣社區營造永續發展之目標。
二、 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文化部、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二)主辦單位: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 補助對象:
(一)申請方式:
1.每個提案單位限提1案。
2.各項提案計畫實施地點應於本縣辦理。
(二)申請類別:
社區與社團、民間單位提案類 | 1. 本縣依法立案之社團法人或其他民間企業、藝文團體與社區發展協會共同提出。
2. 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可結合學校、社區或社團共同跨域合作。 |
個人與社區、學校、社團提案類 | 1.鼓勵個人提出創新之行動方案。
2.個人可與社區發展協會、學校、社團或其他民間企業、藝文團體合作提案。 2. 須年滿 18 歲,所提計畫實施內容與範圍需以澎湖縣社區為主。 |
鄉市公所類 | 單一社區或跨社區整合性。 |
四、 徵選內容:
(一)社區與社團、民間單位提案類。
(二)個人與社區、學校、社團提案類。
(三)鄉市公所類。
五、 徵選方式及期程:
- 第一階段:計畫提報申請審查。
- 提報日期:請於111年8月10日(三)下午5時前提送,逾期恕不受理。
- 提報方式:將下列申請文件,函文【附件1】親送或郵寄(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寄出後請來電確認)至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展演藝術科 何小姐收/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 申請文件:(所有申請文件無論補助與否,概不退件)。
- 必備文件:
- ※ (計畫書乙式10份【附件2】,以A4直式橫書左側裝訂。
- ※ 社區或社團立案證書影本1份(或團體備案證明)及社區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1份、或設籍本縣之身分證明。
- ※ 過去從事社區營造相關資料1份(如過去社區營造成果手冊、DM等,無則免附)。
- ※ 上述資料電子檔1份(可檢附光碟或mail至承辦人信箱: fs69170@phhcc.penghu.gov.tw)
- 個人/團體若與社區合作辦理計畫,須檢具社區發展協會「合作同意書」【附件3】。提案申請計畫若有合作單位須附合作意向書及相關工作推動簡歷,並於計畫書中具體載明合作方式及分工。
- 資格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須於本局通知後5日內補件,逾時未補齊者,視同資格不符;且所送資料亦不退還。
- 公開審查計畫:預計於111年8月辦理社區營造點徵選書面審查(另以函文通知時間為準),由本局邀請相關人員,決議入選社區並核定補助金額。
- 公佈評選結果:將以公文方式通知及公告本局網頁,另入選單位將於函文揭示補助金額(視實際評選結果而定)。
- 第二階段:計畫執行期程。
- 執行時間:自徵選結果核定公佈後至111年10月31日止為執行期(補助款須於111年11月9日前完成核銷。)
- 修正計畫書:徵選結果公告核定後,請依據審查意見,於10天內函送修正計畫書紙本2份、台灣社區通網站註冊登錄證明紙本1份、電子檔1份至本局核定;如未檢送得逕撤銷補助。
- 成果發表:
- 入選單位需將111年執行過程、成果及簡介上傳台灣社區通網頁,並將詳細成果登錄於台灣社區通網頁,列入期末撥款之成果資料,包含社區成果─補助案之成果資料、關於我們─組織及社區基本資料等。
- 獲選單位須在社區辦理1場次成果發表活動,並參與本局辦理之相關成果發表活動,本局辦理之相關成果發表活動時間預定111年8-11月舉行,有關成果展相關活動須派主要執行人員,如理事長、團隊負責人等人參與,並於計畫執行期間接受文化局及本縣社造中心之輔導。
六、 評選原則:
(一)評選說明:
1. 申請經費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本縣預算法規等相關預算執行規定辦理編列。【附件5】
2. 本補助經費採競爭型機制,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決議。
(二)計劃書審查標準及比例:
1.計劃書內容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創意:30%。
計劃書撰寫內容須符合營造點的補助內容,並完整規劃成果之推廣行銷方式。
2.計畫內容對社區之未來性及發展性:30%。
(1)能以過往工作實績提出延續性計畫,或能整合相關單位資源。
(2)111年度計畫與未來發展之相關或連貫性。
3.社區組織及協力單位健全程度與推展能力:20%。
具社區營造經驗者,檢附歷年活動成效及成果資料;無社區營造經驗者,說明工作團隊之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
4.經費編列之適切性:10%。
經費配置需適當,且社區須編列配合社造成果發表活動之費用及自籌款為補助經費之10%,餘請詳閱參考附件5。
5.計畫具備以下特質者:10%
(1)盤點提案單位近3年執行之計畫(不限於本局補助之社造計畫),並予執行效益檢討分析。
(2)計畫內包含規劃社區居民、青年、社團、學校參與社區營造計畫或是辦理重點社區節慶、社區物產及相關活動。
(3)與文資相關場域結合辦理社區營造相關活動:如望安花宅、西嶼銅牆鐵壁、各社區之歷史建築、傳統生活空間等,或是利用社區整理環境後之空間,辦理活化空間等社區營造活動。
(4)文化藝術音樂融入社區:與藝術家、音樂創作者或學校師生、社團、民間單位合作的模式帶動居民參與社區營造。
(5)青銀共創:青年與社區發展協會、銀髮長者、學校、企業及社區營造相關民間團體合作,推動社區營造。
七、 撥款方式:
(一)、 撥款方式:分2期撥付。
期別 | 檢附文件 | 備註 |
第 1 期款 | 1. 函送 一式2份修正計畫書與光碟電子檔 1 份。 | 1. 經審查無誤後憑撥70%。
2. 需於核定後10日內函送本局核定,未檢送得逕取消補助。 |
2. 第 1 期款領據。 | ||
3. 存帳影本。 | ||
4. 鄉市公所請另附納入預算證明及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 | ||
第 2 期款 | 1. 成果報告書一式 2份(含期末執行進度表) 。 | 1. 經審查無誤後憑撥 30% (111年11月9日前函送)。
2. 格式請參考【附件4-1~4-7】。 |
2. 成果光碟電子檔 1 份(如照片原始檔、影像紀錄、文宣摺頁、書籍電子檔、文字檔案等,視各提案單位計畫而定)。 | ||
3. 全案原始粘貼憑證正本。(自籌款經費免附證明、另憑證若含個人所得扣繳歸戶切結書) | ||
4. 全案支出明細表。(含自籌款) | ||
5. 第 2 期款領據。 | ||
6. 於文化部「台灣社區通」網站完成註冊並將相關成果資料登錄於該網站之社區工作成果及基本資料,應列印其登錄該網之社區簡介及活動成果1份。 | ||
7. 相關成果10份及相關實品成果。 | ||
8. 存帳影本。 |
(二)、 經費支應事項:
1.款項撥付:本案分兩期撥款。
(1) 第一期款:於期限前函送修正計畫書等上揭資料,始得撥付第一期款。
(2) 第二期款:於111年11月9日前函送成果報告書及相關核銷資料後撥付第二期款(預計111年11月30日)。
2.自籌配合款:各申辦單位應為政府立案之組織團體須自籌配合款10%。
3.專款專用:經費應依核定計畫書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亦不得有浮報事宜。核定之補助案,若因故無法執行或調整幅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即函報本局。
4.退場機制:經核定之補助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有計畫執行不佳、配合度不佳、成果繳交資料不佳者,本局得要求取消補助,或計畫中止、變更,必要時得追回補助款,且於兩年內不受理申請;另若於執行計畫期間,進度嚴重落後或與計畫內容落差過大,以致影響整體工作推動情況,經本局輔導及函請通知仍未見改善者,得終止或撤銷該補助計畫。
5.剩餘款繳回:計畫因特殊因素無法繼續執行或於年度計畫辦理結束後,針對核定補助之經費尚有剩餘款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若入選後有因故撤案事宜,應來函說明撤案原因並列為日後社區補助之參考記錄,且本局將評估執行期程,再選由參與徵選之社區依序遞補。
6.補助限制:
(1) 為避免重複補助,同一補助項目已獲文化部或其附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予補助,請務必自行妥善釐清。
(2) 辦理地點非於本縣辦理者,不予補助。
八、 其他注意事項:
(一)輔導及課程:獲選之社區須派員參加社區總體營造人才培育之相關學習課程、相關藝文活動、會議、活動,並完成計畫執行上各項要求。
(二)台灣社區通:核定單位須申請文化部台灣社區通帳號,並定期上傳計畫過程相關資料。
(三)宣傳(導)品製作:本計畫補助製作之宣傳(導)品,應於適當處標示「廣告」字樣,並註明「指導單位」:文化部、澎湖縣政府。主辦單位: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承辦單位: 。輔導單位:澎湖縣社區總體營造中心」文字或 LOGO。
(四)出版品印製:本計畫補助出版之書籍、社區地圖、導覽手冊及相關出版品等,補助單位完成著作及成果資料(涉及智慧財產權者)需同意無償提供文化部與本局轉載擷取部分,內容非營利性質使用,並得視需要修改其內容。
(五)著作權規範:請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完成相關補助計畫之著作。各計畫之出版品、成果報告、照片、影音資料等,應遵守著作財產權、智慧財產權等法規;並無償授權文化部及本府作為成果展現運用、宣傳行銷等推廣活動或加值應用。
(六)活動保險:受補助單位辦理各項研習、會議、活動,請為相關參與人員妥善辦理各項保險事宜。
(七)活動宣傳:活動內若有辦理記者會、成果展、活動等宣傳時,請事先知會本局。
(八)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本局補充之。
(九)本案資料可於本局網頁/展演社造/社區總體營造下載: https://www.phhcc.gov.tw/。
九、 聯絡方式:
社區營造業務承辦單位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展演藝術科 何小姐
電話:(06)926-1141#240 傳真:(06)926-0642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信箱: fs69170@phhcc.penghu.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