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
111年度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 實施要點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全面推展社會教育,表揚對社會教育具有卓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樹立社會教育標竿,特訂定本要點。
二、 表揚對象:
(一) 團體:包括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有案之團體、法人、企業。
(二) 個人:包括社會人士、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社會教育之個人。
三、 表揚事蹟:凡致力推展終身教育,培養民眾終身學習態度及習慣,建構學習社會,從事下列各類社會教育事務卓有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一) 推廣社區教育,充實公民素養,促進公民社會之發展。
(二) 推廣童軍教育,參與社會服務活動,促進社會安和樂利。
(三) 推展高齡教育,充實高齡者活動內涵,創新高齡教育發展。
(四) 推廣家庭教育,促進家庭和諧,發揮家庭教育功能。
(五) 推動多元文化內涵,關注特定族群,提升教育優先對象之知能。
(六) 推行社會特殊教育,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自強。
(七) 推展環境或防災教育,宣導民眾愛護環境資源,建立資源永續利用觀念,提升國民生活品質。
(八) 捐資獎助終身學習及社教活動推廣,成立社教機構或充實其設施。
(九) 獎助終身學習活動推廣及社會教育專業人才培養或社會教育學術研究。
(十) 推行文史或語文教育,於文史或語文之推廣、利用、研究、創作、編纂或出版卓有貢獻者。
(十一) 其他積極推廣品德教育、大眾科技教育、消費者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媒體素養教育、社會藝術教育及交通安全教育等卓有貢獻者。
四、 為獎勵對深耕社區或促進社會教育具有卓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特頒給社會教育貢獻獎,其獎項類別如下:
(一) 終身奉獻獎:長期致力社會教育、終身學習之推動,足為社會典範之個人。
(二) 團體獎:促進社會教育資源整合、推廣、交流,具有前點各款事蹟之一,且貢獻卓著之團體、法人或企業。
(三) 個人獎:辦理社會教育活動、從事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或投入社會教育行政規劃等,具有前點各款事蹟之一,且貢獻卓著之個人。
五、 推薦單位:
中央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六、 推薦程序:
(一) 對社會教育具有卓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由推薦單位主動推薦;或由參選者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
(二) 依法設立有案之團體、法人,應向原設立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推薦;機關(構)、學校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推薦。
(三) 各推薦單位得準用第七點規定辦理初審後擇優推薦。推薦二個以上團體或個人者,應排列優先順序。
(四) 團體之推薦資料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1、 具體事實及證明(包括歷年曾獲表揚之事蹟)。
2、 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 依時序詳敘顯著事蹟。
4、 推薦單位之評語及印信。
5、 完整佐證資料。
(五) 個人之推薦資料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1、 從事社會教育事務之種類、辦理規模、投入資源、達成效益及影響層面等證明文件(包括歷年曾獲表揚之事蹟)。
2、 依時序詳敘顯著事蹟。
3、 推薦單位之評語及印信。
4、 完整佐證資料。
(六) 各推薦單位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以郵戳為憑),檢具推薦名單及參選者推薦資料文件函報本部參加複審。
(七) 由參選者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以郵戳為憑),檢具申請推薦資料文件函報推薦單位。
(八) 逾期、程序不符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七、 評審方式:
(一) 社會教育貢獻獎評審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並為奇數,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及熟諳社會教育實務領域人士擔任,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
(二) 推薦案件送達本部後,由本部就受推薦者相關資料進行複審;必要時,並得實地查核,以作為決審會議審查之依據。
(三) 本獎項評審分為複審及決審,各獎項評審程序如下:
1、 終身奉獻獎:受推薦者名單應於複審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於決審會議審查,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全數通過後,決議評定為獲獎名單。
2、 團體獎或個人獎:受推薦者名單應於複審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於決審會議審查,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後,決議評定為獲獎名單。
(四) 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 委員對於評審經過及結果應予保密。
(六) 各直轄市、縣(市)社會教育貢獻獎之評審,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辦理。
八、 表揚名額及方式:
(一) 終身奉獻獎頒給名額至多二名,依本要點獲頒終身奉獻獎,每人以一次為限。
(二) 團體獎及個人獎頒給名額各為十五名。但當年度各獎項推薦件數超過五十件時,每增加十件,得增加一名。
(三) 前二款所定表揚名額,經決審會議決議後得從缺。
(四) 全國性社會教育貢獻獎獲獎者,由本部頒發獎狀及獎座,並以公開儀式辦理表揚。
(五) 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未獲本部表揚之團體及個人,得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辦理表揚。
九、 注意事項:
(一) 凡曾獲本部表揚之團體或個人,自獲表揚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項。但經評審為不同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 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書及文件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三) 本部得運用獲獎之團體或個人所送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書及文件相關資料之文字或圖片於本獎項推廣宣傳等非營利出版(例如:編製得獎者名錄)及活動使用。獲獎之推薦資料於當年度頒獎典禮結束後存放本部,保存年限為五年。未獲獎之推薦資料,應於頒獎典禮結束後予以銷毀。
(四) 各推薦單位對受推薦者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獲獎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狀及獎座。
十、 各直轄市、縣(市)社會教育貢獻獎之表揚得準用本要點辦理。
社會教育貢獻獎相關競賽:
- 111年度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111年度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 表揚對象: (一) 團體:包括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有案之團體、法人、企業。 (二) 個人:包括社會人士、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社會教育之個人。 表揚事蹟:凡致力推展終身教育,培養民眾終身學習態度及習慣,建構學習社會。
- 111年度新北市社會教育貢獻獎選拔111年度新北市社會教育貢獻獎選拔 收件時間: 111年6月1日起至6月24日止。 終身奉獻獎:頒發獎座1座。 個人獎:頒發獎座1座。 團體獎:頒發獎座1座。 終身奉獻獎及個人獎,每人每次僅得擇一項參加。 表揚名額:終身奉獻獎 1-2 名,其餘獎項依 111 年度推薦數。
- 110年度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110年度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 原訂推薦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等) 薦送作業截止日為7月31日,延長至8月31日以前(以郵戳為憑)。 表揚對象: 教育部為全面推展社會教育,表揚致力推展終身教育,從事各類社會教育事業具有卓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
- 110年度新北市社會教育貢獻獎110年度新北市社會教育貢獻獎 推薦文件(紙本一式5份,光碟1份)應於110年6月25日(星期五)前送(寄)達承辦單位本市新店區安坑國民小學。 表揚事蹟及對象: 表揚事蹟:凡致力推展終身教育,培養民眾終身學習態度及習慣,建構學習社會,從事下列各類社會教育事務卓有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延伸閱讀:
- 檢送本市110年度「社會教育貢獻獎」暨「全國終身學習楷模(新北市代表)選拔」得獎名單各1份,請查照轉知。一、依據本市110年度選拔「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計畫暨「110年度全國終身學習楷模(新北市代表)選拔實施計畫」辦理。 二、為因應教育發展趨勢並符合本市推動社會教育方向所需,及積極推展終身學習活動,本局前函請各機關單位推薦旨揭獎項,並依教育部所列選拔標準,邀集各界及本局代表,經嚴謹審核,共選拔11組新北市110年度「社會教育貢獻獎」(含團體及個人)及3位「全國終身學習楷模(新北市代表)」。 三、本市表揚時間及方式因疫情有所更動,詳細時程將另案通知。
- 檢送「新北市111年度選拔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計畫(含相關表件)」1份,請貴單位轉知所屬踴躍參加並協助辦理推薦事宜,請查照。一、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29日臺教社(三)字第1112402050號函暨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辦理。 二、為表揚本市對社會教育具有貢獻之團體及個人,鼓勵本市市民與團體踴躍參與社會公益服務,共同建構終身學習社會,特舉辦本評選活動,本年度表揚獎項包含終身奉獻獎、團體獎及個人獎。 三、推薦程序: (一)本市所屬機關學校及本局所轄之社區大學,或於本市所屬學校及本局所轄之推展社會教育團體服務之個人,向本局申請推薦。 (二)設籍本市非屬本局主管之個人及團體,依所屬行政層級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區公所或本府相關局處申請推薦,再行由區公所或本府相關局處核章後,將資料寄至承辦單位本市安坑國民小學。 (三)請貴單位參考旨揭計畫及附件表格辦理推薦事宜,推薦資料表及相關附件請以電子檔登打,並以A4紙張列印,另請將電子檔存至光碟1份(照片請附600萬畫素以上之JPG檔),併同推薦者資料一式5份,於111年6月24日(星期五)前送(寄)達承辦單位本市安坑國民小學(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安忠路36號,終身學習資源中心收),電話:(02)22127008,郵寄後2天請再以電話確認,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四、本局將籌組評選小組選拔獲獎個人及團體,預定於111年7月29日前公告獲選名單,本市表揚典禮時間另行通知,並另將擇優推薦參加「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選拔。 五、檢附本案計畫、推薦表及同意書。
- 公告本市111年度「社會教育貢獻獎」暨「全國終身學習楷模(新北市代表)」選拔得獎名單,請查照。一、依據本市111年度選拔「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計畫暨「111年度全國終身學習楷模(新北市代表)選拔實施計畫」辦理。 二、為因應教育發展趨勢並符合本市推動社會教育方向所需,及積極推展終身學習活動,本局前函請各機關單位推薦旨揭獎項,並依教育部所列選拔標準,邀集各界及本局代表,經嚴謹審核,共選拔21組新北市111年度「社會教育貢獻獎」(含團體及個人)及4位「全國終身學習楷模(新北市代表)」。
- 111年度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徵件起跑囉! 111年度「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徵件起跑囉!歡迎各界踴躍申請推薦對社會教育具有卓越貢獻的團體或個人參加遴選! 今(111)年度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設有團體獎、個人獎及終身奉獻獎等3種獎項,有意申請推薦者,可於6月30日以前(以郵戳為憑),將推薦名單及相關表件寄(送)達主管機關或原設立許可機關;再由主管機關或原設立許可機關擇優於7月31日以前(以郵戳為憑),將推薦名單及相關表件寄(送)達承辦單位「傳動數位設計印刷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20樓E室,sylvie@mgdesign.com.tw,電話(02)8101-0555分機202 郭小姐)。 本年度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推薦及相關表件」、「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推薦作業流程圖」及「徵件海報」請詳見附件。 「教育部會社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請至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另開新視窗),於右上角「整合查詢」輸入法規名稱查詢。
- 再次檢送「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推薦作業流程及推薦表件各1份,請踴躍申請推薦參加,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29日臺教社(三)字第1112402050號函續辦。 二、貴機關推薦參加本(111)年度「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之案件,請擇優於111年6月20日前,將推薦名單及相關表件寄(送)達本局社會教育科王淑慧老師收(地址: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電話:06-2991111分機6131),以利本局評審並擇優送件,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三、各推薦單位對受推薦者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推薦內容需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具體事實及證明(包括歷年曾受表揚之事蹟)。 (二)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依時序詳列顯著事蹟。 (四)推薦單位之評語與印信。 (五)完整佐證資料。 四、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文件等資料,不予退還。 五、檢附旨案實施要點、推薦作業流程圖及推薦表件各1份(如附件)。 六、前項要點及推薦表件可至教育部網站 http://www.edu.tw/ 認識教育部/本部各單位/終身教育司/電子佈告欄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