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臺北市學生音樂比賽

112學年度臺北市學生音樂比賽

報名時間: 2023-09-01 ~ 2023-09-12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主辦單位電話: 02-23144668分機146

主辦單位Email:5040@fhsh.tp.edu.tw

112年8月30日北市教特字第1123078776號函訂定

壹、 目 的:

為加強臺北市各級學校音樂教育之實施,培養市民音樂興趣與素養,並選拔參加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代表。

貳、 依 據:

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參、 組 織:

設「臺北市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由以下單位組成。

一、 指導單位:

教育部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二、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 承辦單位:

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

聯絡地址:(112056)臺北市北投區復興四路70號

聯絡電話:(02)2891-4131轉8705

傳真號碼:(02)2895-9903

四、 協辦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南門國民中學

臺北市大安區古亭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仁愛國民中學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

臺北市萬華區福星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西松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興雅國民中學

臺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臺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

臺北市士林區三玉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敦化國民中學

臺北市內湖區麗湖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

臺北市立誠正國民中學

臺北市內湖區明湖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

臺北市信義區博愛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蘭雅國民中學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介壽國民中學

臺北市士林區天母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麗山國民中學

臺北市信義區興雅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明湖國民中學

臺北市松山區三民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瑠公國民中學

臺北市松山區民權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明德國民中學

臺北市大同區大龍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內湖國民中學

臺北市士林區百齡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雙園國民中學

臺北市北投區石牌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成德國民中學

臺北市大安區幸安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長安國民中學

臺北市內湖區南湖國民小學

臺北市大同區蓬萊國民小學

臺北市中正區東門國民小學

臺北市南港區成德國民小學

五、 場地協辦單位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

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

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

臺北市南港區南港國民小學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國民小學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國民小學

臺北市信義區興雅國民小學

臺北市信義區博愛國民小學

臺北市大同區大龍國民小學

臺北市北投區石牌國民小學

臺北市大同區日新國民小學

臺北市南港區成德國民小學

肆、 參賽資格

一、 就讀臺北市各級學校具學籍之學生。

二、 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 (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以下簡稱海外臺灣學校)之學生且112年4月30日前設籍於臺北市者。

三、 就讀經政府立案之臺北市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四、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伍、 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項目 組 別 資 格 說 明
團 體 項 目 、 個 人 項 目 國小A組、B組 參賽學生須為取得本國政府立案學校學籍之學生 1. 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小之學生2. 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級別Grade6(含)以下之學生
國中A組、B組 1. 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中之學生2. 經政府立案國中補校之學生

3. 經政府立案高中附設國中部之學生

4. 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國中部之學生

5. 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級別GRADE7~Grade9之學生

高中職A組、B組 1. 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之學生2. 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進修學校之學生

3. 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高中部之學生

4. 經政府立案五專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5. 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6. 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級別GRADE10~Grade12之學生

7. 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備註: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8條: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大專A組、B組 1. 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2. 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進修學校、推廣部之學生

3. 經政府立案五專四、五年級之學生

4. 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四至七年級之學生

5. 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大專院校外籍學生

6. 不含社區大學(學院)學生

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一、各學程之A組為就讀音樂班、科、系、所者,B組為就讀非音樂班、科、系、所者。

音樂班資格說明如下:

1. 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優班學生)。

2. 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音樂類)。

3. 經各縣市藝術才能(音樂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

4. 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

二、同一類別比賽每一位學生僅得擇一組報名,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A組。

四、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A組除全為音樂班(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1.2.3.4)之學生參賽外,若混合組隊,團隊中A組的學生不得少於該團隊成員1/3,或參加比賽之音樂班學生須達該項目主修類組人數2/3以上。B組僅能由非音樂班學生組成,且不得報名團體項目A 組。

五、同一類別比賽,五專、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其同一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國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五專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大專組」);混合組隊後,同校之較低學段可單獨組隊報名,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

六、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

七、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參加B組初賽者,不得代表參加A組決賽;反之亦同。

陸、 比賽類組、組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合計204個類組)

一、團體項目(共12類,計98個類組)

比賽組別\(打v者)比賽類別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組隊規定 參賽資格個別規定
A組 B組 A組 B組 A組 B組
(一)合唱 同聲合唱 ˇ 1. 參賽學生以10至65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3. 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1人,換曲時可換伴奏。

1. 國中組「女聲合唱」得有男生參加比賽。2. 同聲合唱即不分男聲、女聲或混聲,均同為一組競賽。

3. 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由參賽學生擔任,另得由同校學生至多3人擔任並計入參賽學生人數。

4. 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隊。

男聲合唱 ˇ ˇ
女聲合唱 ˇ ˇ
混聲合唱 ˇ
(二)兒童樂隊 ˇ 1. 參賽學生以15至60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1. 主體樂器以使用鋼琴、風琴、手風琴、口琴、口風琴、直笛、木琴、鐵琴、三角鐵、鈴鼓、大小鼓、鐃鈸、鑼等相關打擊樂器之組合為限,游體樂器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弦樂器。2. 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參賽學生,使用風琴、手風琴、口風琴等簧片類樂器演出。
(三)管弦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1. 參賽學生以20至80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豎琴聲部得以鍵盤樂器代替。
(四管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1. 參賽學生以10至80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2. 可有不限身分指1人。 以以使用西洋管樂器及有關打擊樂器為限,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其他弦樂器,但鋼琴、豎琴及低音提琴不在此限。
(五)行

70人以下(含參賽學生及指揮) ˇ ˇ ˇ 1. 場地寬度80碼,深度40碼。2. 「70人以下」隊伍之參賽學生及指揮人數不設下限;「71人以上」隊伍之參賽學生人數及指揮,上限為150人。

3.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數人。

需包含西洋管樂器及打擊樂器( 同室內管樂合奏編制),惟不得使用手風琴、口琴、口風琴、直笛;同一學校僅得報名其中一類,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隊。
71人以上(含參賽學生及指揮) ˇ ˇ ˇ
(六)弦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1. 參賽學生以10至70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2. 可有不限身分指1人。 限使用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及低音提琴。
(七)




鋼琴三重奏 ˇ ˇ ˇ ˇ 鋼琴、小提琴、大提琴各1人,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1. 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隊。2. 不得另有指揮。
弦樂四重奏 ˇ ˇ ˇ ˇ 2把小提琴、1把中提琴、1把大提琴,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鋼琴五重奏 ˇ ˇ ˇ ˇ 鋼琴、2把小提琴、1把中提琴、1把大提琴,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木管五重奏 ˇ ˇ ˇ ˇ 長笛、雙簧管、單簧管、低音管、法國號各1人,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銅管五重奏 ˇ ˇ ˇ ˇ 2把小號、1把法國號、1把長號、1把低音號,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口琴四重奏 ˇ ˇ ˇ 參賽學生4人,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八)國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1. 參賽學生以20至80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九)絲竹室內樂 ˇ ˇ ˇ ˇ ˇ ˇ 參賽學生以3至15人為限。另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1. 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得報名本類比賽。2. 不得有指揮。
(十)直笛合奏 ˇ ˇ 1. 參賽學生以10至60人為限,並得增報2人為候補人員。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3. 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1人,換曲時可換伴奏。

1. 伴奏樂器限鋼琴與無調打擊樂器,但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2. 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十一)口琴合奏 ˇ ˇ ˇ 1. 參賽學生以9至60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3. 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1人,換曲時可換伴奏。

1. 可加入非口琴樂器,其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惟不得使用電子擴音樂器。2. 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十二)打擊樂合奏 ˇ ˇ ˇ 1. 參賽學生以6至25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本類組其樂器種類包含有調及無調打擊樂器。不得使用管樂器、弦樂器、電子擴音樂器、非打擊樂器之鍵盤樂器及鋼琴。

其他個別規定事項:

1. 口琴四重奏國小組為本市試辦項目,全國未設有全區決賽,其餘團體項目均辦理全區決賽。

2. 團體項目比賽分區辦理。

3. 正式參賽者無法參加時,方得以候補人員遞補之。「遞補參賽申請單」請於報到時連同「參賽者名冊」送交大會。

4. 團體項目得有翻譜人員及臨時協助人員,均不計入正式參賽人數。

5. 團體項目正式參賽人員包括參賽學生、不限身分之指揮(團體項目設有指揮者)及不限身分之鋼琴伴奏(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類),換曲時可換指揮及鋼琴伴奏。參賽者報名時前開不限身分之鋼琴伴奏或指揮倘具該校學生身分,得選擇計入參賽學生人數內,並依組隊規定人數限制參賽。

6. 團體項目除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類之鋼琴伴奏得不限身分外,其餘類別如有鋼琴聲部須由參賽學生擔任。

7. 各類別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隊。

8. 團體項目報名時僅需填報預定參賽學生人數,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經學校核章之「臺北市112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參賽者名冊」。

二、個人項目(共13類、計106個類組)

比賽類別 \辦理組別(打v者)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大專
A組 B組 A組 B組 A組 B組 A組 B組
(一)鋼琴(Piano)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二)小提琴(Violin)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三)中提琴(Viola)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四)大提琴(Cello)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五)低音提琴(Contrabass)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六)中胡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七)高胡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八)二胡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九)笙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十)簫獨奏(含律笛) ˇ ˇ ˇ ˇ ˇ ˇ
(十一)笛獨奏(含梆、曲笛)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十二)嗩吶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十三)聲樂獨唱 女高音(Soprano) ˇ ˇ ˇ ˇ
女中低音(Alto)/假聲男高音(Countertenor) ˇ ˇ ˇ ˇ
男高音(Tenor) ˇ ˇ ˇ ˇ
男中低音(Bass) ˇ ˇ ˇ ˇ
其他個別規定事項:1. 中提琴獨奏國小組為本市試辦項目,全國未設有全區決賽,其餘個人項目均辦理全區決賽。

2. (二)、(三)、(四)、(五)四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3. (六)、(七)、(八)三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4. (十三)聲樂獨唱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5. 個人項目得有不限身分之伴奏人員,換曲可換伴奏,惟進入舞臺之伴奏人員,累計不得超過3位。另,鋼琴伴奏可有翻譜人員。

6. 「假聲男高音獨唱」歸類於「女中低音獨唱」類組比賽。

柒、 比賽規則

一、 基本規則

(一) 比賽應演出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曲。

(二) 個人項目比賽時,應依序先演出指定曲,再行演出自選曲,違反順序,扣總平均分數0.5分。但團體項目不受此限定。

(三) 當年度若有舉行聲樂獨唱類比賽時,除藝術歌曲、民謠得移調演唱外,其餘均不得移調演唱,如有違反者,得由各別評審酌予扣分。

(四) 參賽者應於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若唱名三次(每次間隔約10秒)不到者,以棄權論,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最後順序出場,經大會同意後參與比賽。若非不可抗力情事而於該類組上午場或下午場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該場次表演演出,結束後大會將給予表演證明。

(五) 除另有規定者外,違反本計畫伍、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或陸、比賽類組、組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者,如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若已公布名次或獲頒獎狀,則取消其名次、追回獎狀。並依序遞補名次,補(換)發獎狀。

(六) 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違者一律不予計分。

二、 比賽曲目規則

(一) 指定曲目隨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公布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網站。指定曲若有補充規定、說明或勘誤,一律公布於前開網站,參賽者需隨時上網參閱,若因未隨時上網參閱而有影響成績者,由參賽者自負其責。惟參賽者若依上開補充、說明或勘誤前公告之指定曲演出者,均不予扣分。另本市試辦類組之指定曲目,公布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

(二) 演出曲目與應演出之指定曲目不符、應演出而未演出指定曲或自選曲者,均一律不予計分。演出曲目與報名時之自選曲目不符者,扣總平均分數2分。

(三) 指定曲應依規定之版本演出(以公布之指定曲目內容為準,並應完整演奏,若公布時另有演奏段落或版本備註時,應依備註事項辦理),不得擅自更改,如有違反者,各別評審得酌情予以扣分。

(四) 團體項目行進管樂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自選組曲,且無需填報自選曲目。

(五) 團體項目打擊樂合奏及以南管樂、北管樂或客家八音報名絲竹室內樂者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演奏自選曲兩首,報名時須詳填兩首自選曲資料,填寫不完整者,恕不受理報名;比賽演奏時,第一曲及第二曲間應有明確間隔,倘因無明確間隔致評審無法辨識演奏樂曲數,視為僅演奏一曲,一律不予計分。絲竹室內樂僅以南管樂、北管樂或客家八音等參賽者無指定曲,其餘絲竹室內樂皆有指定曲。

(六) 團體項目各類組,除上開類組無指定曲外,參賽隊伍應從該類組「指定曲目」中擇一演出,否則不予計分。

(七) 個人項目聲樂獨唱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指定曲由參賽者於「指定曲目」中自行擇一演唱;聲樂獨唱之高中職及大專A、B組,其自選曲應選擇藝術歌曲、歌劇、神劇或民謠演唱。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

(八) 個人項目自選曲不得為同一類組指定曲目內之曲目,團體項目自選曲不得與擇定之指定曲目相同,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自選曲得自行選段演奏,或決定是否反覆演奏。

(九) 個人項目指定曲將由總召學校(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於市賽開賽前20日【本年度抽籤日期為:112年9月20日(星期三)】自「指定曲目」中公開抽出指定曲,並於下午3時公告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網站。

(十) 曲譜選擇及使用:所有參賽演出人員須遵守中華民國之著作權相關法規規定,所有指定曲及自選曲樂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得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樂譜。若有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免費提供之指定曲譜,其僅限於本屆比賽合法使用。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者,其法律責任須自行負責。另參賽者毋需再提供大會自選曲曲譜。

三、 分項規則

(一) 團體項目

1. 團體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20分鐘,聲樂類比賽以開始發音(含伴奏)為計時起點,器樂類比賽以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但定音鼓調音除外。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舞臺時結束計時。計時開始時,由大會人員舉牌警示,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約5秒),逾時即開始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行進管樂總合演出時間為15分鐘,以開始發音(含標碼線外樂器試音、調音及演奏)或團隊第一位踏進寬80碼、深40碼之標碼線四周圍為計時起點,以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寬80碼、深40碼之標碼線四周圍時結束計時。逾時不按鈴,扣分方式比照前段逾時之規定。

2. 所有演出人員應於演出前集體上臺,演出時可依樂曲之實際編制安排隊形與座次,但不得於賽程中上下舞臺更換演出人員(不限身分指揮及鋼琴伴奏除外),如有違反者,更換之人數視同增加之人數,每增加1人扣總平均分數1 分。

3. 違反本計畫第陸點、第一項團體項目組隊規定,凡人數超過或不足者不予受理報名;而比賽時,舞臺上參賽人數超過參賽者名冊所列「正式參賽人數」者,每超過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舞臺上參賽人數低於組隊規定者,每不足1人扣總平均分數1 分。

4. 違反本計畫第陸點、第一項團體項目各類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扣總平均分數0.5分;又室內樂合奏另規定一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扣總平均分數0.5分,兩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累計扣總平均1.5分;三個聲部以上(含;三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則不予計分。但指定曲曲譜另有規定特定版本者,得從其規定而不扣分;演出自選曲或規定可不限版本之指定曲,不論曲譜為何,演出時違反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均仍適用前開扣分規定。

5. 合唱:國中、國小之合唱分甲、乙兩組。凡班級總數達50班(含)以上之學校限報名甲組,每增加20班得增選一隊參加市賽(即50班一隊,70班以上二隊,餘類推);班級總數未達50班之學校,得依自願報名甲組或乙組,但乙組係觀摩性質,不得要求參加全國決賽。

6. 管樂合奏及管弦樂合奏,大會提供定音鼓之借用,鼓棒請自備,廠牌及型號屆時公告於臺北市112學年度五項藝術比賽網站。

(二) 個人項目

1. 個人項目總合演出時間至多為10分鐘,惟參賽人數過多,得由評審會議視參賽總人數調整實際演奏(唱)時間,以開始發音(含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停止演出時結束計時。為讓比賽順利進行,賽務工作人員會依評審會議決定的指定曲與整體演奏時間按鈴提示演奏者。若指定曲時間到,將按鈴一短聲(約3秒)警示,響鈴後應立即停止演奏指定曲,並接續演奏自選曲。若指定曲在規定時間內演奏完,則不會按鈴一短聲提示,請接續演奏自選曲。整體演奏時間到,將按鈴一長聲(約5秒),響鈴應立即停止演奏。凡繼續演奏者即予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 1 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

2. 指定曲及自選曲:各組均需演奏(唱)二曲,第一曲為指定曲,以演奏全曲為原則,第二曲為參賽者自選曲。

3. 參加個人項目比賽一律背譜,視譜者不予計分。

4. 木琴獨奏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一律使用大會提供之樂器(馬林巴木琴,5個8度),違者不予計分。

5. 樂曲或歌曲創作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需依比賽現場公布之主題臨場寫譜創作,比賽時間3小時30分鐘。

6. 樂曲或歌曲創作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入場遲到30分鐘以上者,大會得禁止該遲到參賽者進入,其餘場地規定,將於比賽前於本比賽網站公告。

四、 違反相關比賽規定處理方式一覽表

1 肆、伍 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若已公布名次或獲頒獎狀者,則取消名次、追回獎狀。
2 陸、一 團體各類組組隊人數規定 人數超過或不足者,每違規1人,每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3 陸、一 團體各類組比賽使用樂器規定 違反者扣總平均分數0.5分但指定曲曲譜另有規定特定版本者,得從其規定而不扣分;演出自選曲或規定可不限版本之指定曲,不論曲譜為何,演出時違反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均仍適用前開扣分規定。
4 柒、一(二) 個人項目比賽時,應依序先演出指定曲,再行演出自選曲(團體項目不受限) 違反順序者,扣總平均分數0.5分
5 柒、一(三) 除藝術歌曲、民謠得移調演唱外,其餘均不得移調演唱 如有違反者,得由各別評審酌予扣分
6 柒、二(二) 演出曲目與應演出之指定曲目不符、應演出而未演出指定曲或自選曲者 均一律不予計分。
7 柒、二(二) 演出曲目與報名時之自選曲目不符者 扣總平均分數2分。
8 柒、二(三) 指定曲應依規定之版本演出(以公布之指定曲目內容為準,並應完整演奏,若公布時另有演奏段落或版本備註時,應依備註事項辦理),不得擅自更改 如有違反者,各別評審得酌情予以扣分
9 柒、二(五) 團體項目打擊樂合奏及以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報名絲竹室內樂者,均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演奏自選曲兩首。比賽演奏時,第一曲及第二曲間應有明確間隔。 倘因無明確間隔致評審無法辨識演奏樂曲數,視為僅演奏一曲,一律不予計分。
10 柒、二(六) 團體項目各類組,除行進管樂、打擊樂合奏及絲竹室內樂之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無指定曲外,各參賽隊伍應從該類組「指定曲目」中擇一演出 違反者不予計分
11 柒、二(八) 個人項目自選曲不得為同一類組指定曲目內之曲目,團體項目自選曲不得與擇定之指定曲目相同 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
12 柒、三(一) 1柒、三(二) 1 演奏(唱)時間規定 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
13 柒、三(一) 2 不得於賽程中上下舞臺更換演出人員(不限身分指揮及鋼琴伴奏除外) 違反者,更換之人數視同增加之人數,每增加1人扣總平均分數1 分。
14 柒、三(一) 3 團體項目比賽時,舞臺上參賽人數超過參賽者名冊所列「正式參賽人數」者或低於組隊規定下限者 每超過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每不足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15 柒、三(二) 3 個人組一律背譜 視譜者不予計分
16 所有參賽演出人員須遵守中華民國之著作權相關法規規定,所有指定曲及自選曲樂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得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樂譜。若有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免費提供之指定曲譜,其僅限於本屆比賽合法使用。 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者,其法律責任須自行負責。
編號 本計畫項目 違反事項 處理方式

捌、 比賽分區:

以學校所在之行政區分東、西、南、北四區集中比賽,分區錄取。

區 別 行 政 區
東 區 內湖區、南港區、松山區、信義區(含仁愛國中音樂班、臺北市立中正高中音樂班)
西 區 中正區、萬華區、中山區、大同區(含臺北市立復興高中音樂班)
南 區 大安區、文山區
北 區 士林區、北投區(含福星國小音樂班)

玖、 報名規定

一、 報名日期:

112年9月1日(星期五)9:00至9月12日(星期二)23:59止,本會於112年9月13日00:00關閉登記報名系統。

二、 報名方式

(一) 一律採網路登記報名,未上網報名者不得參賽,上網報名時請逐欄、逐項填寫報名,報名表經校內核章後,將核章報名表及報名清冊上傳系統,逾時不予受理。(無須寄送紙本報名表至師大附中)

(二) 團體項目報名流程

1. 報名國小組、國中組及高中職組,由就讀學校統一於網站登記報名,報名時僅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參賽者名冊」(規定格式如附件)一式3份。

2. 列印報名表並經校內核章,於112年9月14日(星期四)23:59前,將核章報名表及報名清冊上傳系統,逾時不予受理。(無須寄送紙本報名表至師大附中)

3. 報名流程

上網登記 112年9月 1日(星期五) 09:00起∣

112年9月12日(星期二) 23:59止

注意:系統於112年9月13日(星期三)00:00關閉,逾時不予受理。

1. 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報名,於本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報名專區」登記報名資料。2. 請注意系統關閉時間,以確認報名登記時效。
列印報名表及

學校核章

112年9月 1日(星期五) 09:00起∣

112年9月14日(星期四) 23:59止

上網列印報名表,檢核資料並核章。
上傳核章報名表及報名清冊至系統 112年9月14日(星期四)23:59前 由各校承辦人彙集資料,備妥學校核章之報名表件(報名表及報名清冊)於112年9月14日23:59前,上傳至系統,逾時不予受理。(無須寄送紙本報名表至師大附中)

(三) 個人項目報名流程

1. 本市所屬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生

(1) 參賽者自行上網登記報名,列印正式報名表,經參賽者簽章後(未滿18歲之參賽者,報名表由法定代理人簽章),再送請就讀學校核章及審核。

(2) 學校於112年9月14日(星期四)23:59前完成線上審核及校內核章。

(3) 學校於112年9月14日(星期四)23:59前,統一將核章報名表及報名清冊,上傳至系統,逾時不予受理。(無須寄送紙本報名表至師大附中)

(4) 報名流程

參賽者上網登記 112年9月 1日(星期五)09:00起∣

112年9月12日(星期二)23:59止

注意:系統於112年9月13日(星期三) 00:00關閉,逾時不予受理。

1. 參賽學生於本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報名專區」登記報名資料,並於登記期限內完成系統送審及列印正式報名表,續由所屬學校進行報名資料審核。2. 報名資料點選「送審」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正確。一經送審即無法修正各項報名欄位。
列印正式報名表及學校完成核章及線上審核 112年9月 1日(星期五)09:00起∣

112年9月14日(星期四)23:59止

1. 經系統「送審」正式列印後,不得修改個人報名資料。2. 正式報名表(紙本自留)。

3. 請攜帶「正式報名表」,親自送就讀學校承辦人檢核資料,確認為該校學生並核章。

上傳核章報名表及報名清冊至系統 112年9月14日(星期四)23:59前 由各校承辦人彙集資料,備妥學校核章之報名表件(報名表及報名清冊),於112年9月14日23:59前,上傳至系統,逾時不予受理。(無須寄送紙本報名表至師大附中)

2. 本市外僑學校、台商子弟學校及大專校院學生

(1) 參賽者自行上網登記報名,列印正式報名表,經參賽者簽章後(未滿18歲之參賽者,報名表由法定代理人簽章),再送請就讀學校核章(大專校院由系、所、院蓋戳章即可)。

(2) 於112年9月14日(星期四)23:59前,將核章報名表上傳至系統,逾時不予受理。(無須寄送紙本報名表至師大附中)

(3) 報名流程

參賽者上網登記 112年9月 1日(星期五) 09:00起∣

112年9月12日(星期二) 23:59止

注意:系統於112年9月13日(星期三)00:00關閉,逾時不予受理。

1. 參賽學生於本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報名專區」登記報名資料,並於登記期限內完成系統送審及列印正式報名表,續由所屬學校進行報名資料審核。2. 報名資料點選「送審」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正確。一經送審即無法修正各項報名欄位。
列印正式報名表及學校核章 112年9月 1日(星期五) 09:00起∣

112年9月14日(星期四) 23:59止

1. 經系統「送審」正式列印後,不得修改個人報名資料。2. 無需等待學校審核,直接將列印之正式報名表,送就讀學校核章(大專院校核章至各系所戳章即可)。
上傳核章報名表及報名清冊至系統 112年9月14日(星期四)23:59前 備妥核章報名表,於112年9月14日23:59前,上傳至系統,逾時不予受理。(無須寄送紙本報名表至師大附中)

三、 一般規定

(一) 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學生返臺參加個人項目各類組比賽者,以戶籍為依據(須於112年4月30日前設籍本市)報名參加本市初賽。參賽學生應於報名時檢附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1份。

(二) 報名後如需補正資料或變更自選曲目,應由參賽者就讀之學校出具正式公文,最遲於112年9 月14 日(星期四)前(以郵戳為憑)函知師大附中,同時副知本局,逾期不予受理。

(三) 參加個人項目兩項以上比賽者,請於報名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個人及團體參賽類別;標明不清致賽程衝突者,本會概不負責。

(四) 大專學生於108及110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大專組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不得再參加該類組之初賽及決賽。

拾、評分標準及名次

一、 團體項目

(一) 直笛合奏、管樂合奏、打擊樂合奏、兒童樂隊、管弦樂合奏、國樂合奏、行進管樂、弦樂合奏、口琴合奏:音樂表現及技巧80%、指揮20%。

(二) 合唱:音樂表現及技巧80%,指揮及伴奏20%。

(三) 室內樂、絲竹室內樂:音樂表現及技巧100%。

二、 個人項目

(一) 無伴奏樂器獨奏:技巧80%、儀態20%。

(二) 有伴奏樂器獨奏:技巧70%、儀態20%、伴奏10%。

三、 等第:依照評分之高低分別等第。

(一) 特優:平均分數90分以上者。

(二) 優等:平均分數85分(含)以上未滿90分者。

(三) 甲等:平均分數80分(含)以上未滿85分者。

(四) 平均分數未滿80分者概不錄取。

四、 各組各項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若遇同分情形,則由評審委員重新票選決定同分者名次並作說明。

(一) 評審評分時,各類組(除行進管樂採分項評計之外)均逕以總分表示(滿分為100分),並繕寫具體之評語。

(二) 總成績之評計方式,除行進管樂採分項平均法之外,均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評審人數須為單數)。如有一位評審臨時無法出席時(即評審人數為偶數時),採出席委員評定之總平均做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後,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個人項目各類組評計名次時,若遇同分者,則由評審委員重新票選決定同分者之名次。

(三) 行進管樂評計方式:分為整體效果(佔40%)、音樂(佔30%)、視覺(佔30%)。採分項平均計算,如有評審無法出席時,則該分項平均數以出席數計算。

五、 名次:本市以東、西、南、北四區為單位,各區各學層各組各類別,各類組名次數量如下:

(一) 團體項目:報名隊數6隊(含)以下者,錄取前二名。6隊以上者錄取名額為該組報名隊數的三分之一(以秩序冊所列隊數為準,採四捨五入)。

(二) 個人項目:報名人數6人(含)以下者,錄取前二名。6人以上者錄取名額為該組報名人數的三分之一(以秩序冊所列人數為準,採四捨五入)。

(三) 無論團體項目或個人項目,若成績未達80分時,名次從缺。

(四) 團體項目與個人項目各區各學層各組各類別成績達80分(含)以上之第一名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且第一名不得有同名次,第二名亦不得有同名次。

六、 評語:

(一) 個人項目:成績公告後,請至本市五項藝術比賽網站點選「成績查詢」功能並輸入報名帳號密碼,即可查詢個人評語。

(二) 團體項目:成績公告後,請至本市五項藝術比賽網站點選「校內成績查詢」功能即可查詢校內所有比賽成績及評語(含個人及團體)。

拾壹、代表本市參加決賽

一、 以下情形不需參加初賽,得逕行參加決賽

(一) 大專院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二) 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及其他海外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為考量返臺參賽之交通,得參加北區團體項目,且各類組僅得擇一組報名。

(三) 特殊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四) 高中職以下學生於108及110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得逕行依規定參加高中職以下學段之決賽。上開連續兩次第一名之情形,若有跨學段者,可併予採計。但A組及B組之間不得併計。

(五) 凡於110 及111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

(六) 凡符合上述第4款及第5款資格者,須於112年9月15日(星期五)前繳交臺北市112學年度逕行參加全國比賽意願申請表(規定格式如附件)至臺北市萬華區福星國民小學。

二、 經由初賽(本市學生音樂比賽)取得決賽代表權

(一) 資格

1. 具當然代表權者:團體項目與個人項目各區各學層各組各類別成績達80分(含)以上之第一名,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

2. 經遞補正取者:倘分區無參賽者報名或具當然代表權者棄權,將由本局依遞補原則公告遞補順序及各學層各組各類別遞補名額。

(二) 遞補原則

1. 遞補者成績須達80分(含)以上。

2. 倘平均分數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遞補順序。

3. 個人項目:由同類別同學層同組(A、B組名額不可流用)全市不分區參賽者(限成績80分以上)依成績高低,由高至低依序遞補。

4. 團體項目

(1) 由同類別同學層同組全市不分區參賽者(限成績80分以上)依成績高低,由高至低依序遞補。

(2) A、B組名額可流用:倘該類別該學層A組未達4隊,剩餘名額可流用至同類別同學層B組;同理B組倘未達4隊,剩餘名額可流用至A組。惟初賽A組者,決賽仍應報名A組;初賽B組者,決賽應報名B組。(例:管弦樂合奏A組代表權尚有2名缺額,其名額得併入管弦樂合奏B組辦理遞補,亦即管弦樂合奏A組代表權為2名,B組代表權為6名。)

(三) 名額:各學層各組各類別經由初賽可參加決賽者,團體項目隊伍數上限為A、B組合計8隊,個人項目人數上限為A組4人、B組4人。

(四) 公告

1. 本局於112年11月9日(星期四)假本市五項藝術比賽網站公告「具當然代表權者名單」及「各學層各組各類別遞補順序」。

2. 本局於112年11月23日(星期四)假本市五項藝術比賽網站公告各學層各組各類別遞補名額。

(五) 為維護本市代表參賽水準,各比賽項目之四區報名參賽者少於4名(含)時,仍須比賽並依遞補原則進行遞補。

拾貳、報名決賽規定

(一)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大會)於112年11月20日(星期一)上午9時開始開放決賽報名系統並受理報名。

(二) 不需參加初賽,得逕行參加決賽

1. 高中職以下個人項目學生符合第拾壹點第一項第4款及第5款資格者,須於112年9月15日(星期五)前繳交臺北市112學年度逕行參加全國比賽意願申請表(規定格式如附件)至臺北市萬華區福星國民小學。

2. 依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陸、一、(二)1.規定,「得逕行參加決賽」之大專院校、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其他海外臺灣學校及特殊學校之團體,請逕至全國大會所設本項比賽專屬網站(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系統,網址: http://web.arte.gov.tw/music/music/musiclist.asp,連結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專屬網站)逐一輸入資料(輸入不完整者無法報名),並請列印書面報名表一份。(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受理參賽者進入修正,請善用「測試列印」功能。)

3. 書面報名表免經本市蓋章,由學校蓋印(大專院校得由系、所、院蓋章戳)後免備文於112年11月30日前寄(送)達全國大會(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三) 經由初賽(本市學生音樂比賽)取得決賽代表權

1. 具當然代表權者::具當然代表權者應於112年11月14日(星期二)23時59分前至本市五項藝術比賽網站填報全國賽參賽意願。

(1) 填報同意參賽者:應於112年11月20日(星期一)9時至112年11月22日(星期三)23時59分前依全國決賽之報名規定完成報名。

(2) 填報放棄者

團體項目 個人項目
1. 應由校方與該校代表決賽團體之家長協議,做成決議。2. 於112年11月14日(星期二)23時59分前將簽名及核章之「臺北市112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取得本市代表資格參加全國決賽自願放棄全國決賽參賽權聲明書」(以下簡稱「聲明書」)上傳本市五項藝術比賽網站。 應於112年11月14日(星期二)23時59分前將簽名及核章之「臺北市112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取得本市代表資格參加全國決賽自願放棄全國決賽參賽權聲明書」(以下簡稱「聲明書」)上傳本市五項藝術比賽網站。

2. 經遞補正取者:應於112年11月23日(星期四)至11月30日(星期四)17時前依全國決賽之報名規定完成報名。經公告遞補正取者如欲放棄,應於112年11月24日(星期五)16時前將簽名及核章之「聲明書」上傳本市五項藝術比賽網站。

3. 獲得本市代表權之參賽者應至全國大會所設本項比賽專屬網站(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系統,網址: http://web.arte.gov.tw/music/music/musiclist.asp,連結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專屬網站)逐一輸入資料(輸入不完整者無法報名),並請列印書面報名表一份。(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受理參賽者進入修正,請善用「測試列印」功能。)

4. 書面報名表應送交就讀學校蓋印(大專校院得由系、所、院蓋章戳),證明參賽者在學,並統一由就讀學校於112年11月30日(星期四)前免備文親送或郵寄本市承辦報名全國決賽學校(臺北市萬華區福星國民小學)審核報名資格,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請於信封封面註明「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報名表」。

5. 書面報名表郵寄地點:臺北市萬華區福星國民小學(108301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66號),聯絡電話:(02):23144668分機146。

6. 臺北市萬華區福星國民小學彙整後送本局,再統一由本局將書面報名表寄(送)達全國大會(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7. 請參賽者自行掌握本市辦理期程,逾期者恕不接受報名全國決賽,責任自負。

(四) 報名全國決賽之其他相關規定

1. 請各參賽者、參賽學校自行掌握報名期程,務必於期限內完成,逾期恕不再受理決賽報名。

2. 凡取得決賽代表權,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名者(含網路報名及書面報名表送達全國大會),視同棄權。決賽報名截止後,初賽承辦單位不得再行遞補決賽參賽者。

3. 報名時請審慎輸入各項資料,並請參賽者之指導老師務必協助確認自選曲完整曲名、作品編號、作曲者、作詞者、編曲者等相關資料填報是否正確(所有相關資料應依照作品原文或英文填寫)。自選曲目繕打之格式請以全國大會專屬網站公布之指定曲目的格式為範本。(報名時毋需填報指定曲目)。

4. 報名時應詳細填報112年5月1日後所有指導老師名單(包含個別、室內樂、分組指導及指揮老師),以利評審迴避作業。惟關於評審委員迴避之認定,仍以評審簽署之書面切結為準。

5. 參加個人項目兩項以上比賽者,請於報名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個人及團體參賽類別;標明不清致賽程衝突者,全國大會概不負責。

6. 參加團體項目兩項以上比賽者,請於報名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參賽類別。惟遇有賽程衝突者,參賽者應自行調整人員。若調整人員仍無法排解,經參賽者書面提出證明申請及經主辦單位同意者,得逕予安排於同類組之最先或最後出場。若上開安排仍無法解決者,參賽者應擇一參賽,不得異議。

7. 網路報名內容應與書面報名表之資料吻合。倘內容不同時,以書面報名表之資料為準。

8. 報名後如需補正基本資料或變更自選曲目,應由參賽者就讀之學校出具正式公文,最遲於113年1月10日(以郵戳為憑)前,函知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同時副知縣市政府,逾期不予受理。

9. 團體項目網路報名時需同時填報預定參賽學生人數及上傳名單,正式比賽時需繳交參賽者名冊1份(貼有參賽者及候補者個人照片、蓋用學校印信,格式如附件)。

10. 報名個人項目後,各類組之參賽者如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仍依原報名之代表縣市參賽。

11. 訂於113年1月15日前以電腦亂數抽籤排定出場次序並經檢視無誤後上網公告。抽籤後不得要求變更賽程及出場次序,否則不予計分。如公告資料與原始報名表有誤,應由參賽者於113年1月22日前(郵戳為憑)以書面提出勘誤申請。相關比賽秩序冊及賽程,請各參賽團體及個人直接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網站查詢列印。

拾參、獎勵標準

一、 優勝團體及個人由主辦單位發給獎狀,各校得依據獲得之獎狀及本計畫逕依權責辦理敘獎事宜(應於獎狀領取後一個月內為之,本局不另發函),獎勵額度如下:

(一) 團體項目:(包括甲、乙組)

獲評列特優:指導教師與伴奏各敘嘉獎二次;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二次3人、嘉獎一次 5人(以上含校長)。

獲評列優等:指導教師與伴奏各敘嘉獎二次;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二次2人、嘉獎一次 3人(以上含校長)。

獲評列甲等:指導教師與伴奏各敘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一次3人(不含校長)。

(二) 個人項目

獲評列特優:指導教師1人敘嘉獎二次;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一次1人(不含校長)。

獲評列優等:指導教師1人敘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一次1人(不含校長)。

獲評列甲等:指導教師1人敘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一次1人(不含校長)。

(三) 個人項目與團體項目分別敘獎,同項目內敘獎人員以擇優不重覆為原則。

(四) 同一指導教師指導不同團體項目(或個人項目)參賽得獎,請擇其中最優名次敘獎,不得重覆敘獎;同一指導教師若同時指導團體項目及個人項目參賽得獎,得分別各擇其中最優名次各敘獎一次。

(五) 指導教師之敘獎以報名表填列資料為準,變更指導教師之學校以公文為憑。伴奏教師敘獎事宜比照指導教師辦理。

(六) 行政人員之敘獎以該校團體項目獲獎項次中最優名次之額度核實敘獎,不得重覆;多項最優同名次者,不得累計額度(例:二項團體項目皆獲特優,敘獎人員不得累計為16人)。

(七) 行政人員之敘獎以該校個人項目獲獎項次中最優名次之額度核實敘獎,不得重覆;多項最優同名次者,不得累計額度(例:二項個人項目皆獲特優,敘獎人員不得累計為2人)。

二、 參賽學生獎勵事宜,由各校逕依權責及相關敘獎規定辦理。

三、 個人成績參與各項入學甄試,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獲獎項者,其獎勵依全國比賽規定辦理,本局不另發函。

五、 承辦比賽暨協辦單位及學校相關人員(含校長),本局另依相關規定從優敘獎。

拾肆、申訴規定

一、 申訴方式及時效:參賽者應服從評審之評判,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應以書面向該場次之賽務學校提出申請並提出舉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後1小時內為之,逾時不受理。

二、 申訴提出人:立書人除大專組得由參賽者簽名立書外,團體項目限由校長或指導教師簽名立書,個人項目則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導教師簽名立書。

三、 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藝術性及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四、 為有效處理申訴事件,比賽時進行全程錄影,該錄影資料僅供申訴事件處理使用,不提供其他用途使用或借用。

五、 有關比賽場地、賽程安排等非比賽規則問題,不得提出申訴。

拾伍、評審相關事宜

一、 聘請評審:由本市總召學校(臺北市立復興高中)召開聘請評審討論會議,由行政組及賽程組學校與會,參酌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召評審人才庫,彙整出每位評審特性、專長及距離遠近等提出建議名單,報送本局備查。

二、 評審迴避原則

(一) 本市音樂班學校(行政組及賽程組)應於上述相關會議前提供各校外聘教師名單,並於會上主動指出應迴避之評審名單,俾利總召學校及協助聯繫之學校事先迴避邀請任教同組之評審。

(二) 請聯繫學校於電話確認資料過程中,主動詢問評審是否擔任本市學校音樂班外聘教師,並予記錄。若有不實回報,並於事後經人檢舉查證屬實者,將註記於評審資料庫中,本局未來不予邀聘為評審。

(三) 評審於接受聘書前應檢視其評審類組中之參賽者名單,若有112年5月1日(星期一)後曾指導者,該評審應提出迴避,於賽場發現有112年5月1日(星期一以後曾指導者,該評審亦應立即提出迴避。違反者經查證屬實,該評審三年內不再聘任為本項比賽之評審。

(四) 評審請於評審當日繳交「迴避原則聲明書」,以維護本市比賽之公平性。

(五) 評審於賽場發現有一年內曾指導者,該評審應立即提出迴避。違反者經人檢舉查證屬實者,將註記於評審資料庫中,本局未來不予邀聘為評審。

三、 大會不提供指定曲及自選曲之曲譜給評審人員,評審應於比賽前自行檢視並熟悉其評審類組之曲目及其內容,或於比賽時自行帶譜參考。

拾陸、經費來源:

由本局及承辦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柒、附則

一、 凡參加音樂比賽之評審、工作人員及各單位領隊、參賽人員(含指揮及伴奏),一律核予公假,本局不另發給請假證明。

二、 網路報名時,請確實依照填表注意事項辦理。報名後應隨時注意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網站公布之最新消息。

三、 主辦單位僅提供一般演奏用椅、合唱臺、鋼琴及譜架,其他樂器及演奏用具請參賽者自行準備。所需伴奏人員,應先自行安排。

四、 指導老師係指實際指導學生參賽之教師(不特定指校內或校外指導教師)。請各校依實際狀況由學生家長填寫指導教師,不得強制家長填寫校內教師。若欲變更指導教師,應於初賽勘誤期間(112年9月23日至9月28日),由參賽者之就讀學校檢附家長同意書以公函正本請師大附中變更,由師大附中以正本函復同意參賽者就讀學校變更指導教師,並以副本函知本局。參賽者就讀學校未檢具家長同意書或逾期者,概不受理。

五、 參加個人項目兩項以上比賽者,應於報名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參賽類別;表明不清致賽程衝突者,本會概不負責。參加團體項目遇有賽程衝突者,請自行調整人員,本會概不處理。

六、 請合唱類別參賽團體避免用力踩踏合唱臺,以保障學生安全及維護設備。

七、 報到

(一) 參賽各團體及個人均須於各場該項開賽前10分鐘完成報到手續;未完成報到者可於唱名前補辦報到手續,但因未完成報到手續,以致喪失比賽相關權益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二) 團體項目各類組報到時應提交「參賽者名冊」,未提交者,應至遲於演出前補交,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參賽者名冊內容需補正者,應於比賽當天成績公布前完成補正(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未能補正者,一律不再受理,並取消其參賽資格,不發給獎狀。提送參賽者名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

(三) 報到後各參賽者請於會場觀摩其他比賽隊伍的表演,並應派代表於會場聆聽大會報告及注意事項。

八、 檢錄及驗證

(一) 團體項目:團體項目各類組參賽者於比賽當日應攜帶學生證規定格式之參賽者名冊,其名冊照片須以近期六個月為原則,以符實進行檢錄參賽者。

(二) 個人項目

1. 各類組參賽者於決賽當日應攜帶附照片學生證,符實進行驗證。

2. 僅有小學生個人項目:得以附照片之健保卡、或附照片之在學證明、或附照片之學籍證明或身分證取代;若健保卡為嬰兒時期照片,則需加附有照片之在學證明佐證。

(三) 參賽者未帶身分證明文件,經告知補驗時起1小時內,應備齊證件向檢驗人員補繳驗證;逾時未驗,則其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如因適逢假日學校未能開立在學證明,得先以其他附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加立切結書替代,並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上午9時前完成補驗。凡冒名頂替或偽造證件者,除成績不予計分外,將由本局轉所屬學校懲處。另外,不限身分之指揮及伴奏均無需驗證。

十一、比賽會場內及比賽進行中不得於舞台上獻花或贈送紀念品,以免影響賽程及秩序。

十二、觀眾不得以任何形式於比賽進行中指導參賽者,違反者將予驅離。

十三、比賽會場嚴禁以閃光燈攝影、打燈錄影,並應關閉所有攝錄器材之提示聲響(如快門音效)。

十四、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除開場敬禮與演出結束之鼓掌外),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為,如手機及電子鬧表等各式電子用品應關閉或設定為靜音,且不得有以下行為,違反者經勸告不從時,賽務單位得予以驅離:

(一) 六歲以下兒童進入會場。

(二) 交談或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

(三) 攜帶寵物。

(四) 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為。

十五、主辦單位為辦理推廣音樂欣賞教學之需要,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之演出節目,製作非營利性質之欣賞教學錄音帶、錄影帶或光碟,分送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作為音樂欣賞之教材。團隊及個人凡報名參加本項比賽即視同無條件授權主辦單位編輯、製作欣賞教學錄音帶、錄影帶或光碟。

十六、比賽會場開放參賽者自行錄音、錄影(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報到處換取錄影證),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須自負法律責任。主辦單位概不提供相關設備與攝、錄影資料。如反對大會外之他人錄音、錄影,請於報到時向主辦單位申明,俾便於播報注意事項時特別宣布。

十七、為免影響秩序,演出進行中,非參賽人員或賽務人員均不得進入比賽舞臺,但翻譜人員、臨時協助人員及身體不便或特殊學校學生之監護人員除外。

十八、下一組參賽者在後臺準備時,應保持肅靜,不得爭先恐後或影響他人演出。

十九、請參賽者配合維持場地清潔與寧靜,比賽前場地內不得預演及練習,發聲調音請遠離會場。

二十、決賽前,參賽者如因他項原因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者,個人組部分仍依原報名之代表縣市參賽;團體組部分則請參賽學校補報替換名單參賽,並應依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規定,申請更正原報名資料。

廿一、參加比賽之團體或個人,均應注意全程之人身安全。

廿二、比賽演出時請維護表演場所之秩序及安全。

廿三、針對比賽時之觀眾及攝錄影/音人員,承辦單位得視場地狀況為必要之管制。

廿四、觀眾及攝錄區之管理:原則以參賽者家長及師長為優先,現場座位可否開放一般民眾參與,由承辦單位就現場狀況逕行判斷、決定,請務必善盡秩序管控之責。

廿五、比賽時遇地震、火災…等重大事故,應如何因應,由大會監場主任及評審長因地制宜,依現場狀況妥做決定。

廿六、本實施計畫凡未規定事項,悉依「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廿七、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網址: https:// www.tpcityart.tp.edu.tw/)。請隨時注意 本項比賽專屬網站公布之最新消息。

廿八、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聯絡地址:100052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3號

聯絡電話:(02)2311-0574轉126、113、118

傳真號碼:(02)2311-7550

網址: http://web.arte.gov.tw/music/default.asp

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專屬網站
https://www.tpcityart.tp.edu.tw/ http://web.arte.gov.tw/music/default.asp

拾捌、

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拾玖、

為響應環保政策,節省紙張資源,本實施計畫請逕至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網址: https:// www.tpcityart.tp.edu.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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