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馬幼有藝思」藝術駐村實驗計畫
一、 計畫目的
為推動眷村文史保存與藝術人文教育自幼紮根,同時推廣兒童及親子友善之藝文活動,特規劃辦理旨揭計畫,預計於112年度徵求表演藝術及視覺藝術創作進駐馬幼藝所,並提供多元藝文推廣教育活動,進而啟發兒童對生活、對藝術的感受與創造能力,培養在地藝文人口,並活絡歷史建築空間紋理。
二、 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議會。
(二)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稱本局)。
(三) 執行單位:獲選簽約之進駐單位。
三、 預算金額
每一申請計畫預算上限為新臺幣70萬元整,預算編列需包含執行計畫之所有經費項目與對應額度。
四、 計畫執行地點及檔期
(一) 地點: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馬幼藝所」,桃園市中壢區龍吉二街155號。可使用範圍包含室內教室3間(每間約20坪)及戶外廣場(約200坪),平面圖如附件1。進駐期間可自由調度使用前述空間,惟於必要時須配合本局年度既定活動協調空間區劃(如:兒童藝術節、漫畫節、眷村文化節…等)。
(二) 檔期:分為3期進駐,每期各4個月,分別為112年1 至4月、5至8月及9-12月。申請時請註明進駐檔期志願序,以利後續協調安排。
五、 計畫執行內容
(一) 展、演節目(依提案內容擇一申請):
1. 表演藝術類型:每一檔期至少10場次演出,每場次實際演出時長不少於30分鐘,演出內容以適宜兒童與家庭觀眾觀賞為原則,如具有眷村文化元素尤佳。
2. 視覺藝術類型:每一檔期至少1檔展覽,展出期間至少6週。策展內容以兒童與家庭觀眾為訴求,規劃適宜之展出主題、內容及呈現方式,如具有眷村文化元素尤佳。
(二) 搭配之工作坊、講座、學堂、研習營、特訓班等,或團隊自提創意類型之藝文推廣教育活動:每一檔期至少10 場次,以週末(六、日)辦理為原則,內容設計由團隊發想,與前述演出內容相關者,或可將參與民眾創作成果融入展、演節目者尤佳。
(三) 進駐期間館舍日常維護,及使用空間之美化、佈置。
(四) 進駐期間「馬幼藝所」臉書粉絲專頁管理及經營,並配合本局既有宣傳管道(如本局官方網站、桃園藝文月刊、其他臉書粉絲專頁等)提供宣傳資料。
(五) 收費機制規劃:
1. 表演節目各場次以售票為原則,票價應視個案性質(如演出時長、製作成本)訂定,售票所得由團隊自提拆帳比例(不低於10%,含10%),計算回饋金繳納市庫,並依本局要求於特定場次保留部分票券供本局另作行銷宣傳等運用(實際數量依販售票券總數調整,需與本局協調)。
2. 藝文推廣教育活動各場次得規劃收費,並計算收入之3%回饋金繳納市庫。
六、 錄取名額每1檔期正選1名,另視評審結果置備選若干名。正選團隊因故無法完成簽約程序或履行契約時,本局得依序逕洽備選團隊簽約。
七、 申請說明
(一) 申請資格:
1. 表演藝術類: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立案或設立,並從事音樂、舞蹈、戲劇等各項演藝活動之團隊或公司,且應有藝術表演相關經驗實績至少2年。
2. 視覺藝術類:單一策展人或策展團隊代表須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在臺居留證,或屬在臺立案之團體、工作室、公司、法人等組織;參展藝術家不限國籍,惟應有藝術創作相關經驗實績至少2年。
3. 同一申請單位以提交一件為限;策展人不得以個人或團隊名義重複提案。
(二) 徵件期間:
111年9月2日(星期五)起至10月3日(星期一)止。
(三) 申請應檢附資料:
1. 投件封套(黏貼於不透明信封上),請依附件2格式繕打。
2. 申請表1份(加蓋投件單位印鑑及負責人章),請依附件3格式填列。
3. 計畫書紙本1式8份及電子檔案(以PDF格式儲存於USB或光碟片等媒體裝置併同檢附),請依附件4格式繕打。計畫書內容應包含具體提案內容如下:
- 計畫執行理念說明
- 展、演節目及藝文推廣教育活動等規劃:
- 展、演節目:含表演/策展內容論述及場次/檔期說明、演出團隊/參展藝術家介紹(非申請本人請附藝術家參展同意書,如附件5)、演出作品片段擷取或精華剪輯1-3分鐘(如演出作品為全新製作,得以團隊其他演出作品替代)/展出作品圖像及圖說清單(如提案展品為全新製作,得以過去其他策展實例替代)等
- 藝文推廣教育活動:含各場次活動內容設計、師 資安排(可檢附合作意向書為佳)、預計招收人數及民眾收費標準等
- 空間利用規劃(含室內外):表演如使用戶外空間, 請一併說明雨備方案、使用範圍及周邊管制方式; 展覽請說明展區及動線規劃。
- 表演節目票務機制及預估票房(含觀眾目標人次)說 明,及回饋金拆帳比例
- 計畫執行期程安排(含展、演節目及活動預估執行日)
- 預期效益
- 團隊介紹、組織成員及相關實績
- 經費編列概算:
- 表演相關規劃及執行費用:包括演出籌備及製作(含編導、排練及服裝道具等)、場地佈卸、演出環境等所有表演相關費用,如:製作費、演出費、舞台搭設及拆卸、觀眾區設置及復原、雨備方案等相關費用、演出設備相關費用、保險費等
- 展覽相關規劃及執行費用:包括展覽籌備、佈卸展、展場維護、展品運輸等所有展覽相關費用,如:策展費、借展費、展品製作費、展品文字內容說明、展場裝置相關費用、保險費等
- 藝文教育推廣活動相關規劃及執行費用:包括活動設計及執行、招生機制、講師、設備及材料等所有相關費用
4. 申請單位資格證明文件:檢附立案登記證明書或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1份。
5. 切結書1份(加蓋投件單位印鑑及負責人章) ,請依附件6格式填列。
(四) 本局收受投件資料方式:請將投件資料妥善包裝並密封,封面黏貼投件封套,於截止收件當日下午5點前以郵遞掛號寄達或專人送達本局文創影視科辦公室(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3樓),備註轉交本案承辦人翁小姐,逾期不予受理。採郵寄者請留意,前開所稱「寄達」非以郵戳為憑,亦不得因假日郵務延誤投遞而提出異議。
(五) 經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原則不予退還。
八、 評審作業說明
(一) 申請單位之申請資料經受理後,由本局籌組成立5至7 人之評審小組,成員由本局遴聘派之。
(二) 評審作業程序:
1. 初審:
(1) 由評審小組書面評審各單位申請資料,初審合格者進入複審階段。
(2) 申請單位所檢送資料如有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經本局通知得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不予受理。
2. 複審:
(1) 申請單位應依本局通知評審時間,就計畫內容到場進行簡報說明,並由評審小組進行綜合審查及現場答詢。
(2) 複審分數達75分以上(含75分)為合格,續依分數高低排定簽約順序,並依申請時提交之志願序安排進駐檔期;遇有總分相同情形,得依後述評審項目「計畫執行之理念、內容設計與特色」一項分數高低排定簽約順序。
(三) 評審項目及占比:
1. 計畫執行之理念、內容設計與特色(35%)
2. 空間使用規劃(20%)
3. 計畫可行性(含執行經驗、能力及期程規劃)(15%)
4. 經費編列之完整性與合理性(20%)
5. 預期效益(含計畫目的落實及民眾參與)(5%)
6. 其他(加值回饋項目或其他自提創意方案)(5%)
(四) 評審結果通知:
1. 初審結果:截止收件後30日內,於本局官方網站公告初審合格名單,並以書面個別通知合格單位。
2. 複審結果:初審結果公告後30日內,於本局官方網站公告複審合格名單,並以書面個別通知合格單位辦理後續簽約事宜。
九、 本計畫預估作業期程(如有異動以實際作業為準)
作業程序 | 預估期程 | 說明 |
公開徵件 | 111年9月 | 1. 請備妥各項申請資料後,郵寄或親送本局文創影視科。 2. 開放場地會勘,請洽計畫承辦人。 |
初審及結果公告 | 截止收件後 30日內 |
1. 採書面審查,合格名單將於本局官方網站公告,另個別書面通知合格單位。 2. 申請資料查有闕漏情形,經本局通知得限期補正。 |
複審及結果公告 | 初審結果公告後 30日內 |
1. 採綜合審查,合格名單將於本局官方網站公告,另個別書面通知合格單位。 2. 依複審結果排定簽約次序,並按申請單位志願序安排進駐檔期。 |
簽約 | 預計111年11月 | 1. 獲選單位之申請計畫書作成契約之一部。 2. 表演團體負責人、單一策展人或策展團隊代表即為本案簽約負責人。 |
提交細部計畫書 | 依各進駐檔期 | 1. 第1檔期(112年1-4 月):於簽約後7日內提交細部計畫書。 2. 第2及第3檔期(112年 5-8月、9-12月):於進駐前2個月提交細部計畫書。 3. 檢附進駐期間投保證明。 4. 細部計畫書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撥付第1期款。 |
正式進駐/ 計畫執行 | 依各進駐檔期 | 1. 依本局核定之細部計畫書內容執行。 |
提交成果報告書 | 依各進駐檔期 | 1. 離駐後1個月內提交成果報告書。 2. 成果報告書經本局驗收通過後撥付第2期款。 |
十、 其他事項
(一) 保險:進駐期間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展覽藝術品應另投保藝術品綜合險,保險相關額度以契約內容規範為準。
(二) 申請計畫經評審獲選後,續以政府採購法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訂約,契約總價金分為2期付款,第1期款於細部計畫書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撥付,第2期款於全案成果報告書經本局驗收通過後撥付。
(三) 申請計畫內容不得與申請單位之其他補助案、採購案執行內容重覆,違反本項規定者,本局保有訂約或終止契約之最終決定權。
(四) 申請計畫內容不得侵犯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所引用之資料、影像、圖片、插圖等,如涉及他人權利時,應事先取得權利人之授權同意書,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申請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五) 本進駐場地為登錄在案之歷史建築,申請單位應先充分了解場地特性及使用之相關規範。
(六) 如有未盡事宜,本局保留修改、終止、變更徵件內容細節之權利。
十一、 本計畫聯絡資訊
(一) 承辦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創影視科翁小姐
(二) 電話: 03-3322592 分機8721
(三) 電子信箱:10035577@mail.tycg.gov.tw
(四) 如有場地會勘需求,請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絡承辦人,本局將續請申請單位於指定時間、地點到場辦理現勘事宜;無故未到者,恕不再受理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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