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新北市婦幼安全創作比賽.攝影創作比賽

112年新北市婦幼安全創作比賽.攝影創作比賽

 總獎金: 55000

最高獎金: 2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3-08-29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主辦單位電話: 02-2228-6033分機5536(曾淑敏警員)

壹、目的:

一、 為落實守護婦幼安全工作,建構完整之婦幼保護網絡,打造一個讓民眾安居樂業的新北市,實踐在地樂活之施政理念。

二、 讓學生從創作過程中建立婦幼安全觀念,提升民眾對婦幼安全保護之敏感度,進而吸收相關法律常識,期能透過比賽促進大眾對於婦幼安全的重視並達到宣導效果,加入守護婦幼工作的行列。

貳、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警政署

二、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 承辦單位:本局婦幼警察隊

四、 聯絡窗口:(02)2228-6033分機5536警員曾淑敏

参、參加對象資格(個人參賽且每人參加1項為限)

一、 設籍本國國民,年齡不限。

二、 本項比賽作品每人限參加1件。

肆、作品主題:

作品以婦幼安全「保護、守護、愛護」主題(可為人像、風景、生態,內容正向、溫馨和諧為佳)。

伍、作品規格及名稱:

一、 作品規格:

(一) 照片不論彩色、黑白、直式或橫式,亦不限拍攝器材。

(二) 照片須為1,000萬畫素以上,檔案大小介於1MB~10MB,檔案格式為JPG、JEPG或TIFF。

(三) 作品製作之數位檔案,不限定使用數位相機所攝之相片,亦接受負片、幻燈片、沖印相片之數位掃描檔。

(四) 作品另須以5X7吋相紙規格印出。

(五) 參賽者僅能對其作品進行少量色彩加深、色彩加亮或色彩校正等修改,適度裁切亦在可接受範圍。若查核原始作品發現過度使用上述手法修正作品,則該作品將喪失得獎資格。

二、 作品名稱:

限15個字以內;作品簡介50字以內。

陸、收件方式

一、 送件內容:參賽作品、報名表及著作財產權讓與書。

二、 即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郵寄以郵戳為憑)

三、 送件方式:

(一)攝影參賽作品原始電子檔以光碟或提供雲端下載網址,連同印出之5X7吋相紙、報名表及讓與書正本寄至指定寄送地址;如繳件時未附原始電子檔者,經獲選為得獎作品,須於得獎公佈後2周內,提供本局原始電子檔,若未提供檔案不符合者,承辦單位得取消其得獎資格。另參賽作品繳交或寄送時請做好防護措施以免郵寄過程中毀損。

(二)寄件地址:235009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1167號8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行政組收)。

柒、評選規則

一、 評選標準:主題表達(40%)、創意表現(30%)及影像品質(30%)。

二、 評選作業:評審人員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選,擇優錄取評定名次,作品未達一定程度者,得由評審委員決定該名次從缺。

捌、活動獎勵

一、 攝影創作:

(計5名,禮券為Benefit Xpress福利即享券)

(一)金牌獎1名,頒發禮券2萬元及獎狀一幀。

(二)銀牌獎1名,頒發禮券1萬5,000元及獎狀一幀。

(三)銅牌獎1名,頒發禮券1萬元及獎狀一幀。

(四)佳作2名,各頒發禮券5,000元及獎狀一幀。

*備註:指導老師如需感謝狀,請於報名表勾選,原則上僅頒予得獎人獎狀。

二、得獎公布:

得獎作品預計於112年9月底前於本局婦幼警察隊網站公布,並另以電話通知得獎者頒獎典禮日期。

玖、頒獎典禮:

預訂112年10月中旬於本局6樓大禮堂公開頒獎。

拾、注意事項:

一、 參賽作品不論得獎與否,一概不予退還,請自留副本;因郵寄遺失、郵資不足、失竊或其他非承辦單位之原因造成參選作品遺失或損壞,承辦單位不負任何責任。

二、 參賽作品必須為個人著作,如發現涉及仿冒、盜用他人作品之情事,經檢舉查證之後,承辦單位得取消參賽資格,如有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概由參加者自行負責,並承擔承辦單位之一切損失,承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三、 參賽作品必須為原創,嚴禁涉及色情、暴力、毀謗、人身攻擊及不雅作品之內容,如發現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或涉及仿冒、盜用他人作品之情事,經他人檢舉查證之後,承辦單位得立即取消該作品之參賽資格,若得獎者已領取獎項,應將所領取之獎項,無條件繳回承辦單位。

四、 參賽者必須擁有其參賽作品內所有元素,並確保參賽作品的原創性,不得使用曾公開發表、獲獎或被其他機構採用之作品,亦不得同時參與其他比賽。

五、 得獎作品之著作權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有,並得依著作權法有重製、刪改、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

六、 如本活動因不可抗力之原因無法執行時,承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參與活動者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

七、 得獎者獎金依所得稅規定扣繳所得稅。

八、 承辦單位保有隨時修改及終止本活動之權利,以最新公告為準,本項活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及補充之,公告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網站,不另通知。

九、 參賽者之作品若有疑義時,由評審委員會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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